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OL/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兰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16年9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55和56次会议(见E/C.12/2016/SR.55和56)审议了波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E/C.12/POL/6),并且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C.12/POL/

Q/6/Add.1)。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的立法、行政和体制措施,包括:

对《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及其他法律进行修正的2014年3月14日法律;

对《公共基金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进行修正的法律(2016);

2005年7月27日法律(《高等教育法》)的条款修正案;

到2020年的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现象国家方案;

(e)2014-2020年的波兰罗姆人社区融入方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适用问题

5.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内法,而且缔约国的司法机构曾提及《公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仍被视为设定了纲领性目标,而不是可直接适用的司法条款(第二条)。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实施并在法庭上可援引《公约》所有条款;

尤其在司法机构、议员、律师和执法官员,以及权利持有人中间开展工作,提高对有关落实《公约》权利义务的认识。

7.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义务性质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年)和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波兰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资源不足以使其有效履行义务(第二条)。

9. 委员会建议为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其能够充分且有效地履行任务,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确保该办公室的独立性。

不歧视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10年的《平等待遇法》并未确保全面保护免遭基于《公约》所禁止一切理由的歧视(第二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平等待遇法》,列入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使其符合《公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