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4/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27 Dec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乌干达

目录

页次

导言…………….3

一.审议情况纪要3

A.受审议国的陈述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5

二.结论和/或建议11

附件

代表团成员25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11日召开了第二十六届会议。2016年11月3日举行的第7次会议对乌干达进行了审议。乌干达代表团由外交部长Sam K. Kutesa任团长。工作组在2016年11月8日举行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乌干达的报告。

2. 人权理事会于2016年1月12日选出蒙古、摩洛哥和葡萄牙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以协助开展对乌干达的审议工作。

3.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乌干达的审议工作:

(a)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26/ UGA/1);

(b)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26/UGA/2);

(c)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6/UGA/3)。

4. 比利时、捷克、德国、爱尔兰、墨西哥、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乌干达。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乌干达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长Sam K. Kutesa称,普遍定期审议由各国推动,这个独一无二的机制为受审议国家提供了机会,让它们得以陈述为改善本国人权状况开展的工作,与他国交流经验教训,并确认必须解决的困难,以便本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

6. 乌干达从本国的专制历史中吸取了经验教训,承诺促进和保护人权,因此支持同行审评程序。

7. 同行审评是令人欢迎的进展,但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还应继续探索各种方式,以便在报告等方面增进参与、透明、磋商和问责。按现行程序,工作组同时收到并讨论受审议国家、人权高专办和民间社会组织分别提交的三份报告。但后两份报告涉及的问题也事关受审议国家,所涉国家将报告提交工作组之前并无明确磋商机制或程序。必须设置这种机制,这样很多问题就可以在国家层面解决而不必提交工作组。这将提高提交工作组报告的可信度以及提交人对报告的责任感。

8. 代表团指出,按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政府邀请了内阁、议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利益攸关方参与了乌干达第二次定期审议。审议是一个参与和磋商的过程,最终拟定了提交工作组的国家报告。

9. 报告探讨了第一轮审议中的自愿承诺与商定的建议之履行状况的相关问题,还概述了2011年以来人权领域的主要发展。

10. 关于自愿承诺,乌干达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已定稿,即将提交内阁批准。计划一经批准,将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履行各项区域和国际文书承诺的政策大框架。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撰写的报告每年提交议会审议,提出的建议由政府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落实。体制上,议会人权委员会起监督作用,内阁人权小组委员会则提供适当政策指导。另有技术委员会为内阁提供技术支持,还有人权联络点负责协调政府各个部委、部门和机构的执行工作。

11. 代表团强调,初次同行审评中同意的各项建议已获执行或正在执行中。2012年通过的《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纳入了国内法律。正在就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之前必须解决的政策与体制问题开展磋商。

12. 关于司法体系、执法与公安,乌干达警察部队、乌干达人民国防军和乌干达监狱部门各自成立了人权司,负责处理人权事务,包括公众对机关内任何在职官员的申诉。人权司还负责建设本单位的人权能力,并确保严格遵循本国的区域和国际人权义务与标准。

13. 司法部门引入了控辩交易并改善了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情况。强制实行了争端解决备选体系,用于加快解决民事纠纷。司法人员数量亦有所增加,以减少案件积压,全国范围内为司法人员设定了业绩指标并创设了新的司法领域。还出台了2013年《宪法(实践)指南》(法庭量刑指南)。

14. 主要治理机构的独立性也有所加强。例如,按《宪法》第23条之(6)(a),法院有权保释因刑事犯罪被捕的人员。按《宪法》第54条,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可独立调查任何侵犯人权行为,一经确证可建议公共检察长采取适当行动。按《宪法》第60条之(1),总统有权提名选举委员会成员,交议会批准。获提名者接受议会审查期间,任何公众、政党或民间社会的成员均可自由提供信息检举任何获提名者。

15. 代表团还指出,该国宪法保障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自由。政府一直倡导强有力且负责任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及广泛参与。政府不断努力,以确保乌干达人民认识到,享有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依法行事。

16. 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国家生活中作用日益重要。因此,这些组织必须在运作上简单透明并且自负其责。2016年为解决这些关切并确保非政府组织总是完全按各自任务运作而通过了《非政府组织法》。还须强调的是,该法的多数规定体现了非政府组织自身表达的观点。该法还规定了各决策层面非政府组织代表的比例,例如国家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区委会和地方社区是七名委员中的两名。该法还规定了补救机制。

17. 关于初次同行审评以来的人权状况,乌干达出台了第二个《国民发展规划》(2015/16-2019/20)作为未来五年的发展框架。《规划》遵循以权利为本的发展方针。《规划》整合了人权与发展问题,因此是一大政策工具。乌干达获得的任何外部发展支助必须与本国的《国民发展规划》统一。

18. 乌干达于2016年2月进行了议会和地方政府委员会大选。尽管起初面临多项行政挑战,但总的来说,这些选举是自由公平的,选举结果体现了全国大多数民众的意见。政府承诺:确保设立一个宪法审查委员会,以处理最高法院就收到的一份请愿提出的建议,以及乌干达人民就宪法改革提出的其他提议。

