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A/HRC/11/18*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孟加拉国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 1-4  3

  一.  审议情况纪要...............................................................................   5-93 3

    A.  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23 3

    B.  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24-93............................................................................... 5

  二.  结论和/或建议..............................................................................   94-96............................................................................. 15

  附件

  代表团成员     21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9年2月2日至13日召开了第四届会议。2009年2月3日举行的第4次会议对孟加拉国进行了审议。孟加拉国代表团由外交部长Dipu Moni博士任团长。工作组在2009年2月5日第8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孟加拉国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孟加拉国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9月8日选举阿根廷、埃及和菲律宾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孟加拉国的审议工作:

(a)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4/ BGD/1);

(b)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4/BGD/2);

(c)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4/BGD/3)。

4..  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荷兰、瑞典、联合王国、丹麦和德国预先准备的问题清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孟加拉国。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  审议情况纪要

  A.  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  外交部长Dipu Moni博士阁下在2009年2月3日的第4次会议上做了介绍性发言。此次出席普遍定期审议是她作为新当选政府外交部长的首次海外任务,这足以凸显孟加拉国政府对保障孟加拉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的高度重视。

6..  她着重强调了自呈递国家报告以来取得的显著发展,特别是解除紧急状态和在国内举行自由、公平的议会选举。参加由非党看守政府领导举行的2008年议会选举的选民人数之多前所未有。也是在此次选举上,女性选民的人数首次超过男性。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受到国内外观察员们毫无保留地赞赏。选举前几星期紧急状态就已解除,这就使基本权利得以全面恢复。

7..  孟加拉国感谢国际社会对其民主过渡的支持。人民联盟领导的大联盟以绝对优势赢得了选举,其选举宣言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上十分明确,即孟加拉国将不遗余力实现这一目标。

8..  国家报告是与不同利益攸关方代表开展广泛磋商的结果,与民间社会的磋商尤为有益,因为他们的观点帮助政府在一系列问题上确定其立场。

9..  还强调了一系列为加强法治和善治开展的体制改革,包括将司法与行政分离。

10..  还提到了2008年设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这是一个由前最高法院法官领导的三个成员组成的机构,包括一名来自民间社会的杰出女性和一名少数民族代表。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查所有个人或团体提出的违犯人权指控,监测国家整体人权状况,并提出恰当建议。

11..  重组后的选举委员会已经完成8,000万选民的注册工作(附有照片和生物特征),反腐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也已经重新编制。孟加拉国将确保这些机构独立运行,并将遵守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承诺,将贪腐之人绳之于法。

12..  代表团强调经济和社会权利最为重要:消除贫困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一半以上的预算都用于减贫活动。经过上述和其他努力,贫困程度显著下降。孟加拉国经常因其有关社会安全网方案的最佳做法受到称赞,政府也计划进一步拓宽社会安全网,特别是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还着重强调了政府把重点放在教育上:教育部门所占预算份额最大,即年度预算的15%。

13..  孟加拉国承诺保障所有人的粮食安全,强调其有能力经受住全球粮食危机的影响,并突出了其战略,即通过增加国内生产进一步降低粮价和确保广泛获得农业投入,这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收入。

14..  代表团指出政府有意启动全面的警察改革。正在采取措施更新和完善1961年《警察法》。一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磋商制定的法令草案规定了警察的行为守则,重点是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权的维护以及对待妇女和儿童的性别指导方针。受害人支助中心的建立和刑事情报分析中心的组建工作都在进行之中。

15..  政府人权领域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将那些在民族解放战争期间犯下令人发指的危害人类罪的暴徒绳之于法。总理谢赫·哈西娜已经表示孟加拉国将寻求联合国的帮助以确保对犯罪者进行拟议审判的机制符合国际标准,并维护基本司法原则。议会已经通过一项全体一致的决议,即对犯罪者进行审判,受害者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孟加拉国致力于彻底改变严重困扰其国民生活其他方面的有罪不罚的社会现象。政府计划重启适当进程,废除多余的司法程序和目标,并促进政治和谐与和解。

16..  谈到特定团体的地位时,代表团指出,孟加拉国妇女正在越来越多地在国家和地区一级发挥领导作用,主要关注点一直是消除法律、经济、政治和家庭领域的性别不平等。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协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的实施工作,已经采取果断行动来终止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所有六个分部都为暴力行为受害人建立了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向受害人提供紧急医疗救助、警方协助、法律援助和庇护设施。

17..  代表团介绍了有关近期《公民法》修正案的情况。根据孟加拉国2008年《公民法》(修正案),孟加拉国国籍妇女与非孟加拉国国籍人结婚所生子女现可获得孟加拉国国籍。代表团还提到为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覆盖全国近750,000名贫困农村妇女的弱势群体发展方案。

18..  谈到儿童问题时,代表团提到《国家打击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现象包括贩运活动行动计划》以及《关于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和保护模式的国家社会政策》,这将实现少年司法的国家法律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协调。孟加拉国已经肃清成衣业雇用童工的现象,这一做法仍是全球效仿的著名实例。

19..  在旨在促进宗教和少数民族团体发展的政府措施中,单独设立了一个部委负责居住在吉大港山区的部落团体事务。该部委负责维护山民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权利。

20..  孟加拉国关注残疾人的权利。已经在政府各部委及部门建立了46个协调中心负责处理残疾人事务。

21..  印刷和电子媒体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各自作用。现有约544家日报、357家周刊、62家双周刊和93家月刊就是印刷媒体蓬勃发展的最好例证。

