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芬 兰*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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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1 - 4 3
一、审议情况记要..................................................................... 5 - 49 3
A. 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 - 18 3
B. 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19 - 49 7
二、结论和/或建议.................................................................... 50 - 51 18
三、自愿承诺.......................................................................... 52 - 53 19
附件
代表团成员……………….................................................................................... 20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8年4月7日至18日召开了第一届会议。2008年4月9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对芬兰进行了审议。芬兰代表团由国务秘书泰亚·蒂利凯宁女士阁下任团长。代表团共有15名成员,具体名单见文后附录。工作组在2008年4月11日举行的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芬兰的报告。
2. 为了便于开展对芬兰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2月28日选举阿塞拜疆、玻利维亚和大韩民国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文件,用于对芬兰的审议工作:
(a)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A/HRC/WG.6/1/FIN/1);
(b) 修正办事处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FIN/2);
(c)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阐述(A/HRC/WG.6/1/FIN/3)。
4. 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和观察员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芬兰。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记要
A. 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 在2008年4月9日第6次会议上,芬兰国务秘书兼代表团团长泰亚·蒂利凯宁女士提出了国家报告。她指出,芬兰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年工作期间的成员国,芬兰作为成员国确定的优先事项之一就是建立新的普遍定期审议,以此切实地促进所有人权的普遍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关联性。芬兰致力于使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取得成功,并确保这一进程能够提高现有人权机制的价值并能补充而不是重复这些机制的工作。报告程序使芬兰有机会以自我检查的方式来评估本国的人权状况。这项评估使该国得以确定各项事态发展和优秀的做法,并且得以对目前存在的障碍开展讨论。民间社会参与定期报告已经成为一项惯例。芬兰的报告是与总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透明而兼容并绪的合作、以及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所得到的结果。政府安排了一次与民间社会的讨论会,而报告草案也向民间社会发送和征求意见。在编写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的持续对话为报告提供了重要的内容。她并强调说,一名代表“国际人权问题咨询理事会”的民间社会代表也担任了本次芬兰代表团的成员。
6. 该代表团团长随后简短地说明了芬兰的法律构架。在芬兰,政府的公共主管部门负责确保人权的落实,而政府的体制是以民主和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政府的民主体制根本性质包括确保民间社会行动的自由以及人们尽可能有机会参与并发挥对社会生活不同部门的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先的工作。芬兰认为,这些权利是无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分开的。例如,粮食权和适足生活水准权在实践中往往是充分享受政治权利(例如结社自由和舆论自由)的先决条件。由全球化带来的各项挑战特别彰显了各项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芬兰公共行政的特点就是行政工作的透明性,包括文件公开开放、尊重法治、合乎情理的决定、决策工作的透明度和很低的腐败程度。公共权利的行使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而所有公共活动都必须认真地遵循法律。政府认为,很显然,善政能为芬兰落实人权提供良好的条件。除了参与联合国的人权工作之外,芬兰还积极地参与了其他国际论坛,尤其是欧洲联盟、欧洲理事会(包括欧洲人权法院),以及2008年由芬兰担任主席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等组织机构。
7. 该代表团团长简短地介绍了芬兰在增进人权方面的一些成就。近年来,该国政府通过了一些国家行动计划,以便促进人权。该国政府于2004年向议会提出了一项有关芬兰人权政策的报告。该项报告包含了涉及到国际和国家人权政策在内的大量不同问题。目前正在编写下一次报告,并将于2009年向议会提交。她还提到了一些政府的方案和行动计划。
