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UB/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古巴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596和第2597次会议上审议了古巴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9年4月通过了新《宪法》,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并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将国家预算的48.7%用于卫生和教育,以及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实行的禁运持续造成不利的经济和社会影响,限制了儿童享有其权利以及《公约》的全面执行。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第26段)、性虐待(第32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5段)、营养(第41段)、全纳教育(第44段)和儿童司法(第48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并继续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家庭法》草案,以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是政府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文件,建议缔约国评估和更新该计划,为执行计划分配适当预算,将计划公之于众,并确保儿童能够参与讨论和制定未来的计划。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是负责儿童权利的国家主管当局,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高级别部际专门机构,规定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编制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2019年《宪法》为市政当局规定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制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在整个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实施跟踪制度;缔约国还应使用这一追踪制度来评估在任何一个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确保衡量这种投资对男童和女童的不同影响;

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和青少年对话,确保透明的参与式预算编制,并向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收集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全面和多层面数据,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特别注意家庭暴力、性虐待、辍学和儿童司法系统。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22至27段提供的资料,建议缔约国:

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资金和任务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加强儿童对他们自身权利的认识,并对专业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培训,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致力于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确保广大公众,特别是家长和儿童本人,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深度参与了2019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并建议缔约国促进独立和多元的民间社会,在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方面不断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考虑到2019年《宪法》和古巴的新经济模式允许私营行为体开展一些活动,并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通过预防和消除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对童婚率高表示关切,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家庭法》草案,取消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宪法》第42至44条强化了不受歧视的权利,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建议缔约国优先采取措施,消除所有环境中的性别和种族成见,特别注意家庭和学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9年《宪法》第86条中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欢迎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这一原则。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进一步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评估并确定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重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提供关于适用最大利益原则的培训。

生命权

19.委员会欢迎《道路安全法》(第109号法)以及道路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但仍对儿童死于道路事故的比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并敦促缔约国制定更多措施和战略,以根除这个问题,特别是进一步查明和解决这类事故的根源。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2019年《宪法》第86条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并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程序中听取儿童意见的第216/2012号指示。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承认儿童在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权的法律予以切实执行;

审查《家庭法》第107条,该条确认法院在收养案件中只考虑7岁或7岁以上儿童的意愿;确保儿童的参与方式应反映每个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