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法国*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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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记要5-593

A.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5-83

B.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9-595

二、结论和/或建议60-6217

三、接受审议国家的自愿承诺6320

附件

代表团成员………………………21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08年5月5日至19日召开了第二届会议。在2008年5月14日举行的第13次会议上,对法国进行了审议。法国代表团由人权事务大使弗朗索瓦·齐默雷任团长。代表团成员名单见文后附录。工作组在2008年5月19日举行的第17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法国的报告。

2.为了便于开展对法国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2月28日选举赞比亚、意大利和马来西亚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法国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A/HRC/WG.6/2/FRA/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2/ FRA/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FRA/3)。

4.丹麦、德国、荷兰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法国。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记要

A.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在2008年5月14日的第13次会议上,法国人权事务大使兼代表团团长弗朗索瓦·齐默雷先生在陈述国家报告前首先对缅甸和中国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成千上万受害者表示慰问和支持。他说,在编写国家报告中,经过了政府各部门与民间社会的磋商。齐默雷先生在答复预先提交的书面问题时说,民间社会、工会以及民意和宗教组织等主要行为者都有机会就人权状况发表意见和提交书面评论。他还说,政府仍在继续与国家人权法律咨询委员会对话。代表团团长也阐述了法国关于在国际上维护人权的承诺。他指出该国最近积极参与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设立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谈判。

6.齐默雷先生说,在国家一级,为加强人权保护,2007年任命了外交和人权事务国务秘书与反贫困团结事务高级专员,2000年设立了人权大使职位。法国《宪法》规定人权具有核心地位,并且设立了几个独立行政机构保护公民权,如2004年设立的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反歧视与促进平等事务高级署、国家警察道德委员会、维护儿童权利专员以及剥夺自由问题总监察员。2007年,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根据《巴黎原则》再一次认可了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在地位经过审议后,进一步加强了独立性和职能。

7.人权事务大使还指出,国家报告主要是回答国际专家组织和民间社会所提出的困难,以及有时提出的批评。他解释说,法国自1789年便承认宗教和信仰自由,法国的世俗主义并非仅限于信仰自由。法国当局保持与宗教代表比如与法国穆斯林理事会的对话。他指出,各种形式的歧视都不符合法国的价值观,必须消除。司法部就此也在各高级法院中设立了反歧视联络点。关于移徏者问题,法国设立了一个全国咨询委员会,由当局和移徏者代表组成,并就居所、住房、工作权和受教育权而采取了措施。他还解释说,法国的法律完全确立了男女平等地位。2004年的《平等宪章》旨在动员所有的公共和私营行为者。已经落实了几乎三分之一的措施,但是仍然需要开展工作,以确保全面的平等。

8.人权事务大使进一步陈述了执法官员对尊重道德和人权的重视。他指出,公共当局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严格的监督,严厉处罚违反行为。2006年,对暴力行为完成了114起纪律处罚,76起司法判决。2000年在安全部门内部设立了国家道德委员会。法国的拘押条件差强人意,主要是由于监狱人满为患;这是各人权条约机构、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和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经常强调的一个问题。他说,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改善最严重的状况,到2012年将建造22所新监狱,关闭16所旧监狱。另外,已经就执行判决的新方式采取了积极的政治措施。全体在押者在2010年将能够接触“共和国调解人”。在押者目前能够在法庭上对所有的行政惩处和决定表示反对。关于庇护申请者的权利,代表团团长解释说,法国依然保持对国际义务和宪法规定的坚定承诺。他指出,法国接收庇护申请量名列欧洲第二。自2004年1月1日以来,法国已经对法律做出重大改革。将根据人权高专办的意见考虑非国家行为者的迫害行为。法国加强了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规定的保护措施,制订了新的保护措施涵盖那些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人。法国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办公室是决定庇护问题的唯一机构,完全独立,隶属于独立管辖机构(国家庇护法院)。法国还指出,该国将在2008年采取多种关于国际人权条约的行动(详情参见自愿承诺一章)。代表团团长最后指出,在我们这个受到分裂威胁的新世界中,某些人想看到文明的冲突,但法国则相反,相信普遍尊重权利和自由所保障的文明联合。

B. 互动对话和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9.在接着的互动对话中,有40个代表团作了发言。一些代表团赞扬法国高水平的陈述和国家报告,包括与民间社会的磋商。它们还注意到法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历史,包括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大会1948年在巴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法国最近在《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谈判和通过中的作用和贡献。

10.摩洛哥满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法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这些机构。摩洛哥请求法国提供更多资料介绍拟订的《欧洲移民条约》。摩洛哥询问关于移民或移民后代就业待遇的统计数据。摩洛哥还询问法国是否打算采取新的措施预防和惩处不容忍现象。

