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A/HRC/14/6

 

 

Distr.: General

24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冈比亚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  …………….......................................................................   1-4  3

  一.  审议情况纪要...............................................................................   5-96 3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 5-22........................................................................... 3

B.  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 23-96........................................................................... 5

  二.  结论和/或建议..............................................................................   97-101........................................................................... 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   22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0年2月8日至19日召开了第七届会议。2010年2月10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对冈比亚进行了审议。冈比亚代表团由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Marie Saine-Firdaus任团长。工作组在2010年2月12日举行的第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冈比亚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冈比亚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9年9月7日选出喀麦隆、约旦和乌克兰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冈比亚的审议工作:

(a)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7/ GMB/1);

(b)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7/GMB/2);

(c)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7/GMB/3)。

4.  阿根廷、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匈牙利、拉脱维亚、挪威、瑞典、荷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清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冈比亚。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  审议情况纪要

  A.  受审议国的陈述

5.  在编写国家报告时,设立了基础广泛的国家工作组,由处理人权问题的所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组成。此外,报告草稿在提交工作组前经内阁讨论和批准。这一广泛的磋商进程还用于审议的后续工作。

6.  1997年《宪法》有专门一章,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冈比亚历史上第一次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给予保障。它还规定了权力分立、法治和司法独立。在这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司法部门的首长是首席大法官,由总统经与司法委员会协商后任命。法官也由总统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只服从《宪法》和冈比亚其他法律。此外,任期安全得到保障,因为总统只能在与司法委员会协商后,方可解除法官职务。

7.  生命权不得有任何减损,即使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得到保障。死刑作为一种非常惩罚措施,只针对最严重罪行而设,其适用仅限于造成死亡的谋杀罪和叛国罪。此外,冈比亚法律规定了程序性保障,包括由独立法庭公平审理的权利、推定无罪、辩护权和经更高一级法院复审的权利,在判处和执行死刑前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此外,《宪法》保障了寻求总统赦免或减刑的权利。自1995年重新采用死刑以来,许多受控者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无一例执行。所有这些人都在服无期徒刑。

8.  免遭酷刑和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其他待遇受到《宪法》保护。这一规定即使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是不可减损的。然而,在目前的立法中尚没有一项专门的酷刑罪名。此类违法行为的肇事人是根据刑法中威胁性暴力、共同攻击和造成人身伤害的攻击等罪名来起诉。此外,受害人可请求高等法院判处赔偿。同样,《宪法》规定了保护个人免遭非法逮捕和拘留,此类逮捕和拘留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下令纠正和赔偿。

9.  冈比亚《宪法》还保障每一个人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的权利,其中包括新闻和其他媒体自由”。然而,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这些权利的行使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服从冈比亚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礼仪和道德而制定的其他法律。

10.  2009年通过了《新闻法》,以促进新闻和通讯部门的改革、发展和管理,显示政府致力于创造有利环境,保障媒体的自由运作和《宪法》规定的信息自由流通。

11.  因此,新闻从业者受到《宪法》保护,但有合理限制。过去15年来,私营出版社、无线电台和电子媒体的增长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大多数从业者没有受过媒体报道方面的基本训练,因此难以负责任地履行其职责。

12.  在Ebrima Manneh酋长一案中,政府调查了他的下落,但没有结果。2009年,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与主要反对党领导人和议会少数党领导人一道,对国家情报局的监狱和拘留中心进行了突然查访,寻找Kanyiba Kanyi和Ebrima Manneh酋长等失踪人员,但在这些设施中没有发现他们。此外,Deyda Hydara一案仍在调查中,但遇到了困难,因为两名关键证人不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内,曾几度尝试与他们联络,都没有成功。

13.  一些年来,冈比亚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国家公民教育理事会、全国妇女局和妇女理事会、独立选举委员会、国民大会和独立的司法机构。

14.  监察员有权调查对任何公共部门的弊政、管理不善或歧视做法的指控。冈比亚正在审查对监察员的授权,考虑是否可加以扩展,以根据《巴黎原则》处理更广泛的人权问题。

15.  全国妇女理事会就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和计划向政府提供建议,并与妇女事务部密切合作。为期10年的《国家妇女政策》(1999-2009年)刚刚期满,政府正在制定新的政策。正在审议《妇女法案》,以在2010年3月的下届国民大会会议上颁行。此外,将很快起草一项法案,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保护妇女免遭商业性剥削。

16.  政府在民间社会协助下,开展了遏制女阴切割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向女阴切割手术业者提供替代生活技能和援助。建立了全国协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联盟,以处理这一问题。这要求巨大的财力和物力,给冈比亚带来巨大的挑战。

17.  2007年《贩运人口法》涉及贩运妇女问题,该法是为防范、打击和惩治参与贩运人口者,促进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国家行动计划》是切实实施该法的蓝图。此外,政府为设立贩运人口问题机构提供了资源,该机构将于2010年4月展开工作。

18.  2005年《儿童法》禁止童婚。此外,政府借助社区儿童保护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教育社区,并鼓励它们放弃有害做法,例如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女阴切割。政府已经成功干预若干早婚和强迫婚姻案。

19.  独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所有公共选举的选民登记,指导和监督所有公共选举和公民投票。它还负责确保参选的候选人在获得提名时翔实公布财产,并有在全国利用媒体和竞选的平等机会。