8. 该代表团团长并着重介绍了芬兰的学校系统,该国学校系统保障所有儿童和青年在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和族裔背景的情况下接受基础教育的均等机会。为学生提供的免费教育和社会福利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教育成效。芬兰学校系统的教学质量已经在一些经合组织的国际学生评估方案调查中体现了自身的优点。
9. 尽管该国政府开展了各种促进人权的活动,但是芬兰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尽管取得了进展,但是在芬兰仍然存在某些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问题。尽管公众对于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在日益提高,而该国政府也在不懈努力将移民融入芬兰社会,但可惜的是,种族主义、歧视性和排外情绪仍然是芬兰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歧视法》要求所有公共政府主管部门以系统和有的放矢的方式来支持和保障平等。目前正在准备对不歧视方面法律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要使法律更明确地对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更统一一致地适用于生活的所有方面,并为不同的歧视事件规定尽可能一致的法律补救和制裁措施,以此来加强对不歧视的保障。近年来,在芬兰的罗姆人居民方面有了积极的动向。罗姆人的地位在基本权利改革中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罗姆人自身的参与及其文化的重要性得到了加强。近年来,罗姆人的在歧视、就业和住房方面已经与教育问题一同得到了重视。但是显然,罗姆人面临的歧视还需要该国做更大的努力。对于传统上芬兰的少数族裔(尤其是罗姆人)和一些新的少数移民群体,存在着消极的态度和直接及/或间接的歧视。关于罗姆人,该代表团团长提到了芬兰采用的一个良好惯例。1956年,该国建立的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构成了罗姆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构。咨询委员会对芬兰涉及到罗姆人的立法和行政方面问题发挥了影响。此外在芬兰的地方层面上也建立了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
10. 关于萨米人问题,该国政府承诺以文化自主为基础,保障萨米人保持和发展其自身语言和文化的权利。芬兰长期以来一直试图以所有相关方面都能接受的方式而在萨米人传统上使用的地区内解决萨米人的权利问题。起草有关这一问题的政府法案要求对一种萨米人同样可以接受的模式达成共识。该国有意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编写这样一项法案。
11. 对妇女暴力的严重程度是芬兰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减少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是政府的一项优先任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将争取加强各方对这类暴力行为采取行动、提供帮助和寻求帮助的能力。相关的合作已经得到加强,尤其是在社会福利主管部门和警方之间的合作,以便得到快速的帮助,并保证一系列提供帮助的机制具有连贯一致性。对于儿童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利。2008年初生效的《儿童福利法》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在涉及儿童福利的措施中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儿童及其父母得到所需要的支助性措施和服务。其他目标还包括鼓励专门针对儿童和专门针对家庭的儿童福利措施。家庭内对儿童的暴力方面案例目前正等待法院审理这一事实就反映出芬兰社会中这方面的气氛有了变化。
12. 为保证程序性的法律保护,芬兰的主管当局和法院必须毫不拖延地处理一切事务。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和该国最高法律维护机构都对行政主管当局和法院程序时间过长表示了关注。因此,已经裁定,在一些情况下,芬兰未能尊重接受公正审判权。芬兰执法机构的结构变化,即减少地区法院的数量并增加这些法院的工作人员的这项工作正在筹备之中,以期处理案例的积压。在行政法院中,程序性条款正得到具体说明,而同一案例由较少的法院人员来处理,各项文件更经常地采用电子形式。目前并正在根据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诠释而研究使人有理由感到满意的体制所应有的优点。
13. 但是,尽管芬兰仍然还需要开展一些工作,该国代表团团长指出,她可以自信地说,芬兰总体人权状况的质量是高的。同样清楚的是,芬兰还需要随时准备应对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保护和增进人权工作中的新的挑战。芬兰坚决认为,可以通过与其他方面的齐心协力来得到最佳的成果,即通过与联合国机构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合作、以及在这些组织内部的密切合作来取得最佳成果。
14. 代表团团长答复了向该国政府事先提交的书面反应。她说,关于芬兰的国家人权机构,她谨重申,芬兰具有监察员制度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政府的司法部长和议会监察员是芬兰法律的最高维护者。这两个机制是相互独立工作的,其义务就是维护《宪法》和在不同法令中规定的法律。其职责的重要内容就是要监督落实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此外,对合法性问题的监督还得到其他四名监察员(涉及平等、资料保护、少数族裔、儿童问题)开展,而对平等问题具有不同的侧重。
15. 芬兰司法部建立了一个委员会,以便改革芬兰的不歧视法。这一委员会在必要时还将修改现有不歧视问题监察员的地位、职责和权利。委员会将在2009年提交最后提案。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问题目前也正得到研究,而对这一举措的最初反应是积极的。
