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挪威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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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130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10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11-1304
二.结论和/或建议131-132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25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4年4月28日至5月9日召开了第十九届会议。2008年4月28日举行的第1次会议对挪威进行了审议。挪威代表团由外交大臣博奇·布伦德任团长。工作组在2014年5月2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挪威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挪威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4年1月15日选举刚果、印度尼西亚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挪威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 19/NOR/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9/NOR/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9/NOR/3)。
4. 捷克共和国、德国、列支敦士登、墨西哥、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挪威。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代表团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要支柱。挪威充分保护人权,在国际和国内长期致力于人权事业。挪威在编写国家报告时征求了民间社会的意见。
6. 挪威王国建立在两个民族的领土之上:挪威人和萨米人,萨米人被承认为一个土著民族。挪威国内还有五个少数民族:克文族、犹太族、森林芬兰族、罗姆族和罗姆游民族。
7. 为加强和简化关于歧视问题的法律框架,政府目前正在制订一部新的和全面的平等和反歧视法案。代表团重申,挪威继续努力打击强迫婚姻和女性外阴残割做法。
8. 针对荷兰和葡萄牙提出的问题,代表团表示,政府已经决定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使之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9. 代表团表示,打击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优先要务。家庭暴力是根本不能接受的,施暴者要准备受到起诉和惩罚。打击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及早发现、帮助和保护受害者、起诉和治疗施暴者以及在警察和社会福利部门开展能力建设。
10. 关于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代表团表示,政府高度重视确保对这些儿童采取设立法律保障的快速庇护程序,并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11. 在互动对话期间,有89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下文第二章。
12. 伊拉克注意到,挪威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努力设立一个可为改进人权状况提出建议的国家人权机构。
13. 爱尔兰注意到,禁止酷刑委员会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对缺少关于使用隔离拘押的数字一事表示关切。爱尔兰还注意到,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于2012年建议将挪威人权中心从A类降格到B类。
1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若干人权问题表示关切。
15. 以色列提请注意一项关于挪威人对犹太人群体态度的调查,表明该国顽固存在着反犹主义和针对犹太人的骚扰行为。询问挪威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强化和支持打击反犹主义的工作。
16. 意大利指出,尽管挪威做出了努力,但从第一轮审议以来,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数据并未有所改善。
17. 日本注意到,移民在劳动市场上没有平等地位,移民妇女就业率低,鼓励挪威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18. 约旦赞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即将若干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列入挪威宪法。
19. 吉尔吉斯斯坦注意到,在新的打击家庭暴力行动计划中列入了打击暴力侵害儿童的一些措施。
20. 利比亚重点提出挪威为保护儿童权利和幸福而采取的一些行动。
21. 马来西亚询问政府关于设立一个新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行动计划,问是否规定了时间表推进这项工作。马来西亚鼓励挪威政府落实人权议程中列出的国家优先重点工作。
22. 马尔代夫表示,新的反歧视立法,特别是关于残疾人无障碍问题的法案将有助于确保工作场所的平等机会。但还要进一步努力促进宽容和尊重多样化。
23. 墨西哥承认挪威自第一轮审议以来在立法和体制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批准了一些国际文书,推出了反歧视法律。墨西哥鼓励挪威尽快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24. 摩尔多瓦共和国注意到挪威在落实第一轮审议建议方面取得了进展,并为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开展了国际和国内行动,但在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识别程序和标准方面仍存在挑战。
25. 黑山承认挪威政府采取了一些步骤促进人权并针对一些问题领域特别是在歧视和家庭暴力领域实施了新的机制。
26. 荷兰注意到对挪威人权中心的外部审查认为中心不符合“巴黎原则”,强调对被拘押者状况特别是警方拘留期限的关切。
27. 新西兰鼓励挪威走向《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充分落实,特别是在精神病院使用强迫性做法的问题上要符合公约规定,注意到政府准备减少在这方面使用强迫的做法。
28. 尼加拉瓜注意到,挪威的贩运人口活动女性受害者数字在上升,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普遍。它鼓励挪威继续在人权理事会中发挥领导作用,推动国家之间的对话与合作。
29. 尼日尔注意到挪威颁布了新的反歧视法律,特别是禁止基于种族、宗教和残疾进行歧视,并采取措施促进土著人、少数群体、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30. 尼日利亚邀请挪威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敦促挪威继续改进移民的条件,更具体地谴责种族歧视,加快设立完善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
31. 巴基斯坦感到鼓舞的是,挪威自第一轮审议以来为落实建议做出了努力,四年来努力采取步骤保护和促进本国的人权。
32. 巴拉圭强调挪威在尊重人权方面取得的进步,但关切指出,十年来该国发生的谋杀案中,遇害者与杀人者为配偶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到三十。
33. 菲律宾相信,挪威有很多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最佳做法可以分享,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挪威坚决倡导平等和不歧视,却没有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 挪威代表团针对有关罗姆人状况的问题,表示改善罗姆人状况是政府的一项优先要务。挪威正在支助在欧洲10国通过80个方案实现罗姆人社会包容的措施。