19. 政府注意到各选举观察员就选举的一些方面提出的建议。政府重申,承诺落实政府认为有助于在乌干达推进民主的建议。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0. 在互动对话期间,有82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部分。

21. 加拿大欢迎乌干达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努力,包括将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入刑。它仍关切的是,民间社会、反对党和媒体仍受到限制。

22. 智利欢迎该国通过了防止和禁止酷刑及消除家庭暴力的法律。它称赞乌干达已经或将要通过纳入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民发展规划》。

23. 中国欢迎该国将发展、减贫弱势人群权利作为优先事项。还欢迎法治方面的进步,包括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及《公共秩序管理法》。

24. 哥伦比亚欢迎该国出台人权规划并承诺落实第一轮审议中收到的建议。

25. 刚果鼓励乌干达继续打击性别定型,但指出,仍需努力确保履行促进和保护人权之国际义务。

26. 古巴注意到该国将《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纳入本国的教育政策,并通过了消除童工和贩运人口的新法规,出台了确保所有人接受教育的措施。

27. 塞浦路斯称赞乌干达设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通过了人权的相关法律。

28. 捷克赞赏乌干达对其先期提问的答复。

29.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称赞乌干达落实卫生、教育、农业和其他政策,并以法律举措强化人权机制。

30. 丹麦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但指出,一些主要的落实法规尚待通过。

31. 吉布提欢迎乌干达承诺促进和保护人权,特别是在难民领域。

32. 埃及欢迎乌干达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它注意到该国改善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的努力。

33. 埃塞俄比亚注意到乌干达制定了2014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通过了以改善人权状况为主旨的新法律。

34. 法国欢迎乌干达自首次审议以来采取的措施,包括颁布了《儿童法(修正案)》(2016年),从而强化了儿童保护。

35. 格鲁吉亚肯定了乌干达改善人权体制的努力。它欢迎该国通过磋商、参与和包容的进程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4年)。

36. 德国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它谴责歧视妇女和践踏和平集会自由权的行为。

37. 加纳称赞乌干达设立了成员包括民间社会代表的部间人权问题技术委员会。加纳欢迎该国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38. 危地马拉表示关切的是,资料表明,有些法律带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它对反歧视的综合法律缺失表示关切。

39. 冰岛欢迎实行死囚减刑听证并通过了多项关于妇女权利的法规。它对《反恐怖主义法》的通过表示遗憾。

40. 印度欢迎乌干达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努力将国际人权文书本土化并设立了内阁人权小组委员会。印度还欢迎警察、司法和监狱机构的改革,并请乌干达分享“2015年乌干达妇女创业方案”的经验。

41. 印度尼西亚欢迎乌干达人权委员会获颁“A类”认可地位及《预防和禁止酷刑法》的通过。

42. 爱尔兰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但指出,酷刑仍是乌干达人权委员会最常收到举报的侵犯行为。

43. 意大利鼓励乌干达继续努力将本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相统一。意大利指出,乌干达上次执行死刑是1999年。

44. 肯尼亚称赞乌干达尽管面临资金和资源困难,仍在为所有人落实人权方面取得了成绩并与人权机制开展了合作。

45. 利比亚称赞乌干达在落实第一轮审议中接受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步,包括关于增加小学生人数和在学校内实现性别平等的建议。

46. 马达加斯加注意到乌干达在小学提高入学率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进步。它欢迎加大力度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

47. 马尔代夫欢迎该国承诺设立框架,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4年)的内容之一。马尔代夫注意到“乌干达妇女创业方案”。

48. 毛里塔尼亚欢迎创设乌干达议会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它促请乌干达继续努力降低母婴死亡率。

49. 墨西哥请乌干达继续在体制上努力,以便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及各条约机构加大合作。

50. 黑山肯定了设置协调和报告机制以确保落实、监督和评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努力。

51. 莫桑比克称赞乌干达,除其他外,落实了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纳入国内法律(借助2012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的建议。

52. 纳米比亚欢迎警察部队所有地区局设立了人权与法律服务司、职业标准处和人权窗口。

53. 尼泊尔欣见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努力。它指出,若干国家行动计划和机构已设立。它欢迎乌干达通过了各项法律。

54. 荷兰称赞该国进步的难民政策以及对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视。它表示希望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能够获得卫生服务而不受限制。

55. 乌干达代表团称,政府正在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可能的落实政策。需要考虑资金的影响。政府2012年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这项新法律的实施尚未经审查。

56. 目前已有各种体制保障,保护所有乌干达人依《宪法》享有权利和自由并可自行申诉以寻求补救。例如,该国法院审议2014年《反同性恋法》后认定其违宪。《平等机会委员会法》第一节限定了歧视的参数,该法规定,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受到保护免遭歧视。政府不接受也不容忍歧视和/或骚扰,包括歧视和/或骚扰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的行为。所有乌干达人待遇同等而不受歧视。在获得服务或享有特定权利方面受到歧视的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可向委员会申请补救。

57. 另一方面,乌干达不接受宣传活动,也不接受公开展示人们的私人活动。这有悖乌干达的文化、道德观和习俗。

58. 代表团称,乌干达实际上暂停执行死刑。因此已提出一项建议,修订《刑法》第120章中规定强制死刑的所有规定,从而给予审理法院根据案情和个案情况适度量刑的裁量权。

