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A/HRC/29/13

大会

Distr.: General

13 April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

瑞典

目录

段次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144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293

B.互动对话和受审议国的回应30-1445

二.结论和/或建议145-14815

附件

代表团组成27

引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5年1月19日至30日举行了第二十一届会议。对瑞典的审议工作是在2015年1月26日第11次会议上进行的。瑞典代表团由外交部国务秘书安妮卡·泽德(Annika Söder)率领。在2015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7次会议上,工作组通过了关于瑞典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瑞典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5年1月13日选举阿根廷、拉脱维亚和大韩民国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瑞典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21/ SWE/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按照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21/SWE/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1/SWE/3)。

4. 阿塞拜疆、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厄瓜多尔、以色列、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瑞典。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瑞典代表团说,增进和尊重所有人的人权是政府一个核心价值和具有核心地位的优先事项。瑞典赞赏民间社会,包括代表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的组织,为筹备本次普审会议作出了贡献。

6. 在2014年10月所作的一份政府政策声明中,首相强调,社会上的种族主义和偏见限制了人民的生活。此外,他还强调,反犹太主义、反茨冈主义、仇视伊斯兰或仇视非洲人现象在瑞典绝无容身之地。代表团解释说,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包括提高认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捐助以及与遭受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侵害的群体持续对话。瑞典警方目前正在执行一项加大打击仇恨罪力度的任务。

7. 代表团说,确保自由交流意见至关重要。虽然瑞典《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在发生煽动反对一个民族或种族群体的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宪法法律对出版物的内容还是有明确的规范的。

8. 代表团说,反对不容忍、仇恨和暴力极端主义是需共同处理的一个全球问题。政府最近任命了一个反对暴力极端主义国家协调员。

9. 代表团说,瑞典有一个女权主义者政府,两性平等贯穿于所有政府政策。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是将性别平等观纳入主流,以及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并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0. 2014年,瑞典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并制定了加强防备强迫婚姻和童婚的新法律。

11. 虽然在1994年和2013年之间,男妇之间的总薪酬差距下降了3个百分点,但在瑞典仍有大约13%的薪酬差距。政府任命了促进工作年龄段性别平等问题代表团,负责调查男女条件的不同并建议采取促进性别平等和减少薪酬差距的具体行动。

12. 代表团确认,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歧视,仍是政府的一个主要目标。

13. 2015年1月1日修订了2009年《歧视法》,将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不足列为一种新形式的歧视。

14. 2013年通过了一项全面战略,目的是改善和加强瑞典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性少数人群)的处境。一个调查委员会目前正在探讨关于仇恨罪和仇恨言论的刑事法条款是否应保护变性人的问题,这些条款已涵盖了性取向理由。

15. 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是保护瑞典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内容。

16. 代表团指出,旨在消除针对罗姆人的歧视和反茨冈主义的工作是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2012年通过的国家罗姆人包容战略特别强调不歧视原则和罗姆人对实施该战略的参与和投入。已任命了一个消除反茨冈主义特别委员会。

17. 代表团报告说,2013年,媒体曝光了警方一份载有4,000多人的登记册。根据该媒体,设立该登记册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其罗姆人背景测绘个人分布图。瑞典安全与保护诚信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作出的结论是,警方处理个人数据在若干方面是违反法律的。2015年2月责成警察当局向政府报告,已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法律框架的准确适用并确保为防止歧视制定了必要准则和行政惯例。关于受影响个人得到赔偿的权利问题,已批准了大约3,000份赔偿申请。

18. 代表团注意到,2011年以来,瑞典《宪法》明确承认萨米人是一个民族。2011年,芬兰、挪威和瑞典启动了关于北欧萨米人公约的谈判。

19. 2010年,扩大了萨米人议会参与市政规划和监测萨米人需求(包括驯鹿畜牧业在土地和用水方面的利益)审议情况的权利。此外,2014年修订了《矿物法和矿物条例》,以增加萨米人对签发矿物勘探许可证进程的参与。

20. 关于驯鹿牧民所面临的精神健康挑战,尤其是自杀风险的增加,政府承认有必要更多努力减少这种风险;有一些建议正在研究。

21. 瑞典不断寻找加强儿童权利的各种方法,包括儿童有权表达关于涉及他们的问题的意见。2014年10月以来,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的筹备工作已被政府列为优先事项。

22. 代表团解释说,2014年,大约7,000名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申请在瑞典庇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始终会考虑到。瑞典移民委员会积极努力寻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3. 在瑞典居住的6,000多名18岁以下的人,没有国籍。代表团指出,承认巴勒斯坦国将给其中大多数儿童国籍身份。旨在减少无国籍状态的《瑞典国籍法》修订案将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24. 代表团说,在瑞典,审前拘留和限制仅应在必要和适度的情况下才使用。拘留理由定期进行审查。重要的是,审前拘留的时间应尽可能短,而且,仅使用必要限制。检察机关和监狱与缓刑犯管理局都在采取步骤,以减少被拘留者的隔离状况。

25. 此外,政府正在研究如何改善青少年罪犯的整体状况,包括找到办法,放宽对年轻被拘留者的单独监禁。

26. 代表团报告说,瑞典将强有力的个人权利保护与防止对隐私权的任何干涉结合起来。《外国情报法》和《信号情报法》载有法律保障与控制机制,确保达到诚信保护要求。

27. 代表团说,在严格的司法控制和议会监督下,在瑞典法律的详细框架内,国防无线电机构进行了信号情报工作。通过书面通信,政府每年向议会报告根据该法进行的信号监控情况。该系统旨在确保信号情报工作按照保护隐私的国内立法和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进行。

28. 关于调查警方据称行为不当的问题,代表团提到2015年1月1日在国家层面在瑞典警察系统设立了单设独立的专门调查厅。

29. 代表团报告说,政府在2015年预算法案中宣布,它打算向议会提出瑞典人权工作系统战略,该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如何组织对该国的人权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监测。

B.互动对话和受审议国的回应

30. 在互动对话期间,89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

31. 黑山欢迎起草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容罗姆人长期战略和瑞典的中期报告。它询问为处理出于种族动机反对有色少数族裔的仇恨言论所采取的行动。

