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十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东帝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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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76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24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25-766
二.结论和/或建议77-81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21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0年10月3日至14日召开了第十二届会议。2011年10月12日举行的第十五次会议对东帝汶进行了审议。东帝汶代表团由东帝汶司法部长Lucia Maria Brandão F. Lobato女士任团长。在2011年10月14日举行的第十九次会议上,工作组通过了关于东帝汶的报告。
2.为了便于开展对东帝汶的审议工作,安全理事会于2011年6月20日选举罗马尼亚、约旦和智利组成下列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东帝汶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2/TSL/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2/TSL/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2/TSL/3)。
4.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爱尔兰、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东帝汶。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东帝汶陈述东帝汶为出席人权理事会的会议,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提交报告感到自豪。它提及在其报告的结论中,东帝汶陈述东帝汶人民为获得独立的斗争在本质与各方面是争取人权的斗争。
6.为了结合当前的局势,东帝汶回顾了其历史,包括将于2012年庆祝东帝汶历经24年抵抗战争后获得独立10周年的事实。东帝汶还回顾在1975年,在经历了400多年葡萄牙的统治之后,东帝汶单方面地宣布独立。东帝汶提出,即使在其独立被承认之后,它遭受到印度尼西亚的入侵和吞并,导致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点在利益攸关者的概述中已经提到。1999年,继各方行为者联合抵制之后,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了全民公投,78.5%的人口投票同意独立。全民公投之后,因各武装集团(亲印度尼西亚的民兵)的原因发生了多种对立,在这个背景之下,国际社会予以干预,设立了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东帝汶过渡当局)。2002年5月,东帝汶宣布独立,2002年9月联合国欢迎东帝汶成为成员国。
7.东帝汶进一步阐述,东帝汶始终意识到联合国的承诺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在该组织的成员地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后者明确地关系到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东帝汶注意到此类权利在性质上是跨学科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到政府的所有层次。东帝汶强调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履行其为自己确立的各项目标。
8.东帝汶补充说,东帝汶在法治、民主原则与尊重人权的基础之上,在建设国家的同时完成了一个民族的自决,使东帝汶成为世界上极少数样例之一。另一个例子是在东帝汶通过《宪法》之后,立即批准了众多的国际人权公约。
9.东帝汶提到,该国的绝大多数基础设施,无论是国家和私有基础设施都成了一片废墟,这发生在不到十年之久。东帝汶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东帝汶极其满意提交了国家报告,因为其深知什么业已完成,什么还需要努力去做。
10.然后,东帝汶指出,在其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正常外交交往之中,更准确地说是通过普遍定期审查过程,东帝汶常被问及的问题是:在印度尼西亚占领时期和全民公投之后阶段所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东帝汶将采取何种措施。
11.关于这个问题,东帝汶感谢所有人的贡献以及他们的关注,指出出席理事会的那些人曾经也是受害者,他们本身失去了领导、家庭成员、朋友以及同伴。东帝汶询问每个人,东帝汶以及国际社会,是否准备提出一个众所周知与第三国家勾结进行侵略的问题。东帝汶进一步问,我们是否准备调查这种侵略的外部筹资,以及向进行镇压的国家出售武器的问题。
12.东帝汶声称,自东帝汶独立以来,东帝汶目前享有最长久的和平与稳定。东帝汶补充说,该国仍然处于一个弱不禁风的社会和平局势,如果该国在继续前进中遭到这些指责,将使这一和平局势处于风险地位。东帝汶及其社会需要在各个领域内发展,才能够坦然自如,勇敢自信地面对历史的以往。东帝汶补充说,不幸的是,这个时刻尚未来到。东帝汶澄清说,关于压迫者/受害者两方面,该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方案,通过《战斗员法》支持受害者,该项法律授予先前战斗员、其遗孀及家庭成员抚恤金。
13.东帝汶还提到,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为了使其双边关系正常化,建立在互相尊重和友谊的基础之上,做了各种努力。东帝汶强调,它不能也不应该和它的近邻敌对,它应该为外交对话创造机制,使外交对话能够治疗以往的创伤,引向更有成果的未来。
14.关于请求东帝汶批准其他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书的问题,东帝汶指出这些意见已经大部分接受,东帝汶已经批准了7个人权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东帝汶声称,东帝汶认为按照已经批准的各项文书实施这些公约比加入新的公约更为重要。
15.文章指明,普遍定期审议使东帝汶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人权领域的国内状况。在司法部的协调之下,建立了一个有来自各个部委和国家组织人权官员与专家作为成员的工作队,和民间社会一起进行了集体分析。这使得该国认识到它目前能够更好地面对其余的各项挑战。
16.东帝汶向预先提出问题的各国表示感谢。它希望普遍定期审议会议能够有助于澄清该国的人权局势。
17.报告强调,在目前的发展阶段,该国尚没有财政或技术能力立即处理所提出的所有问题。东帝汶以其国家法律框架问题为例,争辩到这些问题并非往往转变为侵犯人权的行为。