22..  孟加拉国承认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做的贡献值得称赞。政府――非政府组织间的伙伴关系堪称孟加拉国发展舞台的最佳见证。农业和农村发展、实体基础设施、医疗和计划生育、中小学教育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都开展了协调一致的行动。

23..  孟加拉国注意到在其由来已久的社会制度和传统习俗中还存在诸多歧视和压迫人的做法。其中很多都源于贫困和缺乏有效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并且需要时日。然而,这些问题终将得以解决。孟加拉国已经通过努力确保人们获得粮食、知识、安全和选举权利以及终止所有压迫,走上了融合之路。

  B.  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24..  在互动对话期间,48个代表团进行了发言。另有26个代表团因时间有限未能发言,其发言稿文本已在普遍定期审议外部网上发布。***

25..  一些代表团祝贺孟加拉国代表团做出全面陈述和介绍其国家报告,并提供了有关其国家成就和挑战的详细和有用的信息。一些代表团强调说孟加拉国在编写国家报告期间与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了接洽。代表团对2008年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成立表示欢迎,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受理有关违犯人权案件的指控及对国家整体人权状况进行审查。孟加拉国还因其身为最多核心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以及因其小额信贷计划而受到称赞。

26..  一些代表团对2008年成功举行自由、公平的议会选举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表示欢迎,这些事件都彰显孟加拉国对民主的坚定信念,也预示了民主政治的回归,成为民主过渡必不可少的要素。

27..  一些代表团对小学教育(免费义务)领域的显著进步表示欢迎。教科书系免费提供。用于教育的年度拨款占到一般预算的15%,净入学率因此大幅提升,女童对男童的入学比率也出现正值。孟加拉国因实现与中小学教育性别平等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以及降低女童辍学率而受到称赞。

28..  作为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而且面临诸多经济和环境困难带来的重大挑战,孟加拉国仍然在人权领域取得进步,一些代表团对此表示欢迎。

29..  阿尔及利亚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其在人权理事会气候变化和人权问题上所做出的努力。注意到为妇女权利所做的大量工作,阿尔及利亚问到孟加拉国面临的挑战和为克服阻碍妇女享有权利的社会困难所采取的措施。阿尔及利亚建议孟加拉国在国际社会的援助和配合下,继续其在实现妇女权利以及将赋予妇女权力作为一个重要社会部门方面所做的努力,这将极大促进其国家发展。阿尔及利亚对为实现减贫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做重大努力表示欢迎。它建议孟加拉国在国际社会的援助和配合下,排除万难,继续其在消除贫困(特别是妇女群体的贫困)方面的努力,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贫困(排斥方面)。

3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称赞孟加拉国通过充分考虑国际文书,为提供必要法律框架来保护《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的人权所做出的努力。他们还赞扬孟加拉国为促进受教育权采取的步骤,并要求对非正规教育倡议进行详细说明。

31..  古巴强调了孟加拉国对人权问题的郑重承诺,及其为消除饥饿和贫困以及保障基本需要(特别是粮食、住房、教育和卫生领域)所做出的巨大努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古巴突出强调了对妇女权利给予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她们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以及对儿童权利的高度重视。它建议孟加拉国继续(a) 其为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所做的积极努力,包括女童接受教育,以及(b) 其为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所做的积极努力。

32..  沙特阿拉伯称赞了新政府的若干改革《宪法》以及审查国家法律使其与国际文书要求一致的倡议。成功开展的疫苗接种运动降低了儿童和婴儿死亡率。它建议孟加拉国(a) 继续其2005年通过的消除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实现减贫的战略计划,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b) 在与有关各方合作的同时继续其改善健康状况的全面国家战略,特别是改善妇女孕期的健康状况和产后护理。

33..  委内瑞拉注意到孟加拉国有6,000多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承认其在减贫方面要做出的工作很多。它鼓励孟加拉国不遗余力地加强社会保护和援助方案,特别是粮食转移方案、弱势群体(尤其是处于贫困中的妇女)发展方案和已经对该类人群产生积极成果的小额信贷方案。委内瑞拉要求获得关于孟加拉国落后地区减贫战略的更多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将国际粮食和金融危机的影响考虑在内。

34..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孟加拉国在人权领域取得显著进步,包括国家安全、发展和教育领域。它建议孟加拉国(a) 加强和继续分享其经验,以及促进两性平等在国家领导中的作用,(b) 以及根据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通过与国际人权文书的统一工作加强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

35..  尼加拉瓜祝贺孟加拉国继续致力于履行其各项人权文书义务的坚定决心,及遵守对向人权理事会所做的自愿承诺。经过体制改革,提高在促进人权方面的公共行政效率。它问是否已经根据《巴黎原则》成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并建议说如果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孟加拉国应在建立委员会时谨记这些原则以保证其在行使其自身职能时享有完全的独立性。

36..  新加坡指出,新政府致力于继续促进人权。新加坡认可近期对相关国内法律的颁布和(或)修订。孟加拉国把工作重点放在减少和消除贫困、放在提高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方面是正确的。新加坡建议孟加拉国政府继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它称赞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创新性社会企业在促进改善数百万人民生活状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7..  法国对解除紧急状态和开展建设性改革表示欢迎。它问(a) 孟加拉国计划何时加入和实施与难民地位相关的公约;(b) 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落实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文书,特别是与预防暴力行为、未成年婚姻以及嫁妆习俗相关的法律;和(c) 采取了哪些措施废止童工和实施有关国家行动计划。法国(a) 请孟加拉国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b) 强烈鼓励孟加拉国废除死刑,并在等候做出这一决定之前暂停执行死刑,和(c) 建议其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出的所有保留。