32. 摩洛哥欢迎采取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措施及改善残疾人处境的政策。摩洛哥突出提到为打击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所作的努力和为消除学校中的歧视和攻击性待遇所采取的举措。

33. 纳米比亚注意到努力反歧视的作为,包括比2013年有所增加的预算拨款,以及2013年1月1日开始对《歧视法》所涵盖的社会各阶层适用的防备与年龄相关的歧视的措施。

34. 比利时对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表示欢迎。它询问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的进程是否已经开始,政府是否可承诺一个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

35. 尼加拉瓜欢迎瑞典自从第一个普遍定期审议以来在立法和体制方面的进展,并强调通过了关于打击歧视特别是多重歧视的法律。

36. 挪威欢迎瑞典宣布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它注意到在处理萨米人土地权利方面进展缓慢和边界委员会的限制性职权范围,并提到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重要性。

37. 巴基斯坦提出了若干建议。

38. 哥斯达黎加强调通过了新的《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刑事责任法》,它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样,对据报出于种族动机反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的增加感到关切。

39. 波兰承认为实施第一个普遍定期审议周期的建议所作的努力并指出,2014年危害人类罪法律的通过是反对酷刑的一个重要步骤。

40. 葡萄牙赞扬瑞典为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针对少数群体的歧视和为促进平等所作的努力。在这方面,葡萄牙注意到瑞典设立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

41. 卡塔尔欢迎2010年加强儿童权利的战略、保护儿童不遭人口贩运、剥削和性攻击新行动计划和纳入儿童权利的教育方案。

42. 罗马尼亚赞扬瑞典的中期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瑞典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通过了2012-2032年罗姆人包容战略,并设立了消除反吉普赛主义委员会。

43. 俄罗斯联邦感到关切的是,警察非法使用武力和针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仇外言论。它还注意到仇恨罪行、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增长。

44. 卢旺达赞扬该国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提高未成年人对仇外心理的了解,并努力促进两性平等和薪酬平等。它赞赏地注意到斯坦尼斯拉斯·姆班纳南德(Stanislas Mbanenande)被判定在卢旺达犯有灭绝种族。

45. 塞内加尔欢迎瑞典为撤回对国际人权文书的保留所采取的步骤,并通过了立法措施,保护无人陪伴儿童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对儿童的性剥削。

46. 塞尔维亚赞扬瑞典建立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塞尔维亚鼓励瑞典继续努力促进移徙人员的融入并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争取提升移徙人员的社会影响。

47. 塞拉利昂赞扬瑞典的人权记录和通过官方发展援助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塞拉利昂促请瑞典进一步提倡该国各族群和移民群体之间的宗教容忍和社会融合。

48. 斯洛伐克赞扬瑞典将人权政策列为优先事项,并赞许其两性平等活动和消除反吉普赛主义的举措。它鼓励瑞典为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障问题的建议。

49. 斯洛文尼亚欢迎瑞典通过发展合作提供的援助。它注意到仇恨罪、不容忍政治言论和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以及与截取通信相关的隐私权方面的一些关切。

50. 西班牙欢迎为回应西班牙2010年提出的建议所通过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措施。它还欢迎为更好地保护残疾人权利所作的努力。

51. 斯里兰卡赞赏2014年保护儿童免遭贩运和性剥削行动计划的实施,对两性平等给予的优先地位,以及为加强反歧视保护所作的努力。

52. 巴勒斯坦国欢迎为消除歧视和仇外心理以及为处理性别薪酬差距所作的努力以及任命了仇恨罪行特别调查员。

53. 苏丹赞扬瑞典批准了大多数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和通过了两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54. 泰国赞扬瑞典在将国际人权义务纳入国内立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它欢迎设立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并注意到,仇恨罪和网上种族主义继续扩散。

55.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指出,瑞典外交部定期并经常与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人权问题会议。它赞扬该国对国际发展的贡献。

56. 东帝汶承认瑞典对使人权保护成为一个优先事项的承诺。它赞赏2012-2032年罗姆人包容战略、仇恨罪特别调查员以及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

57. 多哥指出,在打击歧视方面尽管取得了进展,但种族主义方面仍存在困难。移徙背景的人和非洲人后裔瑞典人经常成为攻击目标;因此,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更好地保护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目标人士。

58. 突尼斯欢迎瑞典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互联网言论自由方面的开拓性作用。突尼斯注意到瑞典为落实普遍定期审议建议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人权行动计划,并欢迎瑞典的庇护政策。

59. 土耳其赞扬瑞典在人权尤其是在防止对妇女的暴力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它对种族动机和/或宗教不容忍仇恨言论和相关罪行的增加感到关切。

60. 乌克兰赞扬瑞典的人权保护力度并列举了它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在国内的实施情况。它赞扬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公开协商以及与国际机制和机构进行的合作。

6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认识到瑞典将人权放在优先地位。它承认在免遭歧视方面的保护,但认识到影响弱势群体包括罗姆人的现有挑战并促请加强对无国籍人的保护。

62. 美利坚合众国赞扬瑞典对人权的承诺及其在促进互联网自由方面的领导作用。然而,它注意到针对某些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歧视的报告并感到关切的是,对调查人口贩运的法官培训不足。

63. 乌兹别克斯坦赞扬国家行动计划、设立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和罗姆人包容战略。然而,它注意到条约机构对关于种族和宗教原因仇恨言论、强制性治疗精神残疾者以及在传统萨米人地区工业活动所表达的关切。

64. 阿尔巴尼亚欢迎针对歧视包括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的宪法保护以及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它满意地注意到为可持续性地保护人权特别是为从事残疾事务的组织所作的预算拨款。

65. 阿尔及利亚赞赏瑞典在起草国家报告方面采用的民间社会的参与办法。它赞扬通过了两个行动计划并鼓励通过第三个行动计划。它鼓励按照《巴黎原则》创建一个新的国家人权机构。

