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巴西
1. 委员会在2012年2月17日举行的第1026和1027次会议(见CEDAW/C/ SR.1026和1027)上审议了巴西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RA/7)。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单载于文件CEDAW/C/BRA/Q/7, 巴西的答复载于文件CEDAW/C/BRA/Q/7/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建议的执行情况。它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但对其迟交表示遗憾。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派遣了一个高级代表团表示赞赏;该代表团由共和国总统妇女政策秘书处主任EleonoraMenicuccideOliveira女士任团长,成员包括国家各部、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全国黑人妇女和女议员论坛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迪尔玛·罗塞夫女士于2010年10月当选为巴西第一位女总统,并赞赏任命了10位女部长。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确定促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方面的优先事项进行了不懈努力,开展了一系列全面参与的活动,如2011年12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妇女政策会议。
6. 委员会欢迎在《没有贫穷的巴西方案》范围内实行“家庭补助方案”,这个补助方案使巴西全国的很多家庭受益。
7.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在实施《玛丽亚·达佩尼亚法》过程中保证男人和妇女权利方面的作用及其关于同性配偶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决定。
8.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按规定时限提交了关于委员会通过的对AlynePimentel案件的意见(CEDAW/C/46/D/18/2008)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于2007年7月审议缔约国报告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
C.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0.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不断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明确的关注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的阶段给予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转达有关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充分执行。
国民议会
11. 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主要责任,特别是对充分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负有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并按照《公约》进行编写下一次报告的工作。
宪法框架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7条(独款)歧视家庭佣工,因为在包含的其他类工人都可享有的34项权利中,它只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