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C/JOR/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约旦

1.  委员会在2010年4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932次和934次会议(CAT/C/SR.932和934)上审议了约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JOR/2),并在第947次和948次会议(CAT/C/SR.947和948)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约旦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按照报告准则所编写的,但缺少关于《公约》条款执行情况和有关国内法规的统计和实际情况的资料。委员会对该报告逾期13年才提交表示遗憾。这使委员会未能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分析。

3.  委员会对缔约国对问题单(CAT/C/JOR/Q/2/Add.1)的广泛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其中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情况以及关于参加编写报告的约旦机构范围的情况。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和该代表团提供的口头补充情况表示赞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包括也参加了报告编写的情报总局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缔约国自审议初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表示满意:

(a)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9年5月)和该《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6月);

(b)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3月);

(c)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5月);

(d)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12月);

(e)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12月);

5.  委员会注意到,为更好地维护人权,包括不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缔约国在国家一级不断努力改革其法规、政策和程序,特别是:

(a)  2003年成立了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约旦国家人权中心;

(b)  2008年设立了作为独立机构的监察专员署,其任务是自2009年2月1日起接受申诉;

(c)  2007年,约旦政府通过了惩教设施及康复中心发展和现代化综合计划,并于2006年12月关闭了Al-jafr 惩教和康复中心;

(d)  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支持Karama项目的执行:项目的总目标是取缔酷刑和虐待,并将其确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约旦的国际义务调查、起诉和惩罚这类行为;

(e)  在Dar Al-Wifaq妇女救助所范围内设立综合服务和家庭公平中心。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缔约国自2006年3月以来一直未实施死刑的情况。

  C.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6年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公约》,从而使《公约》成为在国内法院可执行的国家法规的一部分。然而,考虑到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A/50/44, 第165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1991年就加入了《公约》,但缔约国代表承认,《公约》在公布之前一直没有生效(第2条和第10条)。

为确保将《公约》切实纳入国内法,防止违反《公约》的行为,缔约国应向国家机关人员、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官员和司法人员广泛提供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公约》的规定。

  关于执行的综合考虑

8.  尽管委员会在问题单和口头对话中都曾请求提供具体统计资料,但遗憾的是这种资料还是没有提供。没有关于下列方面的综合或分类资料严重妨碍了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确定:有关执法人员、安全人员、情报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对人施加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判决,或行政拘留、贩运人口、虐待移徙工人,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第2、12、13和19条)。

缔约国应当汇编有关在国家一级监督执行《公约》的、按性别、年龄和民族分类的统计资料,以及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判决,行政拘留、贩运人口、虐待移徙工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所有这类申诉和案件的结果的资料。缔约国应当毫不拖延地向委员会提供上述详细资料,包括自1995年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提出的酷刑申诉的数目。

  酷刑的定义和罪行化

9.  委员会注意到,一个酷刑的定义已被纳入《刑法》第208条,但感到遗憾的是,《约旦宪法》中规定了“约旦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章却没有具体规定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和处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第208条提到“根据法律不允许的任何酷刑”,这就意味着还存在着法律允许的形式或种类的酷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酷刑不被看作一种严重罪行,而是一种不端行为,不会受到与其严重性相称的处罚(6个月至3年监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中没有关于将酷刑排除在法定时效之外的规定,因而担心,适用于《刑法》条款的法定时效可能会妨碍对这类严重罪行的调查、起诉和惩罚(第1条和第4条)。

缔约国应将禁止酷刑纳入《宪法》,以表明将酷刑切实和郑重认定为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并要与有罪不罚现象作斗争。委员会认为,通过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4条给酷刑定罪名和定义并将其与其他罪行区分开,各缔约国将直接推进《公约》禁止酷刑这一综合目标,特别是因为这将引起包括肇事者、受害者和公众在内的每个人对酷刑的特别严重性的警觉,提高禁止本身的震慑作用。缔约国还应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的要求,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判决。为此,缔约国应修改其《刑法》以增加适当的刑罚。

缔约国应进一步审查其有关法定时效的条例和规定,使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以便能对酷刑行为、酷刑企图以及构成同谋或参与酷刑的任何人的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而不考虑时效。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0.  大量、不断和可靠的指控表明,在包括情报总局和刑事调查部所控制设施在内的拘留设施中,广泛和经常存在着酷刑和虐待做法,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少对这种指控进行调查和起诉,似乎存在着一种有罪不罚的气氛,因此,对被控犯有《公约》所具体说明行为的权力人士,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纪律制裁行动和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没有官员因为犯有酷刑罪而按照《刑法》第208条受到起诉,但却有按照只要求采取纪律制裁行动的1965年《公共安全法》第37条进行的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61条规定,一个人对按照上级命令做出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第2、4、12和16条)。

缔约国应作为一个紧急事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宣布一项政策;在消灭由国家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现象方面,这一政策要产生可衡量的结果。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立即进行有效和公正的调查,按照《公约》第4条的要求,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判决。

另外,缔约国还应修改其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政府机关的命令将其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