66. 安哥拉欢迎瑞典为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对仇外心理和类似形式的不容忍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它注意到瑞典为履行保护弱势人员特别是移徙人员的权利的国际承诺所作的努力。

67. 阿根廷赞赏瑞典为保护儿童免遭人口贩运、性剥削和性侵犯所制定的新的2014和2015年行动计划,以及为消除歧视所作的立法努力。

68. 亚美尼亚赞赏瑞典为两性平等所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为儿童和残疾人所作的规定。它赞扬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以及自由行使在瑞典居住的亚美尼亚族裔的文化和宗教权利。

69. 澳大利亚赞扬对人权和公民自由的一贯尊重,特别是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它赞扬2014年委托进行的一项调查,考虑关于在瑞典法律中将酷刑定为犯罪的一项具体规定。

70. 奥地利赞扬瑞典对全球增进人权的承诺。奥地利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对萨米人,尤其是在土地权利、水和资源方面,存在歧视。它提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种族动机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报告的增加感到关切。

71. 阿塞拜疆注意到一些条约机构对针对穆斯林、非洲裔瑞典人、罗姆人和犹太人的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态度、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崇拜场所的袭击以及残疾人自杀率增高表达了关切。

72. 在答复所作的评论和提出的问题时,瑞典指出,它制定了广泛的法律,这些法律可用来惩罚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宗教不容忍、仇视同性恋和恐惧变性者。对瑞典警察分配的任务旨在改善已解决的仇恨犯罪案件率;将会对这方面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

73. 代表团指出,与打击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相关的大多数刑法条款也适用于在网上所犯罪行。

74. 为应对针对瑞典清真寺的近期袭击,瑞典警方将调查定为优先事项,以查找责任人并将他们绳之以法。需加强警察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政府已请穆斯林社区的代表参加2015年初在欧洲举行的伊斯兰恐惧问题圆桌会议。

75. 政府已请犹太社区代表讨论反犹太主义问题,已划拨了更多资金,加强保护瑞典犹太社区的安全措施。

76. 关于反茨冈现象,2014年提交了一份关于20世纪虐待和侵犯罗姆人问题白皮书,已设立了一个消除反茨冈现象委员会。

77. 由于大部分已报告的仇恨罪行与仇视非洲人相关,政府打算给平等问题监察员一项新任务,在2015和2016年期间开展提高认识的措施。

78. 独立研究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瑞典在大多数方面履行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中规定的要求,主要障碍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以及驯鹿放牧权。代表团报告说,《北欧萨米人公约》草案也处理了土地权问题;政府希望,这一进程可成为一个催化剂,找到悬而未决问题的解决办法。

79. 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瑞典认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个适当的工作方法。关于瑞典人权系统工作的两个调查委员会及其建议以及普遍定期审议后续行动将构成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瑞典审议如何建立一个系统,在此系统内,可对人权的落实情况进行独立监测。代表团报告说,瑞典地方当局和地区协会与政府达成一项关于在地方层面加强工作中的人权的协议,政府已通过了一项关于支持瑞典乡村委员会开展人权工作的决定。

80. 在瑞典,刑事责任年龄为15岁。18岁以下的人仅可被拘留――如果有非常特殊的原因进行拘留。瑞典将在2015年11月前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报告对拘留中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问题。

81. 瑞典政府已设立了一个政府委员会,考虑制定一项关于酷刑问题的特别刑事条款,并于2015年9月提出报告。

82. 瑞典于2007年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批准这项公约的问题在其议程上,但关于批准的工作尚未开始。

83. 代表团确认,国际法下,没有承认庇护的一般义务。

84. 巴林注意到为打击人口贩运和维护受害者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欢迎为提高学生对仇外心理危险的认识所采取的举措。它询问关于改善移徙人员家庭教育机会的计划。

85. 孟加拉国赞扬瑞典超越了联合国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它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种族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以及针对宗教少数群体、非洲裔瑞典人和罗姆人的种族动机仇恨言论的增加表示关切。

86. 荷兰赞赏瑞典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所作的努力,它注意到以下关切:使用监控技术可侵犯隐私权。它赞赏为处理针对萨米人和罗姆人少数群体的歧视所作的努力,并表示,需继续保持警惕。

87. 贝宁赞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以及促进发展权包括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

8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称赞瑞典是一个模范的民主国家。它询问在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方面的障碍。它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移民、难民和少数群体妇女继续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89. 博茨瓦纳赞扬瑞典修订了《刑法》,以加强保护免遭骚扰和保护免遭强迫婚姻和童婚,以及制定了一项行动计划,以保护儿童免遭贩运。然而,它注意到,条约机构对种族歧视和仇恨罪行表达了关切。

90. 巴西赞扬承认萨米人为土著民族的法律修正案。它赞赏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仇恨罪行表达的关切,并指出,应利用警察队伍改组的机会,防止种族划线做法并在当地社区建立信任。

91. 保加利亚赞扬通过了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赞赏为消除歧视和仇外心理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任命一名特别调查员和设立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以及为消除反犹太主义和仇视伊斯兰教所作的努力。

92. 加拿大注意到2010年瑞典与萨米人达成的在对他们产生影响的政府政策上和制定法律时改善对话和协商的协定。加拿大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已取得的进展,包括在瑞典的北极政策方面。

93. 乍得满意地注意到,瑞典介绍了关于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实施情况的中期报告以及它与民间社会组织就某些人口群体的人权和平等权利相关问题进行定期协商。

94. 智利赞赏瑞典为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实施人权政策所作的努力。它同样对国家报告详细讲述的歧视态度感到关切并鼓励瑞典继续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

95. 中国对瑞典为加强反歧视教育和保护少数群体权利,特别是在打击互联网上的仇外心理、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不容忍方面所作的努力提出关切。它还提到仇恨犯罪和为打击贩运、对儿童的剥削和性攻击所采取的措施。

96. 科摩罗注意到对尊重所有人权的承诺和采取的行动。科摩罗欢迎瑞典为支持发展所采取的行动并强调它对移徙人员的模范开放态度和热情好客。

97. 科特迪瓦注意到在国家层面进行的改革,特别是为残疾人、少数群体成员、移徙人员和寻求庇护者制定的关于两性平等和便于获得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定。它欢迎瑞典参与人道主义活动。