20.  关于儿童教育,已采取具体步骤,确保所有学校对半径3公里之内的学童开放。学校系统,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在过去14年扩大了4倍。政府在卫生部门大力投资。有关政策和方案尤其导致国立医院数量增加,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情况令人满意,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大幅度下降,同时婴儿死亡率下降。

21.  冈比亚承诺考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请求。

22.  缺乏适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培训和基础设施对冈比亚切实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能力,以及履行其各项人权条约义务的能力产生了消极影响。警察、监狱、法院、司法部门以及教育和卫生部门都需要技术和财政援助。

  B.  互动对话和受审议国的回应

23.  在互动对话期间,55个代表团作了发言。

24.  塞内加尔注意到冈比亚是若干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显示了它对人权的承诺,还注意到该国是非洲人权和民众权利委员会的东道国。塞内加尔提及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和各项举措,询问冈比亚是否将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它呼吁人权理事会支持冈比亚应对它所确认的挑战。

25.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强调冈比亚致力于妇女权利,包括其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的各项原则,例如在国家生活各个领域的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权在《宪法》中得到承认。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强调了妇女在高级领导岗位担任职务,以及设立妇女事务部、妇女局和全国妇女理事会。尽管经济状况不佳,仍然作出了所有这些努力。委内瑞拉还提出了一项建议。

26.  苏丹指出,冈比亚批准或加入各项国际和区域条约,表明了它致力于增进和保护人权。苏丹赞扬冈比亚努力发展必要的立法框架,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苏丹提出了若干建议。

27.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赞扬冈比亚批准大多数核心人权文书,注意到《宪法》保障各项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隐私权、表达权、获得公正审理权、婚姻权、免遭奴役权和迁徙自由,并设立了监察员,调查对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它还注意到冈比亚努力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并在平等基础上向所有人提供福利。它提出了若干建议。

28.  古巴提及冈比亚的报告,该报告举例说明了在世界范围深重的危机形势下冈比亚开展的增进人权活动。古巴祝贺冈比亚就儿童和残疾人权利展开行动。古巴提到将2015年实现普及基础教育和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作为其国家政策的指导方针,请国际社会加强努力,支持该国。古巴提出了若干建议。

29.  科威特欢迎采取举措,加强1997年《宪法》条款,虽然《宪法》已在表达权、结社权和免遭歧视等方面规定了一些保障。科威特注意到冈比亚面临的限制,尤其是在妇女保护、打击贩运人口和发展司法系统方面。科威特注意到冈比亚努力实现人人享有教育。科威特提出了若干建议。

30.  阿尔及利亚赞扬政府尽管缺乏资源,并面临其他社会经济发展挑战,仍然致力于增进人权。它赞赏冈比亚担任非洲委员会的东道国,并赞扬《冈比亚宪法》,因为它体现了宗教、社会和文化特征丰富多采的该国对人权的尊重。它赞扬了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儿童法和减贫战略。阿尔及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31.  尼日利亚强调冈比亚尤其通过批准核心人权文书和其国家立法,致力于增进人权。尼日利亚意识到冈比亚面临的挑战,包括资源不足和缺乏能力。尼日利亚鼓励该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坚持推行旨在增进人权的可喜政策和方案。尼日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32.  哈萨克斯坦注意到冈比亚批准了多项人权公约,欢迎其不断开展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妇女、庇护和选举问题法案。哈萨克斯坦注意到有关机构的工作,但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问题上的陈规陋习和对妇女的歧视。它赞扬通过了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减贫和增长战略》。哈萨克斯坦提出了若干建议。

33.  巴基斯坦注意到冈比亚是一系列人权文书和机制的缔约方。它欢迎《宪法》规定权利的享有不应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巴基斯坦赞扬采取了步骤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它注意到冈比亚作出努力,确保求学者可以进入学校,但提到冈比亚面临挑战,导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巴基斯坦提出了若干建议。

34.  巴西援引了冈比亚的报告,报告表明为增进人权和解决该国面临的挑战,尤其是贫穷作出了努力。巴西注意到冈比亚在履行人权文书的报告义务方面遇到困难,鼓励它寻求人权高专办的援助。巴西请冈比亚说明国际社会可在哪些领域更好地给予援助,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35.  匈牙利赞扬冈比亚动员民间社会参与编写国家报告。匈牙利表示关注冈比亚不遵守其条约机构报告义务,且不能与特别程序全力合作。关于重新采用死刑,匈牙利询问关于适用死刑的政策方针和计划。它询问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要求,计划就女阴切割立法的情况。匈牙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36.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注意到,虽然冈比亚没有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宪法授权监察员调查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弊政、管理不善或歧视做法的指控,以及对政府官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不公正、腐败、滥用权力和不公平待遇的投诉。伊朗提出了若干建议。

37.  埃及承认冈比亚尽管缺乏充足资源,仍然致力于减贫、提供免费和义务教育和确保享有卫生服务。埃及赞扬冈比亚就儿童权利作出立法努力,并关注妇女权利,包括加强国家体制和法律基础设施。埃及欢迎冈比亚宣布正在审议监察员的授权,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38.  斯洛伐克提及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暴力,包括非法逮捕和拘留、拷打被拘留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斯洛伐克关注对人权维护者持续的恫吓、攻击和逮捕。它强调了拘留中心的恶劣条件,回顾了委员会报告的虐待指控。斯洛伐克注意到冈比亚不是一系列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斯洛伐克提出了若干建议。