59. 议会第十届会议将审议2015年《法律修订(刑事处罚)杂项修正法》。该法征求了公众和民间社会的意见,目前正在由法律与议会事务委员会审议。它部分借鉴了总检察长诉Susan Kigula等人案中最高法院的决定。遵循这项决定,乌干达法律改革委员会开展了一项研究,审议《刑法》第120章和其他法律。研究结果呼应了最高法院撤销强制死刑的决定。

60. 乌干达持续开展改善女童受教育和防止女童辍学的工作。平权行动政策提高了高中和大学女生入学率。生殖卫生服务已纳入公众卫生服务。政府正在招募训练有素且顾及青少年的人员。

61. 受白化病影响者不受耻辱化或歧视;不同于其他国家,这在乌干达不是大问题。乌干达提供保护,特别是健康保护。

62. 政府欣见民间社会发挥的作用,望继续以透明、负责任与合作的方式与之合作。应先顾及国家利益和优先事项,从而避免重复,确保问责,由此实现乌干达社会民主化这一共同目标。

63. 乌干达一向致力于按承诺将年度预算的15%用于卫生领域,但目前划拨了8.4%。基础设施投资是优先事项。道路、机场、能源电力等领域过去十年中得到了关键的公共投资。这些投资也将积极影响卫生部门等其他部门。

64. 尼日尔欢迎乌干达经由一个包容式进程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注意到该国创设了政府机构,以确保制定政策时纳入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

65. 尼日利亚肯定了加强法治与民主方面的进步,包括批准了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它欣见该国承诺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66. 挪威肯定了该国积极接触人权高专办并与之合作,还作出重大努力接纳难民,同时尊重他们的人权。

67. 巴基斯坦欢迎乌干达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还欢迎批准国际和区域文书,并通过了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与措施。

68. 巴拿马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但妇女儿童领域的挑战表示关切,特别是根深蒂固的父权态度。

69. 巴拉圭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并拟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鼓励概述诉诸司法的情况。

70. 菲律宾欢迎促进尊重人权方面的进步。它还欢迎为解决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等有害妇女的习俗所作的努力,但对执行本国法律方面的重大挑战表示关切。

71. 葡萄牙欢迎乌干达通过了防止和禁止酷刑的法律,其中酷刑的定义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中的定义。它关切的是,仍可依据《反恐怖主义(修订)法》判处死刑。

72. 大韩民国称赞乌干达致力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注意到该国执行了便利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二个国民发展规划》。

73. 俄罗斯联邦欢迎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注意到第二个《国民发展规划》(2015/16-2019/20)提及了人权。

74. 卢旺达称赞乌干达接待难民。它欢迎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性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工作。它鼓励持续落实《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75. 塞内加尔欢迎教育方面和围绕弱势群体取得的成绩。它欢迎全国采取的重大措施,特别是2014年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76. 塞尔维亚鼓励乌干达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它欢迎乌干达通过了一项顾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发展规划》。

77. 塞拉利昂注意到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启动了“乌干达妇女创业方案”。它称赞乌干达人权委员会自2009年以来保持了A类评级。

78. 斯洛文尼亚鼓励乌干达在妇女赋权和儿童权利方面加大努力。它仍关切的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持续存在。

79. 南非欢迎2011年审议以来改善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努力、囚犯死亡率和母婴死亡率的下降。

80. 南苏丹欢迎政策发展、司法和监狱体系的发展及人权教育纳入安全部门的课程。它欢迎选举成功举行。

81. 西班牙称赞乌干达在保护妇女儿童立法方面的进展。它关切的是,选举和新的《非政府组织法》出台后,人权维护者的处境有所恶化。

82. 苏丹祝贺乌干达举行了选举,欢迎乌干达通过了第二个《国民发展规划》并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83. 斯威士兰促请乌干达通过有待议会审议的《婚姻与离婚法》。它鼓励该国落实乌干达人权委员会2015年报告中关于白化病患者的建议。

84. 瑞典称,《宪法》保护表达和结社自由,但未专门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的歧视

85. 瑞士呼吁乌干达落实首次审议期间采纳的建议,特别是结社、表达与和平集会自由方面提出的建议。

86.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指出,乌干达尽一切努力确保发展权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在现有发展水平下克服面临的困难取得了进步。

87. 东帝汶欢迎乌干达通过了2012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创设了人权问题议会委员会并启动了“乌干达妇女创业方案”。

88. 多哥欢迎政府努力落实首次审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欢迎议会通过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

89. 乌克兰注意到,有报告称,针对、儿童、残疾人,性少数群体,族裔少数群体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有害习俗和成见持续存在。

9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促请乌干达保护结社、集会和言论的基本自由,并为政党,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确保开放的环境。

9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鼓励乌干达继续加大力度,帮助最弱势和劣势儿童完成学业,以此确保儿童行使自身权力。

92. 美利坚合众国仍关切的是,安全部队和其他机关持续侵犯包括反对党成员、记者和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在内的公民的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

93. 乌拉圭欢迎乌干达为强化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94.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对2014年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示肯定,并欢迎为确保所有人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以弱势部门为重的2013年“国家农业政策”。