16. 关于涉及到军队和政府公职体制,《非兵役服务法》总体改革将非兵役服务的时间缩短了一个月,成为362天,这等同于《兵役服务法》中规定的最长久的时间。非兵役服务的义务现在也在紧急状况时存在。非兵役服务中心负责安排紧急状况下有义务提供非兵役服务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向这些人委派的救助任务是在公民援救事务主管当局的领导下开展的。拒绝从事非兵役服务,以及按处分制裁应当惩处的非兵役服务方面违法乱纪行为是按违法行为的不同方面来确定的。对拒绝从事非兵役服务规定的无条件监禁的时间长度是剩余未提供服务时间的一半。对非兵役服务方面的罪行所规定的无条件监禁时间长度最高为剩余未从事服务时间的一半,这样法院在规定陈述方面就有了自己的夺断权。
17. 关于对妇女暴力的问题,由于对家庭暴力有了进一步认识,使得主管当局和组织对此采取了防范措施。跨部门的合作以及对这一合作的协调已经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得到加强。防止对妇女的暴力是政府方案的一项目标,也是一些旨在防止和减少暴力的行政行动计划中的一项目标。2004-2007年阶段,开展了一项防止在亲密的人际关系和家庭内发生暴力的行动计划。进一步的计划包括预定在2009年末以前,在国家福利和健康研究和发展中心(STAKES)内建立新的协调处;对在按摩中心工作的移民妇女状况开展一项研究;将防止亲密人际关系中的暴力(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设定为新的部门间《2008-2011年国内安全方案》的焦点。政府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同样载有一系列措施,防止关系亲密者中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和卖淫;减少对妇女的暴力也是2006年12月14日就《在芬兰减少暴力国家方案》的政府原则决定的优先考虑。这项决定目的是要通过提高干预这类暴力、提供支持和寻求帮助的能力来减少对妇女的暴力。
18. 关于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问题,该代表团团长重申,芬兰已经于2007年2月6日签署了该项《公约》关于批准过程的时间范围问题,该国目前正在起草一项履行《公约》的政府法案。
B. 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19. 在互动对话中,一些代表团欢迎芬兰编写的全面、高质量和自我审视的报告,并欢迎国务秘书的坦诚布公的介绍。各代表团祝贺芬兰草拟报告时采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在起草报告过程中与民间社会的协商,并对普遍定期审议采取的认真态度。
20. 俄罗斯联邦指出,芬兰是邻国,而两国由于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所有方面迅猛发展的关系而密切相连。俄国满意地注意到,人权问题始终是芬兰政府所注意的一个方面,也始终是该国国际合作的优先考虑。俄国坚信不移,芬兰有足够的积极经验来处理紧迫的人权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但是,正如任何其他国家一样,芬兰也有一些需要作出特别努力和采取切实步骤的尚未解决问题。对此,俄国代表团提出三点,并作了三个建议。首先,尽管芬兰作出努力加强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运动的法律和体制性基础,但是五个条约机构的专家仍然注意到了该国对居民中弱势群体实行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惊人事实,这些群体包括移民和不同族裔以及少数族裔群体,尤其是萨米人,以及居住在芬兰领土内的俄罗斯血统的人。对此,俄国代表团建议芬兰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以及在其他方面进一步集中关注,加强有的放矢的努力并加强旨在消除歧视的各项措施的收效。其次,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芬兰妇女中有很大比例的人都遭受到性暴力。该国代表团指出,已经对制止这一现象开展了许多工作,其中包括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但是,该代表团建议芬兰继续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暴力。第三,是对于存在大量有关暴力侵犯儿童的资料所表示的关注,其中包括在家庭内的性暴力行为。该代表团建议应当继续编纂有关家庭内对儿童暴力的资料,以便拟定出消除这一现象的适当方法。
21. 加拿大感谢芬兰和该国国务秘书对普遍定期审议所采取的非常认真的态度,并提出了两项同时涉及到种族歧视的问题。加拿大提到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2003年对于芬兰处理寻求庇护者方式表示的关注,而尤其是对于涉及到特定寻求庇护者种类而采取的程序表示关注。该委员会尤其关注到在经修改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快速程序,并促请芬兰保证尊重对寻求庇护者的法律保障,以便确保涉及庇护问题的所有程序都符合这一方面的国际义务。加拿大请芬兰说明其对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表示关注,有很多指控反映出该国的某些人、尤其是年轻人中存在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的态度,并建议芬兰继续监督可能引起种族主义和排外行为的所有趋势,并制止其消极后果。加拿大要求得到芬兰对这些建议采取措施的进一步资料。
22. 玻利维亚对芬兰代表团提出报告表示感谢,并珍视芬兰作大量准备的方式,以便向国际上有关人权的法律进一步纳入本国法律。玻利维亚作为关于芬兰的三国小组成员,得以进一步了解芬兰情况,而这是普遍定期审议的一个重要益处。关于芬兰的报告,玻利维亚认识到芬兰政府去年通过的监督歧视问题《国家计划》的重要性,并鼓励芬兰继续努力,保证消除歧视,并惩处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那些影响到妇女和移民的行为。玻利维亚请芬兰提供有关萨米人情况的补充资料,以及为了使萨米人得以享受充分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该国建议芬兰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ICRMW)和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并建议芬兰考虑审查涉及到庇护申请的程序,使之符合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中所作的承诺。
