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CZE/CO/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8March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捷克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8、第9和第10次会议上审议了捷克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3月4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以及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坦率、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捷克共和国2030年战略框架”和国家复兴计划。委员会还欢迎2030年前关于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包容的各项具体战略,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宪法秩序的一部分,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缔约国《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的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多次提及《公约》。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下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哪些决定援引了《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章》第41条第1款可能对其所涵盖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在落实这些权利时,对政策的裁量余地较大。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在《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哪些有效补救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级法院和行政机构能够援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

(b)就《公约》及其中权利的可诉性加强对司法人员、律师和公职人员的培训,并提高公众特别是权利持有人对这个话题的认识;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承认公设权利辩护人(监察员)的重要作用,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的职权并不涵盖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创建国家人权机构的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仍有待落实(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设立一个具有广泛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向该机构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充分行使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任务。

气候变化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气候保护政策、在适应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锅炉补贴投资方案等举措。委员会还注意到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减少,但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这种减少趋势已基本停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捷克仍然是欧洲联盟中排放量最高的经济体之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碳密集型经济使人口暴露在高度污染的空气中(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适应工作,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贡献,以减少排放;

(b)推广替代和可再生能源,例如,通过改建煤矿区;

(c)考虑到委员会2018年10月8日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国际合作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关注,特别表现为向绿色气候基金捐款,以及资助受援国的减排和适应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联合国的建议达到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甚至没有达到向欧洲联盟承诺的0.33%。委员会指出,在理想的情况下,应在官方发展援助之外提供对气候融资工具的支持(第二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国际官方发展援助,首先达到占国民总收入0.33%的目标,最终达到0.7%的目标,同时保持或增加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款。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在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

不歧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特定个人以及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歧视、仇恨言论、偏见和成见持续存在。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并不适用于所有歧视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报告歧视情况与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低有关。此外,委员会对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歧视感到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登记伴侣不能提供等相当于婚姻的保护(第二条第二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歧视现象,特别是对罗姆人、残疾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包括采取跨部门办法执行战略;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提供关于报告歧视案件的程序和受害者可利用机制的信息;

(c)确保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得到适当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式专业地履行职能和履行义务;

(d)修订《民事诉讼法》,确保对所有歧视受害者提供同等程度的保护,无论歧视的理由和领域为何;

(e)确保同性关系中的登记伴侣关系得到相当于异性婚姻的保护;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对罗姆人的歧视

14.委员会肯定《2021-2030年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和“国家罗姆人纲领”等举措,但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在卫生、教育、住房和就业领域继续遭受污名化、贫困和普遍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罗姆人状况的可靠数据(第二条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解决罗姆人在获得保健、教育、适当住房、就业和公共服务方面面临的社会经济差距和歧视,特别关注罗姆妇女和儿童;

(b)积极消除对罗姆人的负面偏见和成见,包括通过提高认识运动,并向罗姆人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

(c)采取举措解决罗姆人对公共机构的不信任,包括让罗姆人代表参与制定、监测和评估涉及其权利的政策;

(d)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产生可靠的数据,按照禁止的歧视理由分列。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