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大利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7年7月4日举行的第1502和1503次会议(见CEDAW/C/ SR.1502和1503)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ITA/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TA/Q/7,意大利的答复载于CEDAW/C/ITA/Q/ 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对话期间在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提供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部长全权代表兼部际人权委员会主席Fabrizio Petri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机会平等司、国家反种族歧视办公室、家庭政策司、内政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政策部、教育、大学与科研部、卫生部、国家统计研究所、国家通信管理局以及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TA/6)以来,缔约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

(a)2017年6月通过了关于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公共行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法令,通过该法令可评估公共政策对妇女和男子的薪酬、服务、无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影响;

(b)2017年6月通过了第81/2017号法,规定了促进针对公共与私营部门雇员的新的弹性工作安排的措施;

(c)2015年7月通过了第107/2015号法,对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和培训体系作了规定;

(d)2015年6月通过了关于兼顾照护、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的第80/2015号立法法令;

(e)2014年3月通过了执行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其受害人的第2011/36/EU号指令的第24/2014号立法法令;

(f)2012年12月通过了促进地方政府和地区议会性别均衡和平等的第215/2012号法;

(g)2011年6月通过了第120/2011号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法定审计师委员会中代表人数较少性别的最低人数配额作了规定。

5.委员会注意到,承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缔结同性婚姻和同性同居关系的权利的第76/2016号法于2016年5月获得通过。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完善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所作的努力,例如:

(a)2016年12月通过了涵盖《2016-2019年期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b)2016年2月通过了涵盖《2016-2021年期间打击贩运和严重剥削人口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c)2015年7月通过了涵盖《2015-2017年期间的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特别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在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

(c)《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5年;

(d)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5年;

(e)《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3年;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

(g)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体面劳动公约》(第189号),2013年。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缔约国众议院和参议院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所涉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情况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缔约国为稳定公共财政而采取的紧缩措施给妇女各方面生活带来严重的过度影响,因为主要被妇女用来改善自身或改善儿童和老年人等受其照料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开支遭到了削减。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即使是在财政紧缩和经济危机之时,也应做出特别努力,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持和扩大社会投资和社会保护,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优先考虑处于弱势状况的妇女,避免倒退措施。

总体情况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紧缩措施对妇女影响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并制定减轻这些措施不利影响的行动计划;

(b)确保资源在国内的重新分配,以克服金融危机的后果,优先考虑各领域支持性别平等的措施。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1.委员会注意到,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已经被翻译成意大利文,并在机会平等司的网站上传播和公布。它还注意到,高等司法学校有针对性地提供了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的进修课程,其中特别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普遍缺乏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沦为难民的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本身并不知道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缺乏就这类权利提出权利主张所必要的信息。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她们可以用来就侵犯此类权利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的补救办法,并确保向所有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特别针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移民、寻求庇护和沦为难民的妇女,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b)进一步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内容涉及《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查询的意见,以使她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和/或参考《公约》的规定,并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解释。

国家政府的责任和问责

13.虽然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复杂的地区化制度,但它提醒缔约国政府,其有责任确保《公约》在所有地区得到执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区在实现妇女人权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国家政府的责任和问责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套有效机制,以确保问责制并在全国各地透明、连贯和一致地执行《公约》。

沦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了巨大的和持续的努力,进行海上救援,接收和收容大量逃离武装冲突或迫害的人员,并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它还欢迎将基于性别的迫害列为承认难民身份的理由。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来自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支持不够,不足以减轻缔约国和收容社区的负担。委员会还对以下各方面表示关切:

(a)没有全面统一的框架,包括明确的程序、准则和标准,用于确定有特殊需要的和脆弱的个人,特别是难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

(b)由于越来越多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涌入该国,收容中心数量不足,现有中心人满为患,条件达不到标准;

(c)缺乏向被行政拘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特殊需要的和脆弱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d)为处理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不足;

(e)计划禁令使非政府组织的救援船无法让获救人员在意大利港口上岸。

沦为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6.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身份、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适合不同性别、考虑到不同文化和年龄的个人筛选和评估程序,以确保有系统地尽早确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曾经遭受或可能会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和女童;

