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黑山)(西班牙);
120.2 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意大利)(菲律宾);
120.3 签署并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菲律宾);
120.4 采取进一步措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格鲁吉亚);
120.5 继续努力,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安道尔);
120.6 在下一审议周期之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捷克);
120.7 加紧实施措施和举措支持残疾人,并批准2013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蒙古);
120.8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孟加拉国)(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
120.9 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菲律宾);
120.10 尽快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危地马拉);
120.11 考虑如何推进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
120.12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尔巴尼亚)(伊拉克);
120.13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将之纳入国家规章(塞拉利昂);
120.14 完成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黑山);
120.15 在下一审议周期之前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捷克);
120.16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
120.17 签署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意大利)(菲律宾);
120.18 尽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危地马拉);
120.19 考虑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安道尔);
120.20 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保加利亚);
120.21 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澳大利亚)(科特迪瓦);
120.22 加入并全面执行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以保障无国籍人的基本权利,并推行判定无国籍状态的正规程序(匈牙利);
120.23 尽快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危地马拉);
120.24 确保全面落实前几年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乌克兰);
120.25 以公开程序择优选任本国的联合国条约机构候选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0.26 采取必要措施,在本国法令中规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完全有效(乌拉圭);
120.27 为人权专员办公室划拨必要资源(东帝汶);
120.28 为人权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充足资金(挪威);
120.29 为人权专员办公室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一切必要支持(塞尔维亚);
120.30 为人权专员办公室全面、高效、独立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手段(危地马拉);
120.31 授权人权专员办公室受理歧视行为受害者提出的申诉(洪都拉斯);
120.32 落实国际监察员机构波兰实况调查团就人权专员问题提出的建议(奥地利);
120.33 设立独立机构,负责受理关于警方暴力和侵犯行为的申诉(俄罗斯联邦);
120.34 强化体制和行政措施,包括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墨西哥);
120.35 考虑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秘鲁);
120.36 恢复设立2016年4月解散的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智利);
120.37 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或另设多利益攸关方机构,以便进一步防止歧视及不容忍(希腊);
120.38 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或另设多利益攸关方机构,全方位防止歧视及不容忍现象(塞拉利昂);
120.39 考虑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或另设多利益攸关方机构,防止歧视及不容忍现象(阿尔巴尼亚);
120.40 就波兰第二个审议周期工作组报告(A/HRC/21/14)第90.45、第90.46、第90.47、第90.48、第90.49、第90.57和第90.60段提出的建议开展后续工作,恢复设立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委员会,以便充分咨商主要利益攸关方,消除体育领域的种族主义,展示当局消除这种歧视的决心(海地);
120.41 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菲律宾);
120.42 强化打击暴力、仇恨言论与歧视案件(保加利亚);
120.43 加大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修订相关立法和开展宣传活动(意大利);
120.44 修订本国的反歧视法律,以保障在生活各个领域禁止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芬兰);
120.45 采取措施,保障现行反歧视法律得到接受并为大众所知,同时加大该法的实际运用(瑞典);
120.46 将基于年龄、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刑罪化,以进一步改善本国的不歧视立法,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打击基于种族、性别、国籍、族裔、宗教或任何其他原因的歧视(巴西);
120.47 修订《刑法》,将由残疾、性别认同与表达和性取向等任何原因的歧视所推动的犯罪纳入刑法规定,进而作为仇恨犯罪予以调查起诉(挪威);
120.48 将《同等待遇法》与波兰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相统一(洪都拉斯);
120.49 修订《同等待遇法》,以便采用综合手段在各个领域和行业禁止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主要考虑因素是获得教育、卫生、社会保护和住房(墨西哥);