98. 克罗地亚瑞典在实施它在第一个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并鼓励政府继续积极努力确保所有人无分别地充分和平等享受所有人权。

99. 古巴承认瑞典在不同领域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国家报告提及的其余挑战,包括歧视。它对极右政客所作的歧视言论、存在种族主义组织以及尤其在互联网上煽动仇恨的增加表示关切。

100. 捷克共和国赞赏瑞典代表团对人权方面的挑战和成就所作的内容翔实的介绍。

101. 丹麦称赞瑞典对人权的承诺并强调,监测人权状况十分重要。它欢迎瑞典开展了工作,以便在关于《北欧萨米人公约》草案的谈判中取得进展。

102. 厄瓜多尔认识到瑞典为遵守2010年收到的建议所作的努力,特别是为保障残疾人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强调在打击歧视、仇外心理和贩运人口方面的进展。

103. 埃及欢迎在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取得的积极发展。埃及指出,针对罗姆人、穆斯林和移徙人员的歧视和社会敌意、仇恨罪行,包括焚烧清真寺和据称种族划线做法值得特别注意。

104. 爱沙尼亚强调了瑞典在妇女权利和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方面的政策、它在互联网自由决心方面的领导地位以及它作为一个人道主义援助方的作用。它欢迎罗姆人包容性战略以及在《北欧萨米人公约》方面的工作。

105. 芬兰高兴地注意到与民间社会进行的开放协商,监察专员对多重歧视的强调以及关于针对瑞典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报告。芬兰强调使用Meänkieli和芬兰少数群体语言的可能性。

106. 法国欢迎瑞典对人权的承诺,特别是在人权理事会内。

107. 加蓬赞扬2012-2014年在教育和培训领域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举措,其中包括为使儿童和青少年更好地了解仇外心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改善对城市内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照料所作的努力。

108. 德国赞扬瑞典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出色记录,但注意到,仇外心理和仇恨伊斯兰党派扩大了地盘,导致反穆斯林情绪在媒体上宣泄和随后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的增加。

109. 希腊承认瑞典为处理基于宗教的歧视所作的努力,但它指出,鉴于该国种族主义活动的增加,还需做出更多努力。希腊赞扬任命了一位国家协调员负责打击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并建议实施协调员报告中的建议。

110. 危地马拉欢迎2011年确认承认萨米人是一个民族,欢迎北欧合作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加强萨米人保持和发展其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社区生活的权利。

111. 洪都拉斯祝贺瑞典通过制定规范性、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与致力于促进儿童、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和少数民族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在消除歧视方面所作的努力。

112. 匈牙利欢迎在加强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但它对据报告仇恨罪行的增加感到关切。匈牙利询问罗姆人包容性试点项目的结果以及关于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机构的主要调查结果和结论。

113. 冰岛指出,瑞典是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全球旗手。冰岛鼓励加紧努力解决仇外心理和仇恨伊斯兰言论等持续性问题,它赞扬瑞典打算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

114. 印度赞扬瑞典最近采取了主动行动,使青年人了解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印度鼓励瑞典处理在当地瑞典人和在外国出生的人之间在就业、住房、保健和教育机会方面的差异。

115. 印度尼西亚欢迎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保护儿童权利和确保尊重移徙人员权利方面所作的努力。印度尼西亚还赞赏2015年1月共同举办了一次高级别会议,题为“站在一起:面对暴力极端主义时的对话。

116.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表示对针对罗姆人和辛提人的种族主义和仇外罪行以及针对少数群体的罪行,包括对穆斯林进行骚扰、口头威胁、破坏和损坏公物。

117. 爱尔兰赞扬瑞典坚定地致力于人权、法治和媒体自由。它注意到,儿童问题监察员的职能不包括接受个人申诉的权利。

118. 以色列祝贺瑞典在增进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社区的人权方面所做的领导工作。它反映了儿童问题监察员办公室的关切,特别是关于在还押监狱和警察牢房中被剥夺自由儿童的人权。

119. 意大利提出关于平等问题监察员缺乏广泛任务授权的关切。它欢迎为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所采取的措施,并提出关于公众对儿童色情旅游业的认识较低的关切。

120. 科威特注意到瑞典在消除歧视方面的挑战并欢迎设立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以消除针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外国人和难民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121. 黎巴嫩欢迎瑞典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制订国内立法方面所作的努力。它还赞扬在消除歧视和仇外心理方面的多项举措,作为对承诺加强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一种反映。

122. 利比亚指出,尽管在不同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人权领域仍有一些挑战,特别是消除歧视方面。

123. 立陶宛鼓励瑞典与力图在人权保护方面取得进展的其他国家交流经验。它认识到为确保对儿童的保护所采取的步骤,在2009年《刑法》中列入了一项新罪行。

124. 马来西亚认识到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增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方面的进展。马来西亚注意到,瑞典政府为消除仇外心理和宗教不容忍与宗教协会开展的对话。此外,它注意到,瑞典仍面临针对非公民和其他少数群体的种族主义、不容忍、仇视伊斯兰和仇外态度的挑战。

12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欢迎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计划。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认为需进一步努力消除针对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并加强残疾人的权利。

126. 乌拉圭欢迎瑞典拟订了第三个人权计划。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将支持人权成就。乌拉圭指出,应考虑和保护政府通缉的任何人的人道主义处境和权利。

127. 摩尔多瓦共和国询问调查委员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制性居家照料问题所作的临时报告的结果并建议为无人陪伴儿童实行一种新形式的护理之家。它注意到第二个人权行动计划的成功实施。

128. 南非赞扬一些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成功实施并鼓励瑞典继续为增进、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作出一切努力。

129. 菲律宾认识到瑞典在移徙和发展问题上的重要贡献并赞扬瑞典修订了反歧视法律,以使受害者更容易寻求赔偿。菲律宾想知道为维护萨米人和罗姆人权利所采取的举措。

130. 墨西哥欢迎瑞典承认萨米人为土著人口和为提高儿童和青少年对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所作的努力。它鼓励瑞典继续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仇恨伊斯兰和反犹太主义宣传。

