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柬埔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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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81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22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23-815
二.结论和/或建议…82-8412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20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会议。2009年12月1日举行的第4次会议对柬埔寨进行了审议。柬埔寨代表团由司法部国务秘书兼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副主席Ith Rady先生阁下任团长。工作组在2009年12月3日第8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柬埔寨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柬埔寨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9年9月7日选举巴林、喀麦隆和尼加拉瓜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柬埔寨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6/KHM/1,A/HRC/WG.6/6/KHM/1/Corr.1与A/HRC/WG.6/6/KHM/1/Corr.2);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6/KHM/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 (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6/KHM/3)。
4.阿根廷、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匈牙利、拉脱维亚、荷兰、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柬埔寨。这些问题可在工作组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柬埔寨代表团强调,理事会的工作,包括普遍定期审议,对于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至关重要。它表示相信审议将有助于柬埔寨进一步增进人权的努力。代表团强调了国家报告编写工作中采取的协商过程。
6.柬埔寨完全同意如下观点: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民主与人权建设应遵循这些原则,并考虑到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现实。柬埔寨有辉煌的历史,然而冲突与内战使一切社会结构,包括教育、卫生和社会保护服务遭到毁灭,红色高棉政权又造成资格丧失和人力资本贬值。代表团指出,国家在建设和平、民族和解、重建和发展方面任重道远。评估柬埔寨的人权状况应该考虑这个因素。
7.代表团称,柬埔寨是实行民主与多元化政治制度的君主立宪制国家。1993年《宪法》载有人权条款,除其他外规定保障法律面前平等,禁止一切歧视,保护言论和表达自由、行动自由、结社权、宗教与信仰权及财产和安全权。代表团列举了柬埔寨在多个领域取得的成就,包括经济的显著发展,将其归功于国家的民主化、政治稳定和安全。
8.在国际合作方面,代表团列举了柬埔寨与联合国人权框架的接触,包括负责柬埔寨人权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与人权高专办。政府还与联合国取得一致,努力设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起诉民主柬埔寨时期犯下的罪行。柬埔寨是各项人权与人道主义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并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参与人权事务。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OP-CAT)的新缔约国,政府采取切实步骤,由首相签署二级法令,建立了国家预防机制。
9.柬埔寨列举了体制建设及法律与司法改革方面的举措。在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领域通过了若干促进实现基本人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与游行示威权的法律。努力打击贩卖人口活动,执行相关法律。正在准备制定增进法治与民主的重要法律。民间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动社会经济议程、民主与人权。
10.柬埔寨强调把重点放在减贫工作上,引述了旨在加快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发展的《增长、就业、平等和效率矩形战略》及《1996-2010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制定了与其他国家战略性文件一致的《柬埔寨千年发展目标》计划。政府将社会保障体系纳入《2006-2015年金融领域发展战略》。虽然已取得显著进展,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及供给仍是一项艰巨任务。经济增长幅度过小,仍不足以保证享有所有人权。虽然1993年至2007年贫困率大幅下降,农村贫困率仍然高居不下。
11.在执行土地法律与政策方面,政府集中精力巩固土地管理、分配和使用制度,加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安全,根除非法侵占土地,防止集中闲置土地与非生产性的土地。共发放了160余万份土地所有权。努力建立体制和法律框架与机制,包括关于族群和少数群体权利的方案,以解决土地改革问题。
12.代表团强调,贯穿各领域的性别问题处于柬埔寨政治议程的前沿,代表团着重讲述了政府通过名为Neary Rattanak(妇女是珍宝)的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地位。政府还采取步骤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第二阶段已经启动,该战略旨在促进妇女的能力建设,加强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消除对妇女的消极看法。
13.政府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理念融入到若干法律中。内政部打击人口贩运和青少年保护司与儿童基金会、世界展望组织、挪威救助儿童会和人权高专办开展项目合作,执行禁止性虐待、性交易、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法律。柬埔寨列举了相关的国家战略与进展,确认教育是国家发展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
