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HA/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Febr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泰国

1. 委员会在2012年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1682次和第1683次会议(CRC/C/SR.1682和1683)上审议了泰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THA/3-4),在2012年2月3日举行的第1697次会议(见CRC/C/SR.169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赞扬缔约国的坦诚态度,使委员会能够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了开放、坦诚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该与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SC/THA/CO/1)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C/OPAC/THA/CO/1)初始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一.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内的一些积极进展,包括为实施《公约》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0年《儿童收养法》(第3号);

2010年《少年及家事法庭及其诉讼法》;

2008年《禁止贩运人口法》;

2008年《民事登记法》;

2007年《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法》;

2007年《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法》;

2007年《全国儿童和青少年发展促进法》。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27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2006年1月1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7月29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7年10月2日。

6. 委员会还欢迎和赞扬缔约国采取各种政策和方案促进儿童的人权和福祉,包括:

《2012-2016年预防、制止和打击国内和跨国贩运妇女和儿童国家计划及政策》;

《2008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议程》;

《2007-2016年儿童和青年发展国家计划》。

二.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THA/CO/2),但也遗憾地注意到其中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没有或没有充分落实的建议,包括数据采集、不歧视、国籍、保护隐私、家庭中体罚、替代性照料、与母亲一起关在监狱中的儿童、青少年健康、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移徙工人子女、童工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建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

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0年12月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但也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撤销对第二十二条的保留。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该国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并向他们提供协助。

立法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几件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见本文件第4段),这些法律有助于国家法律与《公约》原则和规定相一致。它也欢迎缔约国在全国儿童和青年委员会之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进一步修改现行法律,使其符合《宪法》和《公约》。然而,委员会也深切关注实际执行和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它特别关注2003年《儿童保护法》从未经过审评,执行不力,缺少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准则。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继续修改现行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国家法律在各级机构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审查2003年《儿童保护法》,为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以便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协调

13.委员会注意到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是负责协调和跟踪《公约》执行情况的关键性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权利政策及其执行分属于该部的不同机构和依不同法律设立的众多委员会,这在政策层面造成了支离破碎状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存在着执行上的瓶颈。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以便指导方案和项目的发展及其监督和评价系统。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负责制定和实施儿童权利政策的各机构和委员会,包括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下辖机构之间更好地协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能够进行领导和有效全面监督的单位,以监管中央各部以及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和评价儿童权利活动的情况。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以便指导方案和项目的发展以及建立监督和评价系统。

国家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2-2016年儿童和青年发展国家计划》和《2008年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议程》,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对以前的《2007-2016年儿童发展国家政策和战略计划》的中期评估结果。它还关切新计划覆盖儿童和25岁以下的青年,没有为实现《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提出适当和有重点的框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对《2007-2016年儿童发展国家政策和战略计划》的审查和评价结果,确保新计划充分考虑实现《公约》所载的全部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这一行动计划着重关注未满18岁的儿童,并与部门行动计划和第11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独立监督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国家人权委员会已开始运作,向儿童和广大公众开放,但也关切对儿童存在的限制,儿童鲜有机会投诉,而且没有拥有足够数量专家和训练有素人员的儿童特别事务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委员会没有区域办事处。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尤其是儿童对委员会的意识,增加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了解。它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单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接受儿童的投诉,更好地处理侵犯儿童权利案件,并注意保密。它建议缔约国设立区域办事处,以加强委员会在全国各地的工作。

资源分配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介绍了2010-2011年预算在各个类别下对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和基础教育的拨款。然而,也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对其他部门和领域执行全部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细节。委员会关切对社会发展及人类保障部拨款占国家预算0.5%的低比例已有多年未变,使儿童权利的协调机构难以有效履行职责。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规划未来预算时,考虑到其2007年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具体而言:

按照《公约》第四条,尽最大努力从现有资源中为实现儿童权利拨付足够预算资源,尤其是增加对社会部门的预算拨款;

建设能力,从儿童权利视角制定国家预算,并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拨款以及各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利用儿童资金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让人们知道对儿童投资的用途。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跟踪系统进行影响评估,了解任何部门或地方一级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评估此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不同影响;

全面评估预算需求,为可逐步缩小性别、残疾、卫生、教育、生活水平和所在地区等方面相关儿童权利指数显示的不平等和差距确定明确的拨款数额;

