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PV/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在没有报告情况下通过的关于佛得角的结论性意见 *

1. 在没有缔约国初次报告情况下,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6年11月24日举行的第1486次会议(见CAT/C/SR.1486)上审议了佛得角执行《公约》的情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第3款,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它打算在没有报告情况下审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或落实《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的情况,并通过结论性意见。根据从联合国其他机制等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的信息,委员会在2016年12月5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佛得角于1992年6月4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1993年7月3日前提交初次报告。此后每年佛得角都被列入委员会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逾期未提交报告缔约国名单。委员会在2014年9月4日致函缔约国,提醒其注意其初次报告逾期以及委员会可能会在未提交报告情况下审议该国履约情况。2015年4月9日,委员会请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以协助其编写逾期报告,并重申委员会的意见:如果迟迟不提交报告,委员会可能在没有报告情况下进行审议。委员会2015年12月10日通知缔约国,它决定根据议事规则第67条第3段,在没有报告情况下审查佛得角的情况,同时保留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或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的可能性。缔约国未对2016年5月17日和2016年8月15日的发文或提醒函作出答复。2016年11月9日,在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它不会派代表团参加在没有报告情况下审议佛得角的情况,并说2016年4月以来就职的新政府最近才得知逾期未交报告的情况。缔约国还请求延长提交报告的时限。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致函缔约国,鉴于委员会已发出几份提醒函,委员会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开始审议,但鼓励缔约国派代表团参加。缔约国拒绝派代表团参加审议。委员会主席在2016年11月15日会晤佛得角常驻联合国代表时建议可以采用视频方式,以便佛得角政府代表团参与。常驻代表重申了2016年11月9日信中所述的政府立场。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23年期间没有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这种做法使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派代表团参加审议,使委员会无法开展建设性的对话。

4. 尽管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期间自愿承诺提交其逾期未交报告(见A/HRC/WG.6/16/CPV/1, 第10和11段),但委员会仍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履行其《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加入《公约》以来,缔约国还批准或者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6月4日;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93年8月6日;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3年8月6日;

(d)《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9月16日;

(e)《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19日;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10日;

(g)《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10日;

(h)《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10月10日;

(i)《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10月10日;

(j)《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1年10月10日;

(k)《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6月23日;

(l)《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6年4月1日。

6. 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采取的立法措施,尤其是:

(a)2010年修订了《宪法》,禁止酷刑和虐待(第28条第(2)款),规定不接受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第35条第(8)款),在引渡问题上采取不驱回原则(第38条第(1)款(c)项),对家庭暴力依法惩处(第82条第(9)款);

(b)2011年通过了关于性别暴力问题的《第84/VII/2011号法律》,并在2015年通过了《第8/2015号法令》,修订该法律的规定;

(c)1992年通过了《第67/IV/92号法律》,设立了酷刑和政治迫害受害人支助计划,1993年通过了《第12/93号法令》,设立了酷刑和政治迫害受害人及其后代补偿计划。

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主动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a)通过两项《打击性别暴力行为的国家计划》,一项是2006年11月通过的2007-2011年计划,另一项是2014年7月通过的2014-2018年计划;

(b)2006年成立了佛得角儿童和青少年研究所,设立了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热线,协调包括警察、检察官、医院和保健中心在内的各合作伙伴的干预行动;

(c)建立了支持和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机构间和利益攸关方网络(Rede Sol);

(d)2014年设立了性别暴力受害者支助中心。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12条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并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因此没有缔约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信息(第2条和第12条)。

9. 缔约国应确保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适用《公约》条款,并应汇编和提供资料说明在法院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的具体案例。缔约国还应确保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受到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约》条款规定及其直接适用性,以便他们能直接适用《公约》,并在法庭上主张这些条款规定的权利。

酷刑的定义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酷刑罪列入《刑法》第162条,但指出,酷刑罪仍只包括具有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或僭越这些职务的人员犯下的行为,这会妨碍起诉未明确提及领域的公职人员或其他担任授权职能的人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酷刑的定义中没有列入歧视这一动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确保对酷刑行为给以适当惩罚,因为《刑法》规定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