35. 挪威设立了拨款方案,为外国乞讨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罗姆游民不是严重仇恨犯罪的目标。
36. 针对墨西哥提出的一个问题,代表团指出,中央政府与萨米议会进行诚意磋商,以期达成一致。磋商机制保证了决策者非常了解萨米议会的意见。
37. 对于墨西哥提出的土著人如何参与决定使用土地和自然资源的问题,代表团介绍了《芬马克法》,根据该法设立了芬马克资产局管理局,这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拥有芬马克县此前为国有的全部土地。芬马克资产局理事会成员有一半由萨米议会任命。
38. 对于德国提出的关于土著人和采矿活动的问题,代表团强调说,采矿业为确保农村地区的就业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挪威法律中有若干条款保障萨米人在这方面的利益。
39. 针对荷兰提出的问题,代表团强调说,强奸是一项严重和完全不能接受的犯罪。在《刑法》中关于强奸的定义中,有一个要素是不同意。政府将努力减少强奸犯罪数字,以最佳的方式援助受害者,改进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强奸案件的处理办法。
40. 针对荷兰提出警方拘留所拘押时间过长的问题,代表团表示,规定是要求被拘押者要在逮捕后48小时内从警方拘留移交正规监狱,除非因现实考虑难以做到。
41. 对于爱尔兰和荷兰提出的使用隔离拘押的问题,代表团表示,近年来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重大改进。只有在满足严格的条件并做出严格时间限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隔离拘押。使用隔离拘押的数字显著下降,通常只用于最严重的案件,持续时间也很短。关于执行刑期中的隔离拘押问题,代表团介绍了为确保进一步限制使用隔离拘押做法而采取的措施。
42. 对于吉尔吉斯斯坦和墨西哥就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受教育事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代表团表示,在挪威,全体儿童不论背景如何,都拥有同样的上小学和中学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43. 对于联合王国提出的紧急庇护所和社会住房标准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有子女家庭的庇护所和住房,代表团表示,挪威各市政府都有义务为自己不能找到住处的人寻找临时住所,住所标准要充分满足有关人员的需要。
44. 对于墨西哥提出的出口武器弹药的问题,代表团称,挪威长期以来奉行严格的武器出口政策。挪威不允许向存在战争、内战或战争威胁的地区出售武器或弹药。
45. 针对西班牙所提问题,代表团表示,《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是政府处理人权和商业问题的一个基石。
46. 对于以色列提出的打击反犹主义的问题,挪威强调说,知识是一项关键因素,并介绍了为在学校防止反犹主义而采取的措施。
47. 对于马来西亚、巴拉圭、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和东帝汶等国提出的关于男女薪酬差距的问题,代表团表示,差距已经有所缩小,但妇女平均每小时薪酬仍然比男子低12.7%,主要是由于劳动市场上存在男女差距。政府希望进一步缩小男女薪酬差距。
48. 对于意大利和新西兰的建议,代表团强调说,政府将不断努力减少在精神病院使用强制性做法。法律对强制做法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能作为最终的手段,用以照料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病人。
49. 对于请挪威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代表团表示,挪威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权利的全部核心公约,这些都适用于在挪威的外籍居民。但是,挪威决定不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0. 代表团注意到,有些国家建议挪威应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挪威政府正在全面审查法律影响,然后会作出决定。已经委托开展了两起法律研究,并分发研究报告供普遍审查,这些问题仍在审议之中。
51. 挪威正在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2. 对于墨西哥和其它一些国家提出的关于仇恨犯罪的问题,代表团强调此类犯罪为重罪,并重申,法院将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视为加重处罚因素。2013年,挪威修订了《刑法》,将公开发表某些类别言论的刑事责任扩大到互联网领域。
53. 波兰注意到挪威为落实第一轮审议的建议所做努力,但同时指出,尽管挪威在人权领域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某些挑战依然存在。
54. 葡萄牙注意到,在挪威的高中,移民学生的辍学率相对较高。波兰请挪威提供进一步信息,介绍政府目前开展的重建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
55. 俄罗斯联邦提请注意关于信仰自由的问题。俄指出,当儿童被从父母身边带走安置到新家庭中时,有些情况下对儿童自身的文化、语言和宗教重视不够。此外,有报告称被领养儿童遭受到暴力。
56. 卢旺达注意到挪威自第一轮审议以来为兑现人权承诺而作出的努力,包括改进男女平等,增加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打击强迫婚姻、女性外阴残割和家庭暴力问题。卢旺达赞扬挪威通过起诉和引渡处理种族灭绝案件。
57. 沙特阿拉伯对挪威始终存在针对特定族裔群体和少数民族特别是穆斯林的家庭暴力、强奸和仇恨犯罪案件表示关切。该国敦促挪威政府大力采取行动打击仇恨犯罪,促进全体公民之间的平等。
58. 塞尔维亚承认挪威在加强人权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塞尔维亚鼓励挪威进一步努力,在国家融合政策下解决弱势群体受歧视问题。
59. 塞拉利昂赞扬挪威在海外提供慷慨的发展援助。它强调指出,必须制订促进宽容和多样化的战略,加强确保妇女和少数群体更加平等的措施。塞拉利昂对有关针对少数群体、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报告感到关切。
60. 斯洛文尼亚承认,在当前动荡的世界中,挪威在捍卫民主、保障法治、重点解决全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人权挑战方面树立了一个榜样。
61. 南非表示感谢挪威对非洲的项目坚持和一贯地提供捐助。南非注意到挪威自第一轮审议以来作出的努力,鼓励挪威继续努力在本国促进、保护和落实人权。
62. 西班牙注意到,挪威政府决定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正在采取措施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
63. 古巴表示关注罗姆游民、土著人和移民社区始终是歧视、煽动仇恨以及仇外、反犹和仇恨伊斯兰教言论的目标。
64. 巴勒斯坦国注意到,挪威已经采取措施,查明社会各个领域中存在歧视的性质、范围和原因。
65. 苏丹询问挪威在实施《促进平等和防止种族歧视行动计划》中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教益。
66. 瑞士对警方拘留所和审前关押期间的拘留期限和隔离拘押期限表示关注。瑞士也对精神医疗中心任意剥夺自由和任意采取限制措施的指控表示关切。
67. 泰国感兴趣地注意到,挪威设立了儿童之家,为遭受剥削和虐待的儿童提供援助。
68.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援引条约机构对于男女不平等以及社会要人中缺乏具有少数群体背景的妇女代表表达的关切。该国询问政府咨询机构KOMpakt的工作成就,并请挪威详细介绍2013年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白皮书。
69. 东帝汶指出,在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土著人受教育权等领域还需要加以改进。
70. 多哥表示关注移民人口受到歧视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市场、住房、教育和保健方面。
71. 突尼斯鼓励挪威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加快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72. 土耳其注意到,挪威仇恨伊斯兰教、反犹及出于种族动机的仇恨犯罪有所增加。