39.  加拿大欢迎就妇女和儿童权利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妇女法案》、《儿童法》和《打击贩运儿童法》。它赞扬冈比亚消除女阴切割的运动,但注意到这一做法仍然普遍存在,没有法律禁止女阴切割或家庭暴力。加拿大遗憾的是,对表达自由规定了严格的法律限制,并有报告表明新闻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遭到非法逮捕和拘留。它对总统威胁杀害人权维护者感到震惊。加拿大提出了若干建议。

40.  澳大利亚赞扬冈比亚采取措施,增进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主要是通过《儿童法》和《打击贩运儿童法》。澳大利亚对关于法外处决、拘留期间的虐待、任意拘留、限制媒体和将媒体行为刑罪化表示关注,澳大利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女阴切割、家庭暴力和性虐待普遍存在,澳大利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41.  印度赞赏冈比亚在人权领域的进步,欢迎关于妇女和选举问题的法案。印度赞扬设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通过了《减贫和增长战略》。它鼓励冈比亚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印度希望得到信息,说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加强司法的情况。印度促请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42.  土耳其希望全面实施《减贫和增长战略》将有助于冈比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巨大进展。土耳其建议建立独立的人权委员会。它还建议扩展监察员的授权或设立单独的机制,解决涉及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它赞扬通过《儿童法》、《贩运儿童问题法》和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它鼓励冈比亚废除死刑。土耳其提出了若干建议。

43.  白俄罗斯注意到,冈比亚宪法构成了在法律上保护人权的坚实基础。它满意地注意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各项法律进展。白俄罗斯注意到冈比亚面临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贫穷问题挑战,强调冈比亚应要求得到联合国的技术援助。白俄罗斯同条约机构和儿童基金会一样,关注儿童和妇女权利,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44.  斯洛文尼亚赞扬2005年的《儿童法》,关切地注意到社会和文化习俗妨碍该法的执行,因为体罚、女阴切割、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斯洛文尼亚表示关注侵害女童、私生子、残疾儿童、童工、街头儿童的暴力、侵害妇女的暴力和两性不平等。斯洛文尼亚提出了若干建议。

45.  德国表示关注关于非法逮捕和拘留批评政府者的报告。它提及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关注,涉及因所谓的2006年政变而拘留的若干记者和其他人员遭受酷刑。德国询问此一问题的发展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步骤避免非法逮捕和拘留。它列举了在这方面的一些关注,询问政府如何保障司法独立。德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46.  法国询问考虑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处罚肆意限制见解自由、表达自由和和平集会自由行为,保障自由和透明选举。法国表示关注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状况,询问冈比亚是否准备在这一方面修订《刑法》。法国提及表达自由问题、人权维护者的保护问题和一些失踪案件,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47.  西班牙欢迎冈比亚的进步,尤其是在两性政策和通过有关法律方面。西班牙承认当局作出了巨大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西班牙提出了若干建议。

48.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欢迎冈比亚作出努力,消除女阴切割,促进赋予妇女权力,同时政府公开承诺确保自由、公正和透明选举。它表示关注缺乏表达和结社自由,例如最近逮捕了反对派领导人Femi Peters。它感到关注的是,据称政府威胁要杀害同性恋者。联合王国提出了若干意见。

49.  阿塞拜疆注意到第二项《减贫战略文件》的执行情况,欢迎采取增进妇女权利的措施。阿塞拜疆理解冈比亚在确保充分享有人权方面面临的困难。阿塞拜疆提出了若干建议。

50.  挪威强调与联合国进行有效合作的重要性,指出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对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包括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至关重要。挪威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家长制和陈规陋习的持续存在,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关注对妇女的制度性歧视。挪威关注人权维护者,包括新闻记者的状况。挪威提出了若干建议。

51.  吉布提注意到冈比亚担任了非洲委员会的东道国,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52.  美利坚合众国赞扬冈比亚加强了打击贩运人口的执法努力。它对2009年逮捕7名冈比亚记者并判处重刑深表遗憾和失望,虽然这些人后来遭到赦免,它还说绝不应使用诽谤罪法压制民众批评政府的权利。美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53.  代表团团长在回答关于残疾人的问题时说,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目前正在审查批准有关《公约》的可能性。

54.  关于国际援助,冈比亚称,国家报告中强调的所有领域都是需要援助的优先考虑领域。

55.  2005年的《儿童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由7岁提高到12岁。

56.  关于死刑,冈比亚表示,这是一种极端措施,适用于谋杀和叛国案件,1995年重新采用,以打击猖獗的犯罪活动,可能还要保留一段时间。然而,冈比亚已自行暂停死刑,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不曾处决死刑犯。

57.  关于所谓总统要求处死人权维护者的问题,该代表团表示,所报道的消息没有反映真实情况,或总统与宗教领袖之间会晤时说的话。总统从未说过要惩罚人权维护者,他们可以自由前来冈比亚,并受到法律保护。政府承诺尊重它已批准的条约,其担任非洲人权和人民委员会的东道国即显示了冈比亚对人权的重视。