38..  巴西认可保护儿童和妇女的重要倡议以及确保少数民族获得高等教育和政府聘用的维权行动。减贫历来都是孟加拉国的一个优先事项。巴西建议(a) 谨记题为“人权目标”的人权理事会第9/12号决议,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b) 谨记大会第62/149号决议,确定暂停执行死刑以期最终废除死刑;(c) 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条款,采取进一步措施禁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行为(包括体罚),提高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d) 积极考虑即决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

39..  马来西亚注意到选举委员会的改革、司法与行政分离以及在实现食物权和消除贫困方面取得的重要进步。马来西亚(a) 建议孟加拉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其在该领域的经验和最佳做法。马来西亚赞赏孟加拉国为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做的努力,对其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所做的认真的努力深受鼓舞。它(b) 建议孟加拉国在该领域加强努力并划拨更多资源,特别是通过增加对提高妇女权利、提高公众意识、教育和培训,以及提高警觉和相关当局的监测。

40..  巴基斯坦说,孟加拉国社会的优势包括坚持多元主义、民主、性别公正和提高妇女权利。孟加拉国理应为其国家妇女发展政策、积极活跃的媒体和民间社会受到称赞。其司法机构在促进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基斯坦对为促进残疾人权利采取的重大行动表示欢迎,并表示新当选的政府对未来的设想需要得到国际支持,特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方面。

41..  智利对孟加拉国为促进人权所做的努力表示欢迎。孟加拉国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和第二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智利(a) 建议孟加拉国批准上述公约。智利问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呼吁采用全面措施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后续工作情况。智利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对7岁以上儿童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和16岁以上儿童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表示担忧。它建议孟加拉国(b) 暂停执行死刑,将这作为最终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和(c) 考虑废除《刑法》第377条,该条款将性爱视作有违“天理”的犯罪行为。

42..  印度尼西亚赞赏孟加拉国旨在实现民主目标以及与国际人权机制开展合作的战略。它注意到在教育和医疗领域开展的倡议,并鼓励在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的成果。它向孟加拉国询问了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战略。印度尼西亚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和法律的落实工作。它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向孟加拉国提供帮助。

43..  巴林提到为消除贫困和增加人均收入开展的国家计划和项目。2000年国家政策旨在无歧视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已经采用一项国家战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护理以降低死亡率。巴林赞赏通过全国粮食政策并建议孟加拉国(a) 继续努力制定一项国家计划无歧视地向所有人提供医疗服务和(b) 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服务以应对发展挑战和消除贫困。

44..  埃及注意到政府和民间社会正在实施针对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减贫、就业及创收方案。埃及主要询问了孟加拉国在应对履行其人权承诺过程中面临多种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其在技术援助以及能力建设和培训方面的具体需要,以及国际社会和人权高专办如何在实施其人权战略方面给予其帮助。埃及建议孟加拉国(a) 继续努力加强其全国人权机制,不断更新其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的法律、政策和机构;(b) 继续努力开展其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的工作,将其作为人权问题的有效监督者;(c) 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加强国家履行向条约机构报告义务的能力和(d) 继续努力确保国内法律与其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一致性。

45..  津巴布韦赞赏孟加拉国将重点放在通过民主治理、体制强化和利于贫困群体的政策等措施切实实现所有人权问题上。在对减贫领域实现的成就表示欢迎的同时,它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实施已经确定将重点主要集中在减贫上的措施、计划和政策。

46..  缅甸赞赏地注意到孟加拉国已于2008年成功实现了和平的民主过渡,并称赞其为促进人权所做的不懈努力。缅甸说国际社会应当为促进全体孟加拉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予真诚帮助。

47..  泰国对孟加拉国给予减贫问题特别关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采取具体步骤;为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采取措施以及赋予妇女权力的各项倡议,如弱势群体发展方案表示欢迎。泰国敦促孟加拉国确保全面有效地落实与妇女和儿童权利相关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以保护这些权利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48..  斯里兰卡深受孟加拉国近期在进一步加强民主、善治以及法治方面取得进步的触动,并对近期的体制改革倡议表示欢迎。它对目前采取全盘和多管齐下的减贫和促进人权的方法表示欢迎。它对实现人类发展和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喜人进展表示欢迎。斯里兰卡很高兴看到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发挥领导作用,它请求获得更多有关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方面的工作信息和最佳做法。

49..  土耳其对孟加拉国宣布实施“零腐败法庭管理”的计划表示欢迎。它鼓励孟加拉国践行改革议程以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满足过度拥挤的监狱的基本需要。条约机构和劳工组织表达了对童工盛行问题和性剥削儿童事件的担忧。土耳其建议孟加拉国(a) 确保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测机制以负责监督全国童工政策的实施工作,它对此表示欢迎;和(b) 继续采取措施有效实施《反对对儿童实施性虐待和性剥削(包括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土耳其对减贫领域的显著进步表示欢迎,着重强调了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弱势群体和建立社会安全网方面。