(b)增加收容中心的可用场所数量,确保以适当的接收标准收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的需要;

(c)为被行政拘留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特殊需要和脆弱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服务;

(d)确保移民拘留只在以个案为基础逐一确定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必要性、相称性、合法性和非任意性后,作为最后手段适用,并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e)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严格遵循不驱回原则,并修正驱逐程序,确保在未进行个人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不驱逐任何个人;

(f)加强与处理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为它们提供资金支持;

(g)继续允许非政府组织的救援船停靠意大利港口,并让获救人员上岸;

(h)寻求和加强与该区域各国,特别是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合作,以分担经济负担,满足难民的需要,包括重新安置和人道主义接纳的机会。

立法框架和诉诸法律

17.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使性别平等成为现实的众多法律和条例,特别是对《男女机会平等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第5/2010号立法法令。委员会还注意到,与国家反种族歧视办公室合作执行了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关于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诉诸法律的联合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反歧视立法的效力有限;

(b)为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双性人提供的反歧视保护不系统;

(c)由于不懂法律,诉讼程序费用高、诉讼时间长,法律援助不足,司法部门存在性别偏见以及不能获得足够赔偿,妇女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面临诸多困难;

(d)未能将禁止交叉形式的歧视的原则充分纳入国家法律和公共政策。

立法框架和诉诸法律

18.依据关于妇女诉诸法律问题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关于性别平等和消除基于性或性别的歧视的立法框架;

(b)修正《宪法》第3条和第205/1993号法,以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双性人免遭交叉形式的歧视或仇恨犯罪行为的侵害;

(c)优先采取措施,加快法律程序,提高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人的待遇,并消除司法部门持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确保法院充分解决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培训。

妇女、和平与安全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承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于2016年12月推出其《2016-2019年期间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在促进处于冲突或冲突后局势中的国家的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方面发挥作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向包括冲突地区在内的地区出口武器,并且缔约国未能履行其根据《武器贸易条约》和《欧洲联盟武器出口行为守则》承担的义务,建立用来进行性别暴力风险评估的特定机制。

妇女、和平与安全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有关武器出口管制的立法规定与《武器贸易条约》第7条第(4)款以及欧洲联盟理事会对有关军事技术和设备出口管制的共同规则作出规定的第2008/944/CFSP号理事会共同立场保持统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方面纳入其与购买意大利武器的国家的战略对话中,并在颁发出口许可证之前对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滥用对妇女,包括那些居住在冲突区的妇女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和透明的评估。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一些新机构和机制,以及延长了部长会议主席和各政府部门内的现有机制的任务授权期限。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未能给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各领域和各级政府有效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

(b)没有国家一级的关于性别平等的总体综合政策;

(c)国家机制存在复杂性,因为需要使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的工作得到明确和协调一致;

(d)家庭政策司优先给予家庭保护,而不是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优先给予保护。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为机会平等司分配的资源,以确保保持对妇女权利的明确重视,并考虑重新设立机会平等部,作为一个能够启动、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的高级别机制;

(b)加快通过并有效执行国家性别政策,并确保所有部委和权力下放的政府机构在制定和执行所有法律、法规和方案中始终适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的做法;

(c)加强国家机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界定它们与妇女权利有关的任务和责任,对这种协调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并确保国家机制在地区和地方一级有其代表;

(d)确保家庭政策司在目标以及行动上完全遵守《公约》规定的原则。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未决法案的信息。然而,委员会继续对该法仍然迟迟未获通过表示关切。

国家人权机构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有充足资源支持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必须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该原则授权国家机构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包括妇女权利。

陈规定型观念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提倡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并通过加强广告自律研究所的作用,消除媒体中对妇女有成见的描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固化了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损害了她们的社会地位和教育与职业前景;

(b)为消除教育系统中,包括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的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c)男子组织在媒体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它们以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进行负面描述;

(d)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罗姆族、辛提族和卡米南提族妇女和女童容易受到更严重的歧视和仇外行为的影响,当前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加剧了这种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