73. 土库曼斯坦表示关注对移民的仇外看法有所上升的报告。该国遗憾地注意到,贩运人口特别是女童仍然是一个问题,并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数字仍在稳步上升的报告。
74. 乌克兰注意到挪威设立了一个跨部委的协调小组,加强落实挪威接受的各项建议,并改进对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工作。
75. 联合王国促请挪威加紧努力,确保应急庇护所和社会福利住房达到适足的标准,特别是对有子女的家庭,并加强防止歧视移民罗姆人的战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76. 美利坚合众国感到关切的是,预防性措施并未减少家庭暴力和强奸的发生,对无罪开释、从轻处罚的比例较高感到关切,并关注强奸的法律定义,因定义中有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要求。美国也关注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特别是其中未成年人的待遇问题。
77. 乌拉圭鼓励挪威完成《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78. 乌兹别克斯坦注意到对于移民遭受歧视的关切,特别是在劳动市场、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关注种族仇恨和不宽容的言论,特别是针对萨米人的这种言论,并关注暴力侵害妇女和贩运人口比例较高的问题。
79.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表示关注挪威长期存在出于偏见的犯罪以及煽动对特定少数群体如罗姆人仇恨的问题。
80. 越南指出,挪威通过加强法律框架,更好地保证男女平等,并改进了土著人和少数群体的生活水平。挪威参加了人权领域的教育、培训和国际合作,并致力于保护弱势群体。
81. 阿尔巴尼亚称,挪威公民享有最高标准的民主和自由。挪威发展了在男女平等、残疾人权利和少数群体权利方面的人权标准。
82. 针对列支敦士登和西班牙提出的有关庇护和移民的问题以及美国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挪威代表团表示,本国政府将继续履行在移民和庇护政策领域的国际义务。
83. 挪威政府始终认为,庇护制度是为真正需要保护的人提供保护的一个主要工具,不应被滥用。挪威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在对每份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后给予庇护身份。
84. 对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尼加拉瓜提出的贩运人口方面的问题,代表团介绍了2010年行动计划,包括打击各种形式贩运人口活动的措施、提供安全住房的步骤以及对受害者适当的跟踪工作,并介绍了《移民法》关于加强保护受害者的条款。挪威正在评估设立一个国家转送机制的问题,以更好地识别和援助贩运活动受害者。
85. 针对印度、俄罗斯联邦和土耳其提出的问题,代表团称,《儿童福利法》的目的是保护儿童。只有在儿童处境很严重且不能通过采取自愿措施加以缓解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照料令的规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应当与亲生父母一起生活。只有当对儿童的照料严重缺失或当儿童遭受虐待时才可以颁发照料令。
86. 针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墨西哥、尼日利亚、波兰和苏丹等国提出的关于族裔歧视的问题,挪威请这些国家参阅“促进平等和防止族裔歧视行动计划”。
87. 阿尔及利亚鼓励 挪威加快建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88. 安哥拉注意到挪威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步,不仅限于男女平等问题,同时提请注意,挪威仍然存在移民融合的问题,移民失业水平最高。
89. 阿根廷注意到,挪威已经表示将优先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在消除歧视方面具有同样的关切和承诺。
90. 亚美尼亚赞赏挪威为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幸存者提供的帮助,赞赏挪威奉行移民和少数群体融合政策,致力于消除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91. 澳大利亚指出,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着重指出,挪威一贯促进人权和民主原则。挪威在2014年1月实施了四部新的反歧视法律,涵盖性取向、男女平等、少数族裔和残疾人等领域。
92. 奥地利承认,挪威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标准,为国际人权保护体系作出了贡献,并致力于推进全球人权事业。
93. 阿塞拜疆强调以下关切,即移民、具有移民背景的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获取公共服务、保健服务和就业方面受到歧视,有少数群体和其它弱势群体受到虐待和仇恨言论的指控。
94. 巴林 表示关注少数群体和土著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遭受歧视的报告。巴林也关注挪威始终存在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外和宗教仇恨的问题。
95. 孟加拉国指出,挪威尚未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挪威还需要进一步重视防止歧视移民的问题。
96. 白俄罗斯表示关注移民融合和就业问题以及罗姆人遭遇的问题,特别是在教育体系中的问题。白俄罗斯关注包括政党在内的一些方面煽动仇恨和其它形式不宽容的报告。
97. 贝宁注意到,针对2009年的建议,挪威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98. 博茨瓦纳注意到,挪威为解决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受歧视问题作出了努力,同时鼓励挪威进一步防止暴力。博还指出,在性别问题主流化和打击儿童和青年人滥用药物方面仍然存在挑战。
99. 巴西提到挪威为鼓励男女平等、宗教宽容和外国居民获得社会保障而推出的一些政策。巴西表示,挪威应当紧急关注儿童的最佳利益,特别是在所有移民的问题上,并应关注移民的处境。
100. 加拿大询问挪威自2009年以来在收集种族歧视表现和少数群体状况数据方面取得了哪些进步,以便查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模式。
101. 智利指出,挪威通过近期对宪法的修订,人权得到了加强,因而该国有能力重启努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促进机会平等,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行为。
102. 中国注意到挪威在保护儿童权利、打击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活动方面取得的进步。但是,挪威仍然存在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罗姆人和移民受到歧视,萨米语言和文化不能得到保障。
103. 刚果共和国指出,挪威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打击歧视妇女、少数群体、土著人和外国人后裔的问题。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做法也让人关切。
104. 哥斯达黎加注意到,挪威批准了几部国际人权文书,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打击歧视少数群体问题,并承诺改进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状况。
105. 科特迪瓦注意到,挪威开展了人权方面的机构和法律改革,包括男女平等和残疾人、少数民族、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等领域。
106. 斯里兰卡注意到,挪威在儿童权利领域取得了进展,但同时指出,在挪威,男女平等仍然是一项挑战;高等教育方案存在性别鸿沟,妇女工资低于男子。该国承认挪威正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移民失业率高的问题。
