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RC/C/NIC/CO/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0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10年9月13日至10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1.  委员会在2010年9月23日举行的第1568和1570次会议(见CRC/C/SR.1568和CRC/C/SR.1570)审议了尼加拉瓜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NIC/4),并在2010年10月1日第158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NIC/Q/4/Add.1)。委员会赞赏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所进行的坦诚和积极对话,这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缔约国内的儿童状况。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一并解读,即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二者分别载于CRC/C/OPSC/NIC/CO/1和CRC/C/OPAC/NIC/CO/1。

  B.  缔约国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欢迎报告期间的一系列积极事态发展,包括采取了法律措施,以执行《公约》,例如:

(a)  《食物权框架法》(2009年);

(b)  《促进住房建设和获得社会住房的特别法》(2009年);

(c)  《权利和机会平等法》(2008年);

(d)  《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法》(2008年);

(e)  《刑法》(2008年);

(f)  《父母职责法》(2007年);

(g)  《普通教育法》(2006年)。

5.  委员会还欢迎尼加拉瓜批准了下列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c)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d)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中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审议2005年9月21日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65)时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委员会指出在本文件中重申了这些关切和建议。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载入但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与执法、国家行动计划与协调、数据收集、结婚年龄、出生登记、体罚、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少女早孕有关的建议,并就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中载入的建议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宪法、法律和规范框架,但关切执法力度不足。它特别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法》(Código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 1998年)在生效12年之后,仍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缺乏必要的体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利充分执行。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法》继续作为总的法律框架,并以新的和具体的立法加以补充,包括新的,仍有待通过的《家庭法》,并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所有有关法律。

  协调

10.  委员会遗憾的是,由总统一级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在民间社会参与下建立的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以往负责协调儿童政策,但因《第290号法》(2008年)失去了这一权力,目前附属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因此影响到整体协调工作,包括与民间社会的协调。它还关切的是,新的国家社会福利制度(Sistema Nacional de Bienestar Social)接手社会政策,包括与儿童有关的社会政策的整体协调工作,因此,普遍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不仅仅是处于危险境况儿童的权利失去了针对性和透明度。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法》中所载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职能,在这一方面,梳理二者的作用和活动。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和全国社会福利制度确保全面和妥善制定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

1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153个城镇中,有100多个城镇设立了城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Comisiones Municipales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并有民间社会和儿童参与,以发挥领导作用,在地方一级协调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方案。然而,它仍然关切的是,其实际职能因在整个制度中制度清晰度和资源不足而受到限制。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城镇设立城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地方一级确保对儿童方案的明确领导和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推行了《国家人的发展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信息说明其中是否或如何列入与《儿童和青少年法》和批准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2011年)一致的儿童权利目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同时制定并由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协调的《爱心方案》(Programa Amor)和(早期儿童教育爱心战略)(Estrategia Educativa Amor para los más Chiquitos)似乎取代了《国家行动计划》,尽管它们对特殊保护的重视程度有限。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事态发展就《儿童和青少年法》确立的统一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言,是一种退步。

15.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2011年)以明确和清晰可辨的方式构成其整体规划努力,包括《国家人的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委员会建议将目前正在进行的《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评估用于制订关于儿童问题的新的全面行动计划,充分纳入国家发展计划框架中。它还建议在此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合作,并考虑到《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

  独立监督

16.  委员会欢迎人权监察员办公室(Procuraduria Nacional de Derechos Humanos)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Procuraduría Especial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积极参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调查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但对这一重要工作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表示关切。它还关切不适当地拖延任命有关监察员。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特别监察员办公室调拨更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充分履行职能,监督和维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它还建议保障人权监察员任命和工作的独立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人权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调拨资源

18.  委员会欢迎过去一些年来,尤其是从国家资源中增加了卫生和教育开支,但感到关切的是,用于社会政策以及具体的儿童计划和方案的资源水平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金融危机和公共收入基础偏低,财政资源,包括来自国际合作的预算支助和特别方案捐款可能进一步减少。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上文第15段建议,在编制总预算时,制定全面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充分考虑现有的卫生、教育、营养和社会福利政策,特殊保护和其他方案及其预算需要。它还建议缔约国在预算划拨中,包括在国际合作方面满足透明和平衡的标准。

20.  尤其是,根据委员会在关于“儿童权利资源――国家的责任”(2007年)的一般性讨论日得出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  提高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包括对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的社会投资水平,确保对处境不利地区和群体的增拨和公平划拨,包括消除两性和种族差异;

