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CAN/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加拿大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4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318和第319次会议(见CRPD/C/SR.318和CRPD/C/SR.319)上审议了加拿大的初次报告(CRPD/C/CAN/1),并在2017年4月10日举行的第3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拟的问题清单(CRPD/C/CAN/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CAN/Q/ 1/Add.1)。

3.委员会对报告审议过程中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并对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加拿大就业与社会发展部负责收入保障和社会发展司的高级助理副部长凯瑟琳·麦克达德率领,成员包括加拿大政府各部委、各机构的代表以及魁北克省和安大略省政府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旨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框架,尤其是承认人权为本的残疾定义并禁止出于多重原因及其叠加影响而歧视的《加拿大人权法》,以及禁止出于“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歧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通过和(或)制定旨在履行《公约》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措施,包括2016年通过了要求联邦各部委以无障碍形式发布信息的《传播与联邦形象政策》、2015年对《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表示的支持,以及《刑法》中确保残疾受害人和残疾证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证的规定。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16年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坚持对《公约》第十二条的保留,维持替代式决策的作法。这种保留有悖《公约》第一条所载目标和宗旨,使缔约国无法按照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充分落实和解决残疾人的所有人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就《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所作的声明和保留,并采取步骤对照《公约》调整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允许剥夺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落实上述建议时参考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中的所载标准。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公约》的规定尚待妥善纳入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司法系统和执法官员(包括警察在内)在适用《公约》以及委员会判例方面参差不齐;

缺乏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来保护自认系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的残疾人的权利。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召集各省和各地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以确保采用泛加拿大方式履行《公约》,并与省政府和地区政府协作,在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磋商之下,颁布一项综合全面的国家履行《公约》行动计划。缔约国应确保上述行动计划内含《公约》履行工作的基准和时限;

建立一项机制,确保拟予进一步更新的省级和地区级法律法规包含旨在履行缔约国《公约》义务的具体措施;

在联邦一级加强残疾事务办公室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确保建立妥善的常设性正式机制负责与省政府和地区政府协调;

围绕作为一项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之人权文书的《公约》、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及其各项原则、委员会的判例(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就个人来文通过的意见及其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调查程序),提高司法和执法系统官员的认识,并为其制定能力建设方案。

11. 委员会注意到为向联邦无障碍规划制定工作提供信息而与加拿大人进行的磋商,其中包括与残疾加拿大人及其组织进行的磋商,也注意到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残疾人组织的促进及这类组织开展的宣传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旨在履行《公约》的综合计划进行的正式的、记录在案的磋商活动,也缺乏旨在鼓励智力残障者组织和残疾儿童组织在磋商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参与的机制的相关信息。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正式常设性机制,以在行政各级就全面履行《公约》的问题与残疾人组织切实开展注重结果的磋商;

采取措施,包括划拨专项预算,以加强各残疾人组织的宣传作用,包括残疾妇女组织、残疾儿童组织、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组织,以及阿尔茨海默、痴呆和多发性硬化症等神经退行性疾病患者组织。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缺乏负担得起的住房、缺乏水和清洁卫生的提供等原因,残疾人在行使和享有诸如受教育权、工作和就业权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等权利方面,长期存在着差距;

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土著以及残疾移民所遭受的歧视具有交叉性质,面临性别暴力、贫穷、边缘化以及在获得精神保健服务方面面临壁垒的风险更高;

缺乏确保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不止是工作和就业领域)均能提供合理便利的措施。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跨部门战略,以期通过推行带有明确具体目标的平权行动措施和就取得的进展情况收集按照年龄、性别和土著背景分列的数据等手段,与残疾人面临的不平等和歧视作斗争;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时,将《公约》第五条考虑在内;

确立旨在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包括通过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残疾土著以及残疾移民实施平权行动方案)解决多重和交叉歧视问题的标准,并在发生此类歧视情况下提供切实的补救;

就积极主动履行提供便利之责的问题制定规章并进一步制定准则,包括规定提高公、私行为者对提供合理便利之责及可用工具的认识;

确保为“第一民族”社群内残疾土著提供的服务公平、妥当,包括旨在防止残疾土著青年自杀的健康服务。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面临着交叉歧视,包括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这对残疾土著妇女影响尤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通过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促进残疾妇女经济权能的法规的信息。

