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GBR/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4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经济,社会及文化委员会第36次和37次会议(见E/C.12/2016/SR.36和37)于2016年6月15日和16日召开。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C.12/GBR/6)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第4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引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在问题清单(E/C.12/GBR/Q/6/Add.1)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还欢迎同缔约国包括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在内的跨部委代表团举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北爱尔兰政府代表缺席,委员会未能全面评估《公约》权利在北爱尔兰的享有状况。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9年6月8日获得批准,其《任择议定书》于2009年8月7日获得批准。

4. 委员会对通过以下立法表示赞赏:

《现代奴役法(2015年)》;

《关爱法(2014年)》;

《新苏格兰人:难民融入苏格兰社区(2014-2017年)》;

《苏格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3-2017年)》。

C.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审理性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公约》权利纳入国内立法的观点,然而《公约》权利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庭,《公约》权利受到侵犯时,这会限制获取有效的法律补救,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6. 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E/C.12/GBR/CO/5, 第13段),敦促缔约国将《公约》权利全面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并确保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受害人充分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分权政府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复杂结构,政府对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实行权力下放,缔约国对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也有相关责任。然而,北爱尔兰缺乏参与审查程序,而且关于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信息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第二条)。

8. 委员会根据其以往建议(见E/C.12/GBR/CO/5, 第12段),提醒缔约国对其所有管辖区域内《公约》实施承担最终责任,包括英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管辖区域内人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权利法案

9. 委员会注意到英国宣布计划用新的权利法案替代《人权法案(1998年)》,而新的立法可能会在缔约国降低国际和区域人权标准的地位,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其本国利益攸关方就此提出关切。委员会对《贝尔法斯特(耶稣受难节)协议》规定的北爱尔兰权利法案尚未通过表示遗憾。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废止《人权法案(1998年)》和提出新的权利法案的计划广泛征询民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方面的任何新立法都着眼于增强人权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建议缔约国在其所有管辖区域内有效保护这些权利。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见E/C.12/GBR/CO/5, 第10段)并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快通过北爱尔兰权利法案。

商业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1. 委员会欢迎《国家商业和人权行动计划》的通过。然而,监管框架缺失,不能确保缔约国内营运的公司以及住所属于其管辖但在海外经营的公司,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担忧。(第二条第一款)。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清晰的监管框架,监督在缔约国内经营的公司,确保公司活动不会对经济、社会及文化人权的享有产生消极影响;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设在缔约国管辖区域内的公司对其海外项目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行为(无论由公司直接从事或由其子公司的活动造成)承担法律责任;

在发放武器出口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详尽的风险评估,武器使用有可能侵犯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时,应拒绝或暂停发放许可证。

1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义务的声明(E/2012/22-E/C.12/2011/3, 附件六,A部分)。

国际发展合作

14.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缔约国在国际合作框架下实现国际目标――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作于官方发展援助;另一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道,某些情况下提供的援助在接受国被用于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活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向私营部门提供财政支持,支持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私立教育项目,这可能会损害免费公立教育的质量,在大中小学生中造成隔离和歧视(第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1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国际发展合作中采取以人权为本的方法,途径包括:

在发展合作项目决策前开展系统独立的人权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