11.智利注意到,尽管妇女参与议会工作近年来有所改进,但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仍然远远达不到平等民主的理想。智利询问法国可采取何种措施提高她们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和实现文化上的平等。它询问法国采取何种措施落实2006年4月19日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通告,法国是否打算制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智利还询问法国是否有任何措施来保障那些被驳回的庇护申请者不被送回其权利可能受到侵犯的国家。

12.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认为,关于宗教标志的法律对于穆斯林社区有重大影响。埃及就此询问法国的意见以及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埃及注意到法国一贯致力于本国不同社区的融合,指出法国数十年来依然存在着社会经济不平等,并建议法国采取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保护社会各方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埃及还建议法国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人权利国际公约》。埃及提到,2005年法院关于刊登反伊斯兰漫画的裁决引起了该裁决是否符合欧洲人权法院案例的问题。鉴于伊斯兰是法国的第二大宗教并且平等保护所有宗教社区非常重要,埃及还建议法国通过法律禁止煽动宗教和种族仇恨。另外,埃及还建议法国在关于殖民主义和奴隶贸易――特别是在海外领土上――的立法和研究中考虑根据《德班宣言》第101段作出承诺。

13.阿塞拜疆欢迎法国设立人权事务大使和反歧视与促进平等事务署,以及注重增加妇女的社会地位。它注意到,法国有700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阿塞拜疆呼吁法国加强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特别是反对仇视伊斯兰和反犹太主义的斗争。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与社会的融合是另一个迫切问题。阿塞拜疆还指出,法国必须采取措施更好地切实保护移民,而签署和批准《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将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阿塞拜疆询问法国在减贫方面取得了何种成就、已经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以及是否正在制定措施预防或减少核试验对海外领土居民的影响。

14.阿尔巴尼亚赞赏法国在设立人权理事会方面的作用与在谈判和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方面的贡献,并建议法国尽快完成国内批准程序。它注意到法国关于不能考虑加入《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公约》的理由。阿尔巴尼亚就此指出,法国于2008年后期担任欧洲联盟主席将为本身提供一个采取措施的机会,以批准关于该事项的区域公约。

15.喀麦隆感兴趣地注意到法国对以下问题的重视以及这方面的重要立法机构: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及所有形式的歧视,寻找适当办法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和确保警方行动合法,性别平等,移民偷渡。喀麦隆询问:负责人权问题的机构重叠是否造成协调问题,法国对所批准条约和公约的保留是否妨碍其在国家一级的执行。

16.墨西哥赞扬法国促进《欧洲移民条约》的倡议,并建议法国在实施这一举措时着重考虑人权,切实保障所有移民的人权,无论其身份如何。墨西哥肯定了法国对国际刑法制度的承诺,并建议法国撤消根据国际法院《罗马规约》第124条所作的申明。墨西哥指出,一项独立研究探讨了法国立法是否符合保护移民包括移徙工人权利的国际人权标准问题,并建议法国开展一项独立研究以回应国家报告第13段第1款所表达的关切。墨西哥赞成反恐中注意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6年4月26日来函所表示的以下关切:扩大恐怖犯罪定义、嫌疑犯拘押期限与接触律师期限。墨西哥建议法国对上述来函作出答复。

17.瑞士提出了三个问题;暴力侵害妇女、拘押条件和打击惯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瑞士希望更多地了解法国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家庭暴力。对这类犯罪是案发即诉还是不告不理?瑞士建议法国对所有家庭暴力行为采用案发即诉的程序。瑞士还建议法国考虑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法国没有任何机构负责搜集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所致杀人案)资料的关切。瑞士表示关切拘押条件,特别是人满为患问题,并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拟订了哪些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瑞士询问有无可能为剥夺自由问题监察员的任命而规定一个限期。它然后请法国提供更多详情说明对累犯特别是未成年人累犯施加更严厉惩罚的新法律,并询问这类法律对似乎已经达到其能力极限的制度有何影响。瑞士建议法国继续努力促进少年惯犯的社会融合和重新安置。它欢迎法国努力制止酷刑,并请法国提供关于如何发现酷刑现象的手册副本。

18.荷兰请法国提供少数群体担任民选职位人数的进一步资料。关于禁止酷刑委员会所表示的关切,荷兰指出,迫切需要改善恶劣的监狱条件,包括狱中人满为患和长期审前拘押。荷兰询问法国为达到国际监狱标准和落实建议而考虑了什么限期。荷兰建议法国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其采取了何种进一步具体措施以根据国际标准改进监狱条件,并尽快落实各条约机构在这方面的建议。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法国考虑采纳《公约》第3条的程序。荷兰就此建议法国作出实际努力,尊重国际义务,不强迫任何人返回其可能面临严重人权侵犯威胁包括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国家。