对可能需要临时社会救助的贫困和弱势儿童,包括平权法案,确定总体战略预算线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拨款数额,并保证这些预算线和拨款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不被挪用。

腐败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积极打击腐败,但关切有报告称腐败在市级和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执法人员中间仍然十分普遍,挪用了政府有效地采取政策和方案实现儿童权利所需要的资源。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加努力打击各级和各部门的腐败,包括制定和实施有力的反腐败政策,开展反腐败运动,加强有效侦察、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的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统计局,它们保存有一些儿童权利领域的数据,还设有残疾儿童数据库。然而,它也关切缔约国没有有效采集《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数据的系统,以便根据《公约》对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和评价。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能力,建立全面的数据采集系统,能够分析和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进展的数据,作为制订实施《公约》的政策和方案的依据。数据应该按所有儿童的年龄、性别、所在地区、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

宣传和提高认识

2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缺乏系统和持续的公众教育计划,包括儿童权利宣传运动,以便不断提高广大公众包括儿童及其家庭的意识。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实施适当的新闻和传播方案,包括活动,以增加公众包括儿童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意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各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社区内,向家长、广大公众和儿童传播《公约》,包括通过专门针对儿童的材料来宣传《公约》;还应该向立法会议员和法官进行宣传,以确保《公约》原则和规定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中得到应用。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议员联盟等组织的技术援助。

培训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当地政府和司法机构举办了数次人权和儿童权利方面的培训,但也关切这些培训不够系统,没有被列入正规的专业发展方案的核心课程之中。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对所有负责儿童事务或为儿童服务的专业团体进行儿童权利方面的充分和系统培训,特别是对法官、律师、警察和军队、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以及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工作人员进行这方面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活动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工商企业为社会福利,包括儿童保健和教育贡献了资源和设施。但委员会仍关切工商业活动,特别是快速发展的重工业、制造业、纺织业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对儿童的影响尚未充分评估。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分,但缔约国尚未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止旅游活动和设施引起的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如儿童色情旅游业、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童工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法律体制框架,用以监管在泰国经营的公司和在海外经营的泰国公司的活动,以确保有效应对可以破坏孩子福祉的健康和营养、经济剥削和性剥削、污染和环境退化等问题。

30. 人权理事会2008年第8/7号决议通过了“保护、尊重和补救措施”框架,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要求新工作组落实这一事项。这两项决议都指出,在探讨企业与人权关系时,应考虑儿童权利问题。根据这两项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立法框架,包括行为守则,要求设在泰国的企业,特别是旅游企业,采取措施在国内和国外经营中防止和减轻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鼓励将儿童权利指标和参数纳入报告内容,具体评估工商业活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采取措施,确保公司在国内或在国外执行项目时尊重儿童权利,遇到侵权事件时予以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确保在谈判和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前,对人权包括儿童权利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一条)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男孩和女孩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7岁,但也关切儿童遭遇性侵犯时,这一年龄可能降至13岁,并可能与性侵者结婚,从而避免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儿童遭遇性侵时也不变通。它建议缔约国毫无例外地起诉和惩罚对儿童实施性侵犯者。

C.一般性原则(《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消除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的差距,还针对该国东北和南部贫困地区的儿童采取了特殊措施。然而,委员会也关切这些努力不足以消除对儿童,特别是对女童、残疾儿童、土著、宗教或少数族裔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子女、移徙工人子女、街头儿童、农村儿童和贫困儿童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深为关切区域之间,特别是东北部和南部儿童获得社会、卫生和教育服务方面存在差距。

34.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THA/CO/2,第25-26段),敦促缔约国采取更有效措施:

确保其管辖内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为此有效执行保障儿童权利的现有法律;

优先考虑向第33段提到的最脆弱儿童群体拨付足够的社会服务资源,并加快步伐,让他们有平等机会享有卫生、教育和其他服务;

开展全面的公众教育运动,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收集分类数据,对事实上的歧视进行有效监控,作为纠正措施的依据。

儿童最佳利益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说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法律都纳入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但也关切这一原则没有在司法和行政诉讼及决定中,以及在有关儿童安置和替代性照料管理的决定中得到充分执行。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三条第1款,在所有的法律规定中,以及在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司法和行政决定、政策和计划、项目和服务,包括替代性照料中,充分执行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的法律推理中,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