107. 捷克共和国注意到挪威正在努力改进罗姆人受教育途径。减少逃学问题要求解决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也需要包括父母在内的全体相关方的充分合作。
108. 丹麦指出,坚持监测和报告挪威的人权状况是追踪工作成果的关键。丹麦欢迎有关《北欧萨米人公约》草案的工作,这将推进各国的萨米人权利。
109. 厄瓜多尔关注少数族裔状况,特别是罗姆人状况,对大量关于移民受到警方和国家其他工作人员虐待的指控也感到关切。
110. 埃及敦促挪威解决有关移民待遇的关切,调查有关执法官员依种族划线、驱逐寻求庇护者以及孤身未成年人从庇护中心失踪等指控。
111. 爱沙尼亚称,挪威采取了积极步骤,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并保护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
112. 芬兰询问挪威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更多的移民妇女找到工作。荷兰注意到有儿童从接收中心失踪的现象,问挪威如何努力保护寻求庇护的儿童不被贩卖。
113. 法国问挪威如何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儿童问题作为一项优先要务,如何确保全国患病儿童都能平等地获得医疗服务。
114. 加蓬承认挪威致力于人权并批准了人权文书。挪威努力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特别是努力解决男女薪酬差距问题。加蓬询问挪威通过平等和反歧视行动计划取得了哪些成果。
115. 德国赞赏挪威按照前一轮所提建议做出的努力,承认挪威在国内和国际人权事业中有非常良好的记录。
116. 加纳注意到挪威致力于捍卫人权,但对某些少数群体成为仇恨犯罪和种族主义的目标表示关切。挪威应加紧努力解决男女薪酬差距问题。
117. 希腊表示关切挪威始终存在仇恨言论的问题,这一点也为人权事务委员会所指出。希腊询问挪威采取哪些行动打击仇恨言论。希腊还表示关注挪威国家人权机构被降格的问题。
118. 危地马拉注意到挪威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步,但也关注有报告称该国移民人口中一半以上在获得就业、住房、教育和保健方面受到歧视。
119. 洪都拉斯承认挪威通过提供语言培训而努力改善移民的就业机会。它进一步指出该国为打击暴力和强奸所做的努力。
120. 匈牙利认为挪威修订宪法是一个积极的步骤,但请挪威澄清关于将挪威教会认定为国教的说法。年龄在15到18岁之间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受到歧视。
121. 冰岛注意到挪威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打击家庭暴力以及针对儿童和青年的暴力和性虐待。冰岛询问挪威是否准备加强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援助。
122. 印度注意到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公共服务和就业方面遭遇歧视。强奸事件报告很多,其中受害者中有一半年龄在18岁以下。挪威也始终存在暴力和仇恨犯罪问题。
123. 印度尼西亚指出,挪威坚决致力于人权事业。该国请挪威确保保护所有违法的未成年人,同时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
124. 罗马尼亚强调指出挪威自上一轮审议以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撰写了全面的中期报告。罗马尼亚请挪威提供更多有关该国人权教育的信息。
125. 针对丹麦的一个评论,挪威代表团称,挪威、瑞典和芬兰已于2011年开始谈判一部《北欧萨米公约》。目标是在2016年结束谈判。
126. 代表团在回应其它问题时介绍了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地方当局有义务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协调一致的援助以及近期修改《刑法》加重在亲密关系中虐待行为的处罚等情况。
127. 对于利比亚和泰国提出的调查对儿童犯罪的问题,代表团介绍了关于儿童司法审查的信息,它由受过专门培训的警察在特殊的儿童之家进行,还介绍了为缩短审查等待时间而采取的措施。
128. 对于巴西提出的关于移民案件的问题,代表团强调儿童最佳利益的重要性,这始终是首要考虑因素。对于奥地利提出的问题,代表团介绍了关于孤身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的挑战和两难问题。
129. 对于安哥拉和亚美尼亚提出的有关移民融合的问题,挪威表示,参加工作和良好的挪威语言技能是融入挪威社会的关键。政府将改进提供语言培训工作,确保“欢迎方案”更适合于每个个人。
130. 最后,挪威感谢全体代表团对审议的参与。
二.结论和/或建议**
131. 挪威将审查下述建议,并将适时作出回应,但不会晚于2014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会议:
131.1 批准尚未加入的公约,加快将已加入公约的条款吸收进国内法律秩序(尼日尔);
131.2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意大利);
131.3 及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日本);
131.4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国);
131.5 《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巴拉圭);
131.6 签署然后批准《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厄瓜多尔);
131.7 批准《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斯里兰卡);
131.8 加入《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塞拜疆);
131.9 撤销对《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和第14条所作声明(巴基斯坦);
131.10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131.11 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作为加强委员会职能并提高这些权利的保护和信誉的一个重要途径(西班牙);
131.12 按照以前的建议,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31.13 签署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31.14 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31.15 认真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经社文公约 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塞拉利昂);
131.16 按照南非以前的建议,考虑撤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作出的保留(南非);
131.17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承认委员会的职权(乌拉圭);
131.18 继续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阿尔巴尼亚);
131.19 继续努力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
131.20 加快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刚果);
131.21 审查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文公约一些条款所做保留,争取予以撤销(奥地利);
131.22 批准挪威于2007年10月25日签署的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法国);
131.23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德国);
131.24 考虑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两份文书都涉及个人申诉程序(加纳);
131.25 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宪法和其它相关立法(约旦);
131.26 修订《反歧视法》,确保禁止一切理由的歧视(约旦);
131.27 修订反歧视法律,从而禁止一切理由的歧视(突尼斯);
