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HL/CO/5-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菲律宾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9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65次和第66次会议(见E/C.12/2016/SR.65和66)上审议了菲律宾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PHL/5-6),并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7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PHL/Q/5-6/Add.1)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法律:

2012年(第10354号)《负责任的生育和生殖健康法》;

2012年(第10353号)《反强迫失踪法》;

2010年(第10022号)《〈1995年移徙工人及海外菲律宾人法〉修正法》;

2009年(第9710号)《妇女大宪章》。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载于《宪法》的《权利法案》没有充分和明确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些判决提到《公约》,但对国内法院特别是低等法院适用《公约》的情况依然较少表示遗憾。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宪法层面得到保护,使关于《公约》权利的保护令制度化,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各级法院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的《公约》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

数据收集

7. 委员会关切的是,(包括全国人口普查中)缺乏可靠数据,特别是有关土著人民、残疾人和贫困人口的数据。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审查和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全国人口普查系统,以期收集全面、可靠和分类的数据。这将使评估《公约》权利的享受水平,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及群体,包括土著人民、残疾人和贫困人口享受权利的情况成为可能。为了追踪享受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设计改善享受情况的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数据必不可少。

菲律宾人权委员会

9. 委员会赞赏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赋予人权委员会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职权,没有向其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明确赋予人权委员会处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职权,向其划拨充足资源,使其具有规划和管理预算的自主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讨论和通过《人权委员会章程》(参议院关于加强人权委员会职能和结构组织以及其他目的的法律的第2818号法案),从而确保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人权维护者

11.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尽管2012年通过了处理法外处决问题的第35号《行政命令》,但仍然发生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失踪、威胁杀害和被杀害的案件。委员会还对这些案件受到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较少表示关切。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包括工会活动人士、维护城市贫民的人士、土著活动人士和农民活动人士,使其免受杀害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人权维护者拥有一个安全、适宜的环境,支持其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迅速、彻底地调查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失踪和杀害的所有报案,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土著人民

13.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保护土著人民权利,但关切的是:

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第5和第56节规定的土著人民的祖辈土地受到保护,与1995年《矿业法》和1974年《菲律宾林业改革条例》冲突,以及《国家用地法》迟迟没有通过;

在土著人民领地的划界和登记方面,执行《土著人民权利法》的情况不良;

全国土著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和能力受限,人们已经对其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机构运作、促进和保护土著文化社区和土著人民的权利的能力提出质疑;

缔约国未能在变更土著人民土地及领地的用途时坚持尊重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未能执行土著人民在地方决策机构中的强制代表人数;

土著人民,特别是棉兰老岛地区的土著人民,因武装冲突和部落间冲突以及采矿和伐木作业而流离失所;

土著人民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执行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以按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确保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地和资源应享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承认和保护,并确保在通过任何影响其土地或领地及其他资源的立法、政策或项目之前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优先通过《国家用地法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第169号)《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c)强化全国土著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和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加强其独立性和有效性,以期重塑在土著人民中的公信力;

(d)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土著土地得到登记,包括通过改善集体土地权主张程序;

(e)确保向私营公司颁发许可证前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确保在地方决策机构中,例如在地方矿业委员会和发展单位中有土著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

(f)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包括部落间冲突在内的武装冲突以及自然灾害对土著人民的影响;

(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充分获得卫生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

最大可用资源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增长,但关切的是,尽管某些领域有所增长,但包括住房、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教育在内的社会服务方面的公共支出水平较低(第二条第一款)。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社会服务方面的公共开支,特别是在住房、社会保障、卫生保健和教育等领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这些领域的公共经费水平充足。

腐败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遏制腐败的各项努力,包括通过2016年第2号关于知情权的《行政命令》,通过2015年《桑迪甘巴彦改革法》,以及菲律宾监察员在执行《反贪污腐败行为法》时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政府各部门中依然充斥着腐败(第二条第一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充分执行《2012年至2016年良好治理和反腐败计划》等,在办理公共事务时确保透明、问责制和参与;

采取相关步骤,保护举报腐败案件的人,严格适用反腐败法律,包括1960年第3019号法、2012年第10167号法和2013年第10365号法,从而有效遏制有罪不罚现象;

加强负有遏制腐败任务的各项机制和程序;

加强司法机关应对腐败的能力,并确保有效保护腐败行为受害者及其辩护律师、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和证人。

不歧视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迟迟不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表示关切,第2475号参议院法案自2014年以来一直等待通过。委员会还对现行法律的歧视性规定表示关切,包括《移民法》第29(a)节和《劳动法》第269、第272(b)节;并对法律的歧视性适用表示关切,例如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适用《经修订的刑法》第200条(第二条第二款)。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期废除一切歧视性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加歧视地适用法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加快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禁止一切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和多重形式的歧视,对遭受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司法和行政诉讼内的补救措施。

残疾人

2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残疾人仅占总人口的1.57%,远低于世界卫生组织得出的15%的国际平均水平。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缺少合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