19. 中国注意到法国近年来积极努力改进立法和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人权。中国就此提到了法国各种保护人权的机构。中国提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8年建议法国确保妇女的工酬平等和就业并帮助残疾妇女就业。中国询问法国是否打算落实该建议。中国最后询问法国计划采取何种措施执行《国家人权行动纲领》的步骤,该《纲领》的内容是什么。

20. 古巴注意到法国为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与打击所有形式歧视和不容忍现象采取的立法措施,古巴希望这一法律制度以有效的政策为基础,加强社会融和、平等和不歧视的观念,并平等地适用于多元文化和多样性的法国社会全体成员。法国在国家报告中强调需要通过立法制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关于法国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的保留,古巴询问法国在言论自由权与禁止任何鼓吹种族优越或煽动种族仇恨或歧视的组织之间如何协调。古巴询问法国如何保障对移徙工人特别是非法移徙工人权利的尊重,并建议法国考虑能否撤消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的保留,继续努力保护全体移徙者――无论其处境和身份――的权利。

21. 加拿大注意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切法国种族主义,反犹主义和仇外事件在增加,呼吁法国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执法当局和其他公共官员卷入种族主义事件。加拿大还提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切法国以违宪为由而拒绝授予少数群体权利。加拿大建议法国审查本国关于承认少数群体权利的立场,开始按族裔、信仰和性别搜集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数据,以查明那些影响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社会问题。加拿大注意到法国禁止在公共学校中佩戴头巾――无论是否宗教性的,但允许佩戴十字架。加拿大认为佩戴头巾属于宗教自由,建议法国取消公立学校内禁止戴头巾的禁令。加拿大最后提请法国注意,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法国报告未说明在海外领土和海外省落实有关公约的情况。

22. 在对话后答复问题时,代表团团长向会议介绍了《欧洲移民协定》以及法国在即将出任欧洲联盟主席时的优先事项。他重申,法国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是改进边境监控、与原籍国协作接纳合法移民和遣返非正常移民,以及协调欧洲的庇护政策。法国已经与突尼斯和塞内加尔等移民来源国签署了六个条约;这些条约已经向来到法国的移民开放了就业机会。

23. 关于妇女地位,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性别平等问题,法国代表说法国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立法,二是改变观念、心态或行为。关于后一方面,法国承认应当培训警察和执法官员,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与暴力行为受害者打交道;还必须有专业调查人员和心理学家。他还指出法国设立了受害者免费热线。今天,大约33万妇女认为自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这是一个巨大的经济代价。2004年、2006年和2007年通过了新的法律,允许从家庭住所中驱逐那些有暴力行为的配偶。根据一个专门的通令,对任何暴力行为都必须采取行动。2007年,对83%的案件进行了刑事处罚,撤案数量明显下降。法国还制订了社会反应行动,使受害妇女优先获得公共住所。法国通过电视广告发起了一个显著的宣传运动,以克服陈规旧习。

24. 关于性别和移民问题,移民机构在协助移民诉诸法律方面已经有所改进,并编写了性别平等指南,侧重于割礼和强迫婚姻问题。为避免强迫婚姻,法国最近规定了男女相同的合法结婚年纪。法国还承认男女工资仍存在差距,同类工作平均相差19%。法国还以“平等”为标志设定了明确的目标:在5年内消除不平等。政府将逐个行业与工会、就业机构和所有其他各级利益攸关者谈判。到2009年底,没有制定关于处理男女不平等问题的规划的公司,将被罚款。关于妇女在政界的代表人数,法国正在向平等方向迈进。新的法律要求所有政党必须在选举名单包括地方选举名单上列出同等数量的男女;根据2007年的法律,不遵守这一规定将被罚款。关于监狱情况,法国制定了一个主要的改革规划,将关闭陈旧的监狱,其中半数以上建于1945年以前。将建造22所监狱,增加6,000个床位。明年,每月将启用一个新设施。将改革刑事判决制度,以新的方式执行刑期,以新的方针在监狱开展重返社会工作,加大有条件释放的可能性,制定电子手铐方案。为解决少年犯拘押问题,将建造和启用新的专门设施。目前已经有一个注重教育的设施。

25. 关于残疾人问题,法国代表指出,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存在。大约10%的法国居民有某种残疾,法律规定给了经济赔偿、福利和残疾人补贴。在就业待遇方面,严格规定公共和私人行业中残疾人至少占劳工的6%。