(b)  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为此应在整个预算中执行用于儿童的资源划拨和使用的跟踪制度,增加对儿童投资的能见度,促进监督和评估;

(c)  在可能时,根据联合国建议按成果进行预算编制,以监测和评估资源调拨的效率,并在必要时,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d)  保护儿童和社会预算不受国内外动荡,例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影响,以维持投资的可持续性;

(e)  就可能需要采取社会平权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尤其是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自治区和南大西洋自治区)、慢性营养不良、危害儿童和妇女的暴力、没有家长照料的儿童、土著和移民儿童等,确定战略预算方针;

(f)  确保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实施市政和国家当局的适当问责制,使社区和儿童能够适当参与预算编制和监测;

(g)  酌情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投资联盟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21. 委员会欢迎实现国家发展信息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制度现代化的五年计划。它尤其赞赏设计和落实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统计信息制度和与所有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儿童权利指标制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统计信息制度附属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不是国家统计制度的一部分。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处于危险境况儿童的数据仍然不详,没有为该一制度的权利运作调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调整国家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信息制度,调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同时确保该一制度产生全面的统计信息,并分析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特别关注在国家和市镇各级处于危险境况的儿童。

  传播和宣传

23. 委员会注意到已作出努力,通过将儿童的人权纳入初级教育课程,对儿童和教师进行儿童权利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本身和广大公众对《公约》的意识不足。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一道加强努力,扩大公众、儿童和青少年对《公约》和根据《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制定和批准的国家法律的了解。重点特别放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区和南大西洋区)。

25.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确保私人和公共媒体尊重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的尊严,支持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其方案中列入儿童的观点和声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部门尤其是就儿童权利制定职业道德守则。

  培训

26.  委员会关切的是,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27.  委员会建议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尤其是执法官员、教师(包括土著和非洲裔社区、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的人员的适当和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8.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与广泛的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的合作传统,最近特别由于全面关爱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全国委员会的削弱而受到更多限制。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重建与民间社会的信任与合作氛围,全面调动社区,包括土著和非洲裔社区、民间社会和儿童组织参与计划、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和工商业

30.  委员会注意到如对话期间说明的,缔约国与工商界合作,资助特定的公共项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采矿、农工业和其他大企业对儿童的安全、生活标准和权利行使的影响方面,没有制定相关政策或条例。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条例,促使工商企业(无论是私人还是国营企业)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以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方式开展业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主管儿童问题的政府部门与投资和贸易、劳工、创新、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探讨在与多国公司和外国政府谈判投资条约和其他外来投资协定时,纳入关于儿童权利的条款。

  国际合作

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预算和方案支助方面的国际合作可能有所减弱,鉴于缔约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合作,这可能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3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现国内和国际来源预算分配的均衡和透明,同时增加来自国内收入和国际合作的财政和技术资源,用以执行《公约》。

  2.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4.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了的最低结婚年龄偏低而且不平等(男童15岁,女童14岁,需经家长同意)。

35.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通过《家庭法》草案,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行动,保障人民,尤其是残疾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以及土著和非洲裔人享有平等权利。它还欢迎设立土著人民和种族群体权利特别监察员办公室,以及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设立地方办事处,并设立性多样性特别监察员办公室。尽管如此,委员会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NIC/CO/14, 第12段)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C/NIC/CO/6, 第31段)一样,关注土著人民和非洲裔人民,以及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女童和儿童继续遭受事实上的歧视。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包括对土著和非洲裔出身,来自农村或边远地区和患有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种族主义和基于性偏见的观念和行为。它还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特别是通过媒体和教育系统来预防和消除歧视的公共议程。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原则,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的最大利益

38.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9条,儿童的最大利益应视为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或国家司法和行政当局没能很好地理解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也没能在实践中贯彻始终。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适当纳入所有法律规定、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发生影响的各项方案和项目。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参与美洲开发银行开展的区域儿童发展指标项目,该项目旨在探讨在日益恶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青少年问题的各个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目标明确的政策,支持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处于恶劣的社会环境下的儿童的发展,以增加其发展机会。

  儿童的发表意见权

41.  委员会赞赏在儿童和青少年通过例如学校和市议会发表意见的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注意到,有关努力的深度不足,新的“直接民主”(例如Gabinetes de Participación Popular)的形式似乎以成人为中心,信奉专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家庭以及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似乎并未始终充分考虑儿童的意见。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避免成人的不适当影响,同时确保儿童在家庭和关系到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可以充分表达意见。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意见(CRC/C/GC/12)。