95. 赞比亚表示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有害妇女和女童的习俗也是一大关切。

96. 津巴布韦指出,乌干达在若干领域有所进步,例如就《宪法》规定的权利通过了法律,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97. 阿尔及利亚欢迎乌干达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及改善获得卫生服务和消除歧视的措施,同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

98. 安哥拉欢迎乌干达的经济与社会措施,但注意到立法、将本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统一、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登记方面的挑战。

99. 阿根廷欢迎近年来没有执行死刑,鼓励乌干达废除死刑。

100. 亚美尼亚欢迎并鼓励消除贩运人口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措施,但指出,仍有大量儿童身为童工。

101. 澳大利亚欢迎乌干达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它鼓励乌干达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并鼓励撤销《公共秩序管理法》。

102. 奥地利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社会经济不均等加剧,特别是城乡地区之间;农村贫困人口诉诸司法;安全机关过度使用武力。

103. 阿塞拜疆欢迎该国对审议进程采用的建设性方针及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04. 孟加拉国注意到乌干达仍面临的挑战源自资源紧张,欢迎该国的民主与社会经济改革。

105. 比利时指出,乌干达在上一轮审议中接受的一些建议尚未落实,还有进步空间,特别是在废除死刑和青少年司法方面。

106. 博茨瓦纳鼓励乌干达定稿《司法管理法》、《法律援助政策》、《国家转型司法政策》等尚待审议的法律和政策。

107. 巴西赞赏该国的难民与寻求庇护者政策及《儿童法(修正案)》的出台(2016年)。

108. 布隆迪赞赏法院和监狱系统内设立司法中心和法律援助所,这将改善诉诸司法和防卫权的情况。

109. 海地肯定了监狱改革的进步。它祝贺乌干达接收难民并采取难民权利保护政策。

110. 摩洛哥称赞乌干达为强化人权体制框架、将本国法律与国际人权文书相统一,并打击酷刑而采取的措施。

111. 毛里求斯欢迎乌干达为确保所有人接受教育、结束饥饿和实现粮食安全、消除疟疾、肺结核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措施。

112. 乌干达代表团称,政府改善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至关重要。政府十分愿意加入或签署任何有助于推进这些政策之目标的文书。必须提高男性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同样必须教育妇女并在经济上赋权她们,例如,为她们创立小企业提供平价信贷。政府的政策是逮捕暴力侵害妇女的犯罪者,包括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

113. 乌干达在1980年代引领了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工作。受这一疾病影响者当时没有、目前也没有受到耻辱化。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的获得有所保障。

114. 政府全力确保集会自由权,只要是合法行使该权利的情况。很多国家通过立法规范集会权。《非政府组织法》并不违宪;违宪的法案不可能获通过并成为法律。《宪法》是国内的最高法律。非政府组织遭到闯入的犯罪正在调查之中并终将受到惩处。安全部队人员的人权培训持续开展。凡侵犯人权的人员都将受惩处。

二.结论和/或建议 **

115. 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下列建议经乌干达审查,获得了乌干达的支持:

115.1 改善批准国际人权文书(刚果);

115.2 继续考虑批准更多国际人权文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3 继续加入核心国际人权文书(阿塞拜疆);

115.4 通过《预防和禁止酷刑法规》,执行《预防和禁止酷刑法》(丹麦);

115.5 落实《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其中酷刑的定义应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以确保以有效的体系防止一切形式的酷刑(葡萄牙);

115.6 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包括设置防止一切形式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有效体系(瑞士);

115.7 出台必要法规以确保实充分施2012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法》,并就该法为安全机构开展妥善培训,确保法律的有效适用(爱尔兰);

115.8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本国的国际义务,废除一切带有歧视的法律和惯例(冰岛);

115.9 颁布改善妇女同等获得财产权的法律(瑞典);

115.10 确保有效落实2010年《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法》(马达加斯加);

115.11 将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入刑(赞比亚);

115.12 继续努力,借助教育和提高认识的举措,更有效地落实关于家庭暴力和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法律,并在法律中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巴拉圭);

115.13 有效落实打击性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相关法律(赞比亚);

115.14 颁布禁止一切场合下暴力侵害儿童的法律(赞比亚);

115.15 加大力度执行《防止贩运人口法》(东帝汶);

115.16 进一步努力确保遵守《防止贩运人口法》(多哥);

115.17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菲律宾);

115.18 通过防止歧视妇女、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和防止强迫婚姻的法律(澳大利亚);

115.19 确保遵循《宪法》国际和区域法律之下该国的义务执行和实施法律,以便尊重和保护乌干达国内每一个人行使表达与和平集会自由的人权的权利(瑞典);

115.20 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修订关于儿童的法律(多哥);

115.21 遵循《残疾人权利公约》修订《儿童法(修正案)》,目的是将在所有规划中将残疾儿童的权利纳入主流,并为保护残疾儿童提供必要资源(葡萄牙);

115.22 尽快颁布法律援助和过渡时期司法的相关政策法案,以便履行宪法为所有人伸张正义的权责(奥地利);