23. 比利时指出了芬兰监察员机制的重要性。除了议会调解人之外,比利时还注意到了该国为少数族裔建立了类似的机制,以及为儿童设有监察员,这一决定得到了一些条约机构的积极欢迎。比利时提到了提供调解以解决大量人权问题的机构的重要性。采用调解并不排除在后阶段诉诸司法体制,但是在多数案例中调解是有效的,并且对受害者而言提供了快速和即刻能得到赔偿的好处。比利时询问芬兰目前体制中解决所有需要的程度如何;并询问是否存在由于不同机制的工作而造成的连贯性问题;芬兰是否有计划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以便更好地保障国家人权保护体制的连贯性。此外,比利时指出了一些非政府组织对于在不歧视和平等以及法律补救领域内国内法律适用范围方面的批评,据说国内法律在对依据族裔血统的歧视案例方面之适用性远远比依据诸如残疾和性倾向等理由实行的歧视案例更为全面。比利时询问芬兰代表团是否可以证实这种分析,并询问该国为纠正这种情况而计划采取何种行动。
24. 对于良好惯例,巴西强调指出了芬兰为平等、资料保护、少数族裔和儿童任命了监察员,并且为族裔关系、为性别问题和萨米人事务建立了咨询机构。巴西认识到芬兰政府在人权领域里的成就。关于歧视,巴西注意到,国家报告在第103段中指出“歧视的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向主管当局举报歧视行为,因为他们不相信这有什么作用”。对这一情况,巴西询问该国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来改变那些遭受歧视者的态度。
25. 对话之后,芬兰代表指出,该国政府正力图采取措施,消除种族歧视问题,其中包括通过新的不歧视法,法律中要求所有主管当局以系统和有的放矢的方式支持并保障平等。此外,目前正在准备对法律作进一步的改革。她同意,与此同时也需要态度的转变,而在芬兰转变人们态度十分困难。她解释说,芬兰社会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单一的社会,而现在正面临着各种文化交流对话的新的挑战,芬兰正力图从其他国家学习好的做法。关于对儿童和妇女的暴力问题,芬兰指出,这是一项紧迫的事务,而该国正力图做到真正的自我检查并采用全面总体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包括通过行动方案来解决问题。该国代表团在答复寻求庇护程序的问题时解释说,芬兰政府和议会认为,芬兰的庇护程序确实符合国际义务的要求。在芬兰,所有申请都通过普通或加速程序来审查,所有申请都得到单独的评估。庇护的申请人都得到基本的程序保障,并且始终有权利上诉,加之可以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诉讼要求中止执行关于拒绝入境的决定。在实施决定时始终考虑到不驱回的原则。该国政府了解到对加速程序所表示的关注。如果庇护申请是以加速程序来处理的,申请人有8天时间向行政法院上诉,在这段时间里行政法院中止实施遣返此人的决定。内政部于2007年11月开始了一个项目,而这一问题已作为该项目的一项内容来处理,项目定于2008年4月底完成,借此可能会有涉及这一事项的新的提议。
26. 该国代表团团长指出,芬兰为北欧国家的监察员制度传统感到自豪,并说芬兰对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初步意见是积极的。芬兰政府积极地争取改善萨米人的权利。本届政府的目标是要在目前政府任期阶段内解决土地使用问题。政府法案的拟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司法部、农林部和萨米议会之间正开展积极的谈判,而后者是这一谈判中必要的一方。行动的起点是要保证萨米人民的文化以及萨米人使用他们传统上一直居住生息的土地。另一项问题涉及到萨米人民参与有关使用萨米家乡地区土地的决策工作的权利问题。该国政府的目标是要寻求一项能够包含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先决条件的解决办法。芬兰涉及到萨米权利的另一项正在开展的项目就是建立一个新的萨米文化中心,中心将在萨米人民的家乡拉普兰地区建立。这是一项重大的财政开支,该国政府为这一项目拨出了将近1,200万欧元。新的中心地址将由萨米议会以及各种萨米人非政府组织等使用。
27. 该代表团团长同意提高人们对自身人权认识的重要性,并同意需要作出更大努力,以便更好地将人权纳入芬兰儿童教育之中,提高社会中各群体、妇女和儿童对自身权利的基本认识。
28. 巴基斯坦指出,芬兰是一个宽容的社会,为增进和保护人权开展了大量工作。该国对此建立了一些现代的机构和机制,提供了必要的制衡机制。该国指出,即使在北欧国家里,芬兰仍然可以被列为处理多样性问题的典范,而芬兰不仅在其本身领土内、而且也在区域和国际上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增进和保护人权。巴基斯坦指出了芬兰政府为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实行歧视情况下为其公民落实各项人权所采取的一系列步骤。该国指出,现有的咨询委员会和人权政策报告都是受人欢迎的步骤,并且可以认为是良好的惯例。巴基斯坦感到高兴的是芬兰诚实地认识到该国所面临的问题,例如社会中的种族主义和排外趋势、对移民、少数族裔和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歧视,以及阻碍迅速实行司法正义的过于冗长的司法程序。巴基斯坦在承认芬兰在解决这些中采取的透明而民主的方式同时,要求得到有关芬兰如何根据现有的人权标准以全面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的资料。
29. 马来西亚感兴趣地研究了芬兰的国家报告,以及人权高专办所编写的资料汇编和概述。马来西亚也感兴趣地注意到了芬兰涉及人权的法律制度和体制框架,各项方案和行动计划,该国在进一步增进和保护其公民人权方面所作保证和承诺的落实情况,以及对于芬兰就该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所持保留而作的解释。马来西亚认为,芬兰的有些经验是良好的惯例,而其他一些经验可以供交流和效仿。马来西亚同意善政在为基本权利和自由创造有利条件方面的重要性。同时,马来西亚认为,其他的有利因素也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例如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以及人口的同一性。在这一方面,芬兰作为发达国家处于令人羡慕的地位。马来西亚特别赞扬芬兰重视环境及为保护环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该国代表团要求得到有关为保障卫生环境权而已经实施的提高认识方案的详情。关于为解决种族主义表现而作的努力问题,马来西亚赞扬芬兰目前所采取的举措。马来西亚希望芬兰能够与那些已经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置了具体措施或方案的国家密切合作。