58.  冈比亚指出,任何遭逮捕的外国人都有机会得到律师服务,但向冈比亚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数量有限。外交部对国际人权组织访问拘留设施的请求给予了积极考虑。

59.  关于儿童权利,冈比亚表示,它设立了儿童部,加强了儿童司法制度,并划出单独的区域拘留未成年人。

60.  关于逮捕据认定的2006年政变策划者,包括新闻记者,代表团团长称,只有两名记者遭到逮捕,后来又获释。对受到控告者都提起了诉讼,只有一例案件尚未结案。

61.  《宪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设立了首席法官办公室,规定只有根据特定理由才能解除法官的职务。司法系统有财政自主权,法官的服务条件得到改善。2009年,政府通过了《法官行为法》。

62.  选举委员会公正和独立开展工作,选举是以公正和自由的方式进行的。向媒体和政党候选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63.  关于同性恋和一般的性取向问题,冈比亚强调总统从未说过同性恋者该杀。冈比亚由于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文化价值观、规范和做法,不认为性取向是一个普遍人权。法律惩罚同性之间的性活动。

64.  冈比亚表示,逮捕Femi Peters既不是其政治活动的结果,也不是侵犯结社自由,而是因其违反了《公共秩序法》。

65.  吉尔吉斯斯坦欢迎冈比亚努力加强国家人权保护制度。它赞扬设立国家计划委员会,并鼓励改进国家教育制度,包括培训教师。吉尔吉斯斯坦注意到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政策,赞扬冈比亚维护妇女权利,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吉尔吉斯斯坦提出了若干建议。

66.  墨西哥承认冈比亚努力消除贫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它赞扬冈比亚努力防范和消除贩运人口,很高兴获悉冈比亚将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它促请冈比亚继续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标准,设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培训人权方面的警力,并接受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墨西哥提出了若干建议。

67.  智利注意到冈比亚的报告描述了为在复杂环境下推动保护和增进人权而采取的措施。智利提出了若干建议。

68.  意大利表示关注缺乏对妇女和女童免遭暴力,包括性暴力的保护,注意到女阴切割仍然普遍存在。意大利关注有报告称,新闻记者遭受逮捕和威胁,以及媒体有可能受到过度控制。意大利提及冈比亚当局就同性恋发表的令人担忧的歧视性言论。

69.  瑞典表示关注冈比亚法律禁止同性间相互同意的性活动,并对此类活动判处14年的徒刑,而政府代表公然宣扬对同性恋者的暴力和歧视。它注意到法律限制表达自由和媒体自由,例如有报告称,记者难以开展工作,媒体遭关闭或禁止,新闻记者失踪或离开本国到其他地方寻求庇护。瑞典提出了若干建议。

70.  荷兰欢迎冈比亚是大多数核心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巫术问题和法官的独立问题。荷兰欢迎宪法禁止性别歧视,但注意到在属人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荷兰同他人一样,关注表达自由。它还注意到对同性之间的性活动的刑罪化,要求对国家情报局的活动提供更多信息。荷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71.  泰国注意到冈比亚面临的挑战,赞扬其在人权领域里,尤其是在国家的立法方面取得的进步。泰国欢迎《妇女法案》,但注意到在歧视妇女、家庭暴力、女阴切割、强迫婚姻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的挑战。泰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72.  刚果赞赏地注意到政府在困难的财政和社会经济环境下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鼓励继续开展这些努力。它列举了根据国际文书通过关于儿童和贩运儿童问题的法律。它呼吁特别关注女阴切割习俗,指出需要采取社会、教育和法律措施以根除这一习俗。刚果提出了一项建议。

73.  刚果民主共和国强调冈比亚建立了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祝贺它成为核心人权文书和国际劳工组织文书的缔约国。减贫仍然是冈比亚面临的主要挑战,它询问冈比亚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协调旨在改善妇女一般状况的普通法、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和其他法律。它提出了若干建议。

74.  伊拉克注意到冈比亚的自愿承诺构成了传播人权文化的重要步骤。伊拉克要求提供信息,说明旨在确保宗教自由权、信仰自由权和不歧视的国家机制以及司法在保护这些权利方面的作用。

75.  乌克兰赞扬冈比亚在人权领域,尤其是在制定国家立法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它询问是否计划起草关于家庭暴力和强迫婚姻的法律。它还询问采取了哪些新的措施,保护儿童权利,确保教育质量。乌克兰提出了若干建议。

76.  巴林注意到冈比亚通过了保护各项人权的政策和方案,建立了制定政策和方案以促进两性平等的体制框架。巴林要求提供更多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其效力。巴林赞赏在公民教育领域作出的努力,希望提供更多细节,说明在这方面通过国家公民教育理事会采取的措施。

77.  安哥拉强调了冈比亚成为若干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的重要性。安哥拉欢迎旨在增进妇女权利的举措,尤其是人口政策以及教育和卫生方案。安哥拉满意地注意到各种族群体之间和平共处,尊重少数人权利。安哥拉询问有哪些旨在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强调了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安哥拉提出了若干建议。

