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斯达黎加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9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五十一和第五十二届会议(见E/ C.12/SR.51和52)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E/C.12/CRI/5),并在2016年10月7日举行的第七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哥斯达黎加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E/ C.12/CRI/Q/5/Add.1),并通过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加以补充。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开放性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和其他性质的措施:
2015年8月修订了《宪法》第1条,承认了缔约国的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特性;
2016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促进残疾人的个人自主性的法律》(第9379号);
2015年12月9日批准了《劳工诉讼法改革案》;
2014年8月批准了《国家就业和生产战略》。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9月23日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1月14日;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2月1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10月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关于直接适用《公约》所载权利的例子,但对此类例子有局限性表示关切,因为大多数例子涉及到健康权,而且只涉及到宪法法庭颁布的裁决。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在各级司法系统的适用。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公约》所载权利涵盖的内容,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以及在法院援引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开展培训,尤其向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国会议员和负责实施《公约》的其他官员提供培训。委员会还鼓励在权利人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1998)号一般性意见,并要求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国内法庭援引《公约》权利的情况。
土著人民的权利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可能影响土著人民行使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策进程中,没有一贯尊重他们的事先协商权利,没有征得他们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案》仍未获得通过,而且,尽管土著领地得到了缔约国的承认,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土著领地由非土著人占据,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冲突(第一条)。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与土著人民进行系统性协商,在可能影响到他们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策进程中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加快议会对《土著人民自主发展法案》的讨论进程,设定一个具体期限,从而使该法案尽快得到通过;
确保土著人民享有的在充分受保障的情况下拥有、使用、开发和管理其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必要时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将被非土著人占据的这些土地、领地和自然资源物归原主。
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监督落实国际人权义务机构间委员会,作为与民间社会协商的常设机构,但对该机构尚未完全投入运作,以及缺乏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互动机制表示关切(第二条)。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行动,让作为与民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