26. 法国说,它将设立一个机构,以协调各个处理人权问题的现有机构。

27. 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法国指出,种族主义在法国是一个加以严重处罚的犯罪。煽动种族仇恨则受处罚。关于漫画案,法国指出,有必要将高度反种族主义与高度尊重言论自由权兼顾起来,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工作。法国对一切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无论是仇视伊斯兰行为或反犹太主义,但是容忍都严厉处罚,可获刑,真诚的批评与并非旨在煽动种族仇恨的玩笑。法国强调说,在法国没有关于宗教头巾的法律;法律处理公共场所显著宗教标志的问题,并列举了各宗教的公开符号。根据法国的世俗主义原则,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共场所不应当成为反映国内外争论的冲突场所,而是教导宽容的场所。关于恐怖主义与人权,法国坚持两项重要原则:确保公民安全,同时在反恐斗争中高度维护对人权的尊重。恐怖活动被告享有与任何其他刑事犯罪被告同样的权利,不过也可以对其适用具体的程序措施,比如拘押期可以延长到6天,但只限于存在着重大恐怖主义袭击的危险,或如果迫切需要国际合作的情况。自从该法通过以来,仅向一起案件适用过该规定。

28. 奥地利赞赏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最近的访问,但表示,落实独立专家访问中指出的少数群体个人的某些具体关切,特别是对就业、教育和住房的关切,不违反法国承认少数群体权利的传统立场。奥地利建议法国考虑如何最好地处理少数群体个人的具体需要,根据《宪法》规定确保他们平等享有全部人权。

29. 哥伦比亚指出,为了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重要的是建立独立、客观和公平的机制以及对安全部门的有效监督。哥伦比亚特别注意到法国在设立国家 道义委员会以及羁押场所和设施监督委员会方面的经验。哥伦比亚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介绍这两个委员会的设立、之间的关系及其至今的工作成果。

30. 德国注意到,如人权高专办汇编文件第21段所述,禁止酷刑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裁量起诉警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表示关切。德国询问法国是否同意委员会所说,即这样做可能导致有罪不罚,它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完全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的义务。德国还提到好几个条约机构和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表示关切法国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观点和有关实践,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如何处理这些关切。

31. 捷克共和国询问法国,在个人来自所谓安全国家或具有内部庇护替代措施国家的案件中,法国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有效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是否逐案审查这些案件中的酷刑风险。它建议法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意见确保在个人案件中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规定。它请法国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回应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人权高专办关于被批准难民的家庭团聚程序冗长的问题所表达的关切,并建议以最快速度操作这些程序,切实保护有关个人的家庭生活。

32. 关于法国2004年禁止公立学校雇员和学生佩戴显著宗教标志的法律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禁止学校内宗教标志的法律不违反宗教自由的判决,美利坚合众国询问该法律对在校儿童和教师的影响,询问自2004年以来有多少儿童被驱逐或教师被解雇,并询问法国已经采取何种措施使这些儿童融入社会。

33. 阿根廷提到在巴黎举行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签署仪式,并注意到法国书面承诺在最近的将来向议会提交《公约》案文。

34. 塞内加尔注意到法国采取了具体减贫措施,并鼓励法国继续审议能否批准《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塞内加尔表示希望法国继续其长期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的工作,并协助其他国家借鉴法国的经验,这也是法国的责任和使命。

35. 巴西注意到法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设立剥夺自由场所总监察员的法律,后者将允许任何时候访问任何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场所。它询问法国如何考虑监察员的任命程序,以保障独立和透明性,并确保虐待在押者的案件得到及时、公平和彻底调查,将采取何种措施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8条支持监察员的工作。最后,巴西询问法国如何评估关于禁止在公立学校佩戴显著宗教标志的法律及其对宗教多元化与人权促进和保护的影响。

36. 卡塔尔请法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采取了何种努力、保障和措施,以确保平等和不歧视。它还询问在反恐过程中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经验,并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法国如何能够平衡言论和观点自由与保护宗教不受诽谤。

37. 印度注意到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第2004-228号法律的关切,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自2004年落实该法的经验。它还提到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注意到法国一贯不接受少数群体权利的概念和承认少数群体。印度建议法国积极考虑修改其关于少数群体的立场,将其作为少数群体予以承认和保护。根据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的建议,印度建议法国积极考虑采取更主动的战略,在公共部门――特别是在警方、民事和法院――增加移民后代的人数,以更好地反映法国广泛的多样性。

38. 孟加拉国鼓励法国更多地注意一些条约机构对此下问题的关切:长期存在的歧视现象、移民妇女处境、拘押场所条件、难民和庇护申请者待遇,以及执法机构对待移民和少数群体的做法。它指出法国是拥有最大的移民群体的国家之一,但在接纳移民方面显然选择同化而非融和,这损害了某些社区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生活。例如,学校中禁止头巾不能促进宗教自由、文化多元性或改善穆斯林与其他社区之间的关系,反而灌输宗教不容忍和种族仇恨。孟加拉国建议法国审查关于禁止在学校中穿宗教服装的法律。孟加拉国尽管赞赏法国采取措施制止人口贩运增长,但指出,全面的成功取决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三方面的协调工作,并且必须处理目的国的需求问题,特别是法国性行业剥削妇女和女童的问题。