50..  不丹欢迎司法与行政权利分离,这将强化善治、法治和司法制度。不丹建议孟加拉国(a) 继续其在进一步强化司法机构方面的良好工作;(b) 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下,继续努力确保满足基本需求,特别是在粮食、住房、避难所和教育方面的;以及(c) 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与合作下,继续加强努力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和灾害管理方案。

51..  塞内加尔承认孟加拉国在加强其体制和法律框架方面所做的大量努力。在向残疾人提供援助、消除贫困和饥饿等主要领域都实现了显著进步。塞内加尔鼓励孟加拉国坚持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特别是通过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面的努力――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人民和定期向条约机构提交其定期报告。

52..  荷兰注意到孟加拉国的重要成就包括建立和加强了一些主要机构。其为解决有罪不罚和腐败问题所做的努力值得称赞,但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荷兰建议孟加拉国政府(a)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采取措施保护人权捍卫者,包括记者,解决法外处决和安全部队私用酷刑的问题,以及改善监狱状况;(b) 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反腐委员会以确保它们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能;(c) 通过有效落实现行法律、制定全面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和通过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的家庭法来确保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及(d) 以采取相关措施最终确定全国童工政策和实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行动计划为起点,最终消除童工。

53..  澳大利亚对在看守政府管理下人权发展趋势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进一步实施人权条约的计划表示欢迎。澳大利亚建议孟加拉国(a) 采取措施保护人权捍卫者,包括记者;(b) 采取措施,通过实施现行法律,如《早婚法》和《嫁妆法》确保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c) 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童工,如《最终确定全国童工政策和实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行动计划》。它鼓励孟加拉国(d) 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难民和残疾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并建议孟加拉国:(e) 采取措施实施吉大港山轨道和平协议;(f) 采取措施彻底改变执法机构对违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局面。在对为将司法与行政权利分离所做努力表示欢迎的同时,澳大利亚建议孟加拉国政府(g) 现在就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反腐委员会的独立性。

54..  越南赞赏地注意到卫生、粮食安全、减贫、妇女权利、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改革。越南称赞了孟加拉国作为人权委员会的一员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并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努力以确保其公民的食物权。它呼吁国际社会对孟加拉国要求获得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克服其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挑战的请求做出积极回应。

55..  阿塞拜疆注意到政府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水平;及促进法律框架完善的改革。阿塞拜疆称赞了孟加拉国确保弱势群体权利的坚定决心,强调了在医疗和减贫领域取得的进步。阿塞拜疆建议孟加拉国(a) 在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下,继续努力改善其国内各地的人权状况;(b)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c) 采取进一步旨在提高普通公众对人权认识的措施;及(d) 继续其打击腐败的努力。

56..  尼泊尔注意到孟加拉国通过了若干法律和机制以履行其义务和维护人权。它突出强调了孟加拉国对将信教少数民族和部落民众纳入国家主流所做的承诺。孟加拉国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所做的努力值得称赞。尼泊尔注意到孟加拉国在减贫、卫生和妇女赋权、社会安全网领域所做的大量努力以及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进程中取得的进步。它提到当选政府致力于同蓬勃发展的民间社会和自由媒体一道巩固民主成就。

57..  苏丹注意到引入了协助私营部门的改革措施,领导产业发展和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安全网覆盖范围。苏丹建议孟加拉国政府(a) 继续遵照国际标准努力保护和促进人权;(b) 与苏丹和其他最不发达国家分享其社会安全网和赋权方面的最佳做法。它要求国际社会帮助孟加拉国应对其在国家报告中提到的所有挑战(特别是减贫和改善其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以及威胁人权和发展努力的一切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苏丹敦促国际社会通过各种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案向孟加拉国提供帮助。

58..  部长称孟加拉国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组织,该组织已经开始工作。孟加拉国已经根据《巴黎原则》确定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领域。她表示政府愿意提供包括技术、财政或其他所有形式的援助,并愿意将其建成一个专注于促进和保护孟加拉国人民人权的强大机构。

59..  部长提请注意国家报告,报告详细阐述了孟加拉国为遏制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所做的承诺和采取的措施。她声明孟加拉国将根据其国家和国际义务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以解决这一涉及若干关系到孟加拉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法律的重要问题。她还指出有独立法庭负责审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案件。此外,她还说孟加拉国将尽全力,严格实施现行法律和倡议以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权。

60..  部长说,孟加拉国正在全面解决涉及儿童的童工问题。她指出政府在儿童问题上的行动,包括消除童工和确保获得健康、营养、教育、水以及卫生设施的权利。她指出孟加拉国已成功消除了制衣行业存在的童工现象,并指出了其他部门取得的进步。孟加拉国正在通过提供免费中小学教育和为教育方案拨款努力消除非正式部门的童工现象。她说孟加拉国还致力于实现《儿童权利公约》全球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

61..  部长提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政府措施,注意到印度教、佛教和基督教教徒享有不同的福利基金。她进一步提到宗教间和谐理事会,来自各界的宗教领袖在这里并肩工作以解决发展问题,如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生殖健康和小学教育问题。她还提到政府为确保宗教和少数民族团体在各级政府部门、议会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所做的努力。

62..  部长指出司法机构在做出死刑判决时异常谨慎。只有在十恶不赦的犯罪案件中才会判处死刑以示警告。部长提到了针对死刑的上诉权以及总统有权将死刑降为其他形式的惩罚。