18.东帝汶补充说,这个国家曾拥有作为其社会基础如此社会经济特征的人口,很难在这样短暂的时间内解决其创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所有问题。在这方面,东帝汶将能力发展作为优先事项,同时制定基础设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内的计划。
19.东帝汶指出,仅在目前历届政府的行动才开始产生结果。它补充说,国际社会应该认识到培训医生、法官和教师是需要时间。
20.东帝汶强调,一年来在联合国发挥的特别作用之下,它从无数的捐助国家和国际机构得到了支助。东帝汶补充说,成功地协调将使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公共官员和安全行为者促进人权意识。
21.东帝汶进一步强调,东帝汶和联合国东帝汶综合特派团(联东综合团),特别与其人权股一起工作,教育民众在保护人的尊严领域内什么是不能够容忍的。
22.东帝汶指出,在从专制制度过渡到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期间,可能继续存在反映以往被占领时期现实的一些行为举止,这并不令人奇怪。尽管存在着这些空白,东帝汶认同,该国曾不时地被确认为该区域促进人权的一个参照。
23.东帝汶指出,该国经历了快速的改革,使广大民众受益,特别在普及教育、改善教育设施、更广泛地普及保健服务,改进营养状况和环境卫生方面,在扩大普及获得现代化通信手段方面使广大民众受益。东帝汶补充说,经济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妇女经济状况的改善将逐渐地改变各种态度,其结果将会减少早婚、女孩辍学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24.在总结时,东帝汶解释说,东帝汶将不久举行总统和立法选举,本届政府只剩下8个月的时间,意味着履行其他代表团所提出的所有提议只有很短的时间。东帝汶补充说,本届政府承诺严肃关注所提出的问题以便为新政府继续制定有关人权的综合政策奠定基础。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5.在互动对话期间,42个代表团发了言。由于时间限制在互动对话期间未能发表的其他发言一俟就绪将刊登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联网络上。本报告第二节载有对话期间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26.新加坡指出,东帝汶作为一个非常年轻的国家在其建设国家期间将继续面临各种挑战,但其已采取了积极步骤加强能力,特别是教育和保健方面的能力。新加坡欢迎2008年《教育基本法》,该项法律将有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发展技术劳力。新加坡欢迎努力建立国家保健学院,提高护士、助产士,药剂师和实验室专业人员的质量,以及通过提高认识改进诊断和治疗系统消除传染疾病的各种工作。新加坡提出了一些建议。
27.阿尔及利亚赞扬该国年轻的政府在重大人权公约中所作的承诺。它赞扬该国自2005年以来强调改进该国人的发展指数,在人权、安全和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阿尔及利亚指出,成功举行2012年选举将是巩固该国民主的另一个决定性的考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28.印度尼西亚赞扬东帝汶努力建立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和建立各种人权机制。印度尼西亚还欢迎该国使监察员符合《巴黎原则》的事实,欢迎东帝汶已经批准了7项核心人权文书。印度尼西亚承认为保障基本自由和诉诸司法、普及保健与教育所作的努力。印度尼西亚注意到该国努力开展互助合作,特别欢迎在实施真相和友谊委员会所提出的各项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印度尼西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29.缅甸为该国保护妇女权利所作的努力而受到鼓励,并且注意到该国建立了诸如全国人权委员会此类机构。缅甸欢迎其通过提高认识开展打击歧视的努力。缅甸表示其理解在解决发展问题方面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但仍然希望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方面看到进展。缅甸提出了一项建议。
30.斯里兰卡注意到几乎东帝汶人口的60%的年龄在24岁以下。在这方面,它强调必须加强教育与保健的质量和普及的重要性。它还赞扬该国消除文盲的举措,以及为打击人口贩运和援助受害者所采取的措施。斯里兰卡注意到在保健部门和在与古巴协商培训东帝汶医生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它鼓励进一步发展教育和保健部门,继续采取行动消除贫困。斯里兰卡请求将促进妇女权利作为国家人权战略的中心目标。
31.泰国欢迎将联东综合团的安全和法律执行责任转交给国家警察部队。泰国指出,基础设施的发展不足和人权资源的不足在东帝汶阻止了其人民充分享有其人权。泰国指出国际社会有责任更有力地援助东帝汶实现和平与繁荣。泰国已经向东帝汶提供了发展援助。泰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3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东帝汶自独立以来成功地建立法律制度和维持政治稳定而感到鼓舞。它注意到东帝汶是若干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参与了这些人权文书的实施。它指出和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国际社会合作是东帝汶实现促进和保护人权诺言的保障。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33.菲律宾赞赏东帝汶作为一个年轻的民主国家在各种挑战中为改善人权而作的努力。菲律宾注意到东帝汶正在努力进行立法改革,它相信这些改革将能够得到赞许。菲律宾承认东帝汶特别在保护妇女与儿童方面为解决各种挑战所采取的措施。菲律宾高兴地注意到东帝汶的婴儿死亡率有所减少,在改善孕妇保健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菲律宾表示它将一如继往地在这个领域内支持东帝汶。菲律宾提出了一些建议。
34.玻利瓦委内瑞拉共和国认可东帝汶努力克服以往的各种悲剧。它指出,东帝汶表现了其对人权的承诺。委内瑞拉赞扬东帝汶坦诚地面对其各种挑战,满足其人民大众的基本需求。委内瑞拉赞赏东帝汶努力实现彻底享有人权,例如创建了人权和司法检查员。委内瑞拉承认东帝汶在社会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委内瑞拉提出了一项建议。
35.古巴指出,东帝汶面临着来自不公正国际经济秩序的各种挑战,但是在保健部门,特别是医院和初级诊断服务方面以及在国家保健机构方面取得了成就。古巴还指出在实现普及肺结核和疟疾治疗以及减少婴儿死亡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古巴表示,古巴对其中一些进展提供的微薄贡献而感到满意。古巴注意到实施了一项国家研究计划以及一项奖学金方案。古巴提出了一项建议。
