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ST/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爱沙尼亚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167和第2169次会议(见CRC/C/SR.2167和CRC/C/SR.2169)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EST/2-4),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EST/Q/2-4/Add.1)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诸多领域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于2014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自审议其上一份报告以来采取的其他儿童权利相关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新的《儿童保护法》,视这部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律为进一步加强缔约国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的重要一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旨在对该法进行评价的措施――包括定期评估相关细则以及着手评估规章和细则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对地方政府在设立儿童保护工作者职位相关细则方面承担的义务作出妥善规定。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切实实施包括《儿童保护法》在内的现行立法措施制定必要的规章并划拨必要的预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对地方政府在设立儿童保护工作者职位相关细则方面承担的义务作出规定。

综合政策、战略以及协调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其上一份报告以来在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其中包括通过《儿童和家庭问题战略(2012-2020年)》,以及于2016年设立儿童保护委员会负责确定国家儿童保护政策的目标并协调为实现上述目标而需要采取的行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儿童权利问题上没有涵盖各部门的综合性政策来确保所有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均符合《公约》。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部际层面加强儿童保护委员会的授权,以确保:该委员会拥有足够的权威来协调跨部门以及在全国、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所有相关活动;该委员会可以获得有效运转所需的必要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制定一项综合性儿童政策,囊括《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确保各政府实体之间的协调与互补;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制定一项内含该政策落实工作相关要素的战略,并辅之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预算分配

8.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各项法律法规、战略和政策未与详细的资源分配方案挂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依然缺乏用以对执行《公约》所有规定所需的预算分配进行分析和监测的国家级和市级综合系统;

(b)公众在预算规划过程中的参与有限;

(c)经济危机结束后的结构调整和紧缩措施对儿童权利仍然造成影响。

9.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规划公共预算以实现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详细制定国家和市政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方针,在预算当中采用一个儿童工作资源划拨和利用情况跟踪系统。缔约国还应利用上述跟踪系统评估任何部门的投资服务于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并确保对给儿童造成的影响进行估量;

(b)通过公共对话,尤其是与儿童以及在儿童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过程是透明的、参与式的,并确保对市级和国家级主管部门妥善问责;

(c)在与儿童权利直接和间接相关的领域内,针对紧缩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

数据收集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进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尤其是STAR案例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能按年度与常规统计资料一道发布涉及《公约》所有领域的儿童相关统计资料;

(b)主流统计资料中不包含以儿童为关注重点的数据;

(c)现有的数据存储在未经整合的几个数据库内。

11. 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问题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重申此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96, 第10(a)和(b)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就《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建立一个综合性的信息系统;

(b)收集并在主流统计资料中发布适当的以儿童为关注重点的数据;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测定和实施指南》(2012年)的报告中载明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赋予司法总监以儿童事务监察员权限,并为支持上述新职能创建了一个成员包括各种青年组织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正在就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获得认证进行谈判,但儿童事务监察员一职并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且儿童对独立投诉机制缺乏足够的认识。

13. 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事务监察员机构的独立性,包括在其供资、授权以及专业工作人员等问题上,以确保该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b)采取举措提高儿童事务监察员作为儿童权利问题主要监管机构的可见度,并以适于儿童的方式,通过相关渠道(包括在俄语人口中间)说明儿童有行使其投诉权的可能性;

(c)就此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非政府组织在儿童和成人之中传播《公约》内容提供的支持以及围绕《公约》提供的培训,也欢迎儿童事务监察员就此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传播工作并不系统,而社会上对《公约》的认识依然不足。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传播《公约》,并定期向从事儿童工作或与儿童打交道的所有专业群体提供培训,包括法官在内;

(b)确保以适于儿童阅读的版式,用爱沙尼亚语和俄语提供《公约》,并将《公约》相关教育内容纳入直至高等教育的学校课程;

(c)定期在广播、电视以及社交媒体和其他媒体上推广《公约》的规定,并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如下信息:各非营利协会参与围绕儿童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讨论活动及其决策和起草过程,尤其是在涉及育儿、教育和收养的问题上。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