30. 荷兰感谢芬兰答复了涉及到少数民族地位以及涉及到以后为防止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暴力的挑战方面所提出的书面问题。荷兰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并采取措施增进诸如罗姆人和萨米人等少数族裔的权利。荷兰欢迎在芬兰的人权方面法律以及在反歧视方面的培训活动中纳入了性倾向问题,并建议在诸如服务和保健等等各方面对于性倾向和残疾状况的理由如同对歧视理由一样作出相同的规定。
31. 中国表示赞赏芬兰的报告,并感谢芬兰所作的介绍,两者结合起来为该国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框架和具体措施提供了总括性的阐述。该国报告并包含了一项有关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面临的挑战所作的分析。中国赞赏芬兰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该国注意到芬兰在编写其报告方面的认真负责态度,并注意到报告的编写接受了政府各部门、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而报告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中国希望了解,非政府组织除了参与编写人权报告之外是否也直接参与人权方面的决策工作以及具体的决定。此外,随着芬兰正在加紧其人权教育并使之更加普及到芬兰居民之中,芬兰是否也考虑将诸如解决现有向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等人权问题的情况纳入芬兰人权教育方案。
32. 墨西哥要求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在芬兰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进一步资料,并得到该国开放程度的资料,因为墨西哥尤其希望了解该国如何能够对特别程序的访问以及对条约机构的建议所开展的后续工作。墨西哥向芬兰提出了两项建议,首先,应加紧努力,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禁止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的爆发现象,尤其是那些在因特网上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表现。该国要求索取的资料涉及到对妇女的暴力,不幸的是,在许多国家里、无论这些国家如何发达,这都是一项问题和担忧,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和担忧。该国国务秘书提到了这一问题,墨西哥也在民间社会提交的报告中、尤其是在摘要报告第79至87段中看到了有关资料。对于所提到的国家计划,墨西哥建议芬兰尽可能加强所采取的措施,以便防止对妇女的暴力。最后,墨西哥请芬兰尽可能地在其对移民领域的机构惯例和公共政策方面取得进展,从而使《移徙工人权利公约》所确定的准则得以尊重。墨西哥请芬兰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3. 经过讨论之后,芬兰代表在答复中说,芬兰未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是与芬兰对移徙工人和移民在社会中的作用所持观念有联系的。芬兰认为,移民的权利已经得到现有人权文书、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因此认为没有必要批准《移徙工人公约》。该代表团指出,芬兰并不认为移民是移徙工人,而认为他们是与家庭成员一起移居的人,据此,该国对移民采用了更加全面的态度。该代表并解释说,移民不应当被看作是单独的群体,而应当在原则上能够享受与其移居国公民同样的权利,并应得到同样待遇。她指出,增进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已经被多次提出,芬兰将会认真地专门关注这一问题。这一次的审议讨论会已经表明,其他方面也认为这是一个问题。该代表团解释说,芬兰对于性倾向问题的人权理论基本上所依据的目标就是要保证所有人都能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而无论其血统、性别、年龄、宗教、见解、残疾情况和性倾向等各方面情况如何。芬兰认为,普遍性和不歧视的原则就要求适当关注基于性倾向和性别特征而违反人权的行为。《芬兰宪法》强调指出,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性倾向问题明确地属于《宪法》中禁止歧视的条款,此外,这类歧视还得到一些法令的禁止,例如《刑事法》就明确提到了性倾向和性别问题。关于民间社会在人权方面决策工作的作用问题,该代表团举出一个例子,就是已经对非政府组织在起草本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过程中所起作用。她强调指出,这项报告是在主管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情况下编写的,而这种情况在其他方面的决策工作中也很普遍。她解释说,芬兰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而芬兰所奉行那种民主和议会体制为民间社会的行动者赋予了坚实的地位,不过当然,对于所作决定的最后责任仍然应归咎于政府机构,而政府转过来又必须对议会负责。在芬兰的这种开放社会里,民间社会的行动者包括在具体的决策工作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她赞同中国代表团关于教育在纠正种族主义态度的艰巨任务中所发挥重要作用。国际条约是通过被纳入国家法律从而在芬兰的法律体制中发挥作用的。