120.50 扩展反歧视法律和仇恨犯罪立法,以保障待遇同等并广泛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无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0.51 加倍努力,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不容忍现象(安哥拉);
120.52 采取进一步措施,应对种族主义,支持社区间的相互容忍(澳大利亚);
120.53 在下次报告中重点说明在消除种族主义犯罪的工作中,针对犯罪人采取了哪些措施(孟加拉国);
120.54 采取措施,减少基于仇外心理和种族不容忍的犯罪数量(俄罗斯联邦);
120.55 审查本国《刑法》,从严打击种族动机的犯罪(大韩民国);
120.56 修订本国《刑法》,将种族动机明确定为犯罪的加重情节,以便从严惩处,从而防范此种行为发生(南非);
120.57 政府最高层公开谴责反犹太和其他仇恨言行,支持容忍,加大提高认识培训的力度(美利坚合众国);
120.58 采取积极态度,消除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政治言论并提高相关认识,同时强化法律和其他措施,消除偏见动机的犯罪(土耳其);
120.59 确保有效执法,根据相关法律,任何鼓励或煽动种族歧视的党派和组织,均为非法组织(俄罗斯联邦);
120.60 强化并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举措,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仇恨犯罪(埃及);
120.61 采取综合性国家行动计划消除种族主义,并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打击种族动机的暴力(博茨瓦纳);
120.62 强化法律和其他措施,消除偏见动机的犯罪,保障及时有效地追究种族主义和仇外等仇恨犯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20.63 为波兰警察和其他负责受害者支助服务的公共机构开展适当培训,为仇恨犯罪的受害人提供帮助(爱尔兰);
120.64 采取更多措施,严加打击仇外心理、仇恨言论和基于种族、国籍、族裔和宗教的歧视(吉尔吉斯斯坦);
120.65 开发有效的执法工具,监督并防止网上仇恨犯罪(以色列);
120.66 继续与体育组织合作,增进容忍和多元化(阿尔及利亚);
120.67 针对罗姆人社区成员所受歧视开展宣传活动(东帝汶);
120.68 强化法律框架并执行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措施,以惩处仇恨犯罪,主要是针对无正式身份移民的犯罪(智利);
120.69 借助关于人权义务与承诺的培训和传播方案,继续强化防止歧视和仇恨犯罪(特别是针对移徙者的歧视和犯罪)的措施(印度尼西亚);
120.70 强化国内消除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主要是针对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罗姆人社区)的措施(科特迪瓦);
120.71 打击暴力和歧视侵害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的行为(美利坚合众国);
120.72 修订《刑法》规定,将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所推动的犯罪作为仇恨犯罪予以调查追究(比利时);
120.73 修订《刑法》规定,将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性别认同与表达和性取向所推动的犯罪作为仇恨犯罪予以调查追究(冰岛);
120.74 修订《刑法》,保障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受到充分保护,免遭基于性取向与性别认同的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加拿大);
120.75 承认同性别间的民事结合(西班牙);
120.76 强化保护个人免遭歧视,包括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除其他外,给予同性伴侣合法身份,并为此通过民事结合或伴侣关系登记法(捷克);
120.77 加大努力保护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免遭暴力和歧视,包括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纳入关于仇恨言论的法规,为此应以法律规定保障同性民事伴侣或婚姻关系,同时安排波兰有关单位为希望结婚或登记同性关系的海外波兰公民提供一切必要材料(爱尔兰);
120.78 考虑提高官方发展援助水平(塞拉利昂);
120.79 针对经营活动对享有人权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强化对海外经营的波兰公司的监督,特别是在冲突地区,包括外国占领的情况,因为这些地区发生侵犯人权的风险较高(巴勒斯坦国);
120.80 审查反恐怖主义立法,确保其中凡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希腊);
120.81 考虑将符合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纳入本国法律制度(秘鲁);
120.82 采取措施,改善波兰监狱的拘留条件(俄罗斯联邦);
120.83 加大努力,争取改善监狱条件并使之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罗马尼亚);
120.84 在拟定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威尼斯委员会的建议(乌克兰);
120.85 落实威尼斯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法治的建议(瑞典);
120.86 采取措施,保护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公正(危地马拉);
120.87 保障改革工作尊重并强化司法独立,同时改善执法(美利坚合众国);
120.88 落实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司法机构完全独立公正的建议(比利时);
120.89 在司法改革和国家司法委员会改革中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司法系统的分权与独立(瑞士);
120.90 支持司法独立,包括依照波兰宪法与国际标准维护由司法机构决定法官提名和任命的程序(奥地利);
120.91 尊重宪法法院的独立与公正(智利);
120.92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并维护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同时执行其判决(西班牙);
120.93 立即采取措施,维护宪法法庭及其法官的独立、公正及有效运作,包括修订相关立法(加拿大);
120.94 保障宪法法院独立运作和决策免受任何政治干预,这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保护的基本支柱(捷克);
120.95 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宪法法庭得以有效审议宪法,从而保障司法独立,以维护法治(丹麦);
120.96 保障基本自由及司法系统的独立、公正和高效,包括在2017年5月3日公布的宪法改革草案框架内,特别是在进行宪法审议过程中(法国);
120.97 考虑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提出的关于《宪法法庭法》的意见(瑞士);
120.98 保护司法独立;尊重威尼斯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及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在司法改革方面;保证维护宪法法庭和司法机构的独立(德国);