131. 加纳赞赏瑞典队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所作的承诺。加纳提及拉乌尔·沃伦贝格在保护少数群体方面的遗产,同时它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表达的人权关切。

132. 瑞典代表团指出,虽然瑞典可能存在种族主义组织,但种族主义行为被定为犯罪。

133. 罗姆人包容性战略的实施特点是罗姆人的影响和参与。

134. 瑞典划拨了包括为庇护所划拨了大量金钱,以采取一切措施,制止男人对妇女的暴力、以荣誉为名的暴力和压迫、同性关系中的暴力、女性外阴残割、童婚和强迫婚姻等。

135. 代表团指出,2012年,政府任命了一位亲近关系中的暴力问题国家协调员。瑞典预计调查委员会将于2015年5月提交最终报告,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实现制止男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目标。

136. 如果企业不履行对职业妇女实行配额的承诺,政府可能会考虑对这一问题进行立法。

137. 代表团提到瑞典在本国和国际上取消针对儿童的体罚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瑞典计划建立一个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知识中心,以协调和编篡知识并支持行为方反对体罚的工作。

138. 政府将儿童贫困问题定为高度优先事项,一些县行政委员会支持地方当局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处理儿童贫困问题行动计划。

139. 瑞典是欧洲接受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儿童数目最多的国家。2014年,87%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获得居留许可。瑞典按人均计算比任何其他欧洲联盟国家接受的难民都多。

140. 不驱回原则一直是瑞典庇护法的一部分。如果有关人员面临死刑或遭受酷刑的风险,可能永远不会强制执行拒绝入境或驱逐。

141. 代表团确认,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是不可能的。

142. 关于人口贩运问题,代表团说,瑞典在2014年提出一个保护儿童免遭人口贩运、剥削和性侵犯的行动计划。

143. 代表团报告说,瑞典外国情报监察署的任务是核实国防情报当局遵循了《外国情报法》。外国情报法院是审理信号情报许可申请的特别法院。国防电台机构可进行的所有信号情报都需要得到外国情报法院的许可,其目的是限制对个人隐私的侵入。

144. 最后,瑞典代表团感谢提出问题并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团。普遍定期审议是考虑瑞典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机会。瑞典对已取得的进展感到自豪,它也将普遍定期审议进程视为一个改进的机会。瑞典将仔细审议所提出的建议。它将继续与民间社会接触,反思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并审议如何更好地处理和落实建议。瑞典将进行部际协商以就对话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二.结论和/或建议**

145. 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下列各项建议经瑞典研究并获其赞同:

145.1.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第三个议定书,从而确立一个提交来文的程序(比利时);

145.2.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人民的公约(乌兹别克斯坦);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危地马拉);考虑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尼加拉瓜);

145.3.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巴西);

145.4. 考虑批准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菲律宾);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体面工作的公约(乌兹别克斯坦);

145.5. 启动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内立法的进程,并继续拟定第三个人权行动计划(阿尔巴尼亚);

145.6. 采取措施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内立法(安哥拉);

145.7. 采取措施确保将《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纳入瑞典法律(法国);

145.8. 采取措施将《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条款纳入瑞典法律(卡塔尔);

145.9. 切实有效地努力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法律(冰岛);

145.10. 考虑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纳米比亚);

145.11. 考虑设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乌克兰);

145.12. 考虑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法国);

145.13. 考虑按以前的建议,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印度尼西亚);

145.14. 考虑尽快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赋以广泛的任务授权(爱尔兰);

145.15. 考虑听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呼吁,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南非);

145.16. 继续进行已启动的磋商,按照《巴黎原则》创建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145.17. 考虑制订人权指标,作为一个工具,对国家人权政策进行更准确和一致的评估(葡萄牙);

145.18. 考虑制定第三个人权行动计划并继续交流在系统的人权实施方面的经验(摩尔多瓦共和国);

145.19. 继续努力提高公众认识并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苏丹);

145.20. 通过编写一份关于瑞典人权教育情况的报告等措施,在目前关于第三个人权行动计划的工作中适当注意人权教育问题(芬兰);

145.21. 继续与民间社会组织在人权保护领域进行磋商并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对话,尤其是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东帝汶);

145.22. 考虑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实施其国际人权义务(葡萄牙);

145.23. 继续在国际论坛发挥积极作用,打击种族主义和恋童癖(黎巴嫩);

145.24. 考虑在国内建立一个儿童申诉机制并签署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第三个任择议定书(爱尔兰);

145.25. 探讨直接将儿童权利列为优先事项的可能性,作为一个单列问题,而不仅仅是作为在人权政策中的一个平行考虑(匈牙利);

145.26. 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包括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活动(意大利);

145.27. 加强努力――包括在“加强瑞典儿童权利战略”内――以防止和消除针对属于少数族裔儿童、移民家庭儿童和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歧视(克罗地亚);

145.28. 探讨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强正在进行的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在社会各个层面扩大防备歧视的范围(斯里兰卡);

145.29. 更有效地打击社会上的歧视(安哥拉);

145.30. 加强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加蓬);

145.31. 巩固法律和条例,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黎巴嫩);

145.32.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针对移民、难民和少数群体妇女的歧视,他们继续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并消除针对他们的暴力(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45.33. 考虑建立配额制,以确保企业董事会中的性别平等(法国);

145.34. 采取具体行动缩小决策职位中的性别差距并确保男女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斯里兰卡);

145.35. 继续采取措施缩小性别薪酬差距并加强男女之间的工作机会平等(巴勒斯坦国);

145.36. 继续采取高效措施消除从事据认为属同等或对等工作的男女之间的薪酬和其他就业条件的差异(克罗地亚);

145.37. 采取具体行动终止就业和薪酬领域日益扩大的性别差距,从而确保男女薪酬平等(南非);

145.38. 继续努力,进一步减少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阿尔巴尼亚);

