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西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5年9月21日和22日第2036和2037次会议(见CRC/C/SR. 2036和2037)上审议了巴西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RA/2-4),在2015年10月2日第2052次会议(见CRC/C/SR.205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RA/2-4)以及对问题单(CRC/C/BRA/Q/2-4/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表示欢迎: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9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第12.978号法,2014年5月21日;

(b)关于国家社会教育服务系统的第12.594法,2012年1月18日。

5. 委员会对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国家人权理事会(2014年);

(b)国家教育计划(2014-2024年);

(c)制止对少年儿童施行性暴力的国家计划(2013年);

(d)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国家计划(2013年);

(e)国家社会教育协助计划(2013年)。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2004年提出但尚未得到执行或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见CRC/C/15/Add.241),尤其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数据收集(第24段)、独立监测(第20段)、培训与传播(第26段)。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增进儿童权利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但缺乏关于具体指标和时间表的信息,尤其是与街童和残疾儿童有关的信息,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增进儿童权利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并在政府各级定期评价实施情况。缔约国在这样做时应为该计划的实施拨出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增进少年儿童权利秘书处的作用。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设立跨部门的机制负责在国家层面及国家以下各级全盘协调和实施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方案和预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行政机构目前正在调整,而且现有信息显示具体负责协调执行《公约》的机制可能被解散。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部际机制,赋予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负责协调和监测联邦各级跨部门执行《公约》的所有活动。缔约国还应确保为这一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行政机构调整过程中使少年儿童秘书处保留其任务,并为该秘书处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便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国家层面以及在国家以下各级缺乏监测为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分配的专设机制。最近预算被削减,影响到社会部门的预算和人权预算,对保护儿童权利的方案的实施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12. 2007年曾举办了以“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责任”为专题的一般性讨论。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拟订国家预算时,注重落实儿童权利的工作,设立跟踪系统,注意了解在联邦各级预算中为儿童工作拨出及使用资源的情况;

(b)全面评估儿童工作预算需求,增加拨给社会部门的预算,并通过使用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消除不平衡的情况;

(c)确保分配用于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资源与缔约国经济增长的比例相称,并在这方面定期评估作为加速增长方案(PAC-2)一部分内容实施的儿童权利项目;

(d)为土著儿童、包括贫民窟在内的边际化城区里的儿童、缔约国北部和东北部农村地区的儿童、残疾儿童等拨出特别预算款,因为可能需要为这些儿童采取平权社会措施,同时确保在发生经济危机时这些预算项目不受影响。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街童、残疾儿童、土著儿童的数据不足,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和贩运儿童)的数据也不足。

14. 委员会曾就一般执行措施发布了第5(2003)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改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有关《公约》的所有领域,应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关各部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使数据和指标能用来拟订和评价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对国家人权理事会发挥的作用表示欢迎,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理事会缺乏以适合于儿童工作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的具体机制。

16. 委员会曾就独立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发布了第2(2002)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监测儿童权利情况的专门独立机制,以适合于儿童工作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同时确保受害人的隐私和对受害人的保护,并为受害人开展监测、后续和核查活动;

(b)为这种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c)必要时,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寻求技术援助。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若干专业群体举办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方案和培训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以及在包括儿童在内的一般公众中,对《公约》和儿童权利的了解仍然很少。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可能广泛地宣传《公约》,特别是为处境脆弱的儿童进行这种宣传,途径包括利用适合于儿童的视听工具和电子媒体,争取得到大众媒体的支持,包括发挥社交媒体的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系统性培训,为其举办提高认识活动,并将《公约》纳入教育系统各级的教学大纲。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9. 缔约国在2004年设立了人权维护者保护方案,2014年又启动了受威胁的人权维护者信息系统,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保护方案并没有在各州都运作,为该方案拨出的资源不足,与国家官员缺乏协调,从而妨碍了任务的执行。此外,记者、儿童权利和人权维护者,特别是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人,受到死亡威胁、人身攻击,并发生了失踪和谋杀案件。委员会对发生许多此类案件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活动家遭受死亡威胁、人身攻击、失踪和谋杀的案件从速进行独立调查,追究这种暴行的行为人的责任,予以相应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将人权维护者保护方案扩大到各州,改善对人权维护者的保护,并为该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b)系统性地让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企业界

21.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第11.265号法,其中对食品工业界针对儿童的广告和营销做法作了规定。但采矿和建筑业、农业企业、食品公司的活动以及大型体育和/或娱乐活动,经常引起社区不满,不提供补偿或不提供适当服务,造成水资源和食品污染,其广告带有迷惑性,推广不健康饮食,并造成环境退化。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工商企业和工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的监管框架。