39. 毛里塔尼亚欢迎法国于2007年任命外交和人权事务国务秘书与高级专员。毛里塔尼亚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2007年12月14日为加强反歧视运动而签署的两个框架公约。

40. 印度尼西亚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的拘留设施和条件,并处理对移民特别是对申请家庭团聚的妇女的歧视。印度尼西亚询问法国采取何种措施落实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的建议,着力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心理以及更有效地执行现有法律惩处这类犯罪者。伊斯兰人权委员会称2006年法国发生了22万起歧视案,但只起诉了43起。印度尼西亚因此询问法国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并建议法国了结2006年以来发生的全部未决歧视案件。印度尼西亚援引大赦国际的话说,法国存在着执法官员实施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再加上任意决定是否起诉,从而导致了许多无效诉讼。它指出,应当设立独立的委员会,以监督和查明执法官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印度尼西亚还提到全面终止对儿童体罚全球倡议――称法国的家中体罚依然合法――以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案件的报道,并询问法律改革的规划。

41.瑞典注意到:根据独立报告反映,拘押场所条件恶劣,包括人满为患和虐待行为。瑞典承认法国所做的改善努力,询问是否采取新的措施加快进程。如果尚没有,瑞典建议法国考虑这类措施。

42.关于少数群体问题,法国强调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有差距,比如社会对歧视如何作出反应和少数群体成员对歧视如何感受。法国的法律不承认存在少数群体,只承认的是少数群体成员的个人权利。它对少数群体个人的保护与他人一样,禁止任何歧视并以最严厉的方式惩罚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另外,法国针对那些有必要制定具体城市规划和政策的特别地区采取了特殊政策。法国尊重政治上和社会中各个层次上的多样性。法国已经采取创新性的方针加强多样性,比如鼓励贫困地区的人进入最高等学校和大学,或制订关于享有社会服务的行动规划。音像高级理事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已经采取措施确保媒体反映法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多样性。教授区域语言也反映出法国促进多样性。

43.国家警察道德委员会是一个议会监督下的独立机构,可以开展调查,每年向总统作报告。法国还重申了拘留场所总监察员的作用:它任务广泛,法律保护其独立性。法国目前正在挑选候选人任职,并已经为这一新机构拨划了250万欧元和20个工作人员。关于执法官员有罪不罚问题,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庭起诉,法官有责任进行调查。对狱中过分行政处罚提出申诉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律师。这类案件正在大量减少。关于庇护程序方面的安全国家名单,法国代表确保不断更新该名单。法国不要求的人必须住在法国具有公民资格,8%生活在法国的居民不是法国人。关于宗教标志的法令及其影响,法国指出,在48起案件中只有2人不能够上学。法国指出,在通过《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人权利国际公约》两年后,它的困难在于《公约》没有区分正规和非正规移民;但无论如何,法国适用了公约所载的大部分条款。法国还指出,既然《阿姆斯特丹条约》受欧洲联盟的管辖,必须在欧洲的层面上处理这一问题。

44.科特迪瓦询问法国如何打算使下述情况符合它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马约特的Pamandzi行政拘押中心的明显侵犯人权问题,未成年人拘押,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在押者无法行使通讯权,缺少健康权,不得质疑行政措施和中止程序保障等问题。科特迪瓦建议法国在狱中避免对在押者进行导致痛苦的的电击武器试验,这将构成一种酷刑形式。

45.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赞赏法国对城市贫民区实行新政策,询问法国是否充分资助这一举措,有关措施是否足以应对弱势群体中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联合王国赞赏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报告,报告表明,自2005年以来,向当局报案的种族主义袭击已经逐渐减少。联合王国建议法国努力更有效地实施现行的反歧视法,考虑汇编关于少数族裔群体的统计数据,以协助评估不平等的程度和原因,并评价实际处理措施的效力。联合王国询问法国正在采取何种行动,确保政治和公共管理部门人员的组成体现法国社会的多样性。它敦促法国在为剥夺自由场所监察员职务任命合适候选人,并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如何处理狱中的人满为患情况,改造监狱设施,特别是关押少年犯的监狱设施。联合王国建议加强对执法官员的人权培训,以回应关于羁押中心和移民收容场所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