78.  乍得注意到冈比亚是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它请该国继续努力,以改善人权状况。乍得还请国际社会援助.冈比亚政府,应对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79.  布基纳法索注意到冈比亚是许多人权文书的缔约国,但将之与国内法整合的工作尚未完成,鼓励该国继续努力,尤其是在儿童、妇女和残疾人权利方面。布基纳法索提出了若干建议。

80.  中国注意到冈比亚国内法近来的改进,尤其是在儿童权利和2005年《儿童法》方面。中国注意到5岁以下儿童的出生登记大大增加。中国回顾冈比亚通过了全面的《减贫和增长战略》。它询问《贩运儿童问题法》的执行情况。

81.  摩洛哥赞扬冈比亚的不断进步,特别注意到除其他外,努力实现警察、监狱和司法部门的现代化。它还注意到已经颁布的妇女法案纳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摩洛哥赞扬监察员努力调查指称的公共部门的歧视做法,鼓励各当局提高公众对其重要作用的认识。摩洛哥承诺支持和援助冈比亚,请国际社会针对冈比亚的需要作出反应,支持其人权努力。摩洛哥提出了一项建议。

82.  尼日尔欢迎冈比亚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减贫和增长战略》和防治艾滋病的《国家战略方案》。尼日尔呼吁国际社会支持冈比亚落实其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文书的各项条款。尼日尔提出了若干建议。

83.  科特迪瓦注意到冈比亚《宪法》载有若干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条款。科特迪瓦祝贺冈比亚1994年以来为巩固和平和稳定作出的努力,促请其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科特迪瓦提出了若干建议。

84.  拉脱维亚注意到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就访问冈比亚提出的一些请求尚未得到接受。它提出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项建议。

85.  毛里求斯理解冈比亚面临的经济挑战,意识到其所通过的有关政策,尤其是《减贫和增长战略》,以及将《千年发展目标》纳入各项国家计划主流的承诺。毛里求斯注意到颁布了重要法律,尤其是关于儿童和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毛里求斯提出了若干建议。

86.  马来西亚承认冈比亚面临许多限制因素,但很高兴其国家人权优先考虑,包括在警察和拘留中心条件方面作出的改进,颁布《妇女法案》和努力解决司法、教育和减贫领域中的问题。马来西亚也提出了若干建议。

87.  喀麦隆赞扬冈比亚政府在极其困难的环境下,在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取得的成就。它注意到其在增进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采取的立法和管理措施和面临的挑战。它鼓励冈比亚落实《宪法》承认的各项权利,确保尊重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它呼吁人权理事会和国际社会给予援助。

88.  阿根廷强调冈比亚与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之间签署协议,以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纳入其军事训练。阿根廷提出了若干建议。

89.  加纳承认冈比亚面临的挑战,鼓励其在现有资源限度内继续履行其国际义务,并在必要时,为能力建设寻求技术和其他援助。加纳赞扬对更多警官尤其是在人权问题上进行培训,并修订警员培训手册。加纳提出了若干建议。

90.  黎巴嫩赞扬冈比亚作出努力,通过制定全面战略和执行《千年宣言》中载明的各项目标,积极消除贫穷。这鼓励该国不畏挑战,继续推行这些努力。它还注意到为增进人权作出的具体的立法努力。黎巴嫩提出了若干建议。

91.  马里赞扬冈比亚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供的设施,赞扬该国努力增进人权。马里鼓励冈比亚坚持努力,尽管缺乏资源,同时,马里请国际社会支持冈比亚旨在加强人权保护的努力。

92.  冈比亚代表团在闭幕发言中,重申承诺保护表达自由,但表示,为增进国家安全、道德和其他人的权利,这项权利须受到一些必要限制,在据称侵犯新闻自由的案件中,所涉人员违反冈比亚法律,提供了一些恶毒或虚假的信息。该代表团强调,需要在冈比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考虑有关问题。

93.  关于宗教自由问题,该代表团表示,这项权利受到法律和《宪法》的明令保护。在冈比亚历史上,不曾发生过宗教不容忍的事件,各宗教、文化和种族群体和平且和谐共处。认为其宗教自由受到侵犯的人可诉诸法庭,寻求补偿。

94.  关于儿童权利,该代表团表示,除了上述立法外,冈比亚有专门法庭,聆讯涉及儿童的案件,正努力将其推广到全国各地。社会福利部和警方也积极投入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95.  关于国家情报局,该代表团表示,情报局依法行事,正在开展培训,以确保情报局官员熟悉人权文书。它承认在这方面面临挑战,但到下一个普遍定期审议,它将能够提供情况得到改善的信息。

96.  冈比亚代表团感谢所有国家的意见和问题,以及它们承认冈比亚作出的努力。它感谢一些国家提出建议,请国际社会给予援助,尤其感谢摩洛哥代表团承诺给予支持。

  二.  结论和/或建议

97.  冈比亚审议了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下列建议得到冈比亚支持:

1.  继续为增进人权作出立法和具体努力(黎巴嫩);

2.  继续加强和调整国家规范性框架,尤其是完成正在编写的关于妇女、庇护和选举问题的案文(阿尔及利亚);

3.  严格执行保护和加强儿童权利的法律文书(澳大利亚);

4.  颁布关于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白俄罗斯);

5.  加紧努力,审查监察员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授权(马来西亚);