14.关于卫生情况,代表团引述了2005年以来的中期指标,说明卫生服务的获得和提供情况继续改善。然而,代表团补充说,卫生保健、农村卫生服务及农村地区清洁水的供给未能达到《千年发展目标》中预定的指标。
15.代表团称,柬埔寨已于2007年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09年批准了一项相关法律。代表团引述了残疾人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一系列相关措施。
16.代表团指出,1993年《宪法》废除了死刑,强调柬埔寨铭记人民悲惨的过去,承认人民的生命权和自由。
17.柬埔寨感谢国际社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给予的支持,希望在本次审议中交流良好做法与建议,进一步获得技术援助,以提高柬埔寨的体制能力。
18.针对预先提出的关于反腐败股的问题,代表团称打击腐败是政府战略性文件的核心要素之一。一项全面的反腐败法已进入政府内部审批的最后阶段。同时运用现有法律框架和体制机制减少并预防腐败。2006年的一条二级法令重设了反腐败股的结构,而且已成立申诉受理办公室。代表团指出,已对参与腐败的政府官员采取惩戒行动。在公共管理方面,确保竞标过程更加透明。此外还开展了教育运动。这些措施的成效已经显现,包括私营部门投资加大,宏观经济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增加而大幅上升。它强调根除腐败是一项长期且富于挑战的任务。柬埔寨将进一步增强反腐败股的实力,为其配备充足人力,提供专门知识,帮助其起诉被控腐败人员。代表团称,2009年12月11日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的议程将包括反腐败法。
19.代表团称,柬埔寨承诺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
20.针对有关土地的问题,代表团重申,强占土地并不是政府的政策。政府已采取严肃步骤与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并将进一步开展此项工作。
21.柬埔寨称,政府鼓励新闻出版自由、就业自由、言论自由、游行自由及在法律框架内参加集会的自由。柬埔寨有自由的新闻业、工会和数千个民间社会组织,其中包括至少11个外国人权组织。柬埔寨人可以不受阻碍地接触外国媒体,当地媒体无论支持执政党还是反对党都享有充分的出版自由。它表示,个人权利体现在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团结与安全的特殊责任之中。
22.关于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工作,代表团指出,负责协调国家报告编写工作的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将继续与主要部委和机构一起采取后续行动。政府将考虑就柬埔寨的下一次审议与民间社会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代表团感谢人权高专办与发展伙伴的支持。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3.在互动对话期间,53个代表团作了发言。一些代表团感谢政府的国家报告、介绍及其对预先准备问题的答复。有几个国家还称赞柬埔寨与包括特别代表和人权高专办在内的国际人权机制的合作,对柬埔寨加入主要人权文书表示赞赏。一些代表团还指出,柬埔寨努力克服其悲惨历史的遗留问题,围绕法治与善政的原则建设民主。它们还指出,过去的几十年柬埔寨在稳定、经济增长和尊重人权方面的进步。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列于本报告第二部分。
24.缅甸指出,柬埔寨坦承在人权方面的挑战,如薄弱的工人社会保障网络及农村的高贫困率。缅甸欢迎柬埔寨通过《矩形战略》及国家战略发展计划来减贫的举措以及就此取得的成绩。缅甸提出了建议。
25.阿尔及利亚欢迎柬埔寨在若干领域作出的努力,如通过《矩形战略》及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减贫。它对贫困率每年只降低百分之一,难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表示遗憾。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建议。
26.文莱达鲁萨兰国受到柬埔寨努力发展人权制度框架、减少贫困、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的鼓舞,并表示欣赏其寻求合作,在东盟内部建设强大的人权委员会。它向柬埔寨提出了一条建议。
27.土耳其鼓励当局考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加大力度打击人口贩运,并解决其根源问题,包括制定关注两性平等问题的减贫战略。土耳其指出教育领域的挑战并提出建议。关注到有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城市人口住在贫民窟,它鼓励柬埔寨实行国家住房政策。土耳其询问柬埔寨还需要哪些技术援助。
28.瑞典对下列报告表示关注:法律上有疑问的土地出让导致流离失所,强迫被逐出者在远离故土处重新安置,人权监察员实地考察遭到拒绝。它指出,需要进行法律改革,保障独立、公正的司法部门,政府要实行克制,不采取措施就具体案例影响或左右法官。它对腐败、参加公职、妇女权利和贩运人口问题表示关切。瑞典提出了建议。
29.比利时赞赏与民间社会的对话,鼓励柬埔寨继续努力。它欢迎现在对杜赫的审判,希望特别法庭在人权与打击有罪不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利时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法庭中政治影响与腐败的案例。它询问对法庭工作的评价及保证法庭独立性的方法。比利时提出了建议。
30.加拿大强调柬埔寨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承诺,但表示关注运用法院限制言论自由与政治自由,及撤销反对派成员议会豁免权的做法。加拿大注意到柬埔寨建设善政、民主和尊重人权的决心,指出和平与稳定、重建与经济发展与人权相辅相成。加拿大提出了建议。
31.新加坡指出基础设施建设、卫生保健、教育、减贫及农村发展等方面取得的进步。它称赞柬埔寨正在就实行公共部门改革进行的对话与合作。它注意到柬埔寨集中发展人力资源带来的积极影响,指出只有推广最佳做法,改变公共部门的观念,未来的改革才能取得成效。
32.马来西亚高兴地指出,柬埔寨继续推进其涵盖了经济增长、减贫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战略。它倍受鼓舞地注意到,柬埔寨作出重大努力,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及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马来西亚提出了建议。
