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AGO/CO/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7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委员会在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第1113次和第1114次会议(见CEDAW/C/SR.1113和1114)上审议了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GO/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AGO/Q/6,安哥拉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AGO/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报告编制的准则,但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缺少某些性别分类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其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负责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国务秘书Ana Paula da Silva Sacramento Neto女士率领。代表团成员包括各部委和常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5年颁布了《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法》,2011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

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

2007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和特别义务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为此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按照其程序,酌情采取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准备缔约国下一次《公约》报告进程。

对《公约》的知晓程度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规定国际人权公约可由法庭直接适用,但关切的是,在法律实践中援引《公约》的案例有限,人们对《公约》的知晓程度不高,无法成为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依据。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为人们充分知晓,并在政府所有部门、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适用,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依据。

诉诸司法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进行司法改革,但关切多重因素致使妇女无法有效诉诸司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意识,强化措施落实这些权利,确保所有女性和男性都知晓《公约》;

抓紧时间确定司法改革方案,结束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和方便她们诉诸司法,为此消除妇女诉诸司法可能面临的所有障碍,提高女性和男性的意识,制止对维护自己权利妇女的污名化;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

立法框架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立法改革,但关切改革方案迟迟没有最后确定。委员会重申其还关切《公约》没有被完全纳入国内法,从而成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国内法仍然存在歧视性规定。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和具体的时间框架内,加快法律改革进程,使国内法与《公约》相一致;审查和废除一切歧视性条款,按照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实现男女法律上的平等,进而促进事实上的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分配的国家预算比例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