6.  坚持和加强到目前为止采取的措施,确保有效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这显然需要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资源,以及国际社会的财政支持(委内瑞拉);

7.  采取可能的适当措施,弥补在向各人权机构提交报告方面过去几年来屡屡发生的拖延(阿尔及利亚);

8.  采取具体步骤,解决拖延向联合国条约机构,尤其是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的问题(联合王国);

9.  采取切实步骤,履行向不同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并寻求人权高专办在这方面的技术援助(阿塞拜疆);

10.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履行对条约机构的报告义务(吉布提);

11.  在国际社会支持下,提交各项初次和定期报告(尼日尔);

12.  在可能情况下,并考虑到人力资源限制,履行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并寻求人权高专办在这方面的援助(毛里求斯);

13.  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加强合作,以便国际社会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布基纳法索);

14.  积极考虑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的请求(白俄罗斯);

15.  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不歧视,尤其是不歧视妇女(科特迪瓦);

16.  在歧视妇女和儿童问题上继续努力(吉尔吉斯斯坦);

17.  在全国采取措施,促进更多妇女担负领导职务(尼日尔);

18.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加强努力,保护妇女权利,增进两性平等,消除歧视和侵害妇女的暴力(泰国);

19.  继续努力,结束所有歧视妇女的负面文化做法和陈规陋习(阿塞拜疆);

20.  继续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在社会各领域发挥更多积极作用(巴基斯坦);

21.  特别关注残疾人的人权保护,以确保其权利(乌克兰);

22.  继续坚决打击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的做法,反对有罪不罚(科特迪瓦);

23.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非法逮捕和拘留(德国);

24.  确保对警方、军队和国家情报局侵犯人权,非法逮捕和拘留新闻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并实施酷刑的举报受到调查,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加拿大)[1]

25.  根据冈比亚的国际人权义务,允许独立组织探访其拘留中心,并允许外交代表探访遭逮捕的外国人(加拿大)[2]

26.  确保立即以适当方式对所有被拘留者进行起诉和审讯,或予以释放,并在冈比亚设立独立机构,调查对虐待、酷刑或法外处决的指控(澳大利亚);

27.  作为监狱面临的重大事宜处理过度拥挤问题,因为这严重影响囚犯保持良好健康标准的生活(伊朗);

28.  加强努力,改善拘留中心和监狱的现有条件(斯洛伐克);

29.  继续推动打击女阴切割的努力(安哥拉);

30.  加强措施,全面解决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女阴切割问题,为此应加速颁布《妇女法案》,落实社会、教育和法律保障措施,并加强公众宣传运动,以提高社区对此问题的认识(马来西亚);

31.  加强措施,有效打击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阿塞拜疆);

32.  继续加强对人贩子的执法努力,将打击贩运人口培训纳入标准警察课程,加强努力,拯救贩运活动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照料(美国);

33.  尽管受到各种限制,但应继续努力在国际社会的援助和合作下,改进司法部门、警察和监狱状况(苏丹);

34.  注重发展执法能力,消除有罪不罚(德国);

35.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支持和改进国家的卫生系统(吉尔吉斯斯坦);

36.  继续运用现有的方案,确保其人口普遍享有卫生服务(古巴);

37.  采取措施,降低婴儿死亡率(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38.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解决母婴死亡问题,尽一切努力扩大妇女享有的卫生服务(哈萨克斯坦);

39.  尽力争取财政援助,以执行减贫计划(科威特);

40.  继续绝对优先考虑减贫方案(阿尔及利亚);

41.  进一步加强努力,消除国内贫穷(阿塞拜疆);

42.  采取适当措施,扫除文盲和贫穷(吉布提);

43.  继续努力减贫和促进发展,以加强人民对各项人权,尤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切实享有(泰国);

44.  在消除贫困领域加倍努力,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并向国同处境不利群体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马来西亚)[3]

45.  继续增进妇女和儿童权利(吉布提);

46.  对改进妇女和儿童状况给予更多关注(阿尔及利亚);

47.  加倍努力,扩大教育的覆盖范围,并向残疾人提供服务(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48.  提高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包括在内(吉尔吉斯斯坦);

49.  继续采取已通过的措施,实现与教育有关的拟议目标(古巴);

50.  继续努力,促进造福所有人的教育(科威特);

51.  加强国家教育方案,向女童和残疾人倾斜(尼日尔);

52.  视情况需要,寻求国际援助,以制定和执行增进人权的方案(阿尔及利亚);

53.  促进各类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针对政府官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对人权的认识,在社会中培植人权文化(泰国);

54.  寻求联合国各机构,尤其是负责保护儿童和残疾人权利的机构的技术援助,以确保这些弱势者切实享有权利(布基纳法索);

55.  确定希望从有关联合国组织和机构获得的技术和财政援助,并争取必要的国际援助,克服其国家报告中提到的物质和基础设施限制因素(摩洛哥);

56.  动员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其能力建设,尤其是为确保改善其人口的人权状况(马来西亚);

57.  利用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加强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黎巴嫩);

58.  坚持和加强努力,进一步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更好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在这一方面,我们建议冈比亚寻求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这对此一重要事业不可或缺(伊朗)[4]

59.  继续推进一个包容性进程,就普遍定期审议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挪威);