145.39.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性别薪酬差距(阿尔及利亚);

145.40. 确保公平对待从事同种任务的所有工人(塞内加尔);

145.41. 继续加强平等问题监察员在消除歧视方面的任务授权(罗马尼亚);

145.42. 采取特别措施促进机会平等,解决结构性歧视,并加强消除移徙人员、外国出生公民、土著人民以及包括非洲裔瑞典人和穆斯林人在内的少数群体面对的不平等和歧视的战略(南非);

145.43. 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基于种族的歧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45.44. 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推行防止针对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例如非洲裔瑞典人和穆斯林的歧视的战略和政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45.45. 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歧视包括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纳米比亚);

145.46. 继续加强努力打击种族主义、不容忍和仇恨罪行(冰岛);

145.47. 在法律和实践中,继续加强努力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宗教不容忍(印度尼西亚);

145.48. 继续打击歧视的努力,促进移民、土著和少数群体更大程度的社会融合(哥斯达黎加);

145.49. 促进平等机会并加强战略,消除移民和种族与宗教少数群体所面临的歧视(波兰);

145.50. 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旨在打击对外国人的歧视和仇恨的努力(巴勒斯坦国);

145.51. 立即采取步骤,制订和实施政策和措施,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仇视伊斯兰和有关不容忍行为(巴基斯坦);

145.52. 加倍努力消除任何其它形式的歧视和仇外心理(苏丹);

145.53. 继续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以全面消除针对少数群体、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徙人员的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马其顿);

145.54.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针对国内少数群体的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特别是针对穆斯林的偏见(马来西亚);

145.55. 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击歧视、仇外心理和煽动仇恨(古巴);

145.56. 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处理歧视、种族仇恨和煽动行为并调查报告的案件(博茨瓦纳);

145.57. 在防止和惩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措施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智利);

145.58. 加强努力防止、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一切仇恨罪行以及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巴西);

145.59. 加强努力起诉基于种族或宗教信仰的仇恨罪行案件(塞拉利昂);

145.60. 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仇恨罪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媒体和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包括通过起诉肇事者,而不论其官方地位如何(土耳其);

145.61. 调查、起诉和惩罚针对有色少数群体,包括针对穆斯林人、非洲裔瑞典人、罗姆人和犹太人的所有仇恨罪行(阿塞拜疆);

145.62. 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儿童、青少年和青年对仇外心理和类似形式的不容忍现象的认识(卡塔尔);

145.63. 促进容忍并进一步保护少数和弱势群体(塞内加尔);

145.64. 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博茨瓦纳);

145.65. 继续努力促进尊重文化、宗教和语言多样性(摩洛哥);

145.66. 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容忍、文化间对话和尊重多样性(黑山);

145.67.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容忍、文化间对话和尊重多样性(阿塞拜疆);

145.68. 加强措施促进容忍、文化间对话和尊重多样性(斯洛文尼亚);

145.69. 加强必要措施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容忍和对话(科威特);

145.70. 加强各项措施促进文明之间的容忍和对话,并采取明确措施打击仇恨言论并惩罚此种言论的肇事者(利比亚);

145.71. 尽其所能,继续不辜负其当之无愧的声誉,特别是通过积极努力,打击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恨伊斯兰行为,这种行为在该国呈增加趋势(科摩罗);

145.72. 继续其值得称赞的努力,起诉暴力仇恨罪行,包括种族主义和仇外罪行(加纳);

145.73. 加强措施打击针对某些少数群体的歧视行为和仇恨言论,强调预防和后续行动(科特迪瓦);

145.74. 除通过法律外,进一步采取步骤,防止种族动机仇恨言论、仇恨罪行和歧视(奥地利);

145.75. 加强努力制止针对某些宗教群体、族群和其他少数群体包括土著人民的仇恨犯罪(印度);

145.76. 消除仇恨言论,特别是媒体和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并惩治肇事者(巴林);

145.77.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媒体和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包括酌情起诉肇事者,而不论其官方身份如何(阿塞拜疆);

145.78. 采取其他关键措施打击仇恨言论,起诉和惩罚仇恨罪行的肇事者(科威特);

145.79. 采取措施改进对仇恨罪行申诉人的后续行动(法国);

145.80.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媒体和互联网上以种族和宗教为由的仇恨言论,并将仇恨言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乌兹别克斯坦);

145.81. 采取必要的立法、政治和提高认识措施有效打击以宗教仇恨理由犯下的仇恨言论和罪行,特别是仇恨伊斯兰教(阿尔及利亚);

145.8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仇恨罪行法律更加有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5.83. 采取步骤,消除宗教和种族歧视(巴基斯坦);

145.84. 加强努力有效处理针对移徙人员的歧视、暴力和仇恨言论(中国);

145.85. 采取有力措施打击针对有移民背景者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5.86. 更加积极地处理针对少数民族的罪行(古巴);

145.87. 采取措施改善禁止歧视包括针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加拿大);

145.88. 继续打击针对非洲后裔者的种族主义和暴力与歧视行为(阿尔及利亚);

145.89. 采取措施防止和应对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和恐吓事件,包括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及执法人员的有效干预(加拿大);

145.90. 加强措施减少针对种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社会歧视和暴力事件(美利坚合众国);

145.91. 采取具体措施结束穆斯林人口面临的骚扰、口头威胁、破坏、纵火袭击和损坏财物行为并向罗姆人和非洲裔瑞典人提供司法机会并确保他们的社会融入(巴基斯坦);

145.92.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首先是穆斯林、犹太人和萨米人权利的有效保护(俄罗斯联邦);

145.93. 考虑采取额外措施改善瑞典罗姆人的社会经济条件(塞尔维亚);

145.94. 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增进少数民族的权利(亚美尼亚);

145.95. 采取措施改善属于罗姆族和其他少数群体者的处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5.96. 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属于少数民族者的文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5.97. 在有关社区进行协商,在消除针对萨米人和罗姆人的歧视以及在保护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保持积极态度(荷兰);

145.98. 继续执行与萨米人和罗姆人等少数民族相关的政策,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黎巴嫩);