3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欢迎柬埔寨各项恢复工作取得进展,包括实施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人权建设,法律和司法改革及土地改革。它欢迎设立促进及保护人权的机构,希望柬埔寨继续履行义务,克服贫穷的挑战。它提出了若干建议。
34.巴西指出特别法庭的活动,民主化努力,司法建设,减贫工作,追求可持续发展及废除死刑。它询问儿童权利和妇女权利、禁止歧视措施、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情况,特别注意到贫富差距,城乡不平等和土地使用问题。巴西提出了建议。
35.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欢迎柬埔寨重点加强治理、司法改革和公平执法。它承认诽谤法保护隐私和名誉,但指出要尊重见解与言论自由。它承认应解决土地争端,使农村贫民获得土地所有权。它询问作为后续行动建设民间社会协商机制以及有计划地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的情况。它也提出了建议。
36.古巴提到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包容社会的国家重建过程。古巴欢迎柬埔寨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中消除贫困的斗争。它指出,2005年通过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及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古巴祝贺柬埔寨制定了选择公职人员时男女比例50/50的制度。它敦促国际社会援助柬埔寨,并提出了建议。
37.摩洛哥称赞柬埔寨采取措施,建设体制能力,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摩洛哥以国家民族和人口问题委员会为例,说明如何将宽容共存的原则注入社会。它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了解委员会在促进少数群体权利方面的作用。摩洛哥提出了建议。
38.印度尼西亚称赞柬埔寨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及参议院申诉受理委员会,指出《矩形战略》进一步巩固了这些机构。印度尼西亚还指出,柬埔寨重视建立适当的机构以保护弱势群体,表示欣赏政府坦率指出其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印度尼西亚提出了一项建议。
39.西班牙指出,柬埔寨承诺打击儿童卖淫与儿童贩运。西班牙欢迎废除死刑。它支持柬埔寨的司法改革与建设,强调其为保护未成年人所做的努力。西班牙提出了建议。
40.日本称赞发展及改善人民生活的努力。对于柬埔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它受到鼓舞并给予支持。日本赞赏审判红色高棉法庭取得的进展。日本提出了建议。
41.巴基斯坦指出,柬埔寨近期经济显著增长,开始获得民主带来的益处,表现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取得的成绩。巴基斯坦赞赏柬埔寨雄心勃勃的促进与保护人权战略。它询问柬埔寨改革法律与司法制度的经验,并提出建议。
42.埃及指出下述方面的进步:减少贫困,保障受教育权与健康权,通过司法制度改革维护法治,重点放在防止对过去的罪行有罪不罚。埃及指出确保两性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努力,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实现社会团结的政策与战略,及《矩形战略》的资料。埃及也提出了建议。
43.法国感到遗憾的是,巩固法治的措施既未能充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也未能充分保证公正审判的权利。对于频繁撤销反对派议员的豁免权,法国询问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言论自由符合国际标准。它指出,尽管通过了法律,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程度依然很高。法国提出了建议。
44.荷兰注意到关于特别法庭的腐败和政治干预的报告,以及宪法委员会和最高委员会内部干预的报告。荷兰指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改革方面的努力,引述了有关法律上有疑问的土地出让、土地强占和强制驱逐的报告。它指出,更加平均地分配财富与机会将会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欢迎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与2006至2010年教育战略计划,但向公众指出,该项支出仅占GDP的3.5%。荷兰提出了建议。
45.斯里兰卡赞赏柬埔寨在建设一个促进与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强大民主国家的同时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称赞柬埔寨重视减贫,指出其近期努力改善法律和司法制度,加强法治与善政,巩固人权保护的体制框架。它询问参议院申诉受理委员会的作用及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情况。
46.越南指出柬埔寨在民族和解、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做的巨大努力及取得的成就。它称赞柬埔寨在政治稳定与安全、教育、卫生、减轻贫穷、反腐败、土地使用、促进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权利等方面所做的改革。它提出了建议。
47.墨西哥承认柬埔寨在直面近期历史及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取得的进步,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它指出,柬埔寨在获得国际支持,加强人权保护方面面临重大挑战。墨西哥询问,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后柬埔寨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情况。墨西哥提出了建议。
48.中国欢迎柬埔寨设立人权委员会、申诉受理机构及国家人权委员会。它指出,评估柬埔寨的人权状况必须要考虑到其社会经济基础尤为薄弱。它赞扬《矩形战略》和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加速了经济增长。中国询问土地改革的进展及其对人权保护的影响。
49.俄罗斯联邦承认柬埔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赞扬其努力确保复苏,实行民族和解政策,支持社会稳定及经济高速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它提出了建议。