115.23 在议会中设立监管人权领域法律与本国的国际承诺统一情况的进程(法国);

115.24 继续将本国法律与乌干达缔结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相统一(印度尼西亚);

115.25 确保该国的法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津巴布韦);

115.26 进一步将所有已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纳入本国法律(尼日尔);

115.27 继续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目的之一是强化政府和公民保护和促进人权的能力(古巴);

115.28 强化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安哥拉);

115.29 确保有效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毛里求斯);

115.30 继续努力,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苏丹);

115.31 继续加强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15.32 在下一轮审议期中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俄罗斯联邦);

115.33 充分落实《国家性别政策行动计划》(大韩民国);

115.34 加大努力,落实“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是关于妇女参与和融入经济的内容(南非);

115.35 加强落实“国家农业政策”,确保获得食物,解决营养不良问题(南非);

115.36 国家儿童事务局尽快设立并开始运作,防止并消除暴力、剥削和其他有辱人格的做法(西班牙);

115.37 出台战略并落实行动计划,以便更有效地消除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塞拉利昂);

115.38 通过防止并消除早婚的行动计划(吉布提);

115.39 持续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机制(尼泊尔);

115.40 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充足资金,减少其对外部资源的依赖(菲律宾);

115.41 继续强化本国的国家人权与民主体制(孟加拉国);

115.42 进一步强化对乌干达人权委员会的资助(尼日尔);

115.43加强乌干达人权委员会的能力并以可持续的方式为之划拨资源(南非);

115.44 保持并加强改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措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45 继续同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建设性合作(阿塞拜疆);

115.46 按时提交国家报告,从而加强与各条约机构的合作(哥伦比亚);

115.47 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逾期未交的报告(加纳);

115.48 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逾期未交的报告(塞拉利昂);

115.49 考虑加强消除歧视妇女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框架和机制,为此应颁布并执行所有正在审议的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毛里求斯);

115.50 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发展进程(安哥拉);

115.51 继续努力推进妇女权利并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实现受教育均等和防止女童辍学(墨西哥);

115.52 撤销本国法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带有歧视、侵害妇女的规定(危地马拉);

115.53 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的行为(意大利);

115.54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童及白化病患者一切形式的歧视(马达加斯加);

115.55 继续保护女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促进女童的权利和女童受教育(巴基斯坦);

115.56 促进国家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努力(埃及);

115.57 继续改善本国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58 继续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59 强化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的工作,为此应打击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态度和耻辱化。艾滋病毒和人权的指南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哥伦比亚);

115.60 制定信息和预防战略,消除国内对白化病人群歧视和迫害,同时保护这些人,特别是白化病儿童(墨西哥);

115.61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难民妇女的行为,并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纳米比亚);

115.62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权利,调查并惩处这些侵犯行为的责任人,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并提高对男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成见的认识(阿根廷);

115.63 继续强化现有法律框架,深化旨在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措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64 加大力度,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格鲁吉亚);

115.65 加大努力,提高全国对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认识(东帝汶);

115.66 加大力度,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及有害习俗(斯洛文尼亚);

115.67 在全国开展更多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多哥);

115.68 继续强化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的保护与康复措施(马尔代夫);

115.69 进一步保护妇女权利并消除暴力侵害妇女(中国);

115.70 继续促进妇女儿童权利保护(尼日利亚);

115.71 加强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工作和遗弃儿童的照料(阿尔及利亚);

115.72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有效落实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法律,包括调查相关事件,追究犯罪者,帮助受害者康复(塞浦路斯);

115.73 加紧消除一切有害传统习俗,除其他外,应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法律,并增加反人祭和反人口贩运特侦队的人力和资金(捷克);

115.74 尽早落实并执行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法律(西班牙);

115.75 为充分实施本国禁止侵害妇女的有害的传统习俗的法律提供充足资源(菲律宾);

115.76 消除一切有害的传统习俗与成见,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博茨瓦纳);

115.77 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侵害妇女儿童、尤其是白化病儿童的有害习俗(巴拿马);

115.78 加强规划和计划,有效消除短期童工现象(智利);

115.79 加大力度,确保惩处违反雇佣儿童和青年的规定的行为,以此消除童工(马尔代夫);

115.80 继续制定儿童保护战略,包括采取措施,确保街头儿童和寄养机构中的儿童有权在家中生活并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智利);

115.81 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贩运人口(亚美尼亚);

115.82 确保司法的分权和独立,防止政府官员干涉司法程序(斯洛文尼亚);

115.83 确保一级和二级市政法院正常运作并且资源充足,这些法院是80%的乌干达人诉诸司法的入口(奥地利);

115.84 优先落实《儿童司法战略》和《国家移送准则》儿童刑事司法体系(南非);

115.85 拘留和康复中心应将青少年与成年分开(赞比亚);

115.86 确保警察部队,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和乌干达人权委员会调查所有酷刑指控,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丹麦);

115.87 对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彻底进行透明的调查,尤其是2016年选举期间和之后的案件,确保对可能的侵犯人权行为实行问责(奥地利);

115.88 调查一切指控的酷刑行为并追究犯罪的国家安全人员的责任(加纳);