131.28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将平等原则写入法律,确保保护人们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巴基斯坦);
131.29 依照国际法加强国内立法,防止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马尔代夫);
131.30 颁布具体法律,实施综合措施防止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波兰);
131.31 颁布特定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立法,实施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婚内强奸行为的总体措施,确保依罪行严重程度起诉和惩罚犯罪者(洪都拉斯);
131.32 依照《禁止酷刑公约》加强防止酷刑的国内立法(马尔代夫);
131.33 审查法律,确保充分的信仰、良心和宗教自由(俄罗斯联邦);
131.34 修订收养儿童领域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俄罗斯联邦);
131.35 强化关于强奸的法律定义,以缺少同意而不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为依据,确保法律更好地保护幸存者(美利坚合众国);
131.36 继续采取步骤,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妇女、少数族裔及残疾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实施2014年1月生效的四部新的反歧视法律(澳大利亚);
131.37 使国家选举法符合国际标准和承诺,允许公民在涉及行使选择地方政府和国民议会权的事项中及时向法庭提出上诉(白俄罗斯);
131.38 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将《禁止酷刑公约》纳入国内法律(埃及);
131.39 修订刑法,解决媒体和竞选中的仇恨言论及煽动暴力和歧视问题(埃及);
131.40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侵略罪的坎帕拉修订案》(爱沙尼亚);
131.41 颁布法律,将通过各种媒体形式(视觉、音频和印刷)展现先知和宗教的行为入罪,颁布法律确定强奸罪的法律处罚并予以实施(沙特阿拉伯);
131.42 颁布法律确保男女工资平等,减少家庭暴力,并落实法律规定(沙特阿拉伯);
131.43 加快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使之依照“巴黎原则”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实体,参与监测和促进人权,并颁布法律禁止任何形式针对土著人、罗姆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歧视,主要是在教育、卫生和就业等领域(沙特阿拉伯);
131.44 设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爱尔兰);
131.45 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塞拉利昂);
131.46 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匈牙利);
131.47 依照“巴黎原则”创建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48 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埃及);
131.49 加紧工作,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加纳);
131.50 依照联合国“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南非);
131.51 依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新的充分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加拿大);
131.52 依照“巴黎原则”重建一个充分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丹麦);
131.53 努力重建具有“A”类地位的挪威人权中心,保障其充分的独立性(智利);
131.54 尽快设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使之充分符合“巴黎原则”(澳大利亚);
131.55 在国家层面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机构充分符合“巴黎原则”,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充分履行职能(乌拉圭);
131.56 考虑是否有可能加紧设立新的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乌克兰);
131.57 加快努力,依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切实发挥作用(马来西亚);
131.58 组建新的国家人权机构,使之能够有效和独立运作,充分符合“巴黎原则”(荷兰);
131.59 重建国家人权机构,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关键性作用并明确独立的机构,具有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和充足的能力资源,以加强国内人权的落实(希腊);
131.60 新的国家人权机构要独立,并拥有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和强大的能力和资源,以便在全国切实实现人权(西班牙);
131.61 完成在“巴黎原则”基础上设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尼日尔);
131.62 作为优先事项,加快设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按照“巴黎原则”赋予其任务授权(泰国);
131.63 设立具有“A”级地位的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危地马拉);
131.64 继续努力考虑建议一个以“巴黎原则”为指导的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印度尼西亚);
131.65 继续努力确保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拥有充足的资源推动工作(黑山);
131.66 为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提供额外资源,以打击针对罗姆移民的歧视和仇恨犯罪(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1.67 在与其它国家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活动时,本着真正对话的精神,使有关努力和援助符合该国的优先重点、政策和国家计划,对此要给予充分和必要的考虑(苏丹);
131.68 制订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全面的需求评估及各级人权教育方案(土库曼斯坦);
131.69 通过一份新的行动计划,促进平等,防止种族歧视,并 防止和打击对有移民背景者的歧视(洪都拉斯);
131.70 依照平等政策,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的主流化(博茨瓦纳);
131.71 依照在国际人权法律下承担的义务,为作为社会的天然和基本单位的家庭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支持(埃及);
131.72 继续有关打击性别成见和歧视性态度的努力,继续努力推动男女平等(乌克兰);
131.73 采取有效行动,遏制媒体对妇女的泛性化现象(孟加拉国);
131.74 继续促进国内性别平等,并与他国分享经验(古巴);
131.75 确保在办公室和学校中尊重性别平等(东帝汶);
131.76 加紧努力,防止对族裔群体的歧视,打击歧视有移民背景者的现象(希腊);
131.77 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移民现象(危地马拉);
131.78 制订战略,切实打击公开表达种族不宽容的行为(俄罗斯联邦);
131.79 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社会中任何有关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和不宽容的表示,包括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