50.白俄罗斯欢迎柬埔寨通过克服贫困和失业,普及卫生保健,提供基础教育等措施努力促进并保护人权。白俄罗斯对其努力改善法律和司法系统,采用法律手段打击贩运人口表示赞赏,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51.泰国指出,法律和司法改革将促进落实核心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巩固法治。它欢迎《矩形战略》,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和清除地雷的行动。它祝贺柬埔寨已意识到需要作出更多努力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期望。泰国提出了建议。
52.菲律宾指出持续存在的不发达状况与资源限制,柬埔寨的人权承诺,其坦诚态度,及其与包括理事会和条约机构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合作。它称赞柬埔寨决定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它指出提高识字率和教育质量的挑战,以及柬埔寨遏制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与性剥削的措施。它提出了建议。
53.大韩民国注意到柬埔寨的努力,特别是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努力。它与条约机构一样,对缺乏司法独立性和有罪不罚表示关注。它询问解决这些问题的战略。它注意到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材料,其中提到公共教育举措改变了人们对残疾的看法。它提出了建议。
54.柬埔寨代表团在答复中强调,土地问题是其国家议程的优先事项之一。代表团解释说,2001年土地法的目标,除其他外包括:确定所有权;通过与合法私人所有人谈判来执行法律以避免诉讼;寻找途径为被迁离者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2006年,柬埔寨设立了解决土地争端的国家机构。政府通过了数项二级法令及土地评估制度政策草案,为有效落实土地法建立了政策与法律框架。部长理事会最近也宣布设立工作组,在迁离前为土地所有人和土地占用者寻找满意的解决办法。
55.目前土地争端解决机制已解决了1,400个案例。政府一直在努力,改善并落实系统与分散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代表团还报告了透明度与问责制方面的进步。目前的挑战是控制因非生产性的原因非法占有并集中土地。优先考虑需要土地来建房或耕种的人,同时考虑弱势群体的需求。
56.鉴于土地对柬埔寨社会发展,特别是减贫的重要性,代表团承认土地管理方面存在挑战,需要人力、时间与财力的投入。
57.关于言论自由的问题,代表团重申,柬埔寨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享有此项权利。代表团引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指出柬埔寨可以相应地对此项权利加以限制。对于所有有利于促进民主和人权的意见,包括批评在内,柬埔寨表示感谢。
58.回答关于特别法庭的问题时,柬埔寨表示,特别法庭是柬埔寨与联合国谈判的产物。特别法庭是有国际参与的柬埔寨法院,因此有助于巩固柬埔寨的法院制度。2009年1月与2月间,就加强特别法庭的结构与管理达成了相互谅解。希望特别法庭能够成为示范法院。代表团指出,2009年底将结束首轮审判,2010年初将恢复审理第二宗案件。
59.丹麦对下述指控表示关注:使用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审判前长期羁押,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指出的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丹麦询问解决有罪不罚问题的措施,以及需要多长时间来设立独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直接受理并调查酷刑申诉。丹麦提出了建议。
60.瑞士关切地指出强迫与非法迁离问题,及没收土地而又不予适当补偿的现象。瑞士认为腐败是发展的主要阻碍。它称赞柬埔寨进行司法改革,并采取措施打击对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瑞士提到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问题,并指出新刑法仍然有诽谤罪的规定。瑞士提出了建议。
61.澳大利亚承认柬埔寨在加强体制能力,巩固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进步。它欢迎柬埔寨加强法治与善政的努力。澳大利亚一方面表示也欢迎其实现言论自由的努力,同时又询问柬埔寨计划如何将这一理念应用于民间社会、媒体代表、政治评论者和政治人物。澳大利亚承认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并提出了一条建议。
62.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重点指出柬埔寨在农村地区减贫的努力,其战略发展计划使贫困指数每年持续下降百分之一。它强调在政府推行的土地改革框架内,为有需要的公民与少数群体分配土地,通过土地登记与合法授予土地来保障土地所有权。它提出了建议。
63.阿塞拜疆表示支持柬埔寨加快民主化进程的努力。阿塞拜疆指出柬埔寨正在建立国家人权机构,鼓励柬埔寨通过现行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改进其司法制度,并就上述及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64.印度欢迎特别法庭取得的成绩以及近期在社区一级进行的选举。印度表示赞赏柬埔寨通过国家战略发展计划优先减贫,尤其是计划中关于教育的内容。它对失学率,特别是女童的失学率保持关注。印度重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意见,对没有禁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表示关注。印度欣慰地注意到,柬埔寨决定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计划设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65.不丹欢迎柬埔寨实现更大的人的发展战略。它承认柬埔寨因历史原因而面临的挑战与限制,但欣慰地列举了柬埔寨近年来在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方面的显著成就。不丹提出了一条建议。
66.美利坚合众国列举了柬埔寨在司法重建与消除司法腐败方面的进展,但指出关于腐败的指控。它说,反腐败法律一旦通过,就应坚决有效地贯彻。它呼吁继续努力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保护工人权利。它还指出,结社自由受到限制,禁止工会活动的歧视行为与针对工会领导人的暴力活动没有受到惩罚。美国提出了建议。
67.新西兰承认柬埔寨在减贫与清除地雷等诸领域的进展。然而,对于限制言论自由,包括接触媒体的机会,限制出版自由与集会自由,限制民间社会工作的报告,它仍然保持关注。它还表示关注大规模迁离及越来越多的土地冲突的报告。它指出建设独立司法的积极努力,但是对司法部门内部腐败与效率低下的报告保持关注。新西兰欢迎柬埔寨于2007年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68.以色列承认,尽管柬埔寨的和平稳定之路崎岖坎坷,它在民主建设方面不断取得长足进步。它还指出,在实现所有人的人权的努力中,柬埔寨始终本着开放的态度进行能力建设与国际合作。以色列据此提出了若干建议。
