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加拿大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4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18和第319次会议(见CRPD/C/SR.318和CRPD/C/SR.319)上审议了加拿大的初次报告(CRPD/C/CAN/1),并在2017年4月10日举行的第3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拟的问题清单(CRPD/C/CAN/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CAN/Q/ 1/Add.1)。
3.委员会对报告审议过程中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对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加拿大就业与社会发展部负责收入保障和社会发展司的高级助理副部长凯瑟琳·麦克达德率领,成员包括加拿大政府各部委、各机构的代表以及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政府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旨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框架,尤其是承认人权为本的残疾定义并禁止出于多重原因及其叠加影响而歧视的《加拿大人权法》,以及禁止出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歧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通过和(或)制定旨在履行《公约》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措施,包括2016年通过了要求联邦各部委以无障碍形式发布信息的《传播与联邦形象政策》、2015年对《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表示的支持,以及《刑法》中确保残疾受害人和残疾证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的规定。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6年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坚持对《公约》第十二条的保留,维持替代式决策的作法。这种保留有悖《公约》第一条所载目标和宗旨,使缔约国无法按照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充分落实和解决残疾人的所有人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就《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作的声明和保留,并采取步骤对照《公约》调整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允许剥夺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落实上述建议时参考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中的所载标准。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公约》的规定尚待妥善纳入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司法系统和执法官员(包括警察在内)在适用《公约》以及委员会判例方面参差不齐;
缺乏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来保护自认系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的残疾人的权利。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召集各省和各地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以确保采用泛加拿大方式履行《公约》,并与省政府和地区政府协作,在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磋商之下,颁布一项综合全面的国家履行《公约》行动计划。缔约国应确保上述行动计划内含《公约》履行工作的基准和时限;
建立一项机制,确保拟予进一步更新的省级和地区级法律法规包含旨在履行缔约国《公约》义务的具体措施;
在联邦一级加强残疾事务办公室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建立妥善的常设性正式机制负责与省政府和地区政府协调;
围绕作为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之人权文书的《公约》、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及其各项原则、委员会的判例(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及其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调查程序),提高司法和执法系统官员的认识,并为其制定能力建设方案。
11. 委员会注意到为向联邦无障碍规划制定工作提供信息而与加拿大人进行的磋商,其中包括与残疾加拿大人及其组织进行的磋商,也注意到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残疾人组织的促进及这类组织开展的宣传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旨在履行《公约》的综合计划进行的正式的、记录在案的磋商活动,也缺乏旨在鼓励智力残障者组织和残疾儿童组织在磋商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参与的机制的相关信息。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正式常设性机制,以在行政各级就全面履行《公约》的问题与残疾人组织切实开展注重结果的磋商;
采取措施,包括划拨专项预算,以加强各残疾人组织的宣传作用,包括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组织,以及阿尔茨海默、痴呆和多发性硬化症等神经退行性疾病患者组织。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缺乏负担得起的住房、缺乏水和清洁卫生的提供等原因,残疾人在行使和享有诸如受教育权、工作和就业权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等权利方面,长期存在着差距;
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土著以及残疾移民所遭受的歧视具有交叉性质,面临性别暴力、贫穷、边缘化以及在获得精神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壁垒的风险更高;
缺乏确保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不止是工作和就业领域)均能提供合理便利的措施。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跨部门战略,以期通过推行带有明确具体目标的平权行动措施和就取得的进展情况收集按照年龄、性别和土著背景分列的数据等手段,与残疾人面临的不平等和歧视作斗争;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时,将《公约》第五条考虑在内;
确立旨在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包括通过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土著以及残疾移民实施平权行动方案)解决多重和交叉歧视问题的标准,并在发生此类歧视情况下提供切实的补救;
就积极主动履行提供便利之责的问题制定规章并进一步制定准则,包括规定提高公、私行为者对提供合理便利之责及可用工具的认识;
确保为“第一民族”社群内残疾土著提供的服务公平、妥当,包括旨在防止残疾土著青年自杀的健康服务。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面临着交叉歧视,包括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这对残疾土著妇女影响尤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通过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促进残疾妇女经济权能的法规的信息。
16.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打击性别暴力的联邦战略内含旨在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现象的行动路线以及具体的方案和基准;
消除障碍并确立包容性的作法,以建立资金上和实际上的支持,并解决偏见和负面成见;
确保残疾土著妇女有机会进入现有的教育项目、了解自己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并有机会获得现有支持以主张自身权利;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时,铭记本国根据《公约》第六条承担的义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 委员会赞扬魁北克通过的为不能自理(即无法自己留在家中)的21岁以下年轻人提供独立生活条件的支助方案,也赞扬将支助需求程度高的儿童“纳入”保育服务的网络。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加拿大政府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收集残疾儿童的相关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目前由加拿大服务机构照管的土著儿童人数高于任何时期入读寄宿学校的土著儿童人数。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在事关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未订出标准。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残疾儿童(尤其是残疾土著儿童)的状况及其面临的歧视收集分列信息,以便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解决其所面临的排斥问题;
确保在行政各级的定期支出计划中为残疾儿童划拨专项预算,并为此类预算划拨推出监测指标;
为土著儿童提供入学机会,从而控制其在加拿大福利部门比例过高的问题。这一目标可通过与土著社群直接沟通来实现,因为此类沟通有利于找到对具体问题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就残疾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测过程中如何落实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行政各级推出相关准则;
在公共政策中优先考虑残疾儿童的人权问题,尤其是承认聋哑儿童、聋哑失明儿童和听力障碍儿童以及自闭症儿童及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儿童的特性、能力发育及其各异的需求。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 鉴于土著残疾人是最边缘化的群体之一,委员会对缺乏其相关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众活动中对自闭症患者的成见和有害讯息。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促进智力残障者权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