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WE/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pril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瑞典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6年3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238次和第3239次会议(见CCPR/C/SR.3238和3239)上审议了瑞典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SWE/ 7),并在2016年3月23日举行的第32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对根据上述程序编制的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SWE/QPR/7)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表示很高兴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继续展开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口头答复以及向其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向缔约国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2011年1月1日,瑞典宪法若干修正案(《政府文书》)生效,除其他外,纳入了防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保护;

2015年12月,瑞典外交部2015-2018年妇女外交政策行动计划启动;

2014年7月1日,若干立法修正案生效,旨在加强防止强迫婚姻和童婚,包括引入了胁迫结婚这一新罪名;

2014年7月1日,《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刑事责任法》(2014:406)生效;

2013年12月,第一项促进平等权利和机会(无论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为何)的综合战略通过。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4.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尚未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因此:(a) 国内法某些方面与《公约》不完全一致;以及(b) 国内法院虽然原则上可以通过解释性推定的方式适用《公约》,但极少援引其条款。委员会还注意到,市政当局和其他地方治理机构似乎对《公约》缺乏足够认识(第二条)。

5.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CPR/C/SWE/CO/6, 第5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中得到充分落实,并且应为此目的审查其国内立法,使之与《公约》完全一致。此外,它还应加倍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职人员、包括在市政当局和其他地方治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政府各部门考虑到并遵守《公约》各项规定。

对《公约》的保留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维持对《公约》第十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的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将对这些保留进行审查,以此作为一项即将开展的人权战略的一部分(第二条)。

7.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CPR/C/SWE/CO/6, 第6段),即缔约国应审查坚持对《公约》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的保留的理由和必要性,从而撤回这些保留。

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监察员、大法官和平等问题监察官等若干机构都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但是其权限仍局限于具体文书,不包含《公约》等国际规范。因此,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设立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所作的持续努力,同时仍然对这方面的进展缓慢表示关切(见CCPR/C/SWE/CO/6, 第4段)(第二条)。

9.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CPR/C/SWE/CO/6, 第4段),即缔约国应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毫不迟延地设立一个负有广泛人权任务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反歧视框架

10. 委员会注意到了非歧视领域的多项立法和体制改革,包括通过了2009年《歧视法》(2008:567)及其2013年1月和2015年的修正案,但仍担忧现有反歧视法律法规无法提供防止基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