115.89 加强措施,改善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执行,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员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智利);

115.90 为公共官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制定长期可持续规划,特别是武装部队、警察和司法人员,重点是保护最弱势群体(哥伦比亚);

115.91 加强警察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调查性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侵害儿童的行为,并确保妥善追究这些行为的犯罪者(美利坚合众国);

115.92 继续努力开展执法机构人权培训和教育(摩洛哥);

115.93 继续努力开展执法人员人权教育(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15.94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安全的环境中运作,确保彻底调查恐吓、骚扰和暴力的所有指控(爱尔兰);

115.95 调查关于骚扰人权维护者的指控并追究犯罪者(加纳);

115.96 彻底调查威胁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保障赔偿受害者,尤其是妇女权利工作者(乌拉圭);

115.97 彻底调查白化病患者受到的攻击,确保将侵害他们的犯罪者绳之以法(塞拉利昂);

115.98 制定消除童婚的国家行动计划(马尔代夫);

115.99 进一步努力确保为国内出生的所有儿童登记(苏丹);

115.100 采取措施,减少出生后未登记儿童的人数(安哥拉);

115.101 按照乌干达的国际承诺,确保充分尊重结社与和平示威自由,特别是在落实2013年《公共秩序管理法》方面(法国);

115.102 加强措施,让警方不可能施行指控所称的暴行、任意逮捕和出于政治动机迫害反对派领导人(澳大利亚);

115.103 采取措施保障和平集会权,警察活动中的侵权,发生侵权时确保追究(西班牙);

115.104 改善选举进程的透明度,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同等条件,防止阻碍媒体和网络,确保选举委员会的独立,公正调查选举欺诈和暴力的指控(捷克);

115.105 启动选举改革,解决2016年2月选举期间多方观察员注意到的问题,包括提高选举委员会任免程序的包容和透明度(美利坚合众国);

115.106 咨商广大民间社会行为方,并将其意见反映在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中,确保非政府组织部门的公开、问责与活跃(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15.107 采取必要措施,使所有人得以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参与政治和公众事务的权利(博茨瓦纳);

115.108 进行乌干达最高法院和独立观察员提议的选举改革,确保未来以尊重人权的方式进行选举(挪威);

115.109 落实真正的选举改革,确保选举委员会透明独立并纳入民主原则,防止为资助竞选滥用国家资源(加拿大);

115.110 明文认可人权维护者工作的合法性,公开支持其工作并为其提供保护(乌拉圭);

115.111 继续加强该国社会支持最弱势部门的成功的社会政策,确保这些部门获得本国所需的国际社会的援助与合作(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15.112 按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努力,尤其是贫困、教育、健康、农业与营养方面的相关目标(孟加拉国);

115.113 提升卫生部门,为此应增加国家卫生预算,确保人们按卫生部门发展规划同等获得全面的保健服务(印度尼西亚);

115.114 提高卫生在国家预算划拨中的比例,让所有人享有保健权,不因性别加以区分(巴拉圭);

115.115 确保卫生预算充足,确保同等获得全面的卫生服务、生殖和计划生育服务及相关教育,特别是青少年(乌克兰);

115.116 继续发展卫生系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117 在卫生领域继续与他国合作(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118 加强措施,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消除孕产妇死亡和发病(哥伦比亚);

115.119 加大力度,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尼泊尔);

115.120 进一步强化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并就此分享经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15.121 继续在全国努力消除艾滋病毒,为所有人提供卫生服务(埃及);

115.122 落实关于在非洲防治疟疾的《阿布贾宣言》,重点是完成颁布《国家健康保险法案》,以便涵盖非正式部门、低收入家庭、残疾人、老年和儿童等弱势群体(肯尼亚);

115.123 继续采取积极努力和措施,保持让所有人接受教育(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15.124 改善初等教育的公平获得、优质和可持续(吉布提);

115.125 改善受教育情况,特别是在边缘化地区(阿尔及利亚);

115.126 继续提高小学的儿童入学率并实现男女机会均等,主要是在制定强化女童的教育权和为所有受到剥夺者(弱势群体)提供教育的政策时,同时提高公众教育体系的质量(利比亚);

115.127 强化支持农村地区受教育的政策(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15.128 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儿童入学率,改善教育的获得、质量和可持续性,尤其是针对女童(乌克兰);

115.129 落实改善残疾人保护的法规(安哥拉);

115.130 促进并尊重残疾人的基本权利而不加区分(吉布提);

115.131 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苏丹);

115.132 为改善境内人权,特别是移徙者和寻求庇护者人权的工作寻求必要援助(尼日利亚);

115.133 继续努力改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为此应采取旨在进一步改善难民定居点保健体系的措施,确保所有难民获得最高标准的卫生服务(塞尔维亚);

115.134 落实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以保障劳动权和土地权(肯尼亚);

115.135 在《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基础上通过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挪威);

115.136 加快落实第二个国民发展五年规划(埃塞俄比亚);

115.137 继续促进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国);

115.138 确保开采自然资源的公司与受影响社区达成协议,让这些社区能够进入文化遗址或提供资源补偿(肯尼亚);

115.139 继续落实保障青年权利的社会经济和发展政策(巴基斯坦);