34. 日本赞扬了芬兰政府在人权方面的努力,指出其方式是制定并实施各项政府方案和政策,尤其是在诸如人口贩运、保护儿童和青年、帮助残疾人士、移民问题等各方面的方案与政策。日本并赞扬芬兰基础教育的质量,因为芬兰的基础教育在国际上是享有声誉的。日本表示对芬兰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方案”表示兴趣,并询问该国政府在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帮助并保护可能的受害者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障碍是什么。日本并指出,该国认为,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一项关键要素就是保障优质的教学工作。该国询问芬兰,芬兰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支柱是什么,尤其是在为基础教育招聘和培训优质教师方面的政策支柱是什么。
35. 菲律宾指出,芬兰是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的第一个发达国家,菲律宾为参加这次历史性会议感到十分荣幸,并希望这能够导致人权理事会内真正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使双方能在对话中从对方学到新的东西。尽管芬兰和菲律宾在发达程度方面存在很大差距,该国表示希望学习芬兰的经验,并采用那些菲律宾力所能及而且适合于菲律宾的最佳做法。该国代表团就对妇女的暴力提出了一个问题,而这在报告中被说为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菲律宾注意到,芬兰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的认真措施,以及迄今为止取得的积极收效。报告中提到的各项措施看来似乎非常侧重于解决男性方面不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念所造成的后果,而这种方式是符合依赖于法律铁臂的零宽容政策的。但是,有鉴于这一问题是社会问题,该国询问,是否存在其他旨在解决问题根源而不是问题所造成后果的措施。菲律宾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土著人问题,尤其是芬兰争取就起草一项政府法案而达成解决协议的努力。由于土著人问题也是菲律宾所关注的问题,该国代表团询问芬兰是否能够明确指出那些使得解决方式或法案为所有相关方面接受而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36. 联合王国代表认为,芬兰政府在使得普遍定期审议工作开展的尽可能公开而且积极认真的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联合王国着重指出有一项最佳做法的范例就是,芬兰决定将普遍定期审查进程纳入其关于人权政策的持续国家报告之中,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了这项审议的价值。联合王国赞扬芬兰对在芬兰及全世界各地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该国在为本项审查起草国家报告中接纳民间社会的那种杰出的方式。联合王国欢迎芬兰在国际论坛中为人权的积极推动作用,并通过其对发展争取采用基于权利的方式来推动人权表示欢迎。联合王国并欢迎在芬兰国家报告中所阐述的有关打击对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歧视的计划,以及为加强和保护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的权利、语言和文化以及罗姆人的权利、语言和文化而作出的努力。但是,联合王国代表指出,联合国各机制建议芬兰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联合王国并鼓励芬兰起草并批准一项关于萨米人在传统领土上权利的协议。联合王国并欢迎芬兰通过对《非兵役服务法》的改革来结束对依据良心拒服兵役的歧视。但是,联合王国鼓励芬兰在缩短非兵役服务的时间期限方面采取更大的步骤,并在非兵役服务和服兵役的平均时间长度(而不是尽可能最长时间)两者之间达成平衡。
37. 阿尔及利亚赞扬芬兰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加强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力量和能力。阿尔及利亚指出,报告表明,移民的权利被认为是尚未实现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注意到,尽管如此,报告仍然着重指出了芬兰社会对移徙工人的需要。阿尔及利亚指出,报告提到了该国通过一项涉及到移民政策的方案。此外还提到了其他涉及到接纳移民工人及其家属融入社会主流的措施。但是,阿尔及利亚指出,报告没有提到芬兰最终履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阿尔及利亚重申了已经提出的建议,就是芬兰加入这项普遍文书,以便使其对联合国工作的信念转变了现实。
38. 在对话之后,芬兰代表在答复中提到了还有“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料,其中包含了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她解释说,该国对教师的培训是芬兰取得良好成果的一个关键原因,并希望强调指出,芬兰教育体制中的人权方面内容。在答复有关卫生环境权利的问题时,芬兰代表指出,芬兰宪法规定公共当局必须执行努力保障所有人能享受安全卫生环境权利的任务。《宪法》并宣布,对环境的义务是人人都应当承担的。她解释说,芬兰受到欧洲联盟非常严格的环境方面立法的约束,而芬兰本身也十分严格地履行其欧盟义务。关于根据《兵役服务法》在最近缩短并使之等同于兵役服务最长时间长度的芬兰非兵役服务时间长度问题,芬兰代表提到了芬兰议会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非兵役和兵役服务的责任作了比较,同时不计时间长度而对服务的总的责任负担作了评估,认为两种服务形式大致相同,这就是规定非兵役服务的理由依据。
39. 美利坚合众国指出,芬兰坚定地致力于民主和保护人权是值得称道和效仿的。他注意到,根据该国政府的数字,75%的歧视案例涉及到罗姆人,随后是索马里人、俄罗斯人、土耳其人、伊拉克人和伊朗人,他并问到,芬兰政府为司法追究以种族为动机的罪行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40. 厄瓜多尔对芬兰代表团表示祝贺,因为该国为减少对妇女在身体和性方面的暴力制定了大量方案和政策,并使妇女得以提高其生活水平。关于土著人问题,厄瓜多尔希望了解芬兰目前是如何保障萨米人就其土地的集体财产问题得到咨询的权利的,该国政府为执行保护萨米人权利的条例方面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关于移民现象,厄瓜多尔希望了解该国为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而采取了何种措施。厄瓜多尔建议该国加入该项公约。