46.乍得赞扬法国通过立法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歧视,以及为这一领域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它满意地注意到法国设立了人权事务国务部长、反贫困团结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以及人权事务大使职位。乍得注意到法国正在收紧移民法,特别是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的移民,将增加遣返。这是人权领域的一个大倒退。它询问法国打算采取哪些行动维护人的尊严。尽管法国为保护儿童权利采取了措施,但乍得指出,某些组织逃避公共当局的监督,违反了基本的法制,特别是侵犯儿童权利;Arche de Zoé案件反映了公共当局在这方面的失误。乍得询问法国正在采取何种措施防止这类行为发生。

47.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赞同各联合国人权机制表示的下述关切:歧视行为的长期存在和恶化;移民特别是女性移民在住房、就业和教育方面的不利处境;对第2004-228号法律的严重关切,该法律主要影响某些少数宗教群体,特别是穆斯林,具有歧视性,导致了侵犯宗教和言论自由与受教育权;监狱和行政拘押中心拘押条件恶劣;警察暴力行为,包括虐待事件,特别是针对非西方人、非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虐待事件;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造成的杀人案;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事件在增长,以及令人震惊的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贩运、卖淫及有关问题;据称以反恐为借口对个人施加酷刑的案件。它呼吁法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这些侵犯人权的事件。

48.日本注意到,尽管法国有许多加强反种族歧视的立法措施,但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是表示关切种族歧视事件。它们认为这些事件依然发生,并日益恶化。日本询问法国打算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处理这一情况。关于移民问题,日本询问法国正在采取何种政治措施,确保移民及其家人的工作权和教育权。关于驱逐非法移民问题,法国为有学龄儿童的家庭作出了哪些安排。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日本询问法国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制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并鼓励法国考虑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49.危地马拉说,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影响所有的人,建议法国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反歧视行动,特别是反种族歧视行动。它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反歧视高级机构为实现平等所做的实际工作,以及该机构是否遍布法国全境。危地马拉还询问法国打算如何适用《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是在海外领土适用这一文书。最后,危地马拉建议法国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安全部门成员和其他公共官员卷入种族主义事件。

50.吉布提感谢法国在法语国家联盟框架内所提供的技术合作。关于2005年巴黎郊区发生的暴力事件,吉布提询问法国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这类问题。

51.马达加斯加提请注意并赞扬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所采取的反种族主义培训,并询问现任法官是否得到同样的培训;如果没有,是否也为他们计划了培训。它还询问,如果法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所保障的人权受到侵犯,在实践中可否诉诸法庭和由这些法庭适用这些条约,能否向受害提供赔偿。

52.海地满意地注意到2007年的法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规定绝对废除死刑,并欢迎法国通过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海地表示关切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它援引大赦国际的资料说,2006年有127名妇女被伙伴杀害。它询问法国采取了何种措施处理这一现象。海地还表示关切狱中人满为患现象,并询问在一个人权是基本价值观的国家中如何解释囚犯自2002年以来增加22.3%。最后,海地建议法国加大反种族主义的工作。

53.斯洛文尼亚提请注意法国议会中妇女人数增加,询问法国如何取得这一成功,以及打算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中的人数,以实现民主理想。另外,斯洛文尼亚询问法国至今已经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国家报告协商和编写工作中的性别平等观。它还询问法国打算采取何种下一步骤和具体措施,确保特别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结果中充分纳入性别平等观。斯洛文尼亚建议法国系统和不断地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行动中纳入性别平等观。

54.俄罗斯联邦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呼吁法国撤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说它应该就此提出同样建议。关于法国一贯拒绝承认少数群体的概念以及条约机构已经建议法国重新考虑其立场,俄罗斯联邦建议法国寻找有效方式实现少数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的个人权利。俄罗斯联邦注意到某些条约机构表示关切法国没有提供海外领土和海外省落实条约的资料,建议法国定期提交条约机构的报告中纳入海外领土落实条约的资料。

55.菲律宾询问法国已经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职业歧视和缩小男女工资差别。它表示希望法国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向妇女(包括移民妇女)授权。另外,它表示希望法国继续建设一个倡导宽容和尊重的多文化和包容性社会,处理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问题,加强保护移民和少数群体的权利。

56.南非指出,尽管法国采取措施容纳移民,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已经提请注意移民妇女的处境。南非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进一步促进移民的住房、就业和教育,并便利移民妇女的社会和经济融合。南非还询问法国便利移民就业的最佳做法,并建议法国采取有效措施,在移民妇女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方面消除一切歧视。