60.  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以努力消除贫困,并根据冈比亚政府确定的国家优先顺序向其人口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埃及);

61.  寻求国际社会对减贫的援助(刚果共和国);

98.  冈比亚认为下列建议或者已经落实,或者正在落实过程中:

1.  加强努力,改善中学、大学和高等教育层面的教育基础设施,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巴基斯坦);

2.  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巴西);

3.  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巴西);

4.  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性任择议定书(土耳其);

5.  加重处罚性虐待、性剥削和贩运儿童(白俄罗斯);

6.  根据条约机构的有关指导方针,将其国内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协调(刚果民主共和国);

7.  制定发展计划,除其他外,作为该国的最严峻挑战消除极端贫穷和饥馑,并向其所有公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提供教育和卫生保健机会(伊朗);

99.  冈比亚将审议下列建议,并作出及时回应。冈比亚对这些建议的回应将载入人权理事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成果报告:

1.  考虑采取必要步骤,批准或加入尚未加入的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和条约(尼日利亚);

2.  加入冈比亚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公约(尼日尔);

3.  考虑早日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加强与特别程序和其他人权机制的合作(斯洛文尼亚);

4.  考虑成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阿根廷);

5.  意识到冈比亚对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的承诺,批准和签署《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西班牙);

6.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智利);

7.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刚果民主共和国);

8.  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根廷);

9.  将冈比亚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立法和法律规定纳入本国立法(哈萨克斯坦);

10.  通过和执行禁止女阴切割的法律,履行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义务(澳大利亚);

11.  颁布关于暴力,包括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国内法和习惯法,以及伊斯兰教法的某些方面的适用,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保持一致(挪威);

12.  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歧视妇女问题的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根据最利于个人的原则解释和实施国内法、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的某些方面(墨西哥);

13.  制定措施和方案,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智利);

14.  通过和执行立法,禁止女阴切割,确保违法者受到起诉和惩治,采取法律和教育措施消除这一做法(斯洛文尼亚);

15.  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建立适当的少年司法制度(斯洛文尼亚);

16.  根据《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西班牙)、(法国)、(尼日尔);

17.  加强人权体制框架,包括建立国家人权机构(阿尔及利亚);

18.  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尼日利亚)、(埃及);

19.  考虑设立经国家增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毛里求斯);

20.  分配必要资源,确保国家公民教育理事会的适当运作(安哥拉);

21.  通过商定及时提交逾期报告,加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合作,并考虑这方面的外部援助需要(挪威);

22.  履行根据核心人权条约承担的所有报告义务,本着与所有有关机制的诚意与合作精神,充分满足特别程序的要求(匈牙利);

23.  向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公开和长期邀请(智利)、(阿根廷);

24.  加强与特别程序的合作,最终考虑向所有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拉脱维亚);

25.  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寻求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以提交关于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逾期未交报告(加拿大);

26.  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公开和长期邀请,积极回应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西班牙);

27.  接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对该国的访问(墨西哥);

28.  加强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尤其是要通过立法,禁止传统的有害做法,例如女阴切割(巴西);

29.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文化做法和陈规陋习(斯洛文尼亚);

30.  针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关于歧视妇女问题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挪威);

31.  采取措施,保护某些弱势儿童群体,尤其是女童、私生子和残疾儿童的权利(智利);

32.  为废除死刑,考虑暂停执行死刑(巴西);

33.  废除死刑;签署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34.  就死刑问题进行宪法审查,承诺暂停执行死刑,以最终废除死刑(意大利);

35.  不进行公开处决,努力废除死刑,考虑作为初步措施暂停执行死刑(阿根廷);

36.  调查最早一些强迫失踪的案例,着手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国);

37.  防止、调查和惩治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例如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为此,建立预防酷刑和虐待的国家机制(西班牙);

38.  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解决安全机构非法逮捕和拘留的问题,以及对被其关押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任何指控(加纳);

39.  实施有效政策和方案,消除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例如非法逮捕和拘留,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强迫失踪或法外处决;调查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依据国际标准适当处置肇事者;执法官员应接受适当的人权培训(斯洛文尼亚);

40.  通过立法,将女阴切割和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作为实施法律的一部分,开展宣传和教育运动(加拿大);

41.  加强法律,有效制止女阴切割(科特迪瓦);

42.  采取一切必要的社会、教育和法律措施,消除女阴切割做法(意大利);

43.  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侵犯妇女和儿童人权的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强迫婚姻和早婚(苏丹);

44.  在体罚、早婚、女阴切割和儿童性剥削等问题上实施冈比亚2005年《儿童法》,以及2007年的《贩运儿童问题法》(挪威);

45.  加强努力,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荷兰);

46.  政府努力确保司法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包括采取措施,根据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加纳);

47.  允许独立调查Deyda Hydara的死亡和Ebrima Manneh酋长的失踪,包括公布调查结果(英国);

48.  根据联合国《人权维护者宣言》,保障人权维护者的充分合法性和对他们的保护。遭逮捕的人权维护者应立即得到公正和适当审理,或予以释放(斯洛文尼亚);

49.  保障人权维护者自由开展活动(法国);

50.  采取有效措施,免费实施初级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提高识字率,并如儿童权利委员会所建议的,通过在教育系统各级取消学费或使之合理化,提高入学率(土耳其)。