41. 埃及表示赞赏芬兰的报告,并指出,许多范例可以作为最佳做法被其他国家效仿。埃及要求得到芬兰帮助移民融入社会以及保护移民权利方面采取措施的进一步资料。埃及听取了芬兰国务秘书对其他代表团就这一问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所作的答复,并有鉴于保证这一重要人权文书普遍性之紧迫,埃及与其他代表团一样,建议芬兰考虑加入上述《公约》。此外,埃及代表团要求澄清为什么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芬兰的移民和庇护寻求者人群在其国籍的组成方面不那样多样化。
42. 古巴注意到,芬兰被认为具有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而且也是发展中各国的朋友。芬兰不是十全十美的国家,因为它也面临各种挑战。也许一项主要的挑战涉及到所谓的福利社会以及如何保护本国受到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和私营化的影响。古巴指出,芬兰在过去两年里的官方发展援助是国民生产总值的0.4%。古巴认为这还不够,远远低于国际上商定的0.7%的目标。古巴询问芬兰为增加官方发展援助的预算制订了何种计划,并解释说,这项问题涉及到团聚权利和发展权。第二项问题是有关芬兰社会里酗酒和吸毒比率很高。古巴希望了解芬兰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何种立法和其他措施。
43. 斯洛文尼亚提出了以下问题:斯洛文尼亚赞扬芬兰政府为增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所作的努力,尤其是建立了少数群体问题监察员和少数群体问题咨询委员会。斯洛文尼亚要求得到进一步资料了解这两个机构对切实履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第二,第5/1号决议指出,普遍定期审议中应当完全纳入有关性别方面的观点。斯洛文尼亚请芬兰提供进一步详情,说明该国在其协商和国家报告中为实现这一点而做了哪些工作,并为下一阶段的审查、包括审查的结果而制订了何种计划。斯洛文尼亚建议芬兰将性别观点完全纳入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进程,并表示将感谢能了解有关这方面的计划。斯洛文尼亚欢迎在芬兰人权立法以及反歧视的培训活动中纳入了有关性倾向的问题。斯洛文尼亚建议对于其他歧视的理由中也为性倾向理由和残疾情况理由作出同样的规定,例如在提供服务和保健方面作出类似规定。斯洛文尼亚并赞扬芬兰致力于根据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加强保护和对所有人的尊重。斯洛文尼亚建议该国考虑采用《关于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方面适用国际人权法的日惹原则》作为帮助其政策发展的指导原则,并且将欢迎芬兰对这方面的意见。
44. 孟加拉国注意到了芬兰的良好做法可以在相同情况下为别国效仿。孟加拉国指出,该国同意芬兰国家报告中有关善政的章节,并同意善政能为落实人权提供良好条件。孟加拉国指出,仍然存在着各种侵犯人权的事例。孟加拉国表示,也许需要在这方面开展更多工作。该国代表团进一步指出了五个条约机构对该国存在歧视某些个别群体、包括罗姆人社区所表示的关注。孟加拉国指出,它希望得到进一步资料了解芬兰对庇护寻求者和移民的待遇以及为保证对这些群体实行适当的程序和法律保障所采取的措施。
45. 智利谈到,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并指出,该国报告适当地指出了该国认识到这项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这是克服这一问题的第一步,而这应当导致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第二个阶段应当是提高警察和所有执法机构对于暴力侵犯妇女的性质和严重性及影响的诠释。就最佳惯例而言,智利希望了解该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来指出对妇女的暴力就是侵犯人权行为,而芬兰代表团认为,大众新闻媒体在提高公众认识方面能发挥何种适当的作用。
46. 在讨论之后,芬兰国务秘书答复说,芬兰是一个人口单一的国家,在语言和气候方面存在障碍,但该国有一项规模不大的移民政策。芬兰需要以文化对话的形式来学习这方面的良好惯例,并解决涉及态度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通过教育以及利用新闻媒体来解决问题。芬兰要开展全面的措施,以便将非芬兰血统的居民纳入芬兰社会,并加强芬兰居民对于社会大家庭的感觉。因此就无法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全面完整的答复。关于移民人口的组成问题,这是由于芬兰所采取的决定和制定的政策所导致的结果。
47. 关于就集体财产开展咨询的程序问题,芬兰代表解释说,芬兰萨米人家园地区的90%是芬兰国家所拥有的,正因为此,萨米人参与协商在政府试图解决或加强萨米人使用土地权问题方面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萨米人民参与有关使用萨米人家园地区的土地、水和自然资源方面决策的权利将是目前芬兰正在拟订的政府法案之关键内容。如上所述,芬兰试图寻求的解决办法将依据使用土地、水和自然资源的情况而不是土地拥有权的问题来拟订。芬兰认为,土地归属问题的拥有权问题是一个司法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是无法解决的。
48. 芬兰代表团说,该国政府研究了《日惹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就使该国人权义务得以澄清和连贯一致而言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关于古巴提出有关芬兰发展援助方面的问题,芬兰指出,该国政府对今后的某些目标已经作出承诺。关于古巴提出涉及到芬兰居民中酗酒问题,芬兰代表指出,芬兰完全了解这一问题,而且已制订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整套措施,芬兰力图争取更好的收效。