115.140 继续落实为本国人民制定的政策,包括为使妇女和残疾人在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享有同等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巴基斯坦);

115.141 加紧消除腐败,包括确保公平竞争和公共采购中的竞争投标(古巴);

115.142 加大改善人民经济权利的努力(埃塞俄比亚);

115.143 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帮助乌干达颁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南苏丹)。

116. 乌干达将审议以下建议,并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之前按时答复:

116.1 尽快颁布2009年《婚姻与离婚法》,以消除家庭法中对妇女的歧视,同时颁布新的继承法,促进男女继承权同等(德国);

116.2 充分落实学校卫生政策和青少年卫生政策,为青少年提供生殖卫生教育,防止青少年怀孕(德国);

116.3 发展并落实社保改革,保护最弱势群体与个人(马尔代夫);

116.4 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马达加斯加);

116.5 加快颁布起草的《婚姻与离婚法》(马尔代夫);

116.6 批准并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撤销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塞拉利昂);

116.7 确保有效实施已颁布的影响妇女人权法律,加快颁布《婚姻与离婚法》,《性犯罪法案》和证人保护法(瑞典);

116.8 修订《刑法》以便扩大强奸的定义,使之包括婚内强奸等广泛的性犯罪行为,并且罪行不论性别(瑞典);

116.9 强化执行《家庭暴力法》,通过《性犯罪法案》(东帝汶);

116.10 按关于在非洲防治疟疾的《阿布贾宣言》,将国家卫生预算比例提高至15%(津巴布韦);

116.11 批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亚美尼亚);

116.12 按关于在非洲防治疟疾的《阿布贾宣言》将卫生预算提高至15%,以此增加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设立贫困人口健康保险方案(比利时);

116.13 在难民区设立数量充足的法院和流动法律援助中心以改善诉诸司法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海地);

116.14 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修订最低工资,以便确保体面生活水准,从而保证工人得到保护(海地);

116.15 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立即通过并执行2008年《食物与营养法案》草案,并为在校餐食规划提供充足资金(海地);

116.16 颁布并落实综合的国家城市政策,以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人权问题(肯尼亚);

116.17 强化青少年司法体系,特别是应确保任命专门法院和法官,负责适用顾及儿童具体需求的程序(比利时);

116.18 增加残疾人就业指标(刚果)。

117. 乌干达注意到,但不支持下列建议:

117.1 不再将同意的同性行为入刑,首先应撤销制裁违背自然罪和猥亵行为的法律,调查并起诉歧视、恐吓与攻击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及组织的案件(加拿大);

117.2 修订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第44节,确保其符合国家宪法对妥善定义所有刑事犯罪的要求;通过《非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在网上和现实中实现并保护达自由、和平集会与结社的权利(加拿大);

117.3 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并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社会耻辱化,包括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智利);

117.4 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歧视和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的规则、惯例与成见,特别是打击其尊严和性取向自决权的规则、惯例与成见(哥伦比亚);

117.5 修订关于堕胎的法律,确保所有妇女获得堕胎和保健服务,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刚果);

117.6 首先修订判处强制死刑的相关法律(塞浦路斯);

117.7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调查酷刑指控的有效机制(捷克);

117.8 审议《公共秩序管理法》和《非政府组织法》,以便法律框架有利于非政府组织独立运作不受制约(捷克);

117.9 不再将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关系入刑(捷克);

117.10 加大努力,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丹麦);

117.11 颁布并落实《法律修订(刑事处罚)杂项修正法》,以期彻底废除死刑(法国);

117.12 通过国家法律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法国);

117.13 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法国)(加纳)(冰岛)(卢旺达)(塞内加尔);

117.14 遵循不受歧视原则,撤销将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定为犯罪的法规(法国);

117.15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格鲁吉亚);

117.16 考虑向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格鲁吉亚);

117.17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促进严格遵守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并追究相关侵犯行为(德国);

117.18 修订2013年《公共秩序管理法》以及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按国际人权标准确保集会与结社自由(德国);

117.19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加纳)(乌拉圭);

117.20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加纳)(黑山)(摩洛哥)(卢旺达);

117.21 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加纳);

117.22 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加入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第169号公约)(危地马拉);

117.23 通过措施,消除并防止歧视和社会耻辱化,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白化病患者、以及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身份的歧视和社会耻辱化(危地马拉);

117.24 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危地马拉)(大韩民国);

117.25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冰岛)(葡萄牙);

117.26 废除死刑和任何规定了死刑的法规(冰岛);

117.27 调查并追究犯有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两性人罪行的国家行为方和个人(冰岛);

117.28 签署并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意大利);

117.29 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行法律上暂停处决,以期彻底废除死刑(意大利);

117.30 修订《公共秩序管理法》,以保证安全部队适度使用武力,并在安全部队培训中将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纳入主流(意大利);

117.31 撤销打击同性恋的法律,这些法律助长了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鼓励骚扰和暴力侵害这些人,并对同性恋、同性婚姻和“严重同性恋”行为处以终身监禁(墨西哥);

117.32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黑山)(卢旺达);