16.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打击性别暴力的联邦战略内含旨在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现象的行动路线以及具体的方案和基准;

消除障碍并确立包容性的作法,以建立资金上和实际上的支持,并解决偏见和负面成见;

确保残疾土著妇女有机会进入现有的教育项目、了解自己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并有机会获得现有支持以主张自身权利;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5.2和5.5时,铭记本国根据《公约》第六条承担的义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 委员会赞扬魁北克通过的为不能自理(即无法自己留在家中)的21岁以下年轻人提供独立生活条件的支助方案,也赞扬将支助需求程度高的儿童“纳入”保育服务的网络。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加拿大政府自2006年以来一直未收集残疾儿童的相关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目前由加拿大服务机构照管的土著儿童人数高于任何时期入读寄宿学校的土著儿童人数。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在事关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未订出标准。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残疾儿童(尤其是残疾土著儿童)的状况及其面临的歧视收集分列信息,以便制订有针对性的方案解决其所面临的排斥问题;

确保在行政各级的定期支出计划中为残疾儿童划拨专项预算,并为此类预算划拨推出监测指标;

为土著儿童提供入学机会,从而控制其在加拿大福利部门比例过高的问题。这一目标可通过与土著社群直接沟通来实现,因为此类沟通有利于找到对具体问题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就残疾儿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测过程中如何落实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行政各级推出相关准则;

在公共政策中优先考虑残疾儿童的人权问题,尤其是承认聋哑儿童、聋哑失明儿童和听力障碍儿童以及自闭症儿童及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儿童的特性、能力发育及其各异的需求。

提高认识(第八条)

19. 鉴于土著残疾人是最边缘化的群体之一,委员会对缺乏其相关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众活动中对自闭症患者的成见和有害讯息。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促进智力残障者权利以及与残疾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所面临的观念障碍和偏见作斗争的问题,缺乏提高相关认识的活动信息。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以手语以及诸如易读版式和盲文等无障碍的沟通形式、方式和手段来妥善传播《公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承认并宣布每年的十一月为“土著残疾问题提高认识月”――英属哥伦比亚和萨斯喀彻温省已经这样做了;

采取承认自闭症患者的残疾问题人权模式,在所有公众活动和项目中强化自闭症患者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以支持他们融入社会;

采取一项旨在承认智力残障者并支持他们参与社会的战略,其中包含旨在与此类人员背负的污名作斗争以及旨在促进其领导力、推广其代表组织的工作和推动其自我宣传的措施;

与代表残疾人的组织协作开展研究活动,以增进对性别认同多样性的理解,并监测残疾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所面临的观念障碍;

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制定战略,通过定向的能力建设和公共宣传方案以及人权教育活动提高社会上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无障碍(第九条)

21. 委员会注意到就制定有望触及《公约》诸多方面的新的联邦法律而与加拿大人开展的磋商进程。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障碍问题面临着重重障碍,尤其是在利用公共交通系统(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和乘坐飞机方面长期存在障碍,且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缺乏无障碍的信息和沟通渠道。

2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对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现行的无障碍问题法律法规和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上述法律法规和计划触及无障碍问题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物理环境、交通运输(包括民航在内)以及信息和沟通(包括信息和通讯技术和系统),并确保其中包含监测和定期评价是否符合无障碍标准的机制;

确保存在替代性的沟通方式,尤其是确保公共文件和基本法律(比如《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存在易于阅读的版本;

通过部门计划,为有听力障碍、失聪、失明以及盲聋残疾人加强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信息和沟通服务;

为落实网站和社交媒体提供法文字幕服务和描述性视频内容制定时限和具体目标;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9和目标11(具体目标11.2和11.7)过程中,铭记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承担的义务。

生命权(第十条)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了规定医务辅助死亡问题的法律,包括出于残疾原因而提供医务辅助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医务辅助死亡问题进行监测的相关规章,缺乏对此类辅助是否符合相关程序性保障进行评估的数据,也缺乏便利民间社会参与和监测此种作法的充分支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寻求辅助死亡者可选择其他行动路线,可在妥善的姑息治疗、残疾支助、居家护理以及其他助人焕发生机的社会措施下有尊严地活着;