36.日本赞赏东帝汶自其独立以来所作的人权承诺,如批准了核心条约,建立了有关机构,通过了立法与政策,并指出日本帮助了能力建设与培训。日本希望东帝汶能继续在人权领域内进一步努力。日本欢迎制定了一项刑法法典,该项法典纳入了国际人权标准并欢迎制定了司法部门的战略计划。日本深深理解司法系统内的各种挑战。日本赞扬为提供免费,全面教育以及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日本提出了一些建议。
37.巴西指出,巴西与东帝汶的关系是建立在友谊与共同遗产之上的。巴西注意到东帝汶的《宪法》是以法制为基础的,提供了人权保护,东帝汶是绝大多数核心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具有A-地位的人权机构。巴西指出,巴西支持东帝汶努力重建其国家机构,加强教育、农业和司法部门。巴西注意到东帝汶面临着儿童学校的入学问题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它特别强调了在学校内免费供食的举措和对虐待零容忍的政策。巴西提出了一些建议。
38.葡萄牙指出,东帝汶历尽几十年的苦难仅在九年前获得独立。葡萄牙注意到该国为重建与和解所作的不同凡响的努力而取得的进展。它强调东帝汶建立了保护人权的各种机制,通过了保护人权的立法和政策,可应为之感到自豪。它欢迎2010年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询问有关这方面的各种措施。它赞赏为解决严重暴力侵犯儿童的案件所作的努力,即零容忍政策,并询问进一步的措施。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39.法国对东帝汶对主要人权文书的承诺表示赞赏,并赞赏其2010年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国关注警察和武装部队所犯下的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它还注意到在独立战争时期侵犯人权的肇事者的有罪不问的情况。铭记接受、信任和和解委员会的建议,法国就有关受害者赔偿的法律询问有关计划实施这一法律的措施。法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40.印度承认东帝汶的各项挑战,并强调其努力为人权的享有建立了各种立法框架。印度注意到在建立司法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在保健、教育、住房、儿童照料,和性别平等领域内所作的努力。印度注意到东帝汶为解决家庭暴力而采取的步骤,鼓励东帝汶颁发和实施各项法律,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与机遇。它赞赏东帝汶对教育的承诺,并询问了其教育战略计划。
41.莫桑比克注意到东帝汶是一个年轻的民主国家,仍然处于国家重建和机构建设的阶段,面临着各种各样复杂的挑战。它注意到东帝汶立即批准了七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保健、教育、性别、食品安全、饮水和良好的住房方面实施了各项方案。它欢迎降低了婴儿死亡率,提供免费基本教育。它呼吁国际社会支持这个国家。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42.奥地利赞扬为了准备普遍定期审查,一个部际工作组与民间社会举行了会议。它赞扬为解决家庭暴力所作的努力,其中包括反对家庭暴力法,并询问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步骤,包括是否考虑发起全国教育运动。它询问正在采取何种步骤实施为调查1974年和1999年之间侵犯人权行为而建立的委员会所作的工作,以及采取了何种步骤责成肇事者承担责任。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43.柬埔寨赞扬东帝汶努力通过民主治理,建立法律框架和实施各项战略将重点置于人权之上。它注意到为解决妇女与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为性别问题建立了国家机构,制定了旨在促进教育与保健权利的政策。它还注意到东帝汶与联合国系统的良好合作,注意到东帝汶是绝大多数关键的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它注意到东帝汶作为一个小岛屿国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44.尼泊尔强调了东帝汶自独立以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并赞扬其积极开展人权工作,巩固国家结构,并将尊重人权和民主体制化。它促请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包括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援助。任何国际努力都必须以充分理解当地行为者、准则和价值为基础。尼泊尔提出了一项建议。
45.大韩民国理解一个在民主建设中诞生的民主国家东帝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它指出,东帝汶正在努力建设一个可以运作的司法制度,需要为以往的罪行建立过渡司法也是一个额外的重任。它建议,东帝汶建立这样一个必要的法律框架和建立司法机构。它特别注意到《证人保护法》和《反对家庭暴力法》。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46.东帝汶对在对话之前和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作了答复。关于安全部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责任制和民众监督的问题,东帝汶解释说,国防与安全部的五年计划(2007-2011年)着重于改革安全部门,特别着重于立法和结构性改革领域。东帝汶补充说,加强该国的法律框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能够创建一个安全部队按照法律行事,并对公众负责的环境。它指出,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和国内安全法的通过证实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承诺。
47.关于所提出的国家警察纪律机制执行不力的问题,东帝汶解释近几年已经有了重大的改善,并详细论述了归档案件数量百分比的下降情况。然后,东帝汶详细论述了为实现这一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情况。东帝汶补充说,政府还建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监督促进过程,监督执行促进的警察的纪律行为。东帝汶还详细论述了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详细论述了民众监督机制的职责,包括议会和监察局的职责。
