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11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菲律宾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8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9次、第40次和第41次会议上(E/C.12/2008/SR.39-41)审议了菲律宾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PHL/4),并在2008年11月21日举行的第5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菲律宾总体上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了第四次定期报告,但对其延迟11年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对其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E/C.12/PHL/Q/4/Add.1)以及同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包括各政府部门的代表和《公约》所涉主题方面的专家。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参加与缔约国的对话,并欢迎该委员会主席在审议报告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所有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几项措施来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并推动男女平等,其中包括:

  (a)  1995-2025年《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

  (b)  1995年《禁止性骚扰法》(第7877号共和国法);

  (c)  2003年《禁止贩卖人口法》(第9208号共和国法);以及

  (d)  2004年《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儿童法》(第9262号共和国法)。

       6.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承认、保护和增进缔约国境内土著人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其中包括:

  (a)  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第8371号共和国法);

  (b)  2002年国家土著人民委员会通过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准则》,其中强调了土著人民参与涉及他们本身的决策的权利;以及

  (c)  第270-A号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保障土著土地和资源的生态完整性,免遭采矿作业的不利影响。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保护和增进海外菲律宾工人的权利,特别是通过了1995年《移徙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第8042号共和国法)、与目的地国缔结了双边协定,并推广海外菲律宾工人自愿社会保障方案。

       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1997年《非法占用禁令废除法》(第8368号共和国法),该法令按照委员会在其前几项结论性意见(E/C.12/1995/7, 第31段)中的建议使非法占用行为非罪行化。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法律框架和体制机制,以保护环境和改进环境和工业卫生。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1999)和《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30)。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任何阻碍切实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2.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1987年《宪法》第2节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将《公约》视为“土地法律的一部分”,但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很少援引或直接执行《公约》的规定。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国内适用《公约》的第9(1998)号一般性评论,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国内法令直接适用《公约》的规定,包括组织法官、律师和公务员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执行《公约》的各项决定。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与增进没有列入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履行其调查和监督职责提供充分的财政资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强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的效力,特别是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增进列入其职权范围,并为该委员会履行调查和监督职责调拨充分的财政资源。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采取步骤,争取通过《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宪章》。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遏制腐败现象,包括建立反腐败法院等一些反腐败机构,但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审理腐败案件,并审查其针对与腐败有关的罪行的判决政策。它还建议缔约国就严格运用反腐败法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培训,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并确保政府当局的行为在法律和实践上做到透明公开。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遏制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15.  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设立禁止政治暴力工作队以处理被迫失踪和法外枪杀的现象,但工会活动家、土著领导人和倡导实行农业改革的农民活动家以及维护其本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维护者被迫失踪和法外枪杀的事件继续发生。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在调查被迫失踪和法外枪杀案件以及在起诉这些罪行的实施者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维护其本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会活动家、土著领导人、农民活动家和人权维护者,使其免遭不管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