22. 委员会曾就国家有义务处理工商企业活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的问题发布了第16(2013)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订立监管框架,处理工商企业活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问题,特别是在缔约国运作的采矿和建筑企业、农业企业、食品公司的活动以及大型体育或娱乐活动,确保这些活动不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或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确保各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健康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反行为时予以适当处罚并/或提供补救;

(c)要求各公司评估其工商活动对环境、健康和人权的影响,就此问题举行协商,向公众全面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其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 土著儿童、非洲裔巴西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变性儿童、双性儿童、街童、农村儿童、边远地区儿童、包括贫民窟在内的边际化城区儿童受到结构性的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若干州的教育计划里不再列有关于消除基于性别、性取向和种族的歧视的战略,委员会对此也表示严重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歧视女孩和妇女的父权态度和定性观念表示关切。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歧视生活在贫民窟等边际化城区的儿童、街童、非洲裔巴西儿童、土著儿童和女孩的做法以及使其蒙受耻辱和社会排斥的行为;

(b)颁布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特征的歧视或煽动暴力行为,继续实施学校不再恐同项目;

(c)通过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优先消除父权态度和性别定性观念。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处理儿童遭受致命暴力的问题,如实施了受死亡威胁的少年儿童保护方案。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世界上儿童凶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大多数被害人是非洲裔巴西少年男孩。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儿童凶杀的根源问题,扩大并强化其应对致命暴力问题的方案和政策,包括增加拨给现有方案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27. 2015年,关于杀害女人问题的第13.104号法获得通过,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性别暴力仍然广泛存在的情况表示关切。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关于女孩权利、暴力侵害女孩问题和应对杀害女人问题的第13.104号法的系统性培训;

(b)加强司法系统,增加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院,增加在该领域有专长的法官人数,确保女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女孩能切实诉诸司法;

(c)收集分列的数据,包括儿童凶杀案件、杀害女人案件、父母和监护人被害案件及留下子女数目的数据。

尊重儿童意见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努力增进儿童发言的权利和参与儿童权利理事会工作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参加学校理事会活动的仍然很少,儿童没有定期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他们的意见也极少得到考虑。

30. 委员会曾就儿童发言权发布了第12(2009)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拟订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公共协商工具包,使这种协商标准化,具有高度包容性,有各方参与,包括就影响儿童的问题与儿童协商;

(b)举办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长期、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生活、社区生活和学校生活,提高其参与能力,包括参与学校理事机构的工作,特别注意女孩和弱势儿童的需要;

(c)加强与寄养中心和少年犯惩戒机构的儿童协商,让他们更多参与各种活动,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考虑;

(d)改善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清楚地认识到儿童参与的重要性,包括酌情就这些活动的安排与儿童协商。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1. 委员会对为增加出生登记的一般措施表示欢迎,但仍然尤其关注土著儿童出生登记率持续很低的问题。

3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得到登记,并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提高对出生登记和免费提供出生证的好处的认识,通过增设流动登记站等手段,在亚马逊地区增加登记服务;

(b)确保国家印第安基金会签发的登记证书在获得社会福利和其他证件方面与民政公证员签发的出生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卷入帮派的儿童

33. 委员会对众多儿童卷入帮派及帮派儿童成员广泛使用暴力或遭受暴力的情况深表关切。委员会对帮派有针对性地招募儿童以及利用儿童从事有组织犯罪的做法尤其表示关切。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拟订综合战略,防止儿童加入帮派,并为帮派儿童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服务,在开展这些工作时与处理帮派儿童和街童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

(b)在拟订战略时,考虑到儿童被招募入帮派及从事暴力行为的根源,如贫困、边际化、辍学等,并为战略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c)通过大众媒体、社交媒体等,实施大规模提高认识方案,宣传加入帮派的危害,包括儿童入帮的危害,用正面例子介绍前帮派成员改造并重返社会的成功经验;

(d)迅速通过参议院第219/2013号法案,加重对促使或引诱儿童参与犯罪活动和武装帮派的人的处罚。

警察暴力

35.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宪兵、治安警察部队和特别警务行动营在治安行动、里约热内卢Maré的军事行动、“秩序震荡”行动等行动中大举使用暴力,尤其是对街童和生活在贫民窟的儿童使用暴力。在上文第25段,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受到宪兵、“民兵”和民警法外处决的儿童人数很多,这些严重侵犯儿童权利而不受惩罚的现象广泛存在。此外,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也深表关切:

(a)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在进行军事行动和其他行动时,特别是在贫民窟进行这种行动时,有儿童遭受酷刑,被迫失踪;

(b)2014年世界杯赛和2016年奥运会之前,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体育馆的建筑而进行强行驱逐时,对儿童使用了暴力,包括过度使用催泪弹和辣椒喷雾剂;

(c)以执行打击有组织犯罪法为名肆意逮捕儿童,在警车里施行暴力,不让儿童得到法律援助和医疗;

(d)安全部队人员在治安行动和其他行动中,在搜身时施行暴力,对女孩进行性骚扰。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颁布或修正法律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迅速有效调查国家人员使用武力而导致儿童死亡及受伤的所有案件,包括被认为是所谓“抵抗行为”的案件。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考虑对从事执法或安全工作的人员的不当行为增加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因涉嫌实施构成法外处决、酷刑和/或强迫失踪的罪行而受调查的执法人员和国家其他安全人员停止现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4/24/Add.4,附录),并:

(a)确保适当调查强迫驱逐和公众抗议时的警察暴力案件,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为所有安全部队定期举办关于儿童权利和关于缓和对抗局面的策略(包括强迫驱逐和示威的情况)的综合培训课程;

(b)确保参与示威的儿童不被肆意拘留;

(c)建立独立系统,评估在贫民窟的军警行动,包括涉及儿童的行动,以鼓励执法人员与社区和儿童进行非暴力、建设性的互动;

(d)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在贫民窟建立方便儿童使用的投诉机制独立网络,在儿童中推广使用这一网络,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家访,特别是访问军警部队所在地区的家庭,以监测和登记暴力案件。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3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国家打击和防止酷刑系统的设立,但遗憾地注意到该系统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此外,有报告称,在警察局和少年拘留设施里儿童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情况很普遍,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

38. 委员会曾就儿童有权免遭任何形式的暴力的问题发布了第13(2011)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都得到彻底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b)为受害儿童提供照料,帮他们恢复正常生活,重返社会,给他们赔偿;

(c)为从事少年犯工作的人员定期举办儿童权利培训班;

(d)在下次报告里提供详细资料,列出向当局或有关机构报告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案件数目以及起诉肇事者的案件数目和对他们的惩罚。

体罚

39. 第13.010号法(“男孩Bernardo法”)已获得通过,禁止任何情况下的体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体罚被视为是对儿童一种纪律措施,仍然很普遍,受到容忍。

40. 委员会曾就儿童有权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问题发布了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执行第13.010号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推广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纪律方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41. 2014年第12.978号法将对儿童的性剥削定为重罪,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制止涉及儿童的性旅游业的举措,如举办主要活动时注意对儿童进行综合保护的会聚议程以及在2014年世界杯赛和2016年奥运会背景下的提高认识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对下列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学校、孤儿院和家庭里儿童遭受性虐待和性暴力的情况很多,有报告称,在警察局和拘留地点也发生这种情况;

(b)儿童卖淫或为此目的而被贩运的人数很多,而且在增加,有旅游公司、旅馆和出租车司机参与涉及儿童的性旅游业,这种情况在实施大型发展项目的地区、在缔约国北部和东北部以及在2014年世界杯赛和2016年奥运会的背景下特别严重;

(c)有报告称,尽管在2014年世界杯赛期间涉及儿童的性旅游业大增,但没有对这类游客进行调查、起诉或定罪;

(d)有报告称,有警察和政府官员参与为商业色情剥削的目的贩运儿童;

(e)用短期办法处理儿童卖淫的问题,在2013年足球联合会杯比赛期间将儿童性工作者驱逐出旅游区,临时安置在庇护所,而赛后又突然停止对这些庇护所的资助;

(f)缺乏接待受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的庇护所。

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从速及时调查儿童性虐待案件,特别是在家庭、孤儿院、警察局和拘留地点发生的案件,确保肇事者受到相应的处罚;

(b)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涉及儿童的性旅游业,特别是在2016年奥运会和其他大型发展项目的背景下的此类活动,严格执行打击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法律;此外,与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作,改进各个方案和举措的协调,增派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入已知存在儿童卖淫情况的地区,包括有大型发展项目的地区以及缔约国北部和东北部旅游区;在这样做时,优先注意起诉2014年世界杯赛期间发生的案件;

(c)通过定期定点检查旅游社和所谓“情侣旅店”业主等途径,加大力度对儿童性剥削行为人及为此提供便利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d)对于有警察和/或政府官员参与为商业色情剥削的目的贩运儿童的案件,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有效,证人得到充分保护;在给行为人判刑时将此视为加重刑罚的情节;

