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保加利亚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032次和第1035次会议(CAT/C/SR.1032和1035)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11年11月24日的第1054次会议(CAT/C/SR.105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保加利亚根据其报告准则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很遗憾该报告推迟了两年提交)以及对问题清单(CAT/C/BGR/Q/4-5)的答复。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开诚布公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感谢代表团明确、坦诚和详细地回答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以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签署了2010年6月与希腊缔结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包括走私、人口贩运和毒品的双边合作协议。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断努力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法律,包括2007年关于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宪法》修正案,以及:
新《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涉及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或康复服务;
《司法制度法》,自2007年8月10日起生效,以及2009年通过的《2009-2013年司法改革战略》;
《庇护和难民法修正案》,规定了难民身份决定程序的机制,2007年;
《犯罪受害者援助和金钱赔偿法》,自2007年起生效,以及《犯罪受害者援助和赔偿国家战略》;
新《行政诉讼法》,自2006年7月12日起生效,涉及酷刑的预防和惩罚以及外国人质疑驱逐令的可能性;
新《刑事诉讼法》,自2006年4月26日起生效,涉及禁止酷刑的程序保障以及关于预防酷刑和规范警方拘留的规定;
《法律援助法》(2006年)和国家法律援助局的设立;
新《卫生法修正案》,自2005年5月1日起生效,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程序;
《刑法》的若干修正案,自2004年起生效,特别是对第287条的修正,该条与《公约》规定酷刑为犯罪行为有关。
7.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努力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通过《监狱设施发展战略》(2009-2015年)和2010年《改善剥夺自由场所条件的方案》;
《全国儿童战略》(2008-2018年)和2010年2月24日通过的《保加利亚关于儿童照料教养非机构化的设想》;
《打击犯罪和腐败综合战略》,2010年;
《拘留场所改革战略》(2009-2015年);
《“2005-2015年罗姆人融入十年”倡议国家行动计划》和《罗姆人融入保加利亚社会框架方案》(2010-2020年);
《精神健康国家行动计划》(2004-2012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绝对禁止酷刑和对酷刑的定罪
8. 委员会表示关切,《刑法》未纳入包括《公约》第1条所有要件在内的全面的酷刑定义,且未按照《公约》要求,将酷刑作为一种单独的罪行定罪。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设立的制定新《刑法》的工作组尚未讨论关于包含酷刑定义的新罪行的条款所在的章节(第1和第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纳涵盖《公约》第1条包含的所有要件的酷刑定义。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和具体的罪行纳入其法律,并确保对酷刑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当。缔约国应确保绝对禁止酷刑是不可减损的,且构成酷刑的行为不受到任何时效性限制。
基本法律保障――获得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上以及通过发布适当指令采取了措施,保证被拘留者得到通知的权利、聘请律师服务的权利、获得独立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及自拘留之时起便被告知指控的权利。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被拘留者未必能在被警方拘留24小时内获得律师服务,而且在被警方拘留的人中,仍然只有一小部分人――即能够负担得起私人律师的被拘留者――能够找到律师。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警方不愿在拘留一开始便允许被拘留者与律师接触,律师接到通知并前往警察局方面存在拖延。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国家法律援助局人手不足且资源紧缺,这妨碍了经济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体现为诉诸司法的不平等以及在审判中获得辩护的不平等;除穷人外,少数群体成员和某些类别的外国人,例如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徙者,也不具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第2条)。
委员会建议保加利亚当局再次指示所有警察官员,他们有自拘留之时起便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律师的法律义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平等诉诸司法权利的所有障碍;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法律援助局获得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以便就所有类别的被拘留者行使其职能。
警察的暴力行为和枪支的使用
10. 委员会对执法人员广泛使用武力和枪支表示关切,包括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对缔约国作出不利判决的八个案例,其中一半导致了受害者死亡;还对《内政部法案》(第七十四条)允许的枪支使用范围;执法人员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拒绝向受害者提供拯救生命的医疗援助;以及迄今为止的起诉屈指可数表示关切(第2、12、13和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其法律,以确保枪支使用规定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消除警察在调查期间一切形式的骚扰和虐待,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对执法人员不必要且过分使用暴力的指控,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方法。
对拘留场所以及其他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的独立监督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计划在一年内建立一个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表示关切:并非所有拘留情况下都允许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监督,保加利亚赫尔辛基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需要获得公诉人的允许才能在审判前接触被拘留者(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能够对所有拘留场所开展独立、有效和定期监督。
司法系统改革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09-2013年司法改革战略》,对司法改革没有进展表示关切,包括对所报关于法院和起诉机关联合治理等错误理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法官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的甄选和任命缺乏透明;司法独立原则既没有得到司法部门以外的机关,包括高级别政府官员的尊重,也没有在司法部门内充分执行;存在对司法系统腐败的指控,以及对执法缺乏信任,导致公众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第2和第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2011年5月16日的初步结论和意见以及国际标准――特别是《关于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