依据法律制定规章,要求就每项医务辅助死亡要求和干预行动收集和报告详细信息;

制定国家数据标准并建立有效、独立的机制,以确保严格执行遵规守法要求,并确保没有任何残疾人会承受外部压力。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5.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的几项政策性措施要求制定全面的备灾、灾害风险管理和减灾计划,其中包含残疾问题的相关规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缔约国境内残疾寻求庇护者和残疾难民处境的分列信息。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残疾寻求庇护者和残疾难民在《公约》所载权利方面切实获得保护的情况开展研究;

确保在寻求庇护过程中以及在为残疾寻求庇护者和残疾难民提供的社会保护和康复方案方面,提供无障碍的信息,包括提供官方文件的易读版本;

制定方案,就残疾人权利问题建设国际合作与援助官员的能力;

考虑核可《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10年以来,对残疾人实行监护的情况在所有省份均有所增多,只有一省除外。在很多省份和地区,允许替代决策者替被认定为“不具备能力”者本人作出医疗保健方面的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若干联邦法律进一步巩固了法律行为能力的排除测试法,且没有承认协助式决策。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及其他服务提供方磋商之下,发挥主导作用,与各省和各地区协作,为承认法律行为能力创立一个统一的框架,并为获得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所需的支助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废除联邦法律中的排除式规定,并在《银行法》、《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酌情推出支持协助式决策的规定。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9.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工作以及监狱的设立和维护由联邦、省和地区各级行政负责。委员会表示注意到在整个司法和(或)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手语翻译的法律义务。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理解和填写表格有困难的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在试图要求保护其权利时面对缺失便利程序的问题;

各级司法系统均缺乏残疾妇女和儿童(包括土著妇女)可以获得的程序性便利以及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便利的相关信息;

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缺乏用以支助残疾人提起人权遭侵犯案件的供资。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各级司法系统提供指导和培训,以便实施《加拿大受害者权利法案法》,尤其是该法关于在司法程序中采取措施为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作证提供便利(尤其要关注寻求补救的残疾人)的规定;

在司法部门就无障碍规定推出补充标准,确保可供选用的方案包括盲文、手语翻译、替代沟通方式以及文件的易读版本,向所有残疾人免费提供,尤其是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

就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与年龄相适应的、对性别差异有敏感认识的便利条件问题制定进展情况显示指标并开展定期评估,并确保律师协会、开展人权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有权就此类便利条件建言献策;

围绕《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对司法、警察和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切实进行培训。

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多个司法管辖区内存在以缺陷为由将社会心理残疾者非自愿地关进精神病院的现象;

联邦、省和地区各级与在刑事诉讼中沦为被告的、可能被认定为无能力受审的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的拘押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消息称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在押人员被不当地认定为存在“行为问题”而非残疾,从而限制了为其提供本应获得的合理便利条件和适当的医疗保健;

联邦监狱系统内缺乏为残疾妇女提供的合理便利;拘押设施内对残疾妇女实施的行政隔离造成不利影响;

有消息称残疾土著和残疾移民以及患有智力和社会心理缺陷者在缔约国监狱内比例过高。

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联邦、省和地区各级与非自愿拘押问题有关的政策和作法,以使上述政策和作法符合《公约》第十四条以及相应的各项指导准则;

就刑事诉讼过程中残疾人在适当便利条件下受审的权利,确立一项适用于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司法管辖区的最低核心义务;

确保联邦司法管辖下的在押人员可与他人一样平等地在自主、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包括社会心理支持在内的健康服务;

通过并实施指导准则,为关押在监狱和(或)拘留所的所有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确保此类狱所内的妇女能获得适当的支助和合理便利条件;

与加拿大人权委员会以及各省的人权委员会合作,以便评估并制定措施解决残疾土著和残疾移民在狱中的处境问题。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以各种形式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土著妇女以及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妇女的现象;

暴力侵害和凌虐(包括性暴力)残疾儿童的现象,以及缺乏获得司法保护、补救和赔偿的机制;

