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JO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约旦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3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10和311次会议(见CRPD/C/SR.310和311)上审议了约旦的初次报告(CRPD/C/JOR/1)。委员会在2017年4月6日举行的第32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约旦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CRPD/C/JOR/Q/1)做出书面答复(CRPD/C/JOR/Q/1/Add.1)。

3.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落实《公约》所载的各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努力在国内媒体中进行宣传并倡导以立足人权的方式处理残疾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建筑法》(1993年第7号法)中纳入了无障碍标准。委员会欢迎约旦正式伊斯兰法律意见提出部通过的2014年《第194-02号决定》中发布的命令,该命令禁止强迫残疾女童绝育并规定了社会应对残疾女童承担的责任。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载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包括《民法》(1976年第43号法)第127和第128条、《刑法》(1960年第16号法)第467条、《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12、第206、第211和第212条以及《国籍法》(1954年第6号法)第2、第4和第12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权利法草案中没有载入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有意义地参与残疾人问题高级理事会的明确标准。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时:

(a)在通过该法前,确保残疾人权利法草案的规定与《公约》相统一,规定对不遵守行为的法律处罚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保证增加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有意义的参与;

(b)废除所有基于残疾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包括《民法》(1976年第43号法)第127和第128条、《刑法》(1960年第16号法)第467条、《个人地位法》(2010年第36号法)第12、第206、第211和第212条以及《国籍法》(1954年第6号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