(e)对儿童容易卷入卖淫和性旅游业的根源进行综合研究,利用研究结果拟订预防儿童卖淫的长期战略;

(f)立即采取措施为受害于性虐待和商业色情剥削的儿童设立庇护所,为其提供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g)考虑2008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少年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

有害习俗

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里有18岁最低婚龄的例外规定,在女孩怀孕时或为了避免刑事判罪,特别是在法定强奸罪的案件里,允许16岁以下的儿童结婚。此外,委员会对童婚人数众多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民法》,废除最低婚龄的所有例外规定。委员会曾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起通过了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2014)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通过媒体等途径,尤其针对家长和教师,实施提高认识的综合方案,解释童婚对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

(b)对童婚的原因及其对女孩受教育、得到保健和发展的权利的影响进行综合研究,以拟订根除这一习俗的战略。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通过替代性照料最低标准方面的进展。但许多儿童由于家庭社会经济状况差,仍然被送入孤儿院,委员会仍然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许多州没有寄养方案,寄养在替代性照料服务中所占比例极低;

(b)孤儿院里儿童遭受暴力和受虐待的情况很多;

(c)政府对私营孤儿院没有监督,这些孤儿院经常不遵守最低标准,工作人员不合格。

4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强调指出,经济困难――或直接造成这种贫困的条件――绝不应成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照料、送交替代性照料或阻止儿童重返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各州加速实施寄养方案,包括为这些方案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援和财政资源,优先重视家庭式照料,包括寄养家庭的照料,而不是送入孤儿院,确保为寄养家庭及时提供充分的协助;

(b)对在替代性照料环境里的虐待儿童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和起诉,确保虐待受害者有机会投诉,能得到辅导、医疗和其他康复协助;

(c)建立系统性监测私营照料机构情况的机制,以确保最起码的质量标准得到遵守;

(d)实施以能力为基础的准则,对儿童照料人员进行选择、培训,予以协助,对其工作进行评价。

领养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订立载列可供领养的儿童和有兴趣领养的人的全国登记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由于管理领养事务的官员的腐败行为,领养工作出现非正常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国内和国际领养的统计数据缺乏,而且有资料显示多数领养为国际领养。

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调查非正常领养的所有案件,审查国内和国际领养的现有机制和程序,以确保负责领养事务的专业人员充分掌握依照《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审查和处理问题所需的技术知识;

(b)建立关于国内和国际领养的监测和数据收集机制,补充现有全国登记册。

与母亲一起关在监狱的儿童

49.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第11.942号法规定被关押母亲及其子女应得到最起码的协助服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监狱过分拥挤,卫生设施很差,被关押母亲及其子女得到保健服务、受教育、参加娱乐活动的机会很有限。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2009年第11.942号法,并改善与母亲关押的一起的儿童的条件,包括为女犯监狱拨出更多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以迅速结束过分拥挤现象,保证提供充足的卫生和保健服务,保证儿童能接受教育,能参加娱乐活动。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1. 2008年,从全纳教育角度推行特殊教育的国家政策获得通过,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圣保罗州、米纳斯吉拉斯州、巴拉那州在内的若干州继续对残疾儿童进行分别的教育,并根据缔约国的国家教育计划,增设了特殊学校,这种做法使残疾儿童分别教育的状况永久化。此外,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在孤儿院等地方,残疾儿童特别是女孩遭受性暴力、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情况很多,受暴力之害的残疾儿童所能获得的协助服务不足,他们要寻求救助十分困难,因为人们普遍以为他们不可信,他们的陈述往往受忽视;

(b)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曾指出,第9263/1996号法允许未经残疾儿童自由知情同意而对其施行绝育手术(见CRPD/C/BRA/CO/1,第34段);

(c)残疾儿童难以获得医疗检查,而要得到医疗或协助,通常都需要先作医疗检查;

(d)残疾儿童在社会上孤立,在农村和边缘地区特别如此;

(e)缺乏关于残疾儿童受虐待受忽视的分类数据。

52. 委员会曾就残疾儿童权利发布了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并采取一切措施在各州结束特殊教育制度,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向政界人士、教师和家长宣传全纳教育的好处。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培训并聘用足够人数的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负责在综合教室内为学习有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协助,给予一切所需关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从速调查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在孤儿院发生的案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协助服务;

(b)建立各类残疾儿童都能使用的方便儿童的投诉机制,保证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能适当考虑到残疾儿童的投诉;