缺乏为防止家庭环境中的暴力侵害残疾人现象和防止暴力侵害院所寄居人员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的相关信息。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打击性别暴力的联邦战略内含为解决实施性别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现象而采取医疗、法律和社工干预措施的规定;

加强为残疾儿童父母提供的支助和服务,以防止凌虐和暴力;

建立一项机制,以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旨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的设施和项目进行监测。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强迫或强制绝育在加拿大属于非法行为,但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障和(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仍然在经曲解手段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经受非自愿的绝育手术。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各省和各地区合作,确保医疗保健和替代式决策作法防止施行非自愿的绝育手术,包括在残疾人被视为缺乏表示同意的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确保为医疗保健提供方制定人权教育和培训项目,以防止未经同意或经曲解手段获得同意对残疾人施行绝育手术。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同省份为实现去院所化而采取的步骤,且尤其欢迎有消息称安大略省于2009年关闭了最后一个收治患有“发育”残障者的寄宿制院所。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诸如艾伯塔、英属哥伦比亚、马尼托巴、新斯科舍、爱德华王子岛以及魁北克等很多省份以及在各地区,残疾人仍继续被安置在院所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向缔约国600多个“第一民族”社群内的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服务和支助。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重申尊重残疾人的个人自主权及其选择在何处生活以及与何人一起生活的自由这一原则,通过相关国家指导准则,并持续不断地向省级和地区级辖区提供建议,争取使独立生活并融入社区的权利作为残疾人一项可予强制执行的主观权利得到承认;

在各级的所有住房规划和政策中,采取人权为本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为此,缔约国应为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障者增加负担得起的无障碍住宅单元供应,还应增加支助服务;

确保省级和地区级辖区制定设有时限的战略,以关闭院所并代之以综合性的独立生活支助体系,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入户支助和个人协助;

确保无障碍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计划和方案内含服务和设施无障碍的内容,以为残疾人融入社区提供便利,并防止他们与世隔绝和入住院所;

确保在“第一民族”社群内(保留地上)妥善地为智力残障和(或)社会心理残疾的个人提供服务。

表达自由和见解自由,以及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对手语的正式认可;针对手语译员的培训项目达不到最低要求,无法提供优质的翻译服务;

以易读或任何其它辅助和替代沟通方式、手段和形式以及通信技术为残疾人提供的信息数量有限;

缺乏公共和私营部门遵守网站无障碍标准情况的相关信息。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经与失聪人员组织磋商,承认美式手语和魁北克手语为正式语言,并认可其在学校使用;与失聪人员组织共同建立一项翻译服务质量认证机制,并确保为手语译员提供不断培训的机会;

推广和促进使用易读及其他无障碍的沟通形式、方式和手段,并通过包括向所有残疾人提供软件和辅助装置等办法,赋予残疾人获得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机会;

加倍努力,确保政府网站无障碍,并确保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的形式提供服务;

将《残疾人权利公约》译成手语。

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第二十三条)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父母无法从省和地区儿童福利机构获得充分、妥善的服务和支助,从而导致子女被离家安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的父母得不到充分的支助,无法让子女留在家中。这有时迫使他们将子女送去寄养,或是送入合住之家或保育院所。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各省和各地区合作,确保残疾父母有机会获得切实履行为人父母之责所需的支助和服务,并确保残疾不会被用作将其子女送入保育中心或安排其子女离家安置的理由。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提供为残疾儿童维护最佳家庭环境所需的及时支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长期存在着为需要高水平支助的残疾学生安排的,或是在残疾学生被认为可能会干扰其同学的受教育过程时安排的隔离式特殊教育环境;

在残疾人接受教育和取得教育成果方面,存在差距;

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成果水平较低;

就读于隔离学校的儿童无法从课外活动中受益,从而削弱了对其健康和成长必不可少的参与休闲和体育活动的能力;

由于缺少同类群组,听障儿童和失聪儿童在教育过程中与他人隔绝。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其全境通过、实施并监督落实包容性优质教育的相关政策;

促进所有残疾人入学受教育,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土著社群成员以及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

确保各级的师资经过包容性教育培训,并经过手语及其他无障碍的信息和沟通形式的培训;