69.斯洛文尼亚称赞柬埔寨的Neary Rattanak(妇女是珍宝)计划。它询问有关在法律中确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制定适当的制裁手段、有效的补救办法及特别的措施来加速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它指出,尽管2007年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妇女的暴力仍是一个主要问题。它还指出,儿童和女童的受教育权利仍然存在问题,并且询问妨碍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障碍,如早婚和强迫结婚。它提出了建议。
70.斯洛伐克指出,柬埔寨缺乏司法基础设施与资源,其司法部门不能保护公众的人权免受侵犯。在这方面,柬埔寨可以寻求国际援助,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者的责任。它指出,有报告表明存在对妇女的性暴力及人口贩运,尤其是为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它提出了建议。
71.匈牙利欢迎设立国家人权研究所。它表示关注和平集会自由与言论自由权利方面的缺陷。关于欧洲联盟选举观察团对2008年选举的观察,它指出,未来应该进一步考虑充分落实选举条例。匈牙利提出了建议。
72.尼泊尔称,若要成功实现冲突后的和平建设、民族和解、重建与发展,柬埔寨需要国际社会持续的理解、敏锐关注与支持。它请柬埔寨分享在冲突后阶段创立土著机构的经验,询问这些机构如何支持其自由的经济政策。
73.意大利赞赏柬埔寨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特别是在公共管理部门实现50%女性定额的承诺。它欢迎通过Neary Rattanak(妇女是珍宝)计划来建设妇女能力。有报告显示两性平等仍是一项挑战,意大利对此表示关注。它欢迎柬埔寨打击人口贩运的努力。意大利询问,柬埔寨是否计划按照2008年宣布的那样修改关于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若要修改,会如何进行。它提出了建议。
74.挪威赞赏柬埔寨与联合国人权制度合作,批准数项人权文书,并与特别报告员开展合作。挪威承认打击人口贩运与性别暴力的努力。对于司法缺乏独立与效力及人权捍卫者的弱势地位的报告,它保持关注。它提出了建议。
75.奥地利指出,对妇女的歧视和传统看法仍广泛存在,妇女受到性暴力与家庭暴力的影响。它询问计划如何改善妇女就业机会,解决强奸犯逍遥法外的现象。它还指出数个关于工会活动家、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与记者遭到威胁与暴力的案例,并询问计划如何保证进行正常调查,起诉责任人。奥地利评论了任意逮捕流落街头的穷人并将其关押在“改造中心”的所谓的“清理行动”。奥地利还评论了实施正当规范性框架外的迁离时,警察与士兵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并提出了建议。
76.德国关切地注意到人权捍卫者、非政府组织与媒体遭到威胁的报告,以及撤销议员豁免权,以防止其大声疾呼抗议侵犯人权的做法。关于言论自由及柬埔寨对诽谤与扰乱公共秩序的概念,德国询问柬埔寨如何协调其限制性做法与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承诺的义务。德国提出了若干建议。
77.爱尔兰表示关注在柬埔寨人权捍卫者遭到威胁与攻击的报告。它强调特别报告员在最新的报告中对控制腐败给予的重视。对于代表团宣布柬埔寨计划通过反腐败立法,爱尔兰表示欢迎。爱尔兰提出了建议。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承认,国家战略与行动计划在应对人权挑战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然而它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注关于性别角色的陈旧定型观念。它指出,尽管有报告显示2008年选举没有完全达到国际标准,但有更多的女性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参选。它就如何进一步改善这个方面提出了一条建议。
78.捷克共和国指出,特别程序的一些访问有待进行,并询问可否进行访问,何时能够访问。它欢迎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的举措,并就羁押条件及其他事项提出了若干建议。
79.刚果赞扬设立人权委员会。刚果鼓励柬埔寨继续司法改革方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证司法公正有效。它欢迎废除死刑和减贫的努力。它赞扬柬埔寨保证无歧视的教育权的决心。刚果提出了一条建议。
80.安哥拉对优先减贫表示满意,并询问相关政策。它注意到改善司法的努力,询问国际社会如何能够帮助增强司法部门的能力。它欢迎减少童工的战略,并要求进一步详细说明。它满意地注意到,柬埔寨支持建立工会,为其提供宪法保护,并且询问如何监管这一过程。它提出了建议。
81.柬埔寨感谢所有代表团的建设性参与。代表团承认与其他国家一样,柬埔寨对某些领域需要给予更多关注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代表团保证,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建言将得到应有注意,并全部提交给政府考虑。
二.结论和/或建议
82.在讨论过程中,对柬埔寨提出建议如下: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CED)、《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两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及《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实现人权理事会第9/12号决议提出的人权目标(巴西);
签署并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ICESCR);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确保其在国内法律中得以全面贯彻(新西兰);
考虑尽早批准在2001年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斯洛伐克);
继续进行法律与司法改革,协调国内法律与国际人权文书(摩洛哥);
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时扩展磋商过程,确保对所有法律文书进行积极与消极人权影响的评估(英国);
加速运作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人权机构(巴基斯坦);加快现有步伐,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埃及);继续努力建立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这将巩固国家的人权基础设施(泰国);以务实的方式,与所有相关行为者磋商,加快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菲律宾);