63..  谈到加入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时,部长指出《公约》存在一些内在瑕疵,进而造成其与当今难民的移徙状况有些脱节,包括缺少预防大规模外流、责任分担、为最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快速援助或最大程度地利用可用资源的机制。

64..  捷克共和国建议孟加拉国(a) 采取进一步措施打击违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情况,包括通过执法人员;(b) 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c)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它问可否根据特别程序进行访问,何时能够进行访问,并建议孟加拉国(d) 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并执行长期有效的邀请。它还建议孟加拉国(e) 审查其国内法律和做法,以使其符合儿童权利领域的国际义务,特别是关于(一) 保护免遭绑架和贩运,以及(二) 少年法庭制度,包括通过为在押或入狱少年提供足够数量的拥有同等能力的独立监狱设施和采取具体措施来保护其人权。在问到与外籍公民结婚的妇女能否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其子女时,捷克共和国建议孟加拉国:(f) 修订相关法律条款;(g) 向执法和司法机构官员提供人权方面的培训,重点关注保护妇女、儿童和具有少数性取向或性别身份的人员的权利,(h) 采取进一步措施保护这些人员免遭暴力侵害和虐待以及(i) 取消将成年人之间的自愿同性性行为视作犯罪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对此种行为的容忍。

65..  巴勒斯坦注意到政府努力对个别弱势群体给予保护。巴勒斯坦鼓励孟加拉国继续采取充分措施消除性别不平等,通过可持续发展实现平等,积极向难民提供支持,通过有关利用推广基础教育以便消除童工现象的行动计划。巴勒斯坦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勇敢面对一切挑战,努力将可持续环境发展纳入其政策之中,同时兼顾自然灾害和自然资源退化对人权的影响。

66..  摩洛哥对孟加拉国的各项目标表示欢迎,包括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通过偏僻地区减贫战略、社会保护方案以及向无家可归者提供庇护场所供资等方式来消除极端贫困。摩洛哥要求获得有关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更多信息。

67..  卡塔尔表示孟加拉国正在努力全面实现人权。采取的政策主要涉及到善治、人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促进妇女权利以及构建一个积极且负责任的社会。卡塔尔提到贫困仍然是孟加拉国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并请人权高专办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供援助,帮助其应对阻碍人权发展的各种挑战。

68..  墨西哥注意到报告称孟加拉国存在有罪不罚、任意和法外处决的现象,以及施用酷刑的做法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它建议孟加拉国(a) 制定一项国家人权方案以刺激其解决这些问题的承诺和决心,以及(b) 向人权机制发出长期有效的访问邀请,支持这些领域的国家努力。它还建议孟加拉国积极考虑加入(c)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d)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e) 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f) 考虑加入1951年《难民公约》,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保护难民的人权。

69..  列支敦士登对孟加拉国为提高女童和妇女识字率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忆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曾表达对不良风俗仍然存在担忧,列支敦士登(a) 建议孟加拉国加强努力以避免儿童早婚和强迫婚姻。在强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持续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强奸、泼硫酸、嫁妆引发的暴力行为、死刑引发的暴力行为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担忧时,列支敦士登建议孟加拉国(b) 通过一项全面战略以打击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它还建议(c) 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70..  印度祝贺孟加拉国最近采取重要举措来加强民主和强化促进和保护人权。印度注意到颁布了《信息权利法》。它还称赞了在小学教育领域取得的各种成就。

71..  柬埔寨称赞了孟加拉国尤其在实行警察和地方政府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为减贫所做的努力包括引入新的社会安全网,如现金转移方案和百日创造就业方案。柬埔寨希望孟加拉国继续推进这些方案。柬埔寨建议孟加拉国继续在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下消除贫困。

72..  中国称孟加拉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腐败、促进民主、改革国际机构和警察制度、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少数群体权利和利益以及打击人口贩运领域都取得了骄人成绩。中国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孟加拉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帮助其加强能力建设以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水平。中国建议孟加拉国政府继续促进非正规教育以在提高其国民教育水平方面实现更大进步。

73..  德国问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它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曾表达对以下事项深表担忧,包括对儿童的虐待和暴力行为、少年司法以及童工问题。德国问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儿童、增加出生登记人数的计划以及孟加拉国是否考虑撤销其对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保留条款。它建议孟加拉国(a) 通过颁布有效法律和开展有效的实施工作,继续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b) 立即通过一项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统一《家庭法》,及(c)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追究所有在对平民实施酷刑和骚扰案件中负有责任的官员。

74..  尼日利亚注意到孟加拉国在促进妇女权利和赋权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在儿童权利和福利、教育和基础医疗领域取得的进步。它呼吁国际社会向孟加拉国提供援助,帮助其履行其人权义务和实现其总体千年发展目标。尼日利亚祝贺并鼓励孟加拉国继续完善其旨在提高妇女、女童、儿童(包括残疾人)地位以及改善整体人权状况(包括享受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75..  教廷注意到孟加拉国在反对侵犯人权方面采取的积极措施,包括设立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事件的机构。注意到一些人遭受暴力侵害和歧视的案件,特别是针对印度教和基督教等少数宗教信教妇女。它建议孟加拉国在制定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解决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同时,对有关涉及歧视少数宗教信教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它问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土著人民的困境。