(c)立即修订第9263/1996号法,明确禁止对残疾儿童施行绝育手术的行为;

(d)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医疗和协助,便利他们得到医疗检查;

(e)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打击侮辱和歧视残疾儿童的倾向,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f)审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收集关于残疾儿童受虐待受忽视的综合数据。

健康与保健服务

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设立了保健信息系统。委员会也对育儿网络方案和增加医生方案表示欢迎。这两个方案旨在扩大保健服务的覆盖面,提高其质量。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保健的分类数据很缺,农村和边际化城区的保健服务不足,这种不足对土著儿童、社会经济状况不利的儿童和非洲裔巴西儿童的影响特别严重。

5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第15(2013)号一般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对旨在扩大保健服务覆盖面及提高其质量的现有方案增加投资,以确保土著儿童、非洲裔巴西儿童、农村儿童和边际化城区儿童能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55. 委员会对缔约国按照千年发展目标4的要求使儿童死亡率下降的情况表示欢迎,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问题以及土著儿童营养不良的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儿童特别是Guaraní儿童继续仍然难以获得医疗服务,缺乏卫生设施,住区过分拥挤,水和食品仍然受污染。

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土著保健特别秘书处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保证所有土著妇女和儿童,包括生活在非正式住区的妇女和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

(b)加大力度确保土著儿童能得到家庭保健协助单位的帮助;

(c)为营养监测系统拨出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确保受营养不良影响的儿童能获得充足的食品和安全饮用水。

57. 委员会对儿童肥胖率高的情况表示关切。如上文第21段所述,委员会还对儿童容易受未经管制的不健康食品推销广告影响的情况表示关切。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儿童肥胖问题,包括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对健康营养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订立广告监管框架,以防止儿童受迷惑性广告的影响。

少年健康

59. 委员会对载有性健康信息的《少年书》的推出表示欢迎。但遗憾地注意到,该书尚未在许多学校发行,学校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仍然很不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怀孕率很高,而且在上升,在处于社会经济不利地位的10至14岁女孩中特别如此。堕胎被定为犯罪,只有强奸、母亲生命受威胁或胎儿无脑畸型的情况除外,因此许多女孩只得以秘密、不安全的方式堕胎,使生命和健康遭受风险。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60. 委员会曾就《公约》所涉的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发布了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政策,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针对男女少年的学校义务教育大纲的一部分内容,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病感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对少年宣传早孕的不良后果,包括让少年父母参与相关活动,并确保提供适合于少年的避孕信息;

(b)拟订和实施保护怀孕少女、少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政策,反对歧视她们的行为;

(c)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都定为合法行为,审视其法律,确保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医疗服务;

(d)确保在作出关于堕胎的决定时听取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艾滋病毒/艾滋病

61. 委员会对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举措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对少年尤其是男孩中艾滋病毒感染增加的情况表示关切。

62. 委员会曾就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发布了第3(2003)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高质量、适合特定年龄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覆盖面;

(b)拟订针对卖淫儿童和吸毒儿童的战略,以提高对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保证为这些儿童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c)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规划署(艾滋病署)、儿基会等寻求技术援助。

毒品和药物滥用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儿童中毒品滥用的现象,但对下列情况深表关切:

(a)吸毒儿童专门康复设施缺乏;

(b)街童中毒品和药物滥用情况普遍,在生活在大城市里所谓毒品区的儿童中尤其如此;

(c)儿童中吸大麻和酗酒的比例高。

6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提供适合于青少年的方便的戒毒治疗和减少危害服务,包括建立专门长期康复设施,为这些设施拨出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b)与民间社会密切协作,为吸毒儿童提供协助,拟订综合长期战略,处理毒品滥用的根源问题,防止吸毒成瘾,帮助吸毒儿童康复,同时确保这一战略以对自愿康复的研究结果为依据;

(c)实施大规模提高认识举措和方案,宣传毒品和药物滥用的危险,特别是对儿童、家长和教师进行这种宣传。

环境健康

65. 委员会在上文第22段关切地注意到受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以及食品污染对儿童健康的负面影响。委员会尤其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农用化学品过度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在离村庄和学校近的地方喷洒农药或其他有毒化学品,造成儿童中毒;

(b)在帕拉州Tapajós河与Xingu河之间地区,由于采矿活动和工业项目,水资源受污染,对土著儿童健康的影响特别严重;