采取一项在学校及其他学习机构提供合理便利的战略,包括通过技术和教室支助、无障碍条件和学习材料等提供合理便利;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和4(a)过程中,遵照《公约》第二十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的指导;

在双语学校确保手语学习环境,以帮助报名全面纳入教育系统的听障儿童和失聪儿童。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信息和相关服务的获取渠道,也由于提供终止妊娠服务的诊所数量有限,残疾妇女在获得安全堕胎服务方面面临着种种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存在着认为残疾人“无性”的偏见,也鉴于存在拒绝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情况,残疾人在就性传播疾病获得医学测试和治疗方面面临着污名和观念上的障碍。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信息和医疗保健服务问题上,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尤其是堕胎)方面,继续面临着身体、资金和观念上的障碍;药物治疗的费用依然是一个重大的障碍。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健康服务普及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土著在内,并确保服务无障碍、负担得起,且对文化特性具有敏感认识;防止出现拒绝提供保健服务的情况,包括堕胎在内;

采取措施,以无障碍的形式向残疾人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

开展培训,以确保医护人员了解残疾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且拥有向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提供适当建议的工具;

制定特别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包括变性和性别多样的残疾人在内,可以平等地获得健康服务,包括手术和药物堕胎服务以及确认性别的综合保健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失业残疾人为数众多;缺乏经济危机期间保住残疾人工作的方案;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旨在终止庇护工场模式并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残疾青年)有机会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战略。委员会注意到,就工作中与残疾有关的歧视提起的投诉数量和比例均在稳步上升。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就包括残疾土著在内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通过一项政策,其中保障就业机会,促进在开放、包容和无障碍的市场和环境中工作,促进机会平等和性别平等,并规定在工作中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制定战略,为残疾妇女和残疾青年提供像样的工作机会,包括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灵活的时间安排、适当的工作培训以及防止工作场所发生骚扰及其他形式歧视的措施;

推行具有约束力的平权行动措施,包括划拨专项资金以促进残疾人在公共、私营部门就业;

在努力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的过程中,铭记《公约》第二十七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近15%的残疾人生活在贫困或极端贫困当中;很多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障者在内,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境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财政支持不足以保证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对于残疾土著来说尤其如此;财政支持也不足以支付残疾相关的额外费用。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尤其是生活在贫困当中的残疾人、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隶属于土著社群的残疾人、残疾妇女以及残疾老年人。缔约国应通过审查社会保障措施以期将其覆盖范围扩及所有残疾人等办法,负担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生活费用;

确保《加拿大减贫战略》触及残疾妇女、残疾土著以及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所面临的多重歧视和贫困问题;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和1.4时,铭记《公约》第二十八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及其不同省份已制定了旨在促进残疾人选举权的方案和战略。但是,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措施没有明确涵盖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措施,通过就选举活动提供易读资料以及提供其他无障碍的多媒体材料(包括就如何投票提供辅导材料)等手段,促进并确保社会心理残疾和(或)智力残障者有机会参与选举进程,从而支持所有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残疾人处境及其享有人权情况的最新定量和定性数据。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推动残疾人相关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编和更新工作,此类数据和统计资料应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所面临的障碍、种族和地理位置分列,其中要包含其居住房屋或入住院所类型的相关数据,以及歧视或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的相关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开展这方面工作过程中与残疾人组织磋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残疾人权利相关项目和方案提供了大量的国际支持。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残疾人组织作为国际合作项目的合作伙伴切实参与的相关信息。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国际合作努力中所开发的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

确保在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展的所有工作中,采用残疾人权利视角。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一项负责监测《公约》履行情况的独立机制。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旨在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的机制。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设立一项奉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监测机制。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正式指派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充当《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独立监测机制,同时铭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 附件);

为独立监测机制的运作以及残疾人组织根据《公约》充分参与其监测任务提供适足的资金。

合作和技术援助

59. 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经由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询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也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活动

信息传播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12个月内,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交材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第8段(声明和保留)和第14(c)段(平等和不歧视)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1.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化的社会沟通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和议会的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地方当局、残疾人组织及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的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2.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其定期报告的编写过程。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在内),用包括易读版式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一次定期报告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4月11日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报告的合并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按照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应交日期至少一年前编制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针对上述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