48.关于体罚问题,东帝汶提到,东帝汶已经通过了零容忍政策,并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包括纪律行动和刑事指控。关于教育问题,详细论述了2011年至2015年全国教育战略计划所通过的各项措施。指出,该项计划标志了一个重大的转换,将儿童的身体、身心、社会与学业发展作为学校决策的中心。它重申,东帝汶认为体罚是一种虐待形式,一旦通过《儿童法典》将在所有环境下禁止此类惩罚。关于女孩辍学比例问题,东帝汶提供了有关努力减少女孩辍学比例的统计数据和详细情况。东帝汶指出义务基础教育现在是九年,而以前是六年。现在义务基础教育是普及的、义务性的和免费的。东帝汶补充说,在目前的教育框架之内,在古巴政府的支持之下已经开展了若干扫盲方案。东帝汶希望,为消除文盲,还将实施另外两个方案。
49.关于实施接受、真相和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的问题,东帝汶提到,该委员会报告载有200多项建议,其中134项是针对东帝汶国家机构的。它指出,在这些建议中,已经通过各项发展方案实施了112项。这些包括改进拘留条件,目前正采取一项开放政策进行运作。此外,政府和发展伙伴以及民众社会行为者在社区一级开展对话与和解以期实现和平。此外,还通过了青年政策;在诸如古巴和巴西等友好国家的援助之下,正在广泛实施消除文盲的方案。
50.然后,东帝汶重申了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为改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各项工作。东帝汶提到最近颁发了家庭暴力法,并提到了所采取的行动,包括为确保该项法律实施的预算行为。还提供了目前努力提高认识的详细资料。东帝汶提到,《战略发展计划》(2011年-2030年)确认妇女中间高度的文盲水平,家庭暴力以及孕妇死亡的高比例为实现性别平等的主要挑战。并提供了有关这些问题的详细资料。然后东帝汶解释了面对这些挑战已采取了何种行动。它提供了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51.关于所提出的有关监察局的问题,东帝汶申明,其珍惜该机构的工作,各种政府结构内的司法和纪律机关都承诺实施和执行该机构的建议。提供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资料。东帝汶补充说,政府以承诺为监察局提供充分的财力资源,所提供的资源也有所增加。
52.加拿大祝贺东帝汶通过与联合国系统、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合作为保护人权所作的种种努力。加拿大注意到在治安和防卫措施所取得的进展,并注意到于2010年通过了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加拿大对没有得到充分的司法帮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表示关注,并促请东帝汶加强保护少数宗教团体。加拿大提出了一些建议。
53.越南满意地注意到东帝汶尽管有着种种挑战,但为人权保护努力建立起机构和法律框架,并注意到东帝汶极其重视容忍与和解。最近为促进社会和经济权利,特别是促进保健照料、初级教育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种种努力也令人鼓舞。越南提出了一些建议。
54.东帝汶执行强有力的法律和体制性人权框架,包括建立了具有“A”地位的人权和司法检察员,这一事实使马来西亚受到鼓舞。马来西亚欢迎东帝汶努力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马来西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55.爱沙尼亚赞扬东帝汶成为许多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并且通过了基于人权的法律。爱沙尼亚注意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和解进程,并祝愿东帝汶在这方面取得成功。爱沙尼亚提到它曾参与东帝汶外交服务的建立,并参与东帝汶选举的监督工作,爱沙尼亚声称它将密切注视该国的发展。爱沙尼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56.爱尔兰欢迎东帝汶在制定普遍定期审查时进行的磋商进程,并且指出东帝汶自独立以来在建立行政结构和创建尊重人权文化方面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爱尔兰欢迎独立的人权保护国家机构和反腐败委员会。它欢迎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并且指出目前在解决确保饮用水和卫生实施方面所面临的挑战。爱尔兰指出国际社会必须继续对东帝汶采取伙伴方针。爱尔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57.中国赞赏东帝汶在保护人权和加入核心人权条约方面所作的努力。中国注意到东帝汶努力促进就业、保健照料和教育,努力保障食品、饮用水和住房的基本供应,并努力确保对脆弱群体的保护。中国理解东帝汶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并希望国际社会能继续提供援助。
58.波兰祝贺东帝汶自独立以来在社会发展和人权领域内所取得的进展。波兰赞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所建立的若干机构和立法与政策。波兰欢迎东帝汶与联合国系统的合作。波兰关注东帝汶仍然不是某些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关注在实现公正和及时的司法保护方面的障碍。波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59.挪威赞扬东帝汶努力加入国际刑事法律和国际人权标准,并将其融入国家立法。挪威欢迎建立了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并强调了强有力的司法部门的重要性。挪威提出了一些建议。
60.澳大利亚注意到东帝汶已经签署了许多人权条约。它希望通过和实施《民法典》、《儿童法典》和《土地法》。澳大利亚鼓励东帝汶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与检察员紧密配合工作,实施其更多的建议。它欢迎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为提高普及教育所作的努力。它对家庭暴力表示关注,鼓励东帝汶承诺提供更多的资源,培训和加强妇女能够诉诸正式的司法制度。它赞扬东帝汶为和解和警察部队的问责制所做的工作。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61.意大利支持东帝汶的民主建设,相信普遍定期审议将提供一个机会确认国际社会可以作出贡献的领域。意大利欢迎《宪法》,以及对人权文书的贯彻执行。意大利鼓励东帝汶继续与联合国合作。意大利注意到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歧视性法律和做法根深蒂固。意大利鼓励东帝汶完成其司法制度的改革工作。意大利询问了将人权教育纳入初级学校的方案以及有关其的执行情况。意大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62.德国询问东帝汶其如何打算执行两个真相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是否考虑为受害者、记忆中心或者失踪者的公共记录制定赔偿方案。德国欢迎将诉诸司法作为东帝汶司法部门优先事项之一。德国赞扬东帝汶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德国注意到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当局并未一贯的作出适当的反应。德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63.南非注意到东帝汶已经批准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并将其条款纳入国家立法。南非询问东帝汶是否考虑请求技术援助以解决人权资源和体制状况问题。南非注意到东帝汶正在确定一项国家政策以实施残疾人的权利,并且正在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南非询问为克服残疾人所面临的歧视所采取的步骤。南非提出了一些建议。