76..  意大利建议孟加拉国(a) 首先考虑对其关于死刑的法律进行修订,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并根据国际死刑最低标准对其进行调整,和(b) 有鉴于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日益加强,正如大会在2007年和2008年批准的有关决议所反映的那样,考虑暂停执行死刑以最终实现废除死刑。意大利指出,宗教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0年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一些限制,特别是对艾哈迈德派教徒的活动限制,且此种状况尚未得到改变。它建议孟加拉国(c) 考虑采取立法措施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加强保护宗教自由。意大利表达了对儿童权利的担忧,并问在该领域采取了哪些措施,特别是在避免女童早婚和强迫结婚方面。它建议孟加拉国(d) 加强努力,立即实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现行法律,包括2004年的《出生和死亡人员登记法》。

77..  挪威认识到孟加拉国为加强人权状况所做的努力,并建议其(a) 将全面实施《吉大港山区协定》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并为其全面落实制定一个时间表。注意到孟加拉国接受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个人投诉程序,挪威建议其(b) 考虑根据其已经加入的各项条约批准其他个人投诉程序。挪威建议孟加拉国(c) 通过一项完全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统一《家庭法》。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担忧,挪威建议(d) 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以解决工资不平等问题,并且在所有公共和私营单位实施产假制度。它建议孟加拉国(e) 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和第16(1)(c)条的保留意见。

78..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到孟加拉国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实现了巨大进步,这对享有人权产生了积极影响。它对近期颁布或修订的国内人权法律表示欢迎,并问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孟加拉国在国家一级执行其已经加入的各项公约。

79..  联合王国对各项改革表示欢迎,包括司法与行政权利分离以及改革反腐败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孟加拉国继续保留其对一些条约的保留意见。据报告称孟加拉国存在法外处决、监禁死亡和施用酷刑的情况。监狱过度拥挤,家庭暴力仍然普遍存在。非正规部门不能始终执行禁止雇用童工的规定,残疾儿童中有很大一部分无法获得主流小学教育。它建议(a) 孟加拉国采取措施制定一项公正司法的国家战略,包括针对警察、司法机构、民间社会和政府各方;(b) 赋予全国人权委员会根据《巴黎原则》有效保护人权的权利;(c) 孟加拉国采取进一步措施解决歧视弱势群体的问题;及(d) 让民间社会完全参与审议的后续工作。

80..  大韩民国赞赏地注意到政府通过民主治理实现所有人权的强烈意愿。它指出,尽管孟加拉国通过了《预防镇压妇女和儿童法》以及《硫酸控制法》,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是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表示担忧,包括泼硫酸事件仍然存在。它建议孟加拉国采取一种全面办法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侵害问题,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对她们实施保护。

81..  突尼斯强调说,孟加拉国为确保人权做出了重要努力,并一贯致力于让社会所有各方参与到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妇女正在发挥越来越多的领导作用。政府继续通过向贫困家庭提供财政援助来帮助提高入学率。突尼斯要求获得有关这些方案实施情况及其社会影响的信息。

82..  斯洛文尼亚建议孟加拉国重新考虑其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意见的立场,并请孟加拉国加入其尚未加入的国际条约。斯洛文尼亚仍然深切关注有关虐待和性侵犯女童事件及女童无法入学的境况的报告。它问孟加拉国计划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对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基金会及其他各方的报告做出回应,及实施上述各方对歧视问题的建议。

83..  部长对提出的问题和做出的评论进行了回应。她重申孟加拉国正在考虑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84..  部长称孟加拉国真诚愿意接受与其国情相关的特别程序代表团的访问,并宣布即将向几位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

85..  部长称保护人权是为执法及司法官员和其他公务员制定的常规培训方案的一部分。她提到开发署和其他双边发展伙伴支助的警察改革项目,在该项目下将开展性别问题宣传培训方案。她还提到双边发展伙伴向一些特殊执法单位(包括快速行动队)提供的人权培训。她表示,希望新成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在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对其履行公务时牢记尊重嫌犯人权的认识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86..  注意到因为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以及相关机构警惕性的增强,已有更多的人口贩运的犯罪者遭到逮捕和起诉,部长说孟加拉国已在解决妇女和儿童贩运问题方面实现了长足进步。

87..  部长说,孟加拉国对法外处决、酷刑以及羁押死亡等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政策。她还说,孟加拉国正在着手对在1971年解放战争期间犯下危害人类罪的战犯进行审判。

88..  部长说孟加拉国致力于确保媒体自由和保护记者,并强调了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在提高社会发展指标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并表示其愿意进一步加强这种伙伴关系。

89..  孟加拉国常驻代表说,确保就业权被视为解决孟加拉国人权问题最重要的方法。他说孟加拉国的经济增长一直以来都将重点放在贫困人口能获得工作机会的领域,特别是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非正规活动和农村活动方面。他注意到为提高贫困人口的能力,教育受到了高度关注,教育部门因此获得了最大的推动力。

90..  部长承认孟加拉国从对话中受益巨大,因为它为交流孟加拉国人权状况提供了一个机会。让孟加拉国感到自豪的事实是:它的很多倡议和想法,如小额信贷和非正规教育,已被全球看作“最佳做法”的范例;当然,孟加拉国也清楚了解其自身存在的不足。

91..  因此,部长指出减贫和确保基本生计仍是其发展倡议的核心所在。她还指出孟加拉国并非气候变化的始作俑者,但却深受气候变化之苦。所有这些阻碍严重影响了孟加拉国人民的社会经济发展,而这又反过来会对充分享受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92..  部长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对解决孟加拉国所面临发展关切的需要,并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在这方面给予帮助。她强调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孟加拉国国民充分享有各项权利的必要前提之一。