继续努力,设立独立的国家预防机制,并给予其必要的授权与资源来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丹麦);
增强有关制度能力,最大限度地落实2006-2010五年计划,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美国);
继续巩固所有部门的改革方案,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与自由(文莱);
加倍努力,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设定的指标,提高柬埔寨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马来西亚);
继续努力克服贫困;确保可持续发展;增加获得医疗保健和受教育的机会;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俄罗斯联邦);
继续与国际社会合作,根据发展战略与政策中的国家优先事项,努力推进民主社会的建设,改善人权状况与民生。(不丹);
继续特别关注推进兼顾所有社会群体的全面发展进程,在国家报告第33段中提到的战略发展计划的框架内,为人民,尤其是农村居民,创造有利条件(摩洛哥);
促进各级人权教育与培训,包括对政府官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泰国);
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公众普遍的人权意识,以及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残疾人、老人和土著居民的人权的意识(大韩民国);
向有关条约机构提交其延迟未交的报告(巴基斯坦);
考虑向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巴西);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并执行长期邀请(捷克共和国);向所有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斯洛伐克);
积极考虑专题任务负责人提出的访问请求(挪威);
批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挪威);积极答复买卖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西班牙);
批准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6年、2008年和2009年提出的访问请求(荷兰);批准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挪威);
颁布法律,明确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并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奥地利);
继续执行必要的平权措施,实现两性均等(古巴);
通过保障妇女在家庭中权利的具体行动以及适当的提高认识与人权教育措施,解决两性不平等的根源问题(意大利);
加大努力,通过提告公众意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来增强妇女的力量,促进妇女的能力建设(马来西亚);
开展广泛的提高意识运动,提高社会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敏感度(阿塞拜疆);
对所有关于酷刑与其他虐待的指控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将罪犯绳之以法(丹麦);
进一步采取具体步骤,解决监狱内的酷刑案件,特别要保证对所有指控虐待与酷刑的案件进行公正独立的调查,惩罚所有有酷刑与虐待行为的工作人员,使酷刑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补救办法(捷克共和国);
整顿拘留所和监狱的设施,调整待遇标准,使其照顾到性别差异,确保所有被羁押者和囚犯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护(捷克共和国);
及时调查所有对妇女的性暴力案件,惩罚施暴者,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康复计划;政府要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此种不良现象的意识,克服根深蒂固的传统陈旧观念(斯洛伐克);
提高警察与执法官员的意识,采取措施有效地对性暴力与家庭暴力案件提出起诉(奥地利);
(a)加大力度改善妇女人权状况,解决贩运人口、性暴力、家庭暴力及剥削妇女和儿童等主要问题(挪威);(b) 继续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与性剥削,尤其要通过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菲律宾);(c) 必要时巩固并修订《2006至2010年第二个打击贩运人口、贩运妇女国家计划》及2008年通过的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确保上述法律计划的充分落实(斯洛伐克);(d) 充分落实《第二个打击贩运人口、贩运妇女国家计划》,重点放在受害者救助措施,如法律、医疗及心理援助和住所提供(意大利);(e) 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消灭人身暴力行为(白俄罗斯);(f) 加紧打击贩运人口,方法包括解决问题的根源所在,如基于性别的贫困(马来西亚);(g) 加强警察与其他执法部门在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方面的作用(马来西亚);(h) 进一步打击儿童卖淫与贩运未成年人现象(西班牙);(i) 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打击贩运人口与童工现象(德国);
加大打击力度,消除强迫劳动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刚果);
继续努力促进并保护人权,巩固善政与对法治的尊重(印度尼西亚);继续巩固法治与善政,从而增进国内的人权促进与保护(泰国);
批准反腐败法(瑞士);
迅速审查并通过反腐败法,规定严惩政府腐败行为,要求公职人员财务披露(美国);
通过独立、无党派的反腐败委员会来执行反腐败法律(爱尔兰);
进一步采取措施继续司法改革,解决土地问题,打击腐败现象,这对于促进与保护人权、巩固民主至关重要(日本);
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标准保证人人都能平等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瑞典);
(a)保障司法制度的独立与公正(瑞典);(b) 保障司法独立,免受政治干预(瑞士);(c) 巩固保障司法独立的机制,包括充分赋予政府反腐败部门打击司法部门内部腐败的权利(新西兰);(d) 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国际标准,完全独立、公正、中立,并免于腐败的司法制度,保证追究所有侵犯人权者的责任,无人逍遥法外(斯洛伐克);(e) 寻找办法,改进法官薪酬制度,为其独立性提供更好的保证(西班牙);