64.摩洛哥强调东帝汶批准了重要的人权文书,摩洛哥欢迎东帝汶尽管有若干制约因素,但东帝汶决心如其司法战略计划所规划的那样加强其法院和司法机构,加强现有的铲除贫困方案,促进普及公共服务。摩洛哥要求获得有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培训人员方案的补充资料。在这方面,摩洛哥重申其将通过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东帝汶促进人权。摩洛哥提出了一项建议。
65.阿根廷承认东帝汶在与联合国合作之下在体制和法律领域内所作的努力,得以其能够制定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阿根廷提出了一些建议。
66.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欢迎《禁止家庭暴力法》,并鼓励为提高公共认识采取行动。它注意到安全部队进行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它鼓励东帝汶加强其问责制机制。它欢迎东帝汶在改进诉诸司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也承认存在的制约因素。它鼓励东帝汶加强其司法机构,为诉诸司法和普及教育继续执行语言政策。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67.匈牙利满意地注意到已经批准了最为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它欢迎检察员被授予“A”地位。匈牙利注意到尽管有零容忍政策但在学校里仍然存在体罚。它祝贺东帝汶颁发了禁止体罚的法律,但感到为这项法律的实施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步骤。匈牙利提到在实施《罗马规约》法律方面缺乏具体的合作条款。它指出,1999年有关独立问题的全民公投之后,国家基础设施的摧毁影响了法院制度。匈牙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68.教廷欢迎东帝汶努力在尊重法治和保护人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国家。它注意到东帝汶批准了七项人权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并将其纳入国家立法。它注意到旨在改进保健和教育制度的民主选举和各项努力。它承认联合国为在东帝汶实现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69.新西兰强调了具有A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这个机构得到了新西兰的支助。它注意到迟迟没有对这个机构的筹资做出反应或者根本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反应。它注意到没有及时根据人权条约履行汇报义务。它声称传统的司法机制并没有为妇女提供足够的保护或者阻止肇事者对妇女进行暴力行为。它还注意到并未始终为1974-1999年期间的侵犯人权行为伸张正义。它提出了一些建议。
70.乌拉圭赞扬东帝汶为保护人权而采取的各项政策与措施,赞扬东帝汶加入各种人权文书。乌拉圭欢迎东帝汶承认人权的各种挑战并强调国际社会资助的重要性。乌拉圭对持续存在威胁妇女权利的文化准则与传统表示关注。乌拉圭珍视东帝汶为促进出生登记采取的措施,但指出出生登记的比例仍然很低。乌拉圭提出了一些建议。
71.斯洛文尼亚赞扬东帝汶成为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并且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斯洛文尼亚对有关残疾人面临种种挑战与歧视的报告表示关注。斯洛文尼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起对有关女孩教育权利的问题表示关注。它还对歧视妇女的问题表示关注,它询问东帝汶为促进性别平等所采取的行动。斯洛文尼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72.哥斯达黎加欢迎东帝汶加强在人权领域内的机构和方案的意愿。它承认东帝汶在促进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指出这是一个需要加紧努力的领域,特别在营养、平等获得保健和教育、教育质量方面更是如此。它承认东帝汶为防止酷刑采取的措施,哥斯达黎加提出了一些建议。
73.西班牙赞扬东帝汶自独立以来开展加强机构的进程,在人权领域实施各种准则与政策以及与联合国系统及其他利益攸关者进行合作。西班牙注意到尽管为打击性别暴力采取了措施,特别实施了《禁止家庭暴力法》,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高发率,特别是家庭暴力的高发率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西班牙注意到东帝汶愿意在人权领域进行改进。西班牙提出了一些建议。
74.关于儿童权利问题,东帝汶解释说《儿童法典》草案计划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将授权其除其他事项外监督《儿童法典》,提醒政府需要予以注意的紧急状况,并就各种政策和立法向政府提供咨询。还提供了有关《草案法典》各项条款的补充资料。
75.最后,东帝汶提到2011年颁发的新的《民法典》保障男子与妇女在所有领域享有同等的权利。提供了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关于传统做法问题,东帝汶澄清说,《宪法》对习惯法的承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东帝汶然后论述了通过培训改善司法的国家行为。
76.在结束时,东帝汶向所有发言者和为对话提供意见者表示感谢,并指出将严肃考虑所有的意见。东帝汶表示,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更加美好的社会,它将积极地执行各项建议。
二.结论和/或建议**
77.东帝汶支持以下所列各项建议。
77.1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奥地利);
77.2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7.3 着手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澳大利亚);
77.4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斯洛文尼亚);
77.5 立即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新西兰);