93..  部长宣布孟加拉国将对符合孟加拉国人民期望的所有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二.  结论和/或建议

94.  讨论过程,向孟加拉国提出了以下建议:

1.  考虑批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项任择议定书》(智利)、《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法国、荷兰、智利、捷克共和国、列支敦士登);《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智利、阿塞拜疆、墨西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智利、墨西哥);根据孟加拉国已签署的各项条约所进行的其他个人申诉程序(挪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智利);孟加拉国未签署的其他核心国际条约(斯洛文尼亚)。

2.  考虑批准或加入:1951年的《难民公约》(巴西、智利、捷克共和国、墨西哥),考虑加入时参照人权理事会题为“人权目标”的第9/12号决议(巴西);劳工组织第169号《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墨西哥)。

3.  重新考虑其提出保留意见的立场(斯洛文尼亚);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法国)和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第1款(c)项的保留意见(挪威)。

4.  继续遵循国际标准,努力保护和增进人权(苏丹);遵循国际人权文书,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增进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工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再接再厉,确保本国法律符合该国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埃及)。

5.  持续开展加强本国人权机制的努力,不断提升改善本国在增进和保护人权领域里的法律、政策和机构(埃及)。

6.  继续努力发展本国人权机构的工作,以此作为人权方面的有效的监督者(埃及);根据《巴黎原则》,向国家人权委员会赋予权力,使之能有效地保护人权(联合王国)。

7.  采取步骤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反腐败委员会,从而确保该两个委员会能够独立而切实有效地运作(荷兰、澳大利亚)

8.  继续改进政策和方案,争取在享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以及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都能提高妇女、女童、儿童的地位,包括其中有残疾状况的人的地位,同时争取改善整个人权状况(尼日利亚)。

9.  采取进一步步骤,以便使一般民众了解人权(阿塞拜疆)。

10.  制定国家人权方案,重新推动其解决本国问题的承诺和决心,这些问题包括有罪不罚的文化、任意处决和法外处决,以及施行酷刑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做法(墨西哥)。

11.  采取步骤制定主持司法正义的国家战略,战略应当涵盖警察、司法机关、民间社会和政府(联合王国)。

12.  向所有的特别程序发出并落实长期有效的邀请(捷克共和国);向人权机制发出访问该国的长期有效邀请,并支持本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努力(墨西哥);积极地考虑即审即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到该国访问的要求(巴西)。

13.  确保充分而有效地执行涉及到妇女和儿童权利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以便保护这些法律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泰国);继续将重点放在减轻贫穷和消除贫穷之上,放在向妇女赋予权利和放在儿童权利之上(新加坡)。

14.  持续推展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积极努力(古巴);加强和继续交流其经验并推动性别特征在国家领导方面的作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5.  通过执行现有法律,例如《早婚法》和《嫁妆法》,采取措施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澳大利亚);通过制订有效的法律并切实地执行法律,继续行动制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并毫不拖延地立即通过(德国)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统一的《家庭法》(挪威);通过切实执行现行法律,制定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来制止对妇女的暴力,并通过一项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家庭法,据此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荷兰);加紧努力,保护儿童不遭受早婚和逼婚(列支敦士登);必要时修改涉及到异族通婚妇女所生子女继承国籍的相关歧视性法律条款(捷克共和国);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解决薪水不平等问题,并向所有公私部门受雇用员工提供产假(挪威)。

16.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采取进一步的步骤,禁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其中包括体罚,并提高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巴西);审查本国的法律和惯例,使之符合其在儿童权利领域中的国际义务,尤其是涉及到以下方面的法律和惯例:(一) 防止绑架和人口贩运行为而提供的保护,(二) 青少年司法体制,其中包括未受拘留或监禁的青少年提供适当但是分离的、具有相应接纳能力的设施,实行保护青少年人权的特定措施(捷克共和国);继续努力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法律的落实工作(印度尼西亚);加紧努力毫无拖延地立即执行涉及到保护儿童权利、包括2004年的出生和死亡登记法的现行法律(意大利)。

17.  调查涉及到歧视少数派宗教成员的申诉,与此同时制定针对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罗马教廷)。

18.  采取进一步步骤解决歧视弱势群体的问题(联合王国);采取措施确保有效保护难民的人权(墨西哥)。

19.  坚决鼓励废除死刑,并在废除的决定作出之前对死刑实行暂停(法国);回顾大会第62/149号决议,对处决实行暂停,以期废除死刑(巴西);对死刑实行暂停,作为废除死刑的第一步(智利);作为第一步,考虑修改该国对死刑的法律,以期限制死刑的范围并根据关于死刑的国际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并有鉴于体现在2007年和2008年通过的大会决议中的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日益认识,考虑对采用死刑实行暂停,以期在本国法律中废除死刑(意大利)。

20.  解决保安部队法外处决和酷刑的问题,并改善监狱里的状况(荷兰)。

21.  尤其是通过加强向妇女赋予权利、加强公众的认识、教育和培训以及提高相关主管机构的警惕性和监督等方式,加倍努力,拨出更多资源来解决这方面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的问题(马来西亚);通过一项全面的战略来制止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列支敦士登);采取全面综合的方式,处理对妇女和女童施暴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大韩民国)。