131.80 针对种族主义和仇外采取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措施,建立相应机制进行监测和确保问责(中国);
131.81 继续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仇恨伊斯兰教现象(阿尔及利亚);
131.82 更加有效和坚决地反对偏见,如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其它相关的不容忍形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83 继续努力防止和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土库曼斯坦);
131.84 继续并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对族裔群体及有移民背景人员的一切形式的事实上歧视(加拿大);
131.85 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打击歧视和其它形式的不容忍现象,包括提倡宽容和多样化,起诉相关不法分子(古巴);
131.86 采取进一步措施打击种族主义表现,特别是针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土耳其);
131.87 坚持走促进平等和不歧视的建设性道路(巴勒斯坦国);
131.88 制订并实施战略,有效打击针对族裔少数群体、土著人民和移民的歧视(越南);
131.89 采取严格的法律和实际措施,停止和打击对有移民背景人员特别是穆斯林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90 采取具体措施,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歧视有移民背景人员的做法(卢旺达);
131.91 继续并进一步努力防止和打击有移民背景人员遇到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劳动市场、住房部门以及教育和医疗方面(奥地利);
131.92 继续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有移民背景人员在劳动市场上受到的歧视(芬兰);
131.93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族裔少数群体在教育、卫生、就业、住房和其它领域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中国);
131.94 坚持现有举措,减少针对移民和族裔少数群体的歧视(阿根廷);
131.95 加紧努力防止针对族裔少数群体的歧视,促进平等,防止和打击对有移民背景者的歧视(波兰);
131.96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罗姆人和罗姆/泰特少数民族的处境,确保坚决反对在提供服务时对这些人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作出适当的处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97 解决有关针对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的歧视问题,制订一个综合性战略,打击仇恨言论,包括采取措施有效调查和起诉这类犯罪(巴基斯坦);
131.98 采取具体措施在社会中倡导宽容和多样化,培训执法官员发现和起诉互联网上和互联网外的仇恨言论(印度);
131.99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移民、有移民背景人员、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获得公共服务、住房、劳动市场和健康方面受到歧视问题,这也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关切,并加紧努力,包括制订一份新的行动计划,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平等(阿塞拜疆);
131.100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挪威针对移民的歧视和负面态度(孟加拉国);
131.101 制订一份全面的战略,优先防止、禁止和打击仇恨言论,包括采取措施切实调查和起诉相关犯罪行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02 提高社会意识,提倡宽容和多样化,培训执法官员发现和起诉仇恨言论(以色列);
131.103 加紧努力促进社会中的宽容和多样化,培训执法人员发现和起诉仇恨言论肇事者(巴林);
131.104 加紧努力打击仇恨言论,并为执法官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希腊);
131.105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打击乃至消除挪威国内对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和言论,强调预防和后续工作(科特迪瓦);
131.106 提高社会意识,促进宽容和多样化,确保暴力行为、歧视和仇恨言论受到系统调查,犯罪嫌疑分子受到起诉(阿塞拜疆);
131.107 制订有效措施,打击煽动仇恨行为,特别是制订措施切实调查和起诉不宽容的这些表现(白俄罗斯);
131.108 继续努力打击仇恨犯罪及对犯罪分子的美化(亚美尼亚);
131.109 改进关于仇恨犯罪和案件的数据收集工作,努力找出未举报案件背后的原因,鼓励受害者举报,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土耳其);
131.110 进一步支持现有收集和提取种族主义和歧视现象分类数据的举措(巴西);
131.111 采取措施,结束移民或有移民背景者以及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受到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取公共服务、住房、就业和卫生服务领域(突尼斯);
131.112 鉴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表达的关切,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得公共服务、住房、卫生和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印度);
131.113 加紧努力打击仇恨犯罪和家庭暴力(苏丹);
131.114 打击对少数群体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歧视(约旦);
131.115 打击少数群体儿童、土著人和残疾儿童受到的歧视(巴林);
131.116 确保移民儿童、罗姆人和土著人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调查少数族裔儿童在学校受欺凌的指控,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免受偏见、暴力和丑化(乌兹别克斯坦);
131.117 进一步努力打击包括公共和私营在内的所有部门的种族定性做法(多哥);
131.118 进一步努力解决族裔和种族定性做法,特别是在警察、海关和移民官员开展的盘查行动中(马来西亚);
131.119 继续努力创建一个国家防止酷刑机制(危地马拉);
131.120 进一步努力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援助,如获得教育、职业培训和进入劳动市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21 继续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在有关国际框架下开展合作(罗马尼亚);
131.122 建立一个正规化的国家转送机制,规定各个机构在识别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方面的作用和程序(摩尔多瓦共和国);
131.123 进一步努力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援助,使刑法有关贩运人口活动的规定符合《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和打击贩运人口行动专家组的建议(白俄罗斯);
131.124 强化防止贩运未成年人的努力,为移民当局分配充足资源,调查全部未成年人失踪案件(土库曼斯坦);
131.125 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贩运人口活动妇女受害者人数增加以及广泛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提出的建议(尼加拉瓜);