(c)由于修建Belo Monte大坝及实施类似的项目,饮用水供应减少,水质退化,疟疾等与水有关的疾病爆发率增加,对土著儿童健康的影响尤其严重。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农用化学品使用的现有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对于在村庄和学校附近使用作物喷粉机的情况尤其如此,为国家健康监测局拨出所需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以加速对农用化学品的评价工作,并从速禁止使用其他国家都已广泛禁用的农用化学品;

(b)改善供水基础设施,保障安全饮用水的供应,特别是为灌溉农场的受污染水道附近的社区供应安全饮用水;

(c)从速制止非法采矿活动,特别是在Tapajós-Xingu地区禁止这种活动,拟订并执行措施,以减轻这些活动以及与Belo Monte大坝建筑有关的活动对土著儿童及其家人的不利影响;

(d)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帮助受影响社区尽量减少接触受污染的水的风险,并对这种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者进行教育;

(e)全面评估受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拟订并执行补救战略,并监测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物和农药残余物在何种程度上仍留在食物链中。

母乳喂养

67. 婴儿出生后头六个月内完全靠母乳的比例低,用补充食物喂养的做法很普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婴儿配方奶粉广泛营销,关于母乳替代物营销的法律是否得到遵守的情况未予充分监测。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通过提高认识措施,包括宣传运动以及对有关官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产科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对家长的培训,增加婴儿头六个月全靠母乳喂养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监测关于母乳替代物营销的现有规章的实施情况。

生活水准

69. 委员会对巴西消除极端贫困方案(Brasil sem Miséria)和家庭救助补贴方案(Bolsa Família)这两个减贫方案的成功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儿童比例依然很高,在北部和东北部尤其如此。土著儿童陷于贫困的比例很高,非洲裔巴西儿童、包括贫民窟在内的边际化城区儿童、农村儿童也很容易陷入贫困,委员会对此尤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不安地注意到,这些地区的儿童缺乏住房、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紧努力减少包括土著儿童和农村儿童在内的弱势儿童的贫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27/55/Add.1),在包括贫民窟在内的边际化城区和农村地区增加供水和卫生设施投资。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

(a)考虑修正《宪法》,把获得水和利用卫生设施的权利列入其中;

(b)为供水和卫生服务订立法定公平平价标准,通过法律手段调节补助政策,规定为低收入人士提供补助的明确准则和责任。

71. 为了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为2014年世界杯赛和2016年奥运会修建体育馆,包括儿童在内的25万多人被强行驱逐,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委员会尤其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被驱逐家庭生活条件恶化,原因包括补偿不足,有时拆房在重新安置前进行,致使所涉家庭被剥夺住房;

(b)受害于强迫驱逐的儿童的保健服务和教育受到严重扰乱和妨碍;

(c)政府当局用威胁恐吓让家庭离开住家;

(d)缺乏独立的有效机制,未能对强迫驱逐案件进行调查并予以补救。

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保证及时、公正、充足地为2016年奥运会之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和/或体育馆修建过程中被驱逐的家庭作出赔偿;

(b)确保在强迫驱逐过程中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和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得到保障;

(c)确保与受驱逐影响的社区进行有透明度的协商、对话、公平谈判,保障其参与,在与2016年奥运会有关的问题上特别如此;

(d)为受强迫驱逐影响的社区和儿童建立独立投诉机制。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3. 委员会对2009年第59号宪法修正案表示欢迎,该修正案规定4至17岁儿童的教育为义务教育。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城市与农村或边远地区的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有差别,农村或边远地区的就学率要低得多,对中学来说尤其如此,非洲裔巴西儿童和土著儿童完成学业率和识字率也较低;

(b)少年母亲、怀孕女孩和女孩家政工的辍学率非常高;

(c)教育部门预算削减,对国家教育计划的实施造成负面影响;

(d)越来越多的公校由宪兵管理,聘用非文职教师,他们未经适当培训,使用专制教学方式和纪律方法。

74. 委员会曾就教育目标发布了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投资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和卫生设施,特别是改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校设施,在这些地区设立新学校,为这些学校拨出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对教师进行高质量的培训,以保证土著儿童及农村和边远地区儿童能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b)处理边际化城区儿童特别是非洲裔巴西儿童辍学的根源问题,包括贫困、家庭暴力、童工、少年怀孕等,并制定处理这些问题的综合战略,包括协助怀孕少年和少年母亲继续受教育的措施;

(c)增加教育经费,加强公共教育,优先执行国家教育计划,确保在资源不足时优先为公共教育机构拨款;

(d)确保所有学校都由文职当局运行,采用善待儿童的纪律规则和教学方法,从速逐步停办由军方管理的公校。

75. 委员会对私营部门更多介入教育的情况表示关切,尤其是:

