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472和第1475次会议(见CAT/C/SR.1472和CAT/C/SR.1475)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LKA/5),并在2016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149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提交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AT/C/LKA/Q/5/Add.1)。
3. 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以及在对话后提供的书面补充信息。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2016年8月16日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表示赞赏:
2016年5月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6年2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中采取的下列立法和规范措施:
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0年第19号《死亡登记(临时条款)法案》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可向声称家庭成员失踪的人士签发失踪证明;
2016年8月23日通过第14号《失踪人口办公室法案》;
2015年5月15日通过《宪法》第19条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恢复了宪法理事会,并任命了数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2015年3月7日颁布第4号《援助与保护犯罪受害者与证人法案》;
2013年通过第2/2013号《犯罪通知》,规定未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妥善登记的官员将受到纪律处分。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适用《公约》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修订举措,特别是在下列方面:
2016年1月任命了一支工作队,就过渡性司法程序与机制开展全国性磋商;2015年11月为协调和解机制任命了秘书处;
2016年7月成立了一个跨机构委员会,为防止酷刑采取预防性措施;
2016年4月陆军、海军与空军指挥官作出指示,表示将针对侵犯人权的行为采取严厉的行动;
2016年6月17日缔约国总统向武装部队和警察发出指令,确保尊重被逮捕人员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案》享有的基本权利,并协助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行使其职责;
2011年5月通过《保护与促进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6)》,其中“防止酷刑”被列为重点领域之一;
2016年11月16日发布《政策框架与国家行动计划》,应对性暴力与基于性别的暴力(2016-2020)。
7.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于2015年12月发出的参与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被审查期间下列人员对缔约国进行的访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移民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C.主要关切事项和建议
上一个报告周期的后续遗留问题
8.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后续程序,以及该国提供的书面信息(CAT/C/LKA/CO/3-4/Add.1),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AT/C/LKA/CO/3-4)中确定的后续建议并未得到实施,包括对过去侵权行为的问责(第15-16段)、对酷刑指控的调查(第19-20段)、基本法律保障(第27-28段)以及逼供(第31-32段)。
对警方拘留期间常规酷刑的指控
9. 委员会依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来自缔约国和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联合国消息来源的报告显示,在缔约国警方刑事调查部的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调查中,无论此种涉嫌罪行的性质,酷刑都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拥有未经法院批准即可逮捕嫌疑人的广泛权力,这致使警方在进行调查时以拘留作为在胁迫下获取信息的手段。委员会注意到有指控称,警方调查人员往往未在被拘留人员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最初几小时内进行登记,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将被拘留人员移交地方法官,而在此期间酷刑尤其可能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总检察长或司法机关均未对拘留的合法性、或警方调查的行为予以充分监督,从而制止此种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同样感到关切的是,地方法官常常并不在预审听证会上调查潜在的虐待,而是同意警官要求,对嫌疑人不作进一步审查便还押拘留(第2、12和16条)。
1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要求警方在执行逮捕之前获得司法当局签发的逮捕令,除非是现行犯案件;
确保被拘留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迅速带见法官,这一时限不应超过48小时;
确保逮捕人员登记拘留的确切日期、时间、理由以及全部被拘留人员被逮捕的地点。缔约国应确保密切监测拘留登记系统的合规情况,并处罚不遵守或未确保其下属遵守该系统的官员;
针对调查期间的警方行动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并改进刑事调查方法,从而不再依靠警方审讯期间获得的证词作为刑事起诉的中心证明要素;
应当提醒法官,无论他们是否有理由相信出庭的人员曾遭受酷刑或胁迫,都应积极询问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的待遇,并要求对其进行法医检查。包括法官在内的以适用法律为职责的人员,如果未能对司法程序中提出的酷刑指控作出妥善反应,有关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在拘留人员可能出现的所有拘押地点安装视频监控,除非这样做可能会侵犯被拘留人员的隐私权或其与律师或医生进行保密交流的权利。此等记录应保存于保密设施内,供调查人员、被拘留人员和律师调阅;
鼓励采取非拘押措施作为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
据称“白色面包车”绑架与秘密拘留设施中的酷刑