131.126 在区域内加强与区域和跨区域伙伴的接触,以培养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能力(菲律宾);
131.127 调查和处罚少数群体和其它弱势群体遭受虐待、骚扰以及成为煽动暴力和仇恨目标的事件(墨西哥);
131.128 继续实施适当的政策和方案,打击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问题,确保受害者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巴勒斯坦国);
131.129 强化落实儿童权利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各项措施(阿尔及利亚);
131.130 进一步努力打击和防止家庭暴力,包括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性侵害(阿塞拜疆);
131.131 继续推动更加重视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黑山);
131.132 打击家庭暴力应当继续作为政府的一项优先要务(巴拉圭);
131.133 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和其它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和虐待妇女儿童行为(越南);
131.134 依照挪威业已作出的承诺,进一步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强奸、暴力伤害和性侵儿童的行为(尼日尔);
131.135 采取切实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印度);
131.136 强化调查和起诉家庭暴力案件的措施,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特别是社会复原(斯里兰卡);
131.137 深化实施国家预防基于性别暴力的战略(菲律宾);
131.138 继续强化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这一痼疾而采取的措施,增强实效,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西班牙);
131.139 改善改造机构和寻求庇护者临时拘押中心的拘押条件(俄罗斯联邦);
131.140 保证汇编关于使用隔离拘押做法的详细统计数字(爱尔兰);
131.141 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在每起警方拘留案件中对隔离监禁的必要性进行适当的评估,保证更严格地执行对使用这种短期治安手段规定的48小时时效限制(意大利);
131.142 提供必要条件,以便将警方拘留时间限制在挪威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荷兰);
131.143 缩短警方拘留和审前拘押期限,特别是对于隔离拘押的情况(瑞士);
131.144 减少使用预防性拘押和与外界隔绝拘押的做法(法国);
131.145 审查对青少年的预防性拘押制度,按照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采取替代措施(乌兹别克斯坦);
131.146 修订拘押制度,减少对儿童使用治安拘留,确保对儿童的治安拘留只作为手段使用,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期限(加拿大);
131.147 实施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预防、复原和社会融合政策和方案(哥斯达黎加);
131.148 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犯罪证人得到保护,遵守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利比亚);
131.149 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在对少年的审前拘押和少年犯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方面(奥地利);
131.150 继续努力保护所有违法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包括尽可能将恢复性司法原则纳入少年司法体系(印度尼西亚);
131.151 便利性暴力受害者诉诸司法,特别是缩短受害者等候听审的时间,改进对此类受害者的照料(法国);
131.152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东帝汶);
131.153 继续努力确保男女同工同酬(贝宁);
131.154 解决工资差距问题,进一步加强保证男女同工同酬的措施(马来西亚);
131.155 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因性别不平等导致的男女工资差距,以确保男女同工同酬(卢旺达);
131.156 加强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参与劳动市场而不受性别歧视,包括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斯里兰卡);
131.157 采取多重政策,扩大有移民背景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并采取多重政策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巴拉圭);
131.158 考虑改善儿童之家的服务,包括为所有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庇护,加强对从事儿童工作和保护儿童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加快处理案件,遵守14天的法定期限规定(泰国);
131.159 依照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审查关于由儿童服务处将儿童带离父母身边的做法,在儿童离开家庭后,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儿童与其文化、种族和宗教的特殊纽带(土耳其);
131.160 确保紧急庇护所和社会福利房达到适足的标准,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1.161 儿童之家的服务要面向全体18岁以下儿童,强化对受害儿童的法律正当程序,确保在14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其面谈(冰岛);
131.162 制订和实施一个更加有效的解决儿童贫困问题的战略(吉尔吉斯斯坦);
131.163 通过发展援助继续努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贫困问题(孟加拉国);
131.164 作出进一步努力,保障对有智力障碍或精神问题人员的任何医学治疗要充分尊重病人作为人的尊严(意大利);
131.165 采取进一步的具体步骤,减少治疗和关押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者时使用强迫的做法,包括改进对精神医疗机构的监督,开发在强制干预之外的其它自愿性措施(新西兰);
131.166 确保精神病院只在必要时才使用强制措施,而且要适度(瑞士);
131.167 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强迫治疗和关押标准不实行歧视,注重安全,取消任何提到残疾或“严重精神混乱”的标准(新西兰);
131.168 进一步改进对卫生工作者有关跨文化主义的培训(葡萄牙);
131.169 切实执行新的保健服务和医疗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内全体人员均有权获得急救服务并由专门医疗机构予以检查(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70 加倍努力,减少毒品和其它精神药物滥用问题,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和青年中的滥用问题(哥斯达黎加);
131.171 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努力减少药物滥用问题(博茨瓦纳);
131.172 确保罗姆儿童的受教育权,深化为消除罗姆和罗姆/泰特族儿童在教育体系中遇到的困难所采取的措施;找到适合罗姆人特殊生活方式的解决办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73 采取额外措施,确保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权,消除他们在受教育方面受到的歧视(吉尔吉斯斯坦);