(a)私校学费高,加深受教育机会方面的现有结构性歧视,增加教育不平等;

(b)用于私校教育的公共经费增加,拨给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公共经费也增加,私校入学还享有税收减免,幼儿园、学前班和特殊教育机构通过公私伙伴关系获得经费;

(c)各个城市越来越多地向私营公司购买标准化教学和学校管理系统,而这些系统的一些教学材料、教师培训材料和学校管理整套软件不一定充分根据具体需要定制,因而不能有效使用。

76.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保障和监管教育的首要责任,重申教育公共投资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29/30),并订立私校规章综合框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订立明确监管框架,所有私校都有义务按照既定规章,向指定的政府当局定期汇报其财政情况,包括学校收费和工资,并按照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见A/HRC/29/30,第125段),以充分透明的方式宣布承诺不从事为盈利目的的教育活动;

(b)逐步停止用公款资助私校教育的做法,审查其私校入学税收减免的政策,在公共经费分配时确保严格优先重视公共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免费高质量教育,包括各级的教育,尤其是幼儿园和学前班的教育;

(c)各个城市停止从私营公司购买标准化教学和学校管理系统。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7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积极努力接受难民,包括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难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涉及儿童的庇护案件缺乏优先登记程序,结果许多孤身儿童长期处于无证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处理移徙者(包括非正常移徙者)权利问题的全盘政策。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特别程序登记孤身儿童,确保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符合保护孤身儿童的国际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一程序的所有阶段为孤身儿童提供法律代理服务和协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速通过其议会待审的无国籍问题法案,并为确保包括非正常移徙者在内的移徙者的权利订立符合人权标准的总体框架。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79.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土著群体的儿童受到结构性的歧视,在受教育、保健服务和适当的生活水准方面都是如此。委员会对下列情况尤其表示关切:

(a)土著儿童和土著社区遭受暴力严重,包括谋杀、性暴力和人身暴力,施暴者有当地农场主、非法伐木者等等,对这种袭击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有罪不罚现象普遍;

(b)由于农场主夺取土地、采矿业发展、非法伐木或其他工业项目等原因,土著社区被强行驱离自己的土地,这严重影响土著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保健服务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

(c)土著儿童特别是Guaraní儿童的自杀率很高;

(d)尽管《宪法》规定了财产权和自决权,尽管便利土地划界的法律已经颁布,但土著人民土地划界工作仍被推迟,对土著儿童产生了不利影响;

(e)除其他措施外,待通过的法律规定要在土著领土实施采矿和工业项目,修建大坝和军事基地。

80. 委员会曾就土著儿童及其按照《公约》享有的权利问题发布了第11(2009)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土著儿童及其家庭的安全,包括派出在土著社区具体事务方面受过特别训练的保护人员专门小组,以防止当地农场主或非法伐木者进行杀戮和袭击;

(b)迅速调查杀戮和暴力袭击土著儿童及其家庭的所有案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c)立即停止强行将土著社区驱离自己的土地的行为,按照《宪法》规定,保障他们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和协商的权利;

(d)按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见E/C.12/BRA/CO/2,第9段),根据《宪法》和现有法律迅速完成土著土地划界和分配工作;

(e)除上述协商外,确保对工业项目和采矿业的发展进行独立、综合环境和人权评估,特别注意土著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81. 委员会注意到消除童工方案的实施,并对童工率总体降低的情况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众多儿童,包括5-9岁的儿童,仍然从事劳动,特别是最差形式的劳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针对10-15岁童工的具体方案或措施。委员会对下列情况尤其表示关切:

(a)在非正式部门和农业部门童工现象很普遍,从事的工作包括不受监管的工作、街头售货、垃圾收集、农场里类似奴隶条件的强迫劳动等;

(b)有报告称,在许多案件里法官授权不满16岁的儿童从事工作,在一些案件里还授权儿童从事危险工作。

8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不同年龄的儿童迅速脱离危险工作;特别注意家政童工和受雇于农业和采矿业的儿童的情况;并确保对这种剥削负有责任的人迅速受到起诉及相应处罚;

(b)通过向司法部门发出明确的指示等途径,确保不授权18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危险工作;

(c)进一步加强处理童工问题的方案,特别是进行检查、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如改善儿童的社会经济条件,并确保有受教育的机会。

街童

83.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

注意到,街童人数众多,他们极易遭受法外杀戮、酷刑、强迫失踪、被帮派招募,极易滥用毒品和药物,受性剥削。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

(a)有报告称,有的街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带到警察局,肆意关押在少年犯拘留所,而事先没有按照《少年儿童规章》的规定得到司法授权;

