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日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6年8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329次和第330次会议(CMW/C/SR.329和330)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报告(CMW/C/NER/1)。在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41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答复报告前问题单(CMW/C/NER/QPR/1)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在对话期间多部门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司法部秘书长 Maiga Zeinabou Labo担任团长,包括来自尼日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就业、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以及内政、公安、地方分权和习俗与宗教事务部的代表。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提交,以致时间过于仓促,无法及时译成委员会各工作语文,而委员会也无法对报告进行充分的审议。
4.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作为移徙工人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务工国民的权利方面已取得进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缔约国在保护其领土内移徙工人权利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移徙工人就业所在地国家部分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会对移徙工人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移徙工人的权利所做的努力。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述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7月;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1月;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1月;
(d)《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4年11月;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3月;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9月,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3月;
(g)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2015年5月;
(h)《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12年5月。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2015年5月26日关于偷运移民问题的2015-36号法律,2015年5月;
(b)2012年9月25日《劳工法》(2012-45号法律),2012年9月;
(c)关于国家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的组织、组成和运作的2012-083号法律,2012年3月;
(d)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2010-086号法令,2010年12月。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政策和体制措施:
(a)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2012年8月24日2012-44号法律),2014年8月;
(b)通过“2014-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五年期国家行动计划”;
(c)启动旨在为打击强迫劳动和歧视的工作提供支助的项目第二阶段,2014年;
(d)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协调委员会,2012年3月;
(e)设立国家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2012年3月;
(f)设立打击腐败和类似罪行高级管理局,2011年7月。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8月向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的邀请。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的困难,包括:边界管制松懈;博科哈拉姆等恐怖组织的袭击,已造成大量人口被迫流离失所;气候变化,其影响包括荒漠化;以及包括马里、科特迪瓦和布基纳法索在内的邻国的危机。所有这些困难都可能妨碍充分实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D.主要关切领域、意见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71条规定,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代表团在发言中指出,国内法院尚未援引过《公约》,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家法院考虑其条款。
第76条和第77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就《公约》确立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交的来文。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要求的声明。
协调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国家就业管理局与移徙工人有关的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部委或其他机构,负责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时的政府间协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适当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确保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间的协调,有效执行《公约》,落实《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应当为该机构划拨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向处理移徙问题的各部委和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服务。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声明,即缔约国正在编制关于移徙不同方面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统计数据说明流入、流出和途经缔约国的移徙情况,特别是有关下列人员的情况: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缔约国拘留的移徙工人,在就业国被拘留的缔约国移徙工人,以及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或在缔约国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如有此类资料,委员会本可评价《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在缔约国得到落实。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关移徙问题的国家信息系统,以协助汇编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移徙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这一中央数据库应包括详细资料说明所有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包括过境、即将离开缔约国和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