  申诉及立即和公正调查

11.  很多人申诉执法、安全、情报和监狱工作人员施加酷刑和虐待的行为,而缔约国只对少数这类案件进行了调查,而做出判决的经调查案件又非常有限;委员会对这些情况表示关切。另外,委员会还对现有调查机构在审查关于安全官员不当行为的个人申诉方面缺少独立性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数目、刑事和纪律程序及其结果的包括统计资料在内的详细资料(第11、12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确保对关于对被判刑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施加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彻底、公正和切实调查,将实施、命令采取或默许这类做法的执法、安全、情报和监狱工作人员绳之以法。特别是,这种调查要由独立机构进行。在表面上证据确凿的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在调查期间,应暂停或重新分配被控嫌疑人的职务,以避免他或她阻挠调查或继续违反《公约》进行已报告的任何不允许的行动。

缔约国应起诉肇事者,对被告判以适当刑罚,以确保追究对违反《公约》的侵权行为负有责任者的责任。

  基本法律保障

12.  缔约国实际上从开始就没有为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关押在情报总局和公共安全部设施中的被拘留者,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切。这类保障包括立即接触律师和获得独立的身体检查的权利、通知其亲属的权利、在拘留时被告知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被指控的罪名,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期限内接受法官审判的权利。据称,被捕者在被捕时,特别是在从被捕到被转交检察官的最初阶段没有权利见律师;《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允许检察官在“紧急情况”下排除律师作为例外单独审讯被拘留者;委员会对此情况表示特别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说,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会见是在很多其他人和代理人的面前进行的(第2、11和12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拘留开始就为所有被拘留者切实提供所有基本法律保障。这类保障尤其要包括立即会见律师和接受独立身体检查、通知亲属、在被拘留时被告知所拥有权利,包括被指控的罪名以及迅速面见法官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室”能为当事人和律师的会谈保密。

  行政拘留

13.  根据缔约国报告(第45段),政府已指示行政法庭法官停止采取行政拘留的做法,因而,很多人已被释放。然而,委员会对仍然实行行政拘留表示严重关切(根据对问题单的答复,2006年有20,000多人处于这种拘留中,后来减少到约16,000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1954年的《预防犯罪法》授权从属于内政部的行政长官将任何被怀疑犯罪的人或威胁社会的人拘留一年,并可无限延长。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目前允许在没有任何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逮捕和拘留,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实施逮捕(第2、11和16条)。

由于行政拘留使被拘留者处于没有司法控制的情况下,因而有遭受违反《公约》的措施的危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废除行政拘留的做法。缔约国应修改上面提到的国内法,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

  特别法庭制度

14.  委员会对安全部门的特别法庭制度表示严重关切,包括国家安全法庭、特别警察法庭和情报总局的军事法庭,据报告,这些法庭庇护了被指控对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军人和安全人员,使他们免予承担法律责任。委员会担心,这一制度破坏了透明、独立和公正的原则,特别法庭的程序不总是符合公正审判标准(第2条和第12条)。

根据其以前的建议(A/50/44, 第175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国家安全法庭和其他特别法庭的作用完全符合《公约》规定法院国际标准,特别是要使被告有权对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或者,缔约国取消这种法庭。

  监督和检查拘留场所

15.  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提供的下述情况表示赞赏:一些机构,包括国家人权中心、安全部申诉和人权办公室、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调查和拘留中心和康复设施进行定期和经常性访查。但是,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所有拘留场所,特别是对安全总局设施的系统和有效监督和检查;包括国家人权中心在内的国家监督机构对这些场所的访查都要提前宣布和提出请求,而且访查时要有公共安全部代表的伴随(根据2009年3月两个机构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2006年6月被约旦拒绝访问这些设施(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有效监督和检查包括情报总局设施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的国家制度,并采取后续行动以确保系统监督。这项制度应包括由国家和国际监督机构进行的经常和不宣布的访查,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情报总局

16.  继以前提出结论性意见(A/50/44,第168段)之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在情报总局设施中发生的酷刑和虐待事件的报告,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情报总局继续任意和秘密拘留可疑者,往往是长期拘留,而且,据报告,被拘留者不能面见法官、律师或医生(第2、11和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所有国家安全机构,主要是情报总局置于民政监督之下,并建立一个对这些部门进行审计的独立机构,限制情报总局的权力,从法律和实际上确保负责拘留嫌疑人的机构和负责进行初步调查的机构分权。

  反恐措施

17.  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防止恐怖主义法》所载“恐怖活动”的定义过于模糊和笼统。它还关切的是,据报告,安全官员已经过大的权力又得到加强(第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提醒说,不能以任何特殊情况为实施酷刑的理由;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其他决议,执行反恐措施必须充分遵守国际人权法。为此,缔约国应审查2006年《防止恐怖主义法》,并酌情修改,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以维护荣誉为名犯下的罪行不受惩罚,及强奸罪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作为对妇女的歧视的一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约旦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因此,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的文化。在这方面,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认为家庭“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