77.6 尽快完成制定实施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政策,完成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程序(南非);
77.7 签署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西班牙);
77.8 研究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
77.9 作为优先事项完成制定《儿童法典》并予以通过(葡萄牙);
77.10 确保在有关法律中充分体现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奥地利);
77.11 加速完成保障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种法规,包括有关土地权利的法规,关于诉诸司法的法规和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法规(印度尼西亚);
77.12 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义务,根据其本身的优先事项和国家能力考虑加强改善其立法的各种工作(菲律宾);
77.13 加强法律和良好治理状况,特别要加强有关国家人权机构执法和能力建设的法律与良好治理状况(越南);
77.14 为改进人权的保护增加对人权和司法监察局的能力和财力资源(西班牙);
77.15 改进考虑人权与司法监察局建议的程序,刻不容缓地对这些建议作出反应(新西兰);
77.16 考虑制定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奥地利);
77.17 为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其能够履行其职责(南非);
77.18 在国际合作援助之下刻不容缓的实施一项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广泛战略,从而实现改变或者消除有害于妇女或歧视妇女的惯例和文化成见的目的(乌拉圭);
77.19 确保在所有的生活领域内充分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并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决策(斯洛文尼亚);
77.20 确保有效和充分保护免遭家庭暴力,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和住所(奥地利);
77.21 确保有效实施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法国);
77.22 监督有效实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意大利);
77.23 向公务人员和社会广泛地宣传禁止家庭暴力法,并监督其的效果(奥地利);
77.24 加紧努力提高对2010年《禁止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并继续彻底实施这一法律(马来西亚);
77.25 为有效实施《禁止家庭暴力法》增加人力和技术资源。(西班牙);
77.26 继续努力根除腐败,对儿童的体罚、对妇女的歧视和家庭暴力等现象(教廷);
77.27 通过具体的立法明确禁止所有形式的体罚(巴西);
77.28 加紧行动制止日益严重的为性剥削之目的进行人口贩运的现象(阿尔及利亚);
77.29 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特别符合按照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进入劳动市场最低年龄限制(西班牙);
77.30 尽快向前迈进,进一步根据《司法部门的战略计划》(2011-2030年)制定司法制度(日本);
77.31 加强和加紧目前开展的努力,即通过法律培训中心提高作为司法制度的至关重要支柱法律专业的能力与质量(葡萄牙);
77.32 提供充分的工作人员以及物质资源加强司法机构(波兰);
77.33 采取紧急措施,通过向司法辖区提供更多的资金加强司法机构,扩大使用流动法庭,提供充分的法医设备(匈牙利);
77.34 努力进一步加速清理法庭未决案件的堆积,应尽早结束目前为加强司法制度正在进行的研究(爱尔兰);
77.35 特别通过实施该领域内与现有国际文书相符的,管控未成年人责任的具体法律框架来加强司法制度(西班牙);
77.36 确保“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完好的纳入青少年司法立法的草案之内,并确保剥夺违法儿童的自由是万不得已的手段(挪威);
77.37 严肃地努力确保每个人,特别是各区域和农村地区的居民能够通过正式的司法制度向司法部门申诉侵犯人权的行为(大韩民国);
77.38 更加努力地确保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通常为妇女与儿童受害者,能够行使其权利在正式司法制度内寻求补救,防止任何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做法(大韩民国);
77.39 采取新的措施促进农村社区和妇女诉诸司法(阿尔及利亚);
77.40 加强努力促进帝汶人口的民事登记,特别是儿童的民事登记(巴西);
77.41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的规定,在国际社会的资助之下,改进出生登记制度,方法可通过加强努力提高和调动民众对于出生登记在确立儿童身份过程和享有其权利方面优势的认识(乌拉圭);
77.42 加紧消除失业和贫困的方案(阿尔及利亚);
77.43 在疾病控制,根除文盲、消除贫困和食品安全等重要挑战方面,加速实施促进和保护基本社会和经济权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越南);
77.44 加强努力在农村地区解决维持与改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就业机会的各种问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77.45 通过紧急措施特别在边远社区改进保健服务的普及状况(哥斯达黎加);
77.46 在开展普遍定期审议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进行磋商并邀请其参与(奥地利)。
78.东帝汶支持以下各项建议,并认为这些建议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之中:
78.1 继续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制定在东帝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机构框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78.2 继续建立和加强国家民主机制,包括司法机构,建立所有保护脆弱人口免遭所有形式虐待的必要体制性机制(尼泊尔);
78.3 考虑制定一项全面的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印度尼西亚);
78.4 特别在妇女和少女中间增进和巩固可用于加强人权法律与机制的公众认识水准(葡萄牙);