22.  采取步骤,例如最终拟定《国家童工政策》并执行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行动计划,消除童工(澳大利亚);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国家童工政策》的执行情况(土耳其);从采取步骤最终确定国家童工政策做起,消除童工,并执行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行动计划(荷兰)。

23.  继续采取措施,切实执行《打击性剥削和剥削儿童,包括贩运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土耳其)。

24.  继续努力制止腐败(阿塞拜疆)。

25.  继续开展进一步加强该国司法机关方面的良好工作(不丹);采取措施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澳大利亚)。

26.  采取步骤解决执法机关侵犯人权但逍遥法外的文化(澳大利亚);采取进一步步骤,制止对侵犯人权行为逍遥法外的情况,其中包括执法人员有罪不罚的情况(捷克共和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对从事酷刑和骚扰平民行为的所有官员和代表这些官员行动的人追究责任(德国)。

27.  向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人员提供人权培训,其特定重点应当在于保护妇女、儿童和在性取向及性别认同方面为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这些人不遭受暴力和欺凌(捷克共和国);考虑废除将有异于“自然秩序”的性生理情况定为刑事罪行的《刑事法》第377条(智利);废除将相互应允的成年人间同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的做法,通过进一步措施促进这方面的宽容态度(捷克共和国)。

28.  采取措施保护人权维持者,其中包括记者(澳大利亚、荷兰)。

29.  通过立法措施并推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考虑加强对宗教自由的保护(意大利)。

30.  继续开展2005年通过的消除社会和经济不均等的战略计划,以便减轻贫穷,尤其是在边远地区的贫穷(沙特阿拉伯);不遗余力地加强社会保护和援助方案,尤其是转送粮食的方案代表弱势群体,特别是贫穷妇女而开展的发展方案,以及为这部分人带来积极结果的微额信贷方案(委内瑞拉);继续执行主要注重在消除贫穷方面的措施、计划和政策(津巴布韦);创造就业机会并提供社会服务,以便正视发展方面的挑战并战胜贫困(巴林)。

31.  继续努力确保公民的粮食权(越南)。

32.  与相关各方协作,继续开展其提高健康水平的全面国家战略,尤其是加强妇女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和产后的护理(沙特阿拉伯);继续努力制定一项无歧视地向所有人提供医疗保健的全国计划(巴林)。

33.  继续开展其增进和保护教育权、包括对女童实行教育的积极努力(古巴);继续推展非正式教育,以便在提高人民教育水平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中国)。

34.  将充分落实《吉大港山区协定》作为优先事项来进行,并为充分执行该项协定制定时间安排(挪威、澳大利亚)。

35.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交流其在实现粮食权和战胜贫困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做法,尤其是在微额信贷方面的经验(马来西亚)。

36.  克服困难,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与合作下做出努力,战胜贫穷,尤其是妇女面临的贫穷,包括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贫穷(从被社会排挤角度看)(阿尔及利亚);在国际支持与合作之下继续努力,确保其人民尤其是在衣食住和教育等方面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不丹);在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下继续与贫穷作斗争(柬埔寨);寻求国际社会的帮助,克服在其本国报告中提到的各种挑战,尤其是减轻贫困并改善其人民的生活水平和阻碍人权与发展努力的所有环境方面的困难(苏丹),通过不同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案,向国际社会寻求帮助(苏丹);与苏丹和其他最不发达的和发展中国家交流其社会安全网和赋予人民权利方面的最佳方法(苏丹)。

37.  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与合作下做出努力,落实妇女的权利和妇女当家作主,使之成为能够为国家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重要社会阶层(阿尔及利亚)。

38.  在国际社会的技术和经济援助下再接再厉,改善实际生活中的人权状况(阿塞拜疆)。

39.  呼吁国际社会对孟加拉国关于在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方面的要求做出有利的反应,以便克服该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越南)。

40.  在国际支持下,建设本国能力,履行其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埃及)。

41.  在人权理事会内就气候变化和人权问题开展努力(埃及);在国际支持与合作下继续并加强努力,减轻气候变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开展灾害管理方案(不丹);结合自然灾害和自然资源的流失除现有挑战之外对人造成的影响,开展努力将可持续的环境发展纳入其政策之中(巴勒斯坦)。

42.  民间社会应充分参与对这一审查的落实工作(联合王国)。

95.  孟加拉国对这些建议的回复将列入人权理事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结果报告。

96.  本报告所载的各项结论和/或报告仅反映各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家的立场,不应被视为工作组全体所认同的立场。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Bangladesh was headed by H.E. Dr. Dipu Moni,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composed of 14 members:

Mr. Md. Zulfiqur Rahman, Director General (United N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Maksumul Hakim Chaudhury, Joint Secretary (Political)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Mr. Md. Nazrul Islam, Director (Foreign Minister’s Offic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s. Nahida Sobhan, Director (United Nation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Sharif Mostafa Karim, Deputy Secretar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Law, Justice and Parliamentary Affairs

Ms. Shanchita Haque, Senior Assistant Secretary (UN-1)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因技术原因重新印发。

  **  附件不译,原文照发。

  ***  瑞士、也门、丹麦、俄罗斯联邦、日本、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非、科威特、牙买加、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加拿大、乌拉圭、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哥伦比亚、瑞典、阿曼、乌克兰、斯洛伐克、阿富汗、马尔代夫、吉布提、约旦、布基纳法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