120.99 充分咨商主要利益攸关方,审查并改革检察官办公室,明确区分司法部与总检察长的职责(海地);
120.100 重组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区分司法部与总检察长的职责,从而进一步保障总检察长的独立性(西班牙);
120.101 保障凡司法体系改革必先仔细咨商法律从业者代表,并符合关于司法独立的各项国际标准,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欧洲委员会咨询机构(主要是威尼斯委员会和欧洲法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标准(荷兰);
120.102 审查本国教育体系,将伊斯兰教科目的成绩记入学业证书(大韩民国);
120.103 针对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提出的关切,重新考虑限制公开、诚实的科研活动的立法,因为这些立法可能被用于恐吓研究人员(奥地利);
120.104 坚决采取措施,减少对国有媒体的政治控制,保障国有和私营媒体的独立(瑞典);
120.105 保障新闻独立自由,保障关于媒体所有制的法规符合欧洲联盟的法律(不歧视,不追溯立法)(德国);
120.106 保障执行本国在新闻方面的立法,尊重媒体独立和多元化,除其他外,应执行宪法法庭2016年12月13日关于恢复国家广播理事会职权的决定(瑞士);
120.107 保护新闻和使用大众传播的自由,从而促进获得信息的权利(教廷);
120.108 保障充分的表达自由权,修订2015年以来通过的限制新闻自由、有损对新闻公正之信任、在反恐案件中可能侵犯隐私的法律(墨西哥);
120.109 保障表达与集会自由,包括民间社会组织的这项自由,主要是在公众集会方面(法国);
120.110 撤销《集会法》的限制性修正案,以便根据波兰的国际义务,维护和平集会的完全自由(加拿大);
120.111 保障法律和资金框架准许非政府组织运行(挪威);
120.112 保障透明的有利环境,让非政府组织得以利用现有支持,并为发展活跃的民间社会做出贡献(奥地利);
120.113 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民间社会广泛充分参与一切政治与社会生活的水平,为此应保证非政府组织资金分配透明,并保证实际上能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使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包括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及时调查民间社会行为方受到的人身攻击和/或威胁(芬兰);
120.114 进一步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亚美尼亚);
120.115 保障有效执行“2016-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塞浦路斯);
120.116 继续在新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框架内在全国开展工作,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并保障受害者康复(埃及);
120.117 考虑出台易受贩运影响者识别程序,加强追究贩运人口犯罪者,进一步支持受害者康复(塞尔维亚);
120.118 强化消除现代形式奴役方面已开展的工作,为此应加大力度,查剿犯罪网络,识别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20.119 继续发展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保护机制,包括彻查有关贩运人口案件的报告,并设置保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儿童的法律框架(白俄罗斯);
120.120 重视针对儿童格外易受贩运影响的特点,采取防范与保护措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20.121 强化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重在针对儿童格外易受贩运影响的特点采取防范与保护措施(格鲁吉亚);
120.122 确保关于隐私权的法规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设置独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德国);
120.123 审查本国的程序、惯例和立法,保证凡是侵犯隐私权的行动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巴西);
120.124 继续保护一夫一妻构成的天然家庭婚姻关系这一社会基本单元,并且保护胎儿(教廷);
120.125 保障在本国法律制度内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有规定(伊拉克);
120.126 确保本国法律充分、有效地采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规定,为此应保障这些权利的可诉性(南非);
120.127 强化解决无家可归现象(特别是无家可归儿童)的政策,消除无家可归现象(利比亚);
120.128 保障充分落实妇女权利,特别是有效实现性健康与生殖健康的权利(法国);
120.129 真正保护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的权利和妇女(或夫妻)自由且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的权利(澳大利亚);
120.130 保证妇女为行使终止妊娠的合法权利获得必要的医疗与专业服务,确保妇女有权就自己的身体作出决定(瑞典);
120.131 为执行1993年《计划生育法》制定明确、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以保障妇女能够合法接受堕胎(挪威);
120.132 为执行1993年《计划生育法》制定明确、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保证实际上可以安全、合法地接受堕胎(冰岛);
120.133 遵守1993年《计划生育法》及波兰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二和第十六条承担的义务,确保实际上能够实施和接受安全、合法的堕胎(加拿大);
120.134 充分有效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接受人工流产的判决(冰岛);
120.135 充分有效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在RR诉波兰及P&S诉波兰案中关于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医疗服务的判决(荷兰);
120.136 扩大家庭生活教育必修课的范围,提供符合年龄的综合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确保获得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安全合法堕胎)不受阻碍(斯洛文尼亚);
120.137 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妇女所受歧视(摩尔多瓦共和国);
120.138 继续努力提出解决方案并制定法律,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塞浦路斯);
120.139 政府进一步出台举措与项目,以便全面消除歧视妇女(罗马尼亚);
120.140 继续努力增进男女平等,重点是执行《同等待遇国家行动方案》(巴基斯坦);