145.99. 继续适当注意少数群体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基于多种理由的歧视的情况。瑞典应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和有效执行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芬兰);

145.100. 考虑确保罗姆人社区切实参与实施该战略并更多地侧重于作出努力,改变瑞典社会对罗姆人的负面态度(匈牙利);

145.101. 与萨米人议会代表进行深入对话并加强努力使议会承担更多责任,以加强萨米人的自决(阿尔巴尼亚);

145.102. 继续制订措施确保受影响萨米人社区在与土地权、用水和资源相关的问题上可积极参与协商(奥地利);

145.103. 继续开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方案,包括处理助长发生暴力行为的价值观和态度(菲律宾);

145.104. 加强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支持此种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印度);

145.105. 制定方案,提高人们对家庭和性别暴力的认识(墨西哥);

145.106. 加强旨在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罗马尼亚);

145.107. 加强努力,起诉人口贩运行为并提高司法机构对人口贩运的认识(美利坚合众国);

145.108. 加强针对儿童色情旅游业的行动(罗马尼亚);

145.109. 加快实施现有措施,打击儿童色情旅游业(斯里兰卡);

145.110. 严惩恋童癖旅游业肇事者并使人们认识到色情旅游业的负面影响(塞内加尔);

145.11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特别是为打击对儿童的买卖、剥削和卖淫(巴林);

145.112. 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提高公众对儿童色情旅游业的认识水平(立陶宛);

145.113. 继续努力确保将仇恨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并适当补偿受害人,包括通过采取措施,在整个司法系统追踪所有已报告的仇恨罪行(加拿大);

145.114. 采取必要的司法和行政措施使法庭调查有效并制裁煽动种族仇恨的声明以及针对少数群体的其他歧视行为(阿根廷);

145.115. 加强对仇恨罪行和仇恨言论的司法后续行动,不给有罪不罚现象留有余地(匈牙利);

145.116. 将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进行的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仇恨罪行的培训扩大到国内所有地区(奥地利);

145.117. 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斯洛伐克);

145.118. 按照保护个人权利特别是有效司法保护和正当程序权方面的准则开展司法程序(乌拉圭);

145.119. 按照原则和国际义务,向被拘留者不加歧视地提供有效司法保护等适当保障(尼加拉瓜);

145.120. 确保所有儿童在司法过程中均享有基本权利保障(以色列);

145.121.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有权享有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45.122. 继续实施各项措施和资金方案,以消除反犹太主义(以色列);

145.123. 确保有效保护穆斯林少数群体,包括其礼拜场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5.124. 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容忍、文化间对话和尊重多样性(爱沙尼亚);

145.125.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定义,将婚姻年龄提高到18岁(埃及);

145.126. 继续开展促进受教育权的努力(亚美尼亚);

145.127. 实施政府的2011-2016年残疾人政策(苏丹);

145.128. 加快实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印度);

145.129. 实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4年的建议,确保所有医疗都是在自由和知情同意下提供的,没有人因为实际或想象残疾而被违背意愿地禁闭于医疗设施中(意大利);

145.130. 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残疾人在参与和无障碍方面的状况(摩洛哥);

145.131. 加强措施促进残疾人在公共部门的就业(西班牙);

145.132. 采取行动改善残疾人获得有报酬就业的机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45.133. 继续努力争取确保需要予以高度支持的智力和心理残疾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分配必要的财政资源(乌克兰);

145.134. 采取适当步骤防止、识别和处理残疾人有发生自杀风险的情况(阿塞拜疆);

145.135. 确保,无证儿童实际上可受益于医疗和教育(多哥);

145.136. 在处理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儿童时,优先考虑寻找家庭成员并确保所有有关程序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45.137. 继续保持其官方发展援助的提供水平、框架和渠道(孟加拉国);

145.138.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四条和第十二条,在其国际发展援助政策中倡导儿童权利整体观(比利时)。

146. 瑞典将审议以下建议,并将在适当时候作出答复,但不迟于2015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

146.1. 尽快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将其纳入国内立法并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权限(法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葡萄牙);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突尼斯);着手批准2007年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西班牙);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哥斯达黎加);批准2007年2月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乌拉圭);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

146.2.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突尼斯);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巴基斯坦);

146.3.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葡萄牙);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146.4.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黑山);

146.5. 签署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德国);

146.6. 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丹麦);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洪都拉斯);

146.7. 继续努力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从而确保萨米人的权利(挪威);

146.8. 将《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瑞典法律,以结束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为性目的贩运儿童行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6.9. 将酷刑罪纳入《刑法》,列为一项具体刑事罪(西班牙);

146.10. 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和第4条,在国内法中定义并将酷刑定为犯罪(澳大利亚);

146.11. 加强法律框架,并按照《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在《刑法》中明确将酷刑定为犯罪(捷克共和国);

146.12. 按照《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通过一个酷刑定义(埃及);

146.13. 在瑞典法律中制定一个酷刑定义,使其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定义(加纳);

146.14. 加强努力,早日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墨西哥);

146.15. 按照《巴黎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突尼斯);

146.16.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葡萄牙);

146.17.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机构(尼加拉瓜);

146.18.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巴基斯坦);

146.19.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塞拉利昂);

146.20. 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苏丹);

146.21.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贝宁);

146.22. 设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充分独立的人权机构(丹麦);

146.23.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加纳);

146.24.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加蓬);

146.25. 按照《巴黎原则》尽早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印度);

146.26. 按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进一步加强议会监察专员机构,作为一个国家预防机制(捷克共和国);

146.27. 缩小薪酬性别差距(斯洛文尼亚);

146.28. 扩大平等问题监察员的任务授权,以确保更好地就歧视案件采取后续行动(巴林);

146.29. 通过一项消除仇恨犯罪、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国家计划(俄罗斯联邦);

146.30. 修订法律,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规定可采取特别措施促进机会平等,处理移民和少数群体包括非洲裔瑞典人和穆斯林面临的结构性歧视和不平等问题(孟加拉国);