(b)警察行动,包括“秩序震荡”行动,把街童驱逐出所在地,并没收其个人物品;

(c)警察在“清理街道”的过程中对街头售货儿童进行镇压和施暴情况增加。

8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通过法律、监测、处罚肇事者等途径,从速禁止未经司法授权肆意逮捕和关押街童的行为;

(b)增设适当的街童庇护所,确保执法人员或安全人员不肆意没收街童的个人物品;

(c)建立专门社会工作者系统,特别是在旅游区建立这样的系统,为街头售货儿童提供协助,并监测警察暴力行为;

(d)拟订保护街童、减少街童人数的综合战略,包括找出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如贫困、家暴、缺乏受教育机会等,以预防和减少这一现象;并在符合街童的最佳利益时酌情促进这些儿童与家人团聚;

(e)在拟订这一战略时,与处理街童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作。

买卖、贩运和绑架

85. 委员会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的第一个国家计划以及与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共同推出的南方共同市场打击人口贩运的联合举措。但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人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贩运儿童,特别是女孩。委员会感到特别不安的是,土著儿童极易被贩运,从事家政劳动、奴工,受性剥削。受色情目的贩运之害的儿童没有专门的庇护所,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86. 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曾提出相关建议(见A/HRC/ 15/20/Add.4,第118段)。据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刑法》,将所有贩运行为,包括为经济剥削目的的贩运行为,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强预防工作,包括开展区域合作,为受害于贩运的儿童实施康复方案、社会融合方案和证人保护方案;

(b)设立专门庇护所,为其拨出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

(c)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进行适当的系统性培训;

(d)特别针对土著儿童发起提高认识和预防运动;

(e)在向委员会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列出向当局或有关机构报告的儿童贩运案件数目以及起诉的次数,包括执法人员卷入犯罪行为的情况。

少年司法

87.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社会教育服务系统的第12.594号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拘留替代措施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结果之一是许多儿童特别是非洲裔巴西儿童在监狱长期服刑。肆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曾关切地指出,许多儿童被拘留,而所指控的只是轻罪,没有理由剥夺其自由(见A/HRC/27/48/Add.3,第124段)。委员会赞同这一意见。众议院最近通过第171/1993号法案,将犯罪责任年龄从18岁降为16岁,议会有待进一步审议该法案,参议院通过了第333/15号法案,将儿童最高刑期从3年增加到10年。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也表示特别关切:

(a)有报告称,监狱里发生暴力事件,包括帮派暴力事件,造成儿童死亡;

(b)羁押儿童的许多设施的健康和卫生条件极差,拥挤现象严重;

(c)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受羁押儿童特别是女孩遭受性暴力和性虐待的的情况增加;

(d)审前羁押时间长,审前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e)有报告称,有的触法儿童被转送到圣保罗的实验性保健单位,未经适当法律程序被关押在那里;

(f)对触法儿童采取的措施不当,强制关押吸毒儿童,特别是为2014年世界杯赛和2016年奥运会而“清理”街道时还强制关押街童,这些儿童的家庭或律师经常也不知道他们被关押的情况,儿童的心理需要得不到充分考虑,没有长期解决问题的办法;

(g)少年法院太少,专门审理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官也太少。

88. 委员会曾就儿童在少年司法中的权利问题发布了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充分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在可能情况下推广采用替代拘留的方式,如转出、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羁押只作为最后的手段,羁押期应尽可能短,定期予以审视,以便结束羁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速彻底调查羁押儿童死亡的所有案件,拟订打击监狱里帮派暴力的战略;

(b)迅速采取措施,包括审查儿童羁押的现有所有案件,以便释放或转出被羁押的儿童;

(c)采取措施解决少年拘留设施过分拥挤问题,包括进行定点检查和审计,以确保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d)确保儿童不与成人关在一起;

(e)加速法律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审前羁押最长期限的规定,同时确保在法律程序的早期,包括在审前,以及在整个法律程序中,为触法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

(f)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对儿童的关押,特别是在圣保罗实验性保健单位对儿童的关押,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而且关押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并必须以透明的方式定期予以审查;

(g)从速执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监禁吸毒儿童问题的建议(见A/HRC/ 27/48/Add.3,第148(d)和(i)段);

(h)增加专门少年法院设施和程序,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财政资源,指定审理儿童案件的专门法官,确保这些法官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06年2月27日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开展合作,在缔约国及美洲组织其他成员国境内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用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9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4月23日之前提交其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有关的信息。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9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