49. 最后,该国代表团团长表示感谢这一非常愉快的经历,并感谢主席、三国小组成员以及工作组真诚而建设性的对话。芬兰代表团将以积极和开放的态度期待着能帮助芬兰进一步促进人权状况的各项建议和后续提议。该代表团指出,该国认为普遍定期审议是一项持续的程序,该国政府正在起草一项有关芬兰人权政策的详尽报告。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结论和建议将构成该报告的重要内容,而政府将于2009年春向议会提交报告。实际上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起草工作已经是与人权报告的编写同时进行的。最后,该国代表团团长强调了芬兰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重视。
二、结论和/或建议
50.芬兰考虑了在互动对话中所作以及下列的建议,并同意就这些建议采取落实行动:
1.加强有关消除歧视的侧重点、有的放矢的努力和切实措施,并为增进少数群体,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作更大努力并采取进一步措施。(荷兰、俄罗斯联邦)
2.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努力控制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的突发,尤其是在因特网上的种族主义和歧视表现。(墨西哥)
3.继续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墨西哥、俄罗斯联邦),并编纂有关家庭内对儿童暴力方面的资料。(俄罗斯联邦)
4.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埃及、墨西哥)
5.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内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玻利维亚)
6.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继续审查有关庇护申请的程序。(玻利维亚)
7.对于性取向和残疾情况的理由如同其他歧视理由一样,在国家法律和反歧视的培训活动中作出同样规定,例如在提供服务和保健方面作出同样规定(荷兰、斯洛文尼亚),并考虑采用《关于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方面适用国际人权法的日惹原则》作为帮助其制定政策的指南。(斯洛文尼亚)
8.将性别观念充分纳入对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后续工作之中。(斯洛文尼亚)
51. 本报告中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都反映提交报告国家和/或接受审议国家的立场。这些结论和建议不应当被看作是整个工作组一致赞同的。
三、接受审议国家的自愿承诺
52. 芬兰承诺将上述建议纳入定于2009年春向议会提交的政府人权政策全面报告,成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报告中制定的积极主动争取的目标也会争取落实这些建议。
53. 该代表团指出,芬兰承诺在2015年以前达到将官方发展援助提高到联合国所制定的7%的目标,并在2010年以前根据欧洲联盟制定的目标,将官方发展援助提高到0.51%。
附 件
代表团成员
The delegation of Finland was headed by H.E. Dr. Teija Tiilikainen, Secretary of State, and composed of 15 members: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
Mr. Vesa Himanen, Ambassador, Permanent Mission of Finland
Ms. Sofie From-Emmesberger, Director, Unit for Human Rights Policy
Mr. Pekka Metso,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Finland
Ms. Krista Oinonen, Legal Officer Unit for Human Rights Courts and Conventions
Ms. Anu-Eerika Viljanen, First Secretary, Unit for Human Rights Policy
Ms. Sirpa Nyberg,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Finland
Experts:
Ms. Tuula Majuri, Counsellor of Legisl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Mr. Joni Hiitola, Senior Adviser, Legal Affairs, Ministry of Education
Ms. Johanna Puiro, Counsellor of Legislation,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s. Anne Hujala, Senior Officer,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Ms. Päivi Voutilainen, Development Manager,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Ms. Susanna Siitonen, Senior Legal Adviser, Ministry of Employment and the Economy
NGOs:
Ms. Elisabeth Tigerstedt-Tähtelä, Master of Laws, Finnish League for Human Rights
MP:
Ms. Ulla Karvo, Member of Parliament/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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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曾以文号A/HRC/WG.6/1/FIN/4印发;现根据成员国按暂定程序所做的编辑改动,经人权理事会秘书处授权,稍加修改。附件原文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