11. 有可信的报告表明,所谓“白色面包车”绑架泰米尔人的做法在武装冲突结束后的数年中仍在继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2002至2011年间对斯里兰卡的调查中以及非政府组织在调查中记录了对这一做法的指控,调查共确定了48个在2009年至2015年间据称发生酷刑的地点、或是被用作前往酷刑地点的中转站。委员会注意到收悉的信息表明,许多被怀疑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关联的个人,无论此种关联多么疏远,曾被绑架并随后遭受残忍的酷刑,往往包括性暴力、对男子和妇女的强奸。收悉的信息显示,军方与警方往往在秘密拘留地点开展上述行动,包括在执法机关总部、军营、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以及“康复中心”。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表示目前并不存在任何秘密酷刑营地或拘留中心,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澄清是否已就这些最近的酷刑指控进行了调查(第2、12、13、16条)。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安全部队实施的非法拘留、酷刑和性暴力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公布一份经公布的所有拘留中心清单,关闭所有现存的非官方拘留中心,并确保无人被关押在任何非官方的拘留设施内,因为这一做法本身违反《公约》。
安全部门的体制改革
13. 委员会铭记人权高专办对斯里兰卡的调查结果,即在该国国内冲突后,斯里兰卡安全部队实施了广泛或系统性的酷刑、强迫失踪与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能对安全部门开展机构改革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震惊的是,该国国家情报总监希希拉·门迪斯作为斯里兰卡代表团成员出席了会议,而他在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曾任刑事调查部副总监。委员会注意到,门迪斯先生的名字出现在人权高专办的调查报告中,该报告显示刑事调查部位于科伦坡警察总部“4楼”的设施被认为是一处恶名昭彰的酷刑地点。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还包括对普遍存在酷刑的指控,包括在该国国内冲突后,该国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司的人员针对被拘留在曼尼克农场营地及其他地点的个人实施的性暴力,而门迪斯先生据称在2009年6月前对前述机构行使监督权。委员会在这方面深感遗憾的是,在其与缔约国对话期间,以及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信息中,无论是门迪斯先生还是该国代表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未针对委员会提出的许多具体问题提供信息。
14. 缔约国应当:
按照人权高专办斯里兰卡调查报告的建议,立即着手开展安全部门的体制改革,并建立审查程序,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较高或较低级别的军事人员、安全部队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参与了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撤销其职务;
就酷刑指控提供详细信息,说明门迪斯先生在担任刑事调查部副总监期间的角色与职责。
确保对过去的酷刑与失踪案件进行问责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其国内冲突期间及之后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为此缔约国参与提出了人权理事会关于促进斯里兰卡国内的和解、问责与人权的第30/1号决议,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刚刚完成了全国性的磋商进程,但尚未建立前述决议呼吁建立的机构,尤其是包括一位特别检察官的司法机制,一个致力于真相、正义、和解与不再发生问题的委员会,以及一个赔偿办公室。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冲突期间某些标志性的侵犯案件的调查尚未完成,包括“亭可马里五”名学生被杀害,以及17名消除饥饿行动援助人员被杀害,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2006年。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在2015年10月结束的维施瓦马杜案件中实行了严厉的惩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此前缔约国据报道已启动39起针对安全部队在国内冲突后据称实施强奸和性暴力行为的调查,而缔约国并未就此等调查的进展提供要求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2016年2月访问缔约国时表达的观点,即在制定过渡性司法机制的同时,不应搁置目前在法院等待审理的有关刑事调查(第2、12、13条)。
16. 缔约国应加快建立人权理事会第30/1号决议呼吁的机制,特别是包含一名特别检察官的司法机制,调查酷刑指控、强迫失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该机制应包括独立的司法和检察机构,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享有清廉、公正声誉的人员领导。缔约国还应标记出针对冲突过程中及之后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未决刑事调查,以及所有记录此等案件的总统委员会的结论,确保为查明真相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并确保追究直接责任人、其指挥官或上级的责任。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正如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所述,赦免酷刑罪不符合各缔约国根据公约负有的义务。缔约国应确保尽快结束对冲突期间和冲突后的标志性侵权案件的调查,并确保在调查后起诉肇事者。
对酷刑案件受害者和证人的报复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受害者不愿向警方提出酷刑指控,原因是害怕遭到报复。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缔约国收到涉及报复酷刑受害者或证人申诉以及对此等申诉调查结果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对斯里兰卡通过2015年第4号《受害者与证人保护法》表示赞赏,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大多数指称的酷刑案件中警方均被确定为责任方,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显示,受害者与证人保护司将依法设在警方的体制等级之内(第13、14条)。
18. 缔约国应为包括被剥夺人身自由人员在内的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保密、无障碍的申诉机制,确保申诉人可安全地提出申诉,并不遭受被报复的风险。缔约国还应修订《犯罪受害者与证人援助与保护法》,确保酷刑、性暴力、人口贩运等侵犯人权行为的证人与受害者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援助,特别是确保受害者与证人保护司是一个独立于警方体制的自主实体,该司成员应受到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