78.5 进一步增进特别与东盟国家和人权理事会的人权方面的区域和国际合作(越南);
78.6 继续加强各种战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能力,填补妇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性别差异(日本);
78.7 继续努力在包括地方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内及在私营部门内确保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西班牙);
78.8 组织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运动,加强现有的机制,打击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的肇事者(巴西);
78.9 为防止、惩罚和根除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持续不断地进行努力,并努力保障男女平等,确保在民法、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承认男女平等(阿根廷);
78.10 在战略部门改进性别意识,消除家庭暴力和歧视妇女的现象(挪威);
78.11 为打击家庭暴力加强和加紧各种行动(葡萄牙);
78.12 继续目前打击家庭暴力做法的各种努力(莫桑比克);
78.13 继续通过法律与司法,民间社会和保健方案采取综合做法解决家庭暴力的高发生率,特别要加强妇女能够得到正式司法制度的援助(澳大利亚);
78.14 特别通过执法机构在广大民众中间努力提高家庭暴力必须作为严重的公共罪行予以对待的认识(大韩民国);
78.15 有效地实施消除家庭暴力法,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务员和地方社区领导宣传这条法律,进行公民教育;此外禁止侵犯妇女权利的文化习俗,例如强迫婚姻和早婚(德国);
78.16 采取步骤支持实施禁止家庭暴力法,如向执法官员进行有关性暴力的培训(加拿大);
78.17 向教师进行全面的积极纪律方式的培训(匈牙利);
78.18 为消除童工努力寻求诸如劳工组织等联合国机构的合作(巴西);
78.19 为执行实施联合特遣队各项建议的行动计划继续进行联合和互助努力(印度尼西亚);
78.20 继续在安全部门加强问责制,特别在警方和军方过度使用武力和滥用权力方面加强问责制(大韩民国);
78.21 通过对安全部队进行培训和加强对安全部队的民事控制,确保警方和武装部队尊重人权,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法国);
78.22 继续向国家警察和国防部队提供充分的培训特别是有关人权的培训(澳大利亚);
78.23 为加强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法律和司法人员的能力,向有关联合国机构和基金在内的国际捐助界寻求技术援助(马来西亚);
78.24 在旨在加强司法系统体制能力的项目中继续支持联合国规划署并与其进行合作(挪威);
78.25 根据国际标准确定最低婚姻年龄(意大利);
78.26 继续加强努力消除贫困,如采取全面的国家战略,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脆弱群体的社会服务调拨更多的资源。加强努力在所有领域打击对妇女的歧视现象(缅甸);
78.27 为消除贫困。继续在国际社会积极支持下,在地方和社区各级加强实施和监督减贫战略的能力(柬埔寨);
78.28 坚持不懈地履行其承诺,加强各种现有的减贫方案,尽管在保健、教育、住房、营养和其他有关人权的领域内存在各种约制因素,但仍要确保普及公共服务,为在这些领域内实施各种方案寻求国际社会的支持(摩洛哥);
78.29 为确保向其人民提供特别是食品、能源、教育、保健服务和诉诸司法等基本需求,继续努力在该国发展全面的基础设施以及其人员的能力建设(泰国);
78.30 继续努力制定各项政策与方案在全国各地减少营养不良状况,特别要改进学校的供食方案(哥斯达黎加 ) ;
78.31 为了改进保健、教育、生活水准和普及安全饮用水和人民的卫生条件继续实施有效的政策与方案(马来西亚);
78.32 继续改进保健和教育制度(教廷);
78.33 为在目前至2015年继续不断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继续实施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战略与计划(古巴);
78.34 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之下,继续实施保健照料运动和各种方案提高公共健康水平并为所有人提供保健照料服务(新加坡);
78.35 加强调动援助和外部资源的举措消除肺结核、疟疾和呼吸传染(莫桑比克);
78.36 根据《教育基本法》继续努力加强教育制度(新加坡);
78.37 进一步实施2011年至2013年全国教育战略计划(印度尼西亚);
78.38 继续努力进一步增加初级学校的数量,增加向经济弱势和脆弱儿童的支持,向残迹儿童提供支持从而实现向所有人普及教育(哥斯达黎加);
78.39 针对中等和高等教育女生入学率低的情况,采取步骤改进教育质量(日本);
78.40 确保各项教育方案特别注重防止性骚扰和性虐待,使妇女在怀孕之后能够返回学校(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8.41 继续努力促进和保护脆弱者的人权(印度尼西亚);
78.42 继续与友好国家与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在双边、区域或国际各级探讨各种合作的可能途径,加强该国能力,加强其人力以便东帝汶的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其权利(菲律宾)。
79.东帝汶将审查以下各项建议并将在2012年3月人权理事会第19届会议之前的适当时候提出答复:
79.1 酌情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乌拉圭);
79.2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奥地利);
79.3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国);
79.4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波兰);
79.5 批准已于2005年签署的《禁止酷刑任择议定书》(爱沙尼亚);
79.6 批准《禁止酷刑任择议定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9.7 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西班牙);
79.8 研究是否有可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
79.9 确保立即在国内法内实施《罗马规约》的各项条款(匈牙利);
79.10 加速努力旨在有效地实施彻底执行其有关的行动计划和政策,包括禁止人口贩运立法的行动计划与政策(柬埔寨);
79.11 修订有关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法规,纳入对为儿童权利工作各部委采取体制性干预的法律职责,和受理侵犯权利申诉的法律职责(挪威);