完成司法改革,按照国际标准制定基本法律,如新刑法、反腐败法保障并维护法院制度、法院工作人员及法官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律。(挪威);
分别根据秘书长柬埔寨人权事务特别代表、《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并颁布《法官地位法》、《治安法官最高委员会组织与职能法修正案》与《反腐败法》,制定并批准包含纪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与纪律委员会行为守则(以色列);
(a)继续支持柬埔寨法庭系统内特别法庭的重要工作与独立性(加拿大);(b) 继续并加强特别法庭维护真相权与和解权的工作(巴西);(c) 鉴于审判红色高棉法庭出现的意外延迟,进一步努力,理顺诉讼程序,尽早完成审理(日本);(d) 与特别法庭、联合国、国际捐助者及民间社会合作,制定战略以保证国家司法部门受益于特别法庭的经验(比利时);(e) 采取步骤监管特别法庭的工作,包括柬埔寨法官与国际法官的工作,确保其有助于巩固柬埔寨的司法制度(新西兰);
保证特别法庭的独立性,允许其起诉并审判已被起诉者之外的违法者(比利时);
与联合国开展全面合作,确保所有关于腐败及政治影响的指控都能得到独立公正机制的及时调查,已知案例都能提交当局进行司法诉讼。(比利时);
(a)确保受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得到有效尊重(瑞士);(b)审查近期通过的刑法,确保其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捷克共和国);(c)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言论与见解自由,现行新闻法允许对“羞辱国家机构”这一模糊术语进行宽泛阐释,同时假借国家安全与政治稳定的理由,授权进行新闻审查,停止出版,并实施监禁。要对现行新闻法进行修订(以色列);(d)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使记者在从业时免于起诉,违反言论自由限制的行为免于刑事制裁(墨西哥);(e)界定诽谤罪与散布假消息罪,确保其不侵犯言论自由,为司法人员提供明确指导,以免这些规定造成大量指控不当的案件(英国);
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保证自由获取电子媒体的机会,放宽电子媒体所有权的规定(匈牙利);
(a)承诺尊重所有人,尤其是反对派成员的言论与见解自由,(加拿大);(b)重新审查撤销议员豁免权的步骤,确保此做法不违背多元主义与尊重言论自由的原则(法国);
采取适当步骤,在未来充分落实选举法规(匈牙利);
继续努力,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度,提高社会各级别职位中妇女与年轻人的比例,增加妇女在同等条件下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加大力度,通过保障集会与结社自由及其他手段,保护包括土地权捍卫者在内的所有人权捍卫者的权利与言论自由,使其能够不受妨碍与威胁地进行工作(瑞典);
为国内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民间社会团体的工作提供便利(意大利);
制定政策,保护人权捍卫者(巴西);
(a)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提出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暴力和有罪不罚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权捍卫者,包括土著领导人与农民权益活动家(德国);(b)就已报告的针对工会活动家、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和记者的威胁与暴力案件――包括谋杀案――公开发表意见,保证进行有效调查,追究罪犯的责任(奥地利);(c)就针对人权捍卫者的罪行与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调查与起诉,惩处责任人(挪威);(d)调查并起诉关于人权捍卫者的任何攻击或诬陷,尤其是那些与社会各群体一道保护土地、房屋与自然资源获得权,预防强迫流离失所现象的人权捍卫者。特别报告员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就被迫流离失所这一问题作出报告。(爱尔兰);
采取适当措施,广泛宣传《人权维护者宣言》,保证其得到全面遵守(挪威);
确保非政府组织法草案不会使其工作条件恶化,尊重其言论与结社自由(法国);
争取进一步降低失业水平,方法包括:设计并执行公民职业培训与再培训项目,创造就业机会(白俄罗斯);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尊重柬埔寨工人的工会权利,保证工会会员能在免于恫吓、没有人身安全与生命风险的环境下从事活动(美国);
设立劳工法院,努力保证工人权利受到尊重,提供高效的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修订工会法(美国);
加紧接触国际社会,与之分享巩固善政与土地改革方案的经验,以便有效负责地履行政府职能,争取公正高效地管理土地分配与土地使用(缅甸);
加大力度巩固善政,促进土地所有权的公平获得,继续推进在国际社会,特别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帮助下的改革,加强体制能力,使人民充分享受人权(阿尔及利亚);
促进建立法律框架,为财产问题,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及防止强迫迁离问题,提供法律上的决定性(墨西哥);
考虑扶持关于土地使用与城乡差别的政策,继续努力战胜贫困(巴西);
(a)全面落实2001年土地法,暂停迁离,直到充分赔偿与重新安置地区的基本服务等保障措施得到保证(瑞典);(b)暂停迁离,直到采取措施保证有效执行2001年土地财产法,以更加人性化、顾及尊严的方式处理此问题(瑞士);(c)停止强迫迁离,尤其要加强落实2001年土地法,确保更准确地核实土地权,加强对土地征用所涉人口的保护措施,意味着特别要进行事前磋商,寻找替代土地征用的办法,重新提供住房,对被迁离者适当补偿(法国);
继续优先处理涉土搬迁的问题,与特别报告员合作,确保停止强迫迁离,履行义务,尊重并保护所有柬埔寨人,包括土著居民的人权(爱尔兰);
(a)运用透明公正的程序决定非自愿搬迁的条件和步骤(加拿大);(b)按照秘书长的要求,停止向不适合居住的地点迁移居民,将迁离作为最后的手段(德国);(c)基于国家磋商与国际最佳做法,制定有效、透明及公正的重新安置政策与程序,暂停所有重新安置计划,直到本框架得以落实(英国);(d)加强努力,确保迁离行为符合土地法,进一步注意确保被重新安置的迁移群体可获得适当的设施,特别是在城市(澳大利亚);(e)努力建立关于迁离、征用与重新安置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保证被重新安置者可以获得必要的设施与支助(新西兰);
通过并实施关于迁离与重新安置的严格的法律框架,保证迁离与安置是合法的,经过谈判并且有合理补偿的。(奥地利);
与民间社会开展对话,处理非法占有土地和迁离事件(荷兰);