120.141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中国);
120.142 继续努力,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东帝汶);
120.143 加紧行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歧视妇女(斯里兰卡);
120.144 出台综合战略,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摩尔多瓦共和国);
120.145 继续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菲律宾);
120.146 将国家法律与《伊斯坦布尔公约》相统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0.147 将国家法律与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的规定相统一(土耳其);
120.148 继续努力打击暴力行为,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并采取综合战略,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巴勒斯坦国);
120.149 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刑罪化,从而加大力度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比利时);
120.150 修订《刑法》,明文将家庭暴力刑罪化,并执行综合战略,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塞拉利昂);
120.151 努力解决国内的家庭暴力问题,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澳大利亚);
120.152 组织全国宣传活动,对遭受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提高对这部分人具体需求的认识(克罗地亚);
120.153 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心理和医疗援助与庇护(丹麦);
120.154 继续努力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问题,包括增加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助(拉脱维亚);
120.155 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看护中心与庇护所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智利);
120.156 着手执行“防范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方案(以色列);
120.157 加大力度保护移民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20.158 采取措施保护妇女权利,包括强化打击性暴力的法律,并确保妇女同等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博茨瓦纳);
120.159 继续促进妇女在国内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0.160 采取适当措施,强化执行“2011年家庭与替代照料系统支助法”(巴基斯坦);
120.161 继续强化行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0.162 确保调查所有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并追究犯罪者,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与康复(南非);
120.163 采取措施,确保现行法律保护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措施为大众接受并了解(瑞典);
120.164 继续改善残疾人处境,包括加快制定并着手执行2017-2030年的相关战略(利比亚);
120.165 加紧执行“2017-2030年残疾人战略”,加强残疾人及其家庭和照料者支助体系工作队(印度尼西亚);
120.166 继续增进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政策和措施(亚美尼亚);
120.167 保证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群的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权(中国);
120.168 加强各项政策和方案,为罗姆人群体提供获得服务的同等机会(秘鲁);
120.169 继续努力,更好地协助罗姆人出身的儿童接受优质教育,从而推动罗姆人融入(匈牙利);
120.170 加大努力,为罗姆人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这是他们平等地继续接受教育而不受歧视的前提(克罗地亚);
120.171 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保护(危地马拉);
120.172 采取必要措施,打击实际上和法律上对无正式身份移民的歧视行为(乌拉圭);
120.173 采取紧急措施,调查并惩处歧视移民、难民和少数群体的行为,特别是要确保对举报歧视行为的人给予必要的保护(阿根廷);
120.174 保证无正式身份和等候遣返出境的移民得到妥善待遇,包括利用法律补救(俄罗斯联邦);
120.175 继续努力,按照相关国际标准改善工作条件,保护移徙工人(特别是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工人)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侵犯(大韩民国);
120.176 对无正式身份的移民,保证他们的子女得到基本服务,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乌拉圭);
120.177 加强重视难民的融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20.178 考虑参加更多分担方案,例如欧洲联盟的难民安置方案和难民配额制度(土耳其);
120.179 考虑寻求庇护者入境的相关问题,应顾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白俄罗斯);
120.180 采取措施,在外国人的难民身份问题上全面遵守不驱回原则(希腊);
120.181 拟定《外国人法》修正案草案,禁止为遣返和在庇护程序期间拘留有未成年儿童的家庭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儿童(吉尔吉斯斯坦);
120.182 采取紧急措施,不得剥夺寻求庇护儿童的自由(阿根廷);
120.183 采取措施,保证最弱势的人(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充分获得教育和保健(教廷);
120.184 继续努力,确保大屠杀的纪念活动正常举行(以色列);
120.185 彻查所有毁坏在抗击纳粹德国的战斗中牺牲的苏联士兵的墓地和纪念碑的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俄罗斯联邦)。
121. 本报告收录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出意见或建议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建议不应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