79.12 尽早按照其报告义务向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奥地利);
79.13 加速向人权机制提交报告,特别在初次报告长期逾期未交的情况下更应如此(爱沙尼亚);
79.14 采取具体行动为逾期未交的条约机构报告加速汇报进程,邀请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具有透明度的进程(挪威);
79.15 优先向至今尚未提交报告的条约机构提交定期报告(新西兰);
79.16 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巴西);
79.17 向人权理事会的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奥地利);
79.18 向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斯洛文尼亚);
79.19 考虑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大韩民国);
79.20 审查对妇女产生歧视性后果的立法(意大利);
79.21 坚持不懈地从人的生命一开始至其自然死亡努力保护人的生命(教廷);
79.22 高度重视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案(新西兰);
79.23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为独立战争期间遭受人权侵犯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和幸存者声张正义(法国);
79.24 继续努力加速揭露1974年至1999年期间所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真相、声张正义、恢复记忆和提供赔偿(阿根廷);
79.25 处理以往的侵犯行为,鼓励对已起草的各项法律保障充分的议会程序,从而确保政治稳定和减少发生国内紧张局势的可能性(挪威);
79.26 执行立法管控总统豁免进程以便提高这一进程的透明度,并使受害者和肇事者有机会为这一进程提供资料(加拿大);
79.27 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各项建议(奥地利);
79.28 采纳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为以往人权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制定赔偿方案(加拿大);
79.29 优先实施有关受害者有权声张正义、获得真相和赔偿的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建议(新西兰);
79.30 进一步促进履行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工作-特别要通过有关向以往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立法,并且要建立“记忆机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79.31 确保执行接受、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向以往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资助(南非);
79.32 改善公设辩护人和检察官的酬报,进一步加强司法机构,并采取措施减少未决案件的数量(德国);
79.33 在最后完成少年司法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和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进行磋商,确保该法律明确,各项程序适当,并要考虑当地的情况与可获得的资源(挪威);
79.34 捍卫家庭机构和婚姻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由同意基础之上的婚姻联盟(教廷);
79.35 在没有任何条件的紧急国际援助与合作下,继续加强教育与保健领域内的各项政策以便能够向其人民提供所需的基本社会服务,提供的条件是保障平等获得,并应特别关注人口中最为脆弱的群组(委内瑞拉);
79.36 加强政府对少数种族群组成员暴力事件的预防(加拿大)。
80.东帝汶不支持以下的建议:
80.1 撤销其立法中歧视妇女的条款,包括有关继承、土地拥有和法律能力的条款(加拿大)。
81.本报告所载所有结论与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Timor-Leste was headed by H.E. Ms. Lucia Maria Brandão F. Lobato, Minister of Justice,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H.E. Mr. Joaquim A.M.L. da Fonseca, 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Mr. Eugenio João A. de Maria Soares, Director-General, Ministry of Social Solidarity;
Mr. Apolinario Magno, Director-Gen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Mr. Celito Cardoso, National Director of Human Rights and Citizenship, Ministry of Justice;
Ms. Milena Rangel, National Director of Multilateral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Helder Godinho Martins, Director of Human Rights Department, Ministry of Justice;
Mr. Augusto dos Santos da Costa, Secretariat of State for the Vocational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Mr. Florencio Pina Dias Gonzaga, Human Rights Focal Point, Ministry of Social Solidarity;
Mr. Anacleto da Costa Ribeiro, Advise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ecurity;
Mr. Quirino Antoniho Araujo Soares Agosto, Secretary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Mr. Miguel Lemos, Adviser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Ms. Kavita DESAI, Advisor to the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 to the United N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