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ZWE/CO/2-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津巴布韦

1.委员会在2012年2月21日第1028和第1029次会议(见CEDAW/C/SR.1028 和1029)上审议了津巴布韦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ZWE/2-5)。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WE/Q/2-5, 津巴布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ZWE/Q/2-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通过一个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参与的磋商程序编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逾期已经很久。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津巴布韦妇女事务、性别和社区发展部长Olivia Muchena为团长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中还包括民族愈合、和解及融合机构的部长以及相关部委具有《公约》所涉领域专门知识的若干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同时指出,对有些问题的答复比较含糊,有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1998年通过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以来取得的进展,包括进行的立法改革和采取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委员会具体提到:

国家性别政策(2004年),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部门的主流,并促进平等提高妇女与男子的地位;

《家庭暴力法》(2006年);

2007-2010年性别平等落实战略;

《公务员管理条例》(2000年)附表一,禁止性骚扰;

《劳动法》修正案(2002年第7号法和2005年第17号法),禁止要求以性换取就业聘用,晋升或其他任何相关的活动。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促进两性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措施,如2007年设立妇女发展基金和社区发展基金,在各种创收项目中帮助妇女;通过旅游政策,该项政策促进妇女参与这个部门,为其保留30%的配额;在矿产和采矿开发部经管的采矿机械化中为妇女保留30%的配额。

6.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12年2月14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条款,认为在本结论性意见中确认的关注和建议要求缔约国在目前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给予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尤其应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并请缔约国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特别是司法机构和其他执法官员普遍对《公约》、实质性两性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对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缺乏认识,因而缺乏争取自己权利的必要信息。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散发,包括政府各部、议会、司法机构、执法官员、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建立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在国内牢固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提供关于《公约》的资料,采用一切适当措施,如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提高妇女、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对自己的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

《公约》的法律地位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1991年批准了《公约》,没有保留,但该国尚未将其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确立《公约》的重要地位和在国内的直接适用。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考虑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以便赋予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基础的《公约》中心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宪法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3条禁止基于种族、部落、出生地点、政治见解、肤色、信念、性、性别、婚姻状况或身体残疾的歧视,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像《公约》第一条所界定的那样具体规定禁止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第23.3条是一个“收回条款,”在属人法方面,允许适用歧视性的习惯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和对话中表示,愿意审查其《宪法》。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该国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废除《宪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即使宪法审查进程正有待进行。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速其对宪法的审查并尽快废除《宪法》中允许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