关于土耳其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5年12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408次和2409次会议上(CERD/C/

SR.2408和2409)审议了土耳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TUR/4-6)。委员会在2015年12月10日举行的第241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的回复,这有利于就《公约》的执行情况继续与缔约国接触。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坦诚的讨论及其对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2013年;

(b)《土耳其国家人权机构法》,2012年;

(c)《监察员机构法》,2012年;

(d)修订《刑事诉讼法》,允许被告在司法程序中除土耳其语以外使用其他语言;

(e)授予个人向宪法法院请愿的权利,2012年;

(f)建立罗姆语言和文化研究所;

(g)颁布“民主化方案”,2013年;

(h)为土耳其语以外的其他语种设立各种语言和文学学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保留和声明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对第二十二条的保留的立场,以及关于《公约》的执行和领土适用范围的两项声明,这可能影响《公约》的充分执行(第二条)。

6. 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考虑撤消其保留和声明,以确保在缔约国可能具有管辖权的所有领土内充分执行《公约》。

缺乏符合《公约》的种族歧视定义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载于缔约国法律的种族歧视定义,尤其是《宪法》第10条和《刑法典》相关条款,没有依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将“民族或族裔出身和后裔”纳入禁止歧视的理由(第一条)。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反歧视立法所载种族歧视定义中纳入禁止歧视的理由,以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

关于反歧视、平等以及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法律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反歧视和平等法律草案,以充分执行《公约》条款。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向议会提交的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和若干法律修正案(第二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反歧视和平等法草案,确保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设立法律草案所设想的平等和咨询机构,确保提供充分的资源和独立性,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设立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法律草案和若干法律修正案。

提供数据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基于族裔收集数据问题上的立场。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经济和社会指标或关于使用母语和通用语或其他族裔指标的最新、可靠和全面的数据,以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居住在其领土上的各种不同群体(包括少数群体和移徙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以及缔约国采取的各种方案、战略和计划产生的影响。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收集这些分类数据,以便加强《公约》的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基于族裔、国籍或原籍国的任何现有可靠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的最新数据,并借鉴该领域开展的学术或社会调查。这将使委员会了解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各种不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并了解关于已评估和衡量的方案、计划和战略的影响的资料。

少数群体和1923年《洛桑条约》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洛桑条约》的立场和限制性解释,不承认除条约规定之外的“少数群体”(第一条)。

14. 委员会注意到《洛桑条约》没有明文禁止承认其他群体为少数群体。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场并考虑承认其他可能有资格作为种族、民族或族裔宗教少数群体的群体,如库尔德人、罗姆人、Ezidis和Caferis。

国家人权机构

15.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设立了具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不能保障该机构具有《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所要求的独立性(第二条)。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土耳其国家人权机构法律,以保障该机构的独立性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监察员机构

17. 委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察员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二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监察员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人权机构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许多人权机构,开展不歧视方面的工作,但各自的职责并不明确(第二条)。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这些机构相互协作配合,职责明确,拥有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性。

使法律符合《公约》第四条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216条禁止煽动基于社会阶层、种族、宗教、教派或地区差异的敌视或仇恨,规定“对公共秩序构成明确和紧迫危险”作为对煽动种族仇恨行为进行起诉的条件。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刑法典》的解释,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典》缺乏一项规定种族主义动机为加重情节的条款。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刑法典》第216条被用于遏制言论自由和惩罚记者、人权维护者以及那些主张少数群体权利的人(第四和第五条)

22. 根据有关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1985年)和第15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典》第216条,以确保依据《公约》第四条涵盖种族歧视或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一般刑事立法明确将种族主义动机列为加重情节。回顾其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号(2013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刑事立法不被用作借口,以遏制对不公正的抗议、社会不满情绪的表达或反对派的抗议。

种族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公共话语中(包括媒体)存在主要针对少数群体的种族仇恨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仇恨犯罪,包括基于种族出身(如库尔德人、亚美尼亚人和罗姆人)的人身攻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并不总是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调查,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起诉和惩罚。虽然注意到有些案件已得以解决,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提交国内法院的仇恨犯罪案件数量很少(第二条和第四至第六条)。

24. 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1985年)和第15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并回顾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号(2013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必须保障那些需要保护的群体的权利,使他们免受种族仇恨言论、煽动仇恨和仇恨犯罪的影响,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

(a)在公开话语(包括政界人士的话语)中强烈谴责并远离种族仇恨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并呼吁政界人士确保其公开言论不会助长种族仇恨;

(b)确保根据《刑法典》对所有报告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案件进行登记和有效调查,适当时起诉责任人,如果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惩罚;

(c)收集并提供关于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报告案件、犯下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数量和性质、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数量以及这些案件的起源和结果的分类统计数据;

(d)增加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和其他措施,以打击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并继续为执法官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宣扬和宣传种族仇恨的组织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极端主义组织推动的活动构成煽动种族仇恨、种族主义宣传和种族优越性思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这些组织是出于种族动机暴力侵害少数群体的责任者,但常常未受到惩罚(第二和第四条)。

26. 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1985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立法得到有效实施,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关于宣扬种族仇恨的组织的规定。

罗姆人的境况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改善罗姆人的境况,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针对罗姆人的歧视、成见和偏见,包括袭击事件,例如分别在2010年和2013年发生在Selendi、Bursa和Iznik的袭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罗姆人受贫穷的影响,在教育、住房和就业方面仍然面临困难;(b) 罗姆儿童入学率低,文盲率很高;(c) 罗姆人(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失业率偏高;(d) 许多罗姆人仍然没有身份证件(第三和第五条)。

28.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和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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