57.澳大利亚欢迎法国重视调查和预防婚内暴力案件。它指出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关切法国没有机构负责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特别是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案件。澳大利亚请法国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如何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58.在回答关于制止贩运妇女问题时,法国代表指出,这与卖淫业有关,是受惩罚的行为。2003年通过的法律规定了7年至无期徒刑、45,000欧元至250万欧元的罚款。该法还规定对证人给予匿名保护,国家为受害人义务提供医疗和社会保护及安顿,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与卖淫有关的犯罪,粉碎了一些人口贩运网络。法国解释说,它的移民政策旨在控制移民和促进移民的社会融合。法国打算组织合法移民,将经济移民比例从7%增加到50%。这将通过“接纳和融合合同”来实现,包括关于民事信息、语言、法国生活信息的培训以及必要情况下所有申请者都能享有的社会资助措施。2007年批准了10万份合同,这意味着尽可能广泛地与“输出”国合作和开放法国就业市场。法国已经与输出国签署了6个合作协定。关于Arche de Zoé案的缺陷,法国指出该案诉讼在法国尚未了结。关于警方使用电枪问题,法国指出电枪是非致命的,仅对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的个人使用。官员们接受了如何使用这类武器的特殊培训,特别是合乎比例原则。如法国已经声明的,绝不允许利用电枪实施酷刑,而是完全用于防卫和必要情况下使个人失去攻击能力。该武器的使用具有更好的合乎比例性,在警棍和火器之间取长补短。尽管法国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关于城市贫困社区政策的确不足,导致了令人不满的结果。法国花费了数百万欧元改造重要的街区,有大量城市参与,每年建造十万所公共住房。实际情况很复杂,必须注意每一个人的处境。关于法国海外领土的主要非法移民问题,法国指出,在马约特,30%至35%的当地居民是移民,而大多数是非法移民。50%的法国遣返行动发生在海外领土。这是由于法国海外领土比邻国提供了更好和更高的生活标准和社会保护。法国认识到马约特的住房条件与拘押中心条件恶劣,欲拨出1800万欧元用于马约特的住房重建项目。关于享有医疗设施和咨询,在法国全境依然相同。

59.关于2005年设立的反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机构,法国说该机构是独立的,发挥着重要社会作用。法国代表赞扬该机构的效率,它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国指出,法官没有接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宗教问题的培训。法国指出,监狱的情况不正常,但是法国目前正在改进。法国代表团团长就此比较了法国与邻国的拘押统计数据(法国为10万分之95,邻国为10万分之140)。因此就囚犯数量来说,法国处于欧洲的平均线以下。它重申,法国将继续快速改造拘押中心。

二、结论和/或建议

6 0.在讨论过程中向法国提出下述建议:

尽快完成批准《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内程序(阿尔巴尼亚);

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埃及);

撤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俄罗斯联邦);

考虑能否撤销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的保留(古巴);

撤销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24条的声明(墨西哥);

在提交各条约机构的国家报告中定期纳入海外领土执行条约的资料(俄罗斯联邦);

更有效地努力实施现行的反歧视法律,并考虑汇编关于少数族裔群体的统计数据,以评估不平等的程度和原因以及实际处理措施的有效性(联合王国);

了结自2006年以来发生的所有待决的歧视案(印度尼西亚);

落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制止安全部门成员或其他政府官员卷入种族歧视事件(危地马拉);

通过关于禁止煽动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法律(埃及);

加大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海地);

在处理殖民主义和奴隶贸易(特别是海外领土上)方面的法律和研究问题时,根据《德班宣言》第101段考虑作出承诺(埃及);

采取有效措施,在享有基本社会服务方面消除对女移民的一切形式歧视(南非);

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行动中,系统和始终纳入性别平等观(斯洛文尼亚);

根据不驱回原则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尽可能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在个人案件中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违反《禁止酷刑公约》规定(捷克共和国);

作出有效努力,尊重国际义务,不将任何人强制遣返回其可能遭受严重侵权(包括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国家(荷兰);

避免对在押者实施造成严重痛苦并可能构成酷刑的电击武器实验(科特迪瓦);

设立独立委员会,监督和了解执法官员犯下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印度尼西亚);

对执法官员加大人权培训,以回应关于在羁押中心和移民收容区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联合王国);

对一切家庭暴力行为采取案发即诉程序,如果尚未采取的话(瑞士);

考虑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法国没有机构负责收集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导致的杀人案)资料的关切(瑞士);

对反恐中注意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6426日的来函作出答复(墨西哥);

向人权理事会汇报法国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根据国际标准改善监狱条件,并尽快落实各条约机构在这方面的建议(荷兰);

采取新的措施(如果尚未采取),提高拘押场所改善条件工作的进度(瑞典);

继续努力促进少年累犯的社会融和与重新安置(瑞士);

取消公立学校禁止戴头巾的法令(加拿大);审议关于禁止在学校穿宗教服装的法律(孟加拉国)

以最快速度实施已认可难民家庭团聚的批准程序,从而切实保护相关者的家庭生活(捷克共和国);

通过各种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保护社会各阶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埃及);