加紧实施根除贫困,提高社会经济指数的项目(阿尔及利亚);
继续实施国家战略,减少贫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贫困,提高国民的普遍生活水平(白俄罗斯);
继续实施减贫战略,改善并促进教育(安哥拉);
在未来计划中优先改善某些弱势群体的境遇,如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及儿童和残疾人(阿尔及利亚);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和援助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残疾人、贫困家庭、孤儿等(白俄罗斯);
促进并保护弱势人群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与发展权,以同步降低城乡地区的贫困水平,与此同时,维护和平、稳定,保护环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关闭那些关押在警方行动中被捕的街头穷人的所谓改造中心,寻找适当的社会政策来解决相关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奥地利);
采用国际最佳做法,特别是“采掘行业透明度行动计划”的执行方法,确保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收入的透明管理,保障柬埔寨人的社会和经济权利(爱尔兰);
扩大公共支出,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荷兰);继续努力,为确保提高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分配更多的资源,特别是在减贫、城乡平等、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越南);进行必要的努力,增加对社会方案,尤其是有关教育和住房方案的支出(墨西哥);进一步增加国家在卫生与教育领域的支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设定的指标(阿塞拜疆);
进一步加强法律改革,加强旨在保护人民权利的政策,改善穷人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境遇(越南);
坚定不移地发展适当的社会政策,实现人民对财富与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加紧努力,更好地促进与保护儿童权利(阿尔及利亚);
继续制定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法律,包括民间社会参与,教育预防措施,及帮助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努力(西班牙);
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规定儿童的法律定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合法性行为同意年龄,执行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法律,制定并实施国家法律,将儿童色情制品的传播、销售和展示定为罪行并加以惩处(以色列);
继续寻求技术援助,起草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斯洛文尼亚);
加强政策,全面保障儿童权利,特别注意按照理事会第11/7号决议与大会决议草案A/C.3/64/L.50落实《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巴西);
确保登记所有新生儿,包括在柬埔寨出生的非高棉族公民(捷克共和国);
使初等教育义务化,将扫盲纳入政府的“教育战略计划”(土耳其);
加强对教育部门的重视,逐步建设高质量的先进的教育制度,因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工具(缅甸);
通过适当的国际援助,努力强化教育制度与全民教育计划,包括对妇女及残疾人的教育计划(菲律宾);
采取额外措施,支持少数族裔儿童获得教育机会,帮助他们保持并发扬本族裔的传统与语言(摩洛哥);
在其人民的充分参与下,继续推动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继续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增进柬埔寨的人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详细规划有效机制,促进与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合作(匈牙利);
(a)在必要时及必要处继续合作,寻求技术援助,以增进民主,确保全体柬埔寨人民的人权得到保护及促进(巴基斯坦);(b)与国际社会合作并寻求支助,制定计划与战略,并就执行计划进行能力建设(埃及);(c)继续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的援助下,积极努力消除贫困,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应与这个发展中小国加倍合作(古巴);(d)继续在国际援助的支持下,实施有效的减贫项目,特别是在有80%人口居住的农村(阿塞拜疆);(e)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改善国家的公共卫生状况(安哥拉);
83.柬埔寨对这些建议的答复将载于人权理事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结果报告。
84.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均反映了提交国家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不应被视为得到工作组全体的认可。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Cambodia was headed by H.E. Mr. Ith Rady, Secretary of State, Ministry of Justice, Vice-chairman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Cambodia and composed of six members:
H.E. Mr. Sun Suon, Ambassador/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Alternate Head of Delegation;
Mr. Ke Sovann,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Mr. Bieng Theng, Counselor;
Mr. Long Sokhan, Second Secretary;
Mrs. Eat Sonisa, Third Secretary;
Mr. Touch Khemarin, Official, Cambodian Human Rights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