146.31. 采取步骤消除少数群体包括穆斯林人、罗姆人和非洲裔瑞典人面临的宗教和种族脸谱化鉴别做法并起诉仇外罪行的肇事者(巴基斯坦);

146.32. 采取措施禁止种族划线做法并防止在未得到有关人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以族裔为基础收集个人数据(捷克共和国);

146.33. 取消警方和其他负责执法人员工作方法中的所有种族划线做法(墨西哥);

146.34. 采取措施迅速结束警方非法使用武力做法(俄罗斯联邦);

146.35. 加紧努力,通过特别注意处理酗酒和药物滥用现象,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根本原因(希腊);

146.36. 加强对瑞典公民在海外所犯性罪行的调查并确保出国购买性服务尤其是向儿童购买性服务的人在瑞典可被起诉(泰国);

146.37. 废除在少年司法系统中对未成年人使用单独监禁(斯洛伐克);

146.38. 采取紧急行动,颁布法令,明确禁止对还押监狱和警察牢房的儿童进行单独监禁(以色列);

146.39. 对儿童可在审前被关押的时间实行限制(以色列);

146.40. 采取具体步骤,确保在任何关押制度下的任何人都可获取证据(古巴);

146.41. 采取措施按照人权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限制为调查目的进行的审前拘留或无控罪而被剥夺自由的对等情况的时间(厄瓜多尔);

146.42. 凡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采取替代措施,制定明确规则,规定处于警察关押中的未成年人的待遇,并监测这些规则在实践中的有效执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46.43.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将无人陪伴未成年人转移到瑞典并向已在该国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支持(塞内加尔);

146.44.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可向处于瑞典当局管控下但被第三国视为难民的任何人给予不驱回保障,包括为此目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措施(阿根廷)。

147. 以下建议未得到瑞典支持,特予注明:

147.1. 考虑批准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菲律宾);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危地马拉);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卢旺达);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乌拉圭);加速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进程(贝宁);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塞拉利昂);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洪都拉斯);

147.2.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

147.3.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东帝汶);

147.4.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土耳其);

147.5. 考虑到所有国际人权文书都应具有平等和普遍性,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厄瓜多尔);

147.6. 撤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保留,以确保充分执行这些重要的国际文书(乌兹别克斯坦);

147.7. 撤消对第2条(c)项的保留,以便在处理各种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时,充分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立陶宛);

147.8.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恢复“种族”一词作为歧视理由(加纳);

147.9. 立即采取步骤,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欧洲联盟种族平等指令》,恢复种族作为一种歧视理由(巴基斯坦);

147.10. 进一步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一切仇恨犯罪,并设立一个处理这方面投诉的主管机构(德国);

147.11. 加倍努力促进国家统一与和谐,包括通过加强对话,促进社会不同种族和信仰之间的更深入理解,处理在媒体中对穆斯林社区成员的负面描述,并将仇恨言论和所有形式的煽动仇恨和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马来西亚);

147.12. 采取措施切实禁止反移民言论和种族主义宣传(多哥);

147.13. 采取必要步骤制止种族主义宣传,包括在互联网上(泰国);

147.14. 立即禁止一些政党包括瑞典民主党宣传的反移民和反穆斯林政治言论(巴基斯坦);

147.15.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丑)项的规定,确保对仇恨言论包括政治言论中的仇恨言论问责,禁止组织宣扬和煽动种族仇恨,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埃及);

147.16. 修订法律,禁止宣扬和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的组织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

147.17. 按照国际准则,宣布宣扬和煽动种族仇恨的组织非法并予以取缔(阿塞拜疆);

147.18. 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丑)项,修订法律,宣布宣扬和煽动种族仇恨的组织非法并予以取缔(希腊);

147.19. 对种族主义组织和活动实施禁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47.20. 加强关于保护公众免遭未经授权的警察行动的法律(俄罗斯联邦);

147.21. 加快司法机构和检察官办公室的国际法律合作机制,以确保正当程序,特别是在有关人员得到庇护决定或难民地位保护的案件中(厄瓜多尔);

147.22. 将诽谤非刑罪化(爱沙尼亚);

147.23. 审查监督法律,以有效保护隐私权(斯洛文尼亚);

147.24. 按照“在通信监控中适用人权的国际原则”,对2008年《监控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以防止对隐私权的干涉并实施改革,以履行在欧洲联盟法律下的义务(荷兰);

147.25. 向家庭结构提供保护,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单位(埃及);

147.26. 对瑞典可能参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官员对恐怖主义嫌疑犯进行非法拘留、运输、审讯和酷刑的案件进行不偏倚、公开和彻底调查(俄罗斯联邦)。

148.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应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附件

[仅英文]

代表团组成

The delegation of Sweden was headed by Ms. Annika Söder, State Secretary,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was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H.E. Mr. Jan Knutsson,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Sweden, Geneva;

Mr.Anders Rönquist, Director-General for Legal Affairs,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Mr.Gustaf Lind, Ambassador, Deputy Director-General, Head of Department,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Stockholm;

Ms.Josefin Simonsson Brodén, Minis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Sweden in Geneva;

Ms.Anna Jakenberg Brinck,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Sweden in Geneva;

Mr.Måns Molander,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Stockholm;

Ms.Karin Seydlitz,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Stockholm;

Ms.Anna Falkdalen, Desk Officer,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Stockholm;

Ms.Anna C. Lindberg, Senior Advisor, Ministry of Justice, Stockholm;

Ms.Johanna Peyron, Senior Advisor, Ministry of Justice, Stockholm;

Ms.Karin Kvarfordt Niia,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Culture, Stockholm;

Mr.Mårten Kivi, Deputy Directo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tockholm;

Ms.Mikaela Bexar, Legal Adviser, Ministry of Justice, Stockholm;

Ms.Moa Östberg,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Culture, Stockholm;

Ms.Anna Schölin,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Culture, Stockholm;

Ms.Josefin Emanuel Brattberg,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tockholm;

Ms.Jenny Munkelt,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tockholm;

Ms.Bilge Tekin Befrits, Desk Officer, Ministry of Enterprise and Innovation, Stockho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