43.  委员会赞赏采取宪法措施,允许16至18岁之间儿童参与投票,鼓励缔约国确保通过公民和人权教育对此加以支持,以保证儿童早日了解其作为公民,可以自主和负责任地行使的权利,而该项措施本身不会受到不适当影响。它建议缔约国独立评估有关结果。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和13-17条以及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和身份权

4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有关国家计划以及各方,包括非政府组织作出了巨大努力,减少未登记儿童的数量(Plan Nacional para la Reducción del Subregistro de la Niñez Nicaragüense),到目前为止,未登记儿童的数量减少了20%。它还注意到其他努力,例如《父母职责法》,该法允许进行DNA检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仍然未获登记,没有出生证(大约40%),尤其是土著和非洲裔出身的儿童。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毫不拖延地批准新的《民事登记法》并为其适用调拨必要资源,以确保实现市镇和中央各级登记机构的现代化;

(b)  优先培训民事登记员以及卫生和教育官员,迅速弥补差距,尤其是在加勒比沿海自治区(北大西洋区和南大西洋区);

(c)  推行宣传方案和运动,大规模传播新法内容,鼓励出生登记成为一种日常。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都规定了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方对儿童实施有辱人格待遇,而对此缺乏调查或起诉。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制定系统的培训方案,培训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警察,以针对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进行预防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关于儿童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被指控犯罪者绳之以法。

  体罚

48.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虽然《刑法》第155条禁止体罚,但为“纪律矫正”的目的允许例外。它还感到关切的是,MINED禁止在学校实行体罚的行政条例的适用不力。

49.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第155条,明确规定在家庭、其他照料场所、学校、行政和司法环境中,一切体罚均构成犯法行为。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实施《教育法》和关于备选的主动和参与性纪律办法的行政条例,违反者应受重罚。关于警察和司法机构,委员会建议确立并推行适当标准,以确保在警察拘留和法律诉讼期间预防和重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体罚行为。

  对联合国关于危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的后续行动

50.  针对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独立专家报告中所载各项建议,同时考虑到2005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区域协商的结果和建议。尤其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下列建议:

(a)  禁止一切环境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各类体罚;

(b)  通过解决根本原因,将重点放在预防上,并调拨足够资源,消除危险因素,在暴力发生前加以制止;

(c)  提高所有从事儿童工作者的能力,并为此投资于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d)  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性别因素;

(e)  提供可以获得的、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和普遍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结为伙伴关系,尤其是在儿童参与下,运用这些建议作为行动手段,确保每一名儿童都受到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加强具体的以及在适当时有时间限制的行动,预防和应对此类暴力和虐待。它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18(第1-2款)、9-11、19-21、25、27(第4款)和39条)

  家庭环境

52.  委员会关切的是,向有儿女的家庭,尤其是因贫穷陷入困境的家庭、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提供的支持仍然是不足和断断续续的。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难以获得家庭咨询服务和家长教育方案,以及在确认和解决家庭问题方面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委员会欢迎设立家庭法庭,但仍然关切的是,这一系统还缺乏适当的知识或财政和技术资源,尤其是在马那瓜以外地区。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家庭法庭和专业法官数量缺乏,法院的书记官受权审理诉讼,并由往往缺乏专门资格的民事法官主管有关事宜。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经与民间社会全面协商,尽快通过《家庭法》,并评估和寻求支持,以酌情在全国范围扩展和加强家庭法庭制度;

(b)  加强提供家庭咨询和家长教育的社会服务,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确保开展持续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

(c)  发展和资助以社区为基础的关注家庭问题的服务,确保市镇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委员会成为这一活动的中心,并与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和爱心方案保持协调;

(d)  针对最困难家庭,例如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和单亲家庭制定经济和社会援助方案。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开展工作,帮助福利院儿童重返家庭,但感到关切的是,福利院中仍有许多儿童。它还关切的是,负责这一工作的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缺乏以最佳方式履行其职能的足够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继续其防止将儿童送入福利院的政策,有计划地减少福利院中的儿童数量并加以监测,帮助儿童为离开福利院作好准备;

(b)  进一步优先考虑家庭式照料环境,包括寄养家庭,而不是福利院安置,为此除其他外,应提高民众对福利院对儿童发展的不利影响的意识;

(c)  向家庭、青少年和儿童部提供必要资源,以利其适当运作;

(d)  根据《公约》第25条和大会通过的《关于儿童替代性照料的指南》(A/RES/64/142),确保对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的全面定期审议制度;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