131.174 保证全体儿童获得小学和中学教育,包括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者(墨西哥);
131.175 采取额外措施,确保具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充分享有受教育权(葡萄牙);
131.176 坚持不懈地确保土著人享有受教育权(东帝汶);
131.177 继续努力分配充足的教育资源,支持挪威土著人的受教育权(贝宁);
131.178 采取适当措施,切实支持少数发放的文化,特别是保持他们的语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79 在保护残疾人的总体政策中特别强调保护残疾儿童,他们更容易受到歧视(西班牙);
131.180 继续加强有关保障族裔少数群体人权的规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31.181 采取措施,提倡和便利使用土著人语言(墨西哥);
131.182 强化有关措施,保护挪威土著人,保障他们充分接触和使用自然资源(科特迪瓦);
131.183 在2016年以前通过和批准《北欧萨米公约》(丹麦);
131.184 进一步采取步骤,保持和促进萨米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如饲养驯鹿和打渔(斯洛文尼亚);
131.185 坚持与国家在北方加大采矿力度所影响的土著人民进行对话,达成为双方接受的协议(德国);
131.186 确保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企业的活动不会对土著人和其它族裔群体享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南非);
131.187 加强保护和促进萨米人的权利,包括教授其语言,保存其文化和传统(乌兹别克斯坦);
131.188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萨米人的语言权利和文化(中国);
131.189 强化促进和保护少数群体如罗姆人和其它弱势群体人权的措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90 继续奉行适当有效的政策,进一步改进罗姆人受教育途径,并考虑按照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议采取额外措施(捷克共和国);
131.191 重新制订2009年开始的改善罗姆人生活条件的行动计划,确保计划涵盖消除文盲并为罗姆儿童提供包容性和优质教育等基本内容(厄瓜多尔);
131.192 进一步发展关于移民和少数民族的社会融合政策(亚美尼亚);
131.193 审查现有立法和方案,以加强对全体移民的社会保护,减少仇外现象,改善对移民的公众态度(菲律宾);
131.194 以尊重全体移民的人权为基础,强化移民政策(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95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移民自身的权利意识,特别是有关保健服务的权利(葡萄牙);
131.196 重新评估自愿回国做法和庇护程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些做法和程序,保障难民获得法律规定的充分保护(美利坚合众国);
131.197 依照按照在《儿童权利公约》下承担的人权义务,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融入庇护和移民程序的各个阶段,确保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得到特别保护(奥地利);
131.198 继续和进一步努力,确保在实施关于移民权利的公共政策时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巴西);
131.199 在有关移民的所有事项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智利);
131.200 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从接收中心失踪,确认存在被贩运风险的儿童并加以保护(芬兰);
131.201 继续对庇护中心安置的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问题给予高度优先,提供保护以免这些儿童失踪,包括提供必要的资源,加强措施以迅速识别,加大现有工作力度(德国);
131.202 规定全体18岁以下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由儿童福利处负责(匈牙利);
131.203 考虑采取进一步战略,基于人道主义解决无证寻求庇护者的处境以及将外国人送回存在内战或普遍暴力的国家的问题(塞拉利昂)。
132.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 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Engl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Norway was headed by Mr. Børge Brend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Mr. Steffen Kongstad,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Norway;
•Mr. Petter Wille, Ambassado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rway;
•Ms. Kristin Ryan,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Ministry of Local Government and Modernisation, Norway;
•Ms. Thea Bull Skarstein,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Ministry of Children, Equality and Social Inclusion, Norway;
•Ms. Harriet E. Berg, Minist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Norway;
•Ms. Helle Aase Falkenberg, Legal Adviser,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 Norway;
•Ms. Monica Furnes, Senior Adviso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rway;
•Ms. Trine Heimerback,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rway;
•Ms. Anne-Li Norderhaug Ferguson,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 Norway;
•Mr. Jan Austad,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 Norway;
•Ms. Anne Kari Braathen,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Public Security, Norway;
•Mr. Sjur Øverbø Andersen, Senior Advis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Care Services, Norway;
•Ms. Astrid Sehl, Advise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rway;
•Ms. Hanne Krogenæs, Adviser, Ministry of Children, Equality and Social Inclusion, Norway;
•Ms. Mali Gulbrandsen Asmyhr, Adviser, Ministry of Children, Equality and Social Inclusion, Norway;
•Mr. Erling Hoem,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Norway;
•Ms. Gita Simonsen, Trainee, Permanent Mission of Norway; and
•Ms. Elin Geitle, Intern, Permanent Mission of Nor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