考虑如何最好地满足少数群体个人的具体需要,以确保其根据《宪法》享有各种人权(奥地利);探索有效方式实现少数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的个人权利(俄罗斯联邦);

审议关于承认少数群体权利的立场,着手收集以族裔、信仰和性别分类的人口社会经济地位数据,以了解关于影响族裔和少数群体的社会问题(加拿大);积极考虑复审关于少数群体问题的立场,承认它们为少数群体并保护它们(印度);

积极考虑采取更积极的战略增加移民后代在公共部门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在警察、民政部门和法院的任职人数,以更好地反映法国社会广泛的多样性(印度);

在制定《欧洲移民条约》中注重考虑人权问题,在落实过程中切实保障移民的人权,无论其地位如何(墨西哥);

继续努力保护全体移民的权利,无论其处境和地位(古巴)。

6 1.法国对这些建议的答复将纳入人权理事会第八届会议通过的最后报告。

6 2.本报告所载的一切结论和/或建议仅反映提出建议国家和/或接受审议国家的立场,不应解释为得到整个工作组的确认。

三、接受审议国家的自愿承诺

63.在开场白和互动对话过程中,法国作出了以下自愿承诺:

与民间社会代表举办人权问题年度会议,筹备主要国际活动;

在法律制定方面尽可能经常邀请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参加,从而使其有效发挥顾问作用;

在对各条约机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中与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合作,并在编写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时继续合作;

考虑立即成立部际机制,该机制将定期开会;特别是与国家人权法律顾问委员会合作,审议各人权条约机构和主管国家机构所作建议的后续行动;

定期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的网站上公布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最后建议;

开展磋商,制定国家行动纲领,以落实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与世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向议会提交《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期获得早日批准;

于2008年完成对法国法律的修正,以履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

考虑可否撤销或修改法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c)项所作的保留;

审议能否修正法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和十四条第5款所作的声明。

附录

代表团成员

法国代表团由人权事务大使弗朗索瓦·齐默雷先生阁下任团长,还有17名成员:

S.E. M. Jean-Baptiste Mattei, Représentant Permanent de la France auprès des Nations Unies à Genève ;

M. Raphaël Droszewski, rédacteur, Sous-Direc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des affaires humanitaires et sociales, Direction des Nations-Unies et des Organisations Internationales,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et européennes ;

Mme Frédérique Doublet, chef de bureau, Bureau du Droit européen, international et constitutionnel, Sous-Direction du Conseil Juridique et du Contentieux, Direction des Libertés Publiques et des Affaires Juridiques, Ministère de l'intérieur, de l’Outre-mer e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

M. Eric Dumand, rédacteur, Bureau du Droit européen, international et constitutionnel, Sous-Direction du Conseil Juridique et du Contentieux, Direction des Libertés Publiques et des Affaires Juridiques, Ministère de l'intérieur, de l’Outre-mer e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

Mme Odile Cluzel, Adjointe du chef du service de l'asile, ministère de l'immigration, de l'intégration, de l’identité nationale et du développement solidaire ;

M. Serge Lavroff, ministère de l'immigration, de l'intégration, de l 'identité nationale et du développement solidaire ;

M. Marc Garonne, Bureau de la lutte contre les exclusions, Sous-Direction des Politiques d’Insertion et de Lutte contre les exclusions,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ction Sociale, Ministère du travail, des relations sociales, de la famille et de la solidarité ;

Mme Catherine Lesterpt, adjointe à la Sous-directrice des Politiques d’Insertion et de Lutte contre les exclusions,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ction Sociale, Ministère du travail, des relations sociales, de la famille et de la solidarité ;

Mme Sandrine Gil, chef de bureau, Bureau des questions juridiques et du contentieux, Service des Affaires Européennes et Internationales, Direction de l’Administration Générale et de l’Equipement,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

M. Julien Morel d'Arleux, chef de Cabinet du Directeur, Direction de l’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ire, Ministère de la justice ;

M. Rodolphe Juy-Birmann, Adjoint au Sous-Directeur, Sous-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de l’Outre-Mer, Direction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Administratives et Financières, Secrétariat d’Etat à l'outre-mer ;

Mme Hélène Dadou, sous-directrice, Sous-direction des interventions urbaines et de l’habitat,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Urbanisme, de l’Habitat et de la Construction, Ministère du logement et de la Ville ;

M. Armand Riberolles, Conseiller juridique, Mission Permanente de la France à Genève ;

M. Daniel Vosgien, Conseiller, Mission Permanente de la France à Genève ;

Mlle Véronique Basso, Deuxième Secrétaire, Mission Permanente de la France à Genève ;

Mlle Sidonie Thomas, Deuxième Secrétaire, Mission Permanente de la France à Genè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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