100.  冈比亚不支持下列建议:

1.  在涉及个人地位,尤其是收养、婚姻、离婚和继承等问题上,根据国际人权标准,保障对妇女的平等待遇和不歧视(荷兰);

2.  采取坚决措施,预防和制止“猎巫运动”重演(意大利);

3.  修订《妇女法案》以及有关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法律,使之符合冈比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义务(加拿大);

4.  修订现行法律,消除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智利);

5.  确保不基于性取向进行强迫驱逐或对获得适足住房加以限制(加拿大);

6.  确保在获得适足住房方面的不歧视,防止根据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进行强迫驱逐或威胁强迫驱逐(美国);

7.  采取行动,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撤消将成人间相互同意的性行为定罪的所有规定;确保在获得住房方面的不歧视,赔偿基于性取向的强迫驱逐(英国);

8.  撤消所有将成人间相互同意的性活动定罪的规定(加拿大);

9.  将同性恋非刑罪化,采取行动,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挪威);

10.  撤消将成人间相互同意的性活动定罪的所有法律规定(美国);

11.  撤消将成人间相互同意的同性恋定罪的法律,起诉针对个人性取向采取的暴力行为(意大利);

12.  根据冈比亚承担的国际义务,确保所有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并立即采取步骤,撤消《刑法》中将同性之间定罪的条款(瑞典);

13.  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将同性间的性活动非刑罪化(荷兰);

14.  关于将同性成人之间关系定罪的问题,考虑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以确保充分落实所有人权(阿根廷);

15.  停止骚扰和恐吓媒体机构(澳大利亚);

16.  增进和保障表达自由权(意大利);

17.  修订法律,使之符合保障表达自由的国际义务(加拿大);

18.  采取具体和有效措施,包括立法行动,确保根据国际标准,尊重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新闻自由(墨西哥);

19.  采取措施,确保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智利);

20.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表达自由(德国);

21.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障冈比亚作为签署国的国际公约载明的言论自由(美国);

22.  以定义更精确的民法取代诽谤罪法,确保在更大程度上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包括为被告方提供律师(英国);

23.  加强努力,保障新闻自由,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每一个人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不因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合法行使表达自由而遭受任何暴力、报复、恶意歧视或压力(荷兰);

24.  根据冈比亚的国际人权义务,修订侵犯表达自由的法律(澳大利亚);

25.  采取步骤,促进自由和独立媒体,并继续开展工作,确保新闻记者,包括Ndey Tapha Sossey、Sarata Jabbi-Dibba、Pa Modou Faal、Pap Saine、Sam Sarr、Ebrima Sawaneh、Emil Touray和Augustine Kanja的安全(英国);

26.  发展专门的规范框架,保障见解和表达自由,以及新闻记者、反对派成员和民间社会的安全(西班牙);

27.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新闻记者不因其合法行使根据《人权维护者宣言》载明的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报复或恶意歧视(挪威);

28.  确保自由获取信息(德国);

29.  立即停止骚扰和恐吓独立媒体,着手改革有关立法,确保充分尊重表达自由(法国);

30.  立即停止骚扰和恐吓独立新闻记者和媒体机构,修订限制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法律(瑞典);

101.  本报告所载各项结论和/或建议反映提出国家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不应解释为得到整个工作组的认可。

附件

    代表团成员

  The delegation of Gambia was headed by Her Excellency Marie Saine-Firdaus,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er of Justice and composed of 15 members:

•  His Excellency Mr. Ousman Jammeh,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Gambians Abroad;

•  His Excellency Mr. Ousman Sonko,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  H. E. Ambassador Moses Benjamin Jallow,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the Republic of the Gambia to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

•  Mr. Ebrima O. Camara, Secretary to the Cabinet,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  Ms. Ida Faye-Hydara, Executive Director, Women’s Bureau;

•  Mr. Momodu Lamin Ceesay, Deputy Permanent Secretary,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Affairs;

•  Dr. Pap Sey, Deputy Permanent Secretary, Ministry of Basic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  Mr. Sulayman Njie, Principal Assistant Secretar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Gambians Abroad;

•  Mr. Yankuba Sonko, Deputy 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

•  Mr. Ansumana Manneh, Chief Superintendant, Prisons Department;

•  Mr. Ousman Jarjue, Health Planner,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  Mr. Fallou Sowe, Deputy Direct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  Mr. Yankuba Ceesay, Senior Assistant Secretar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Ms. Anna Dibba, State Counsel, Ministry of Justice.

 

   

 

  *  此前曾以文号A/HRC/WG.6/7/L.5印发。本报告附件按收到原件照发。

  [1]  最初的建议行文如下:“指令警方、军队和国家情报局停止非法逮捕和拘留新闻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并实施酷刑,确保对此类人权侵犯行为的举报受到调查,并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加拿大)。

  [2]  最初的建议行文如下:“允许独立组织探访其拘留中心,并允许外交代表探访遭逮捕的外国人,以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加拿大)。

  [3]  最初的建议行文如下:“在消除贫困领域加倍努力,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并向国内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马来西亚)”。

  [4]  最初的建议行文如下:“坚持和加强努力,进一步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发展权,以更好地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毫无疑问,国际社会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对促进此一重要事业不可或缺,因此我们建议它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