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HND/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327和第328次会议(见CMW/C/SR.327和328)审议了洪都拉斯的初次报告(CMW/C/HND/1),并在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HND/QPR/1)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Ramón Fernando Carranza Discua担任团长,还包括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3. 委员会赞赏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这一对话使委员会更清楚地了解了《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情况。

4. 委员会认识到,作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籍国,洪都拉斯在保护海外国民和国内的外国移徙者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洪都拉斯仍面临重大挑战,需要在移徙工人过境时、在目的地国时和返回缔约国后切实保护他们的权利。作为一个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该国也面临一些挑战。

5.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佣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国家仍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对移徙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和保护海外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权利,并欢迎《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及其条例(2015年)生效。

7.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2015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8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加入了该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2016-2022年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和贩运问题战略计划;

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及其2016年条例;

2013年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法》;

2000年《妇女平等机会法》。

9.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3-2022年人权问题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2016-2020年北部三角地区联盟促进繁荣计划;

2015-2019年洪都拉斯移徙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人全面照料战略方案,包括2016-2017年行动计划;

关于立即保护、送还、接收移徙儿童及采取后续行动的协议;

洪都拉斯移徙者团结基金(2015年);

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个人机构间委员会,2013年;

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2013年;

洪都拉斯农业部门工人合法移徙至美利坚合众国和其他国家特别制度,2010年;

国家移徙福利政策,2008年

关于送还作为贩运受害者或可能遭到贩运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协议,2006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强化立场并确保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签署协议,推动新《移徙法》的通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批准《公约》(2006年)前制定的《移徙和外国人法》(2003年)及其条例(2004年)的一些条款与《公约》的规定相矛盾,但缔约国未能使其符合关于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公约》;

2013年通过《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时,未事先与在移徙问题上有利害关系的主要组织和机构的代表进行充分协商。该法未能列入关于妇女或其他特定群体,如儿童和青少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以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移徙者的专门条款。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并执行与《公约》和该国批准的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完全一致的移徙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拟订这项监管框架的进程中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专门机构的切实参与,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洪都拉斯新设立的国家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

第76条和第77条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开始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声明。

1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作出《公约》第76和77条规定的声明。

全面政策和战略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工作2014年在移徙者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所列体制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设立了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和移徙儿童问题联合工作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在这些举措框架内为落实《公约》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移徙领域的各种挑战,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公约》和在缔约国生效的其他条约所载的以尊重、保护和保障移徙者及其家人的人权为重点的全面的移徙问题公共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包含以下措施的全面的国家移徙问题政策,这些措施应使国家能够采取全面和基于权利的方针处理非法或合法来到或过境缔约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以及在其他国家的身为缔约国国民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全国和地方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在移徙事务方面的协调情况。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和通过已于2009年提交国民议会的洪都拉斯国家移徙政策草案的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基于权利的方针,通过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和移徙儿童问题联合工作队切实执行协调举措。与《公约》相一致的这样一项全面的移徙政策应将性别问题以贯穿各领域的方式实际纳入考虑,并得到适当的执行和资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统计数据为证据的最新资料,说明为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公约》所载的移徙工人权利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5条采取必要措施,制订和执行移徙政策,全面处理各种国际移徙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明确界定移徙事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并加大努力,确保这些部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工作,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协调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作为促进中美洲北部三角地区移徙工人体面工作条件方案的一部分,缔约国设立了一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移徙问题研究所参与的工作组,以期协调《公约》执行工作,并就委员会所提建议采取行动。委员会欢迎这项举措以及缔约国为加强协调所采取的其他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在落实与移徙有关的各项国内和国际文书所载权利方面缺乏效力。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公共行政各级部委和机构间的协调,以落实《公约》保护的权利,为此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向洪都拉斯移徙者保护总局、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以及负责移徙、劳工、儿童保护和性别平等问题及与《公约》和缔约国批准的其他条约所载权利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其他重要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和能力。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收集关于移徙流动情况,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缔约国境内的来自中美洲或其他区域,包括其他洲的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定性资料,也缺少《公约》所述的收集和交流关于移徙者及其家人(包括没有正常的居留和移徙身份者)的信息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评估《公约》有效执行情况所需的各种标准,特别是关于过境移徙者、移徙妇女、孤身移徙儿童以及跨境移徙工人和季节性移徙工人的标准。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汇编移徙方面定性和定量数据和资料的系统,明确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把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也纳入进来,并收集关于居住在或过境缔约国的移徙工人(不论其身份正常与否)情况的详细数据。为了确保对有关政策和《公约》执行工作实现实际影响,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7.18项具体目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汇编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出入境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类型分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情况),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资料。

独立监测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有权调查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提出的所有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2011年被降级为B类地位;

未向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划拨与其宪法规定的监察员职能相称的预算,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会削弱《巴黎原则》所规定职能的效力,并对缔约国的国际承诺造成不利影响。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利用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支助,以期确保: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重新获得《巴黎原则》规定的A类地位,以便其参加人权论坛并从国际合作中获益,使其能够切实监测和落实人权;

根据《巴黎原则》,使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享有充分的业务和财务独立性,不受政府干预,包括在任务范围方面;

国家防范机制完全独立,负责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被剥夺自由的所有场所,包括机场过境区进行不预先通知的查访;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有权干预所有涉及移徙的行政决定,包括逮捕、拘留以及关于居留身份和驱逐的决定。该办公室应有权接收关于侵犯海外洪都拉斯移徙者权利的行为的申诉,向直接和间接受害者(如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向国家主管当局或外国当局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