117.33 满足国家报告第17段中规定的条件,从而得以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莫桑比克);

117.34 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在实际上和法律上暂停判处死刑,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纳米比亚);

117.35 修订《非政府组织法》第44条(d)款,第44条(f)款和第30条第(1)款(a)项,使之与乌干达《宪法》及国际人权法律相统一(荷兰);

117.36为性少数群体等弱势群体提供更多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为此应按照关于在非洲防治疟疾的《阿布贾宣言》,将卫生预算提高至15%(荷兰);

117.37 落实妇女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计划,为此提供充足的培训和资源,同时不忘性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及经济机会不平等仍然存在。保健提供方提供安全流产等性与生殖信息与服务的能力方面还有改善余地(挪威);

117.38 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人享有人权,不因任何原因受到歧视,包括性取向,性别身份或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关系(挪威);

117.39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拿马);

117.40 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巴拿马)(卢旺达)(乌克兰);

117.41 废除死刑,将已宣判的死刑减刑为监禁(巴拿马);

117.42 彻底废除死刑(巴拉圭);

117.43 实行正式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实现一切情况下所有案件在实际上和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葡萄牙);

117.44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

117.45 完全遵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76和第77条(塞内加尔);

117.46 不再将同性之间同意的性关系入刑,将歧视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定为非法,防止他们受到骚扰和暴力侵害(斯洛文尼亚);

117.47 在法律上暂停执行死刑,以走向废除死刑(西班牙);

117.48 修订反同性恋法律和《刑法》将同性恋行为入刑的规定(西班牙);

117.49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不受歧视的人权,确保包括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瑞典);

117.50 修订2016年1月通过的《非政府组织法》,该法限制了结社自由权,应使之符合《宪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瑞士);

117.51 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乌克兰);

117.52 采纳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6年3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联合报告中的提议,按国际最佳做法修订《公共秩序管理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17.53 停止骚扰和任意拘留政治反对派领导人和支持者,确保和平持有政治异见,确保公众可在公众场合与报刊上自由谈论关于人权、选举和政府政策(美利坚合众国);

117.54 撤销《刑法》中将同性成年之间同意的关系定为犯罪的规定,停止拘留和骚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两性人活动人士,让他们得以自由行使集会与和平抗议的权利(乌拉圭);

117.55 所有罪行均废除死刑,将所有死刑减刑为羁押(乌拉圭);

117.56 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不作保留(乌拉圭);

117.57 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其调查和来文程序(乌拉圭);

117.58 通过必要措施,撤销一切因性取向而歧视和惩处当事人的法律(阿根廷);

117.59 撤销《刑法》将同性伴侣同意的性关系入刑的规定,取消歧视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变性者和两性人或少数群体及其支持者的语言(澳大利亚);

117.60 规定正式暂停执行死刑,以期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澳大利亚);

117.61 撤销一切助长因性取向或性别身份而歧视的法律,不要再度出台已于2014年由最高法院撤销的《反同性恋法》(奥地利);

117.62 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比利时);

117.63 审议《公共秩序管理法》,以撤销准许公共机关无故禁止和平抗议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表达和集会自由(巴西);

117.64 不再将同性关系入刑,审议国家法律,以期促进平等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巴西);

117.65 加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布隆迪)。

118. 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应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Uganda was headed by Hon. Sam K. Kutesa, Minister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Hon. Jovah Kamateeka, Chairperson, Human Rights Committee, Member of Parliament;

Hon. Isala Eragu Veronica Bichetero, Member of Parliament;

Hon. Kafuuzi Jackson Karugaba, Member of Parliament;

Hon. Gilbert Olanya, Member of Parliament;

Ms. Sylvia Muwebwa Nabatanzi, Chairperson,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Amb. David Etuket, Direct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mb. Christopher Onyanga Apar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Uganda Mission, Geneva;

Amb. Benedict Lukwiya, Deputy Head of Mission, Uganda Mission Geneva;

Mr. Erasmus Twaruhukwa, Director, Human Rights and Legal Services, Uganda Police Force;

Col. Charles Wacha, Director, Human Rights Department, Uganda People’s Defence Forces;

Ms. Patricia Nduru, Director,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s, Uganda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mb. Arthur Kafeero, Head, Multilateral Organizations and Treaties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George Baitera Maiteki,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External Security Organization;

Ms. Eunice Kigenyi, Minister Counsellor,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r. Bisereko Kyomuhendo, Commissioner, Legal Advisory Services,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Mr. David Musiime, Senior Commissioner Public Affairs, Ministry of Security,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r. Steven Nkayivu Ssenabulya, Counsellor/Personal Assistant to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Mr. Juvenal Ntacyo Muhumuza, Acting Assistant Commissioner, Development Assistance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Mr. Joshua Wamala, Head of the Ele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Electoral Commission;

Mr. Matata Twaha Magara Frankman, First Secretary, Uganda Mission, Geneva;

Mr. Musa Modoi, Advisor, Human Rights and Accountability, Justice, Law and Order Sector;

Ms. Robie Kakonge, Director, Communications and Public Affairs, Office of the Minister for Security,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s. Nagutta Catherine, Senior Legal Research Officer, Parliament of Ug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