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WZ/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关于斯威士兰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7月7日和10日举行的第3382和第3383次会议上(CCPR/C/SR.3382和CCPR/C/SR.3383),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在公开会议上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了斯威士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缔约国未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可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议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2.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7月25日举行的第340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公约》于2004年3月26日对斯威士兰生效。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于2005年4月26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义务,虽经多次提醒,缔约国仍未提交初次报告。

4.但委员会仍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公约》执行情况。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SWZ/Q/1)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SWZ/Q/1/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5.鉴于缔约国书面提交了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详尽答复(CCPR/C/SWZ/Q/1/Add.1),且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将书面答复视为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并请缔约国提交共同核心文件以协助日后讨论。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颁布《宪法》,2005年;

设立人权委员会和公共行政管理局,2009年;

颁布《儿童保护与福利法》,2012年;

颁布《(禁止)贩运和拐卖人口法》,2009年;

修订《地契注册法》,2012年;

颁布《预防腐败法》,2006年。

7.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2年9月2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9月2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各项条约在缔约国并非自动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遗憾的是,《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因此无法在本国法院直接援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相关利益攸关方对《公约》不甚了解。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意批准《任择议定书》,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无法提供批准时限(第二条)。

9. 缔约国应确保国内法承认《公约》之各项规定完全有效,并加倍努力提高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大众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着手批准《任择议定书》,不要再拖延。

统一国内法律

1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道,习惯法和普通法均遵从《宪法》,法院适用“最能令《宪法》规定之权利生效”的一套法律。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几套相互冲突的法律妨碍了有效落实《宪法》规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称法院实际上并未将《宪法》置于习惯法之上(第二条)。

11. 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2004 年 ) 提醒道,缔约国按《公约》第二条第 2 款有义务确保国内法 ( 主要是组织法 ) 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设立法律改革委员会或以其他方式,系统地将习惯法和普通法与《宪法》统一,并确保它们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在全国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接受关于《宪法》至上的培训,传统法院也应如此。

获得补救

12.委员会关切的是,除其他外,王室和酋长享有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