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HM/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柬埔寨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2588次和第2589次会议上审议了柬埔寨的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项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少年司法法》、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的行动计划、改善儿童保育的行动计划以及学校儿童保护和全纳教育政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体罚(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2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6段)和儿童司法(第5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所有具体目标纳入其国家框架,并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有原则和规定的全面儿童保护法;建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便转介和提供儿童保护服务,确定每个政府实体的作用和责任,以及社工的作用;并为其执行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有效执行符合《公约》的现行立法;

(c)使司法机构、检察官和律师更加了解《公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适用性。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下,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以取代2016-2018年儿童发展国家行动计划,同时制定全面的执行战略,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柬埔寨国家儿童理事会的权力,确保其拥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监测和协调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执行各项儿童权利行动计划;

(b)加强妇女和儿童协商委员会以及妇女和儿童社区委员会的能力,包括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家以下各级的发展计划。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增加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分配,以执行所有关于儿童、合格社工和其他儿童保护专业人员的立法措施、政策、计划和方案,包括2019-2023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

(b)利用正在进行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建立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预算分配实现儿童权利的制度;

(c)定期评估政府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所作投资的分配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女童和男童之间的任何差异,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贫困儿童;

(d)加强确保预算编制透明度和包容性的机制,让儿童、民间社会和公众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并在所有地区与儿童进行规划和预算编制协商;

(e)打击腐败并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并起诉责任人。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建立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并建议缔约国:

(a)为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作制定一项长期战略,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资源;建立定期报告和监测框架;并将儿童权利指标纳入由国家统计局管理的国家信息系统;

(b)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在暴力、残疾儿童、健康、街头儿童、童工和儿童司法等领域;

(c)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加强国家统计局和相关专业人员收集儿童权利数据的能力。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迅速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监测机制,该机制应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够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并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通过扩大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参与,加强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儿童、家长和公众广泛了解《公约》;

(b)鼓励媒体确保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在儿童的积极参与下,以适合儿童的方式开展所有公共外联活动;

(c)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社工、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中纳入有关《公约》的必修模块。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提醒缔约国注意独立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儿童权利,并在不受骚扰或与大流行病相关的过度限制的情况下,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包括为此修订《结社和非政府组织法》;

(b)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关于恐吓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的指控,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并受到保护,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各项法规,确保商业部门,特别是制造业和旅游业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标准;

(b)为在缔约国经营的公司建立儿童保护框架,其中包括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机制以及报告、调查和处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机制。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弱势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持续存在差距,并且妇女行为守则(Chbap Srey)所反映的歧视性性别成见依然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消除女童、农村地区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无父母照料的儿童、贫困儿童、街头儿童、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儿童、越南裔儿童、南高棉儿童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在获得所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并定期评估此类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

(b)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性别成见和对女童的歧视;

(c)监测打击歧视的战略和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评估所取得的成果。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重视;

(b)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儿童政策、做法和服务。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鉴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和受伤率很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b)开展公共运动以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并将道路安全和事故预防纳入所有学校课程。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儿童有权在任何对其产生影响的决定中发表意见,包括在相关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

(b)加强措施,促进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为执行关于儿童参与的国家准则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开发工具包,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实现普遍登记,包括在缔约国各地推广电子登记系统,对官员进行电子系统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建设,在农村地区设立流动登记站,并提高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b)禁止对生育证的发放收取非正式费用;

(c)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南高棉儿童、越南裔儿童和移民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

(d)制定无国籍状态的确定程序,以便适当识别和保护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