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EX/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墨西哥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30日举行的第2825和第2826次会议上审议了墨西哥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在本文件中,委员会使用的“儿童”一词指18岁以下的人。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体制和政策措施,如通过了2021-2024年《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方案》、《幼儿保护领域风险和应急管理准则》、2019-2024年《制止暴力侵害儿童全球伙伴关系行动计划》、2021年《保护处于流动状态的儿童和青少年战略行动计划》及其2022年更新版,设立了国家精神卫生和成瘾问题委员会以及在2019年通过了《全纳教育国家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的声明接受书,该国于2020年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一条宣布,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是墨西哥违反《公约》条款之受害人的个人或其代表提出的来文。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全面政策和战略(第8段);不歧视(第17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0段);虐待、忽视和性虐待与剥削(第27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帮派暴力(第31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联邦、州和市一级有效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a)加强实施《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改进监督和问责机制,特别是在保护弱势儿童等关键领域;

(b)加快协调工作,使联邦和州一级的法律规定符合《公约》和《总法》;

(c)提高地方、州和联邦一级对《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内容的认识。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被解散,其执行秘书处被置于国家家庭综合发展系统之下。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停止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的倒退,加强在公共政策中全面保护儿童权利的方针,包括为此确保在联邦、州和市一级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确保联邦公共行政部门与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在州和市一级的有效协调,以及其他相关公共、私营和社会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

(c)巩固儿童保护部门的机构能力,使其有效运作;

(d)落实儿童保护部门发布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信息和数据系统。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大幅减少,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和幼儿领域,并回顾委员会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各州都有专门的儿童预算类别,以鼓励在实现儿童权利的关键领域增加公共开支,特别是在卫生、教育、社会保护、防止暴力和确保儿童参与方面;

(b)确保与儿童相关的目标充分反映在联邦和各州的预算指南中,并反映在为各项方案和行动提供充足资源的标准中;

(c)采取措施,按年龄和权利类型分列公共支出信息,以便更有效地确定各类支出的影响。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土著、族裔、民族和非洲裔出身、移民身份、社会经济背景和替代照料情况分列数据;

(b)优先加强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信息系统,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并确保所有联邦实体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建立信息系统。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协调并确保各州之间有效执行司法系统通过的规程,以保证所有儿童在学校、替代照料环境(包括寄养家庭)和拘留中心都能诉诸保密、方便儿童和独立的申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b)在各州提高儿童对其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同时努力协调与提供儿童友好型司法有关的各项法律;

(c)确保司法改革进程加强司法审查中的儿童权利方针,并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强制性培训,使其了解儿童友好型程序和补救办法、儿童权利和《公约》。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促进、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的任务,包括有能力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关于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

(b)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儿童权利股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效履行保护儿童权利的任务。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使用土著语言,系统地向广大公众,包括儿童、青少年、家庭、教师和政府官员传播《公约》并提高他们对《公约》的认识。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包括儿童权利和环境维护者以及儿童权利领域工作者的工作,使他们能够在不受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行使表达、结社和意见自由权,并及时和独立地调查所报告的暴力事件,确保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b)为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行业和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遵守劳工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并且不会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或危及环境和健康;

(c)要求公司进行评估和磋商,并全面公开披露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

(d)要求公司在其运营和供应链中恪尽职守,以免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造成有害影响。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对事实上的歧视持续存在感到关切,这些基于性、性别、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残疾、族裔、移民或难民身份、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取向的歧视深深根植于那些导致不平等长期存在并特别影响女童和青少年的文化习俗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非裔墨西哥儿童和土著儿童世代被边缘化,他们在所有指标上都落后,性别规范和成见盛行,加深了基于性别的歧视和不平等。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基于社会和民族出身、族裔、残疾、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宣传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b)提供充足资源,实施平权行动,以消除影响特定弱势儿童群体的差距;

(c)与儿童和青少年、民间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社区、私营部门、信仰行为体、社区领袖和媒体合作,加强政策和提高认识战略,以促进社会和性别规范及成见方面的行为转变。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明确适用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原则,为此应在法院、行政部门或立法机构作出的所有有关儿童的决定中,在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包括针对移民背景或机构环境中的儿童以及任何其他与儿童有关并对儿童有影响的情况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适用这一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杀害儿童和杀害妇女事件频发,不乏警察所为;

(b)儿童强迫失踪率高;

(c)武装暴力、贩毒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导致许多儿童被杀害;

(d)没有资料说明2023年华雷斯城拘留中心火灾事件中可能的儿童死亡情况。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宣布将打击杀害妇女儿童行为作为一项全国运动,并紧急制定措施,防止和消除这一现象,特别是为此进一步查明和解决其根源,并为打击这一现象投入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b)系统和及时地调查、起诉和惩处杀害儿童的案件,包括警察实施的杀害,并加强监督警察和司法机构业绩的措施;

(c)将防止、调查和惩处儿童失踪,包括强迫失踪案件作为最高优先事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立即展开搜寻,特别是取消程序法中72小时等待期的规定;

(d)处理儿童失踪的根本原因,制定和实施警察和检察官办公室对失踪儿童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程序,确保对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使其了解这类案件的性质;

(e)调查并公布2023年华雷斯城拘留中心火灾事件的调查结果,特别是对儿童的影响,确保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向受害者,包括其家人提供赔偿。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业务咨询委员会的信息,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意见在家庭、学校、法庭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行政、卫生和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

(b)制定立法,规定在影响儿童的所有事项上与儿童协商,并通过系统机制与儿童和青少年定期协商;

(c)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并向儿童介绍听取他们意见的现有机制。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几乎普及了出生登记,并注意到参议院正在审议《民事登记业务总法》草案,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特别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或无证件者子女的出生登记;

(b)为驻外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指导和资源,以便利为父母可能在国外居住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身份权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身份权纳入了《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便利被收养儿童和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获得有关其生物学出身的信息,并采取措施迅速重新确定儿童的身份,特别是在非法收养的情况下。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并加强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儿童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环境人权维护者,不会因行使这些权利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如使用武力或拘留。

获取适当信息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数字环境中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向偏远地区扩展的战略,减少在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不平等,更好地将处境不利的儿童纳入其中,并确保安全地获取相关且文化上适当的线上信息;

(b)加强提高认识措施,确保儿童、教师和家庭具备数字素养和技能,并了解保护上网儿童的机制,包括防止网络欺凌和隐私权方面的机制;

(c)确保实施关于数字平台的适当立法,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网络犯罪,遏制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并提供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和性虐待与剥削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帮助性虐待儿童受害者的规程,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性暴力,特别是强奸的发生率高,主要影响到土著女童,以及学校中的性虐待发生率高;

(b)天主教会宗教人员存在性虐待行为;

(c)对性虐待、性剥削和性暴力案件缺乏适当的调查和问责措施;

(d)对报告渠道、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和康复措施认识不足。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施长期方案,从根本上解决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和性剥削问题,包括向国家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系统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提高对公共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防止儿童性虐待的指南的认识,并向教师、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使他们能够识别各种形式的侵犯并转介受害者;

(c)对天主教会中的儿童性虐待行为展开正式的、由国家牵头的独立调查,并赋予充分的调查权,以查明国家机构的失职,确认受害者,包括以往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并建立赔偿机制;

(d)为儿童提供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举报渠道,并为土著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弱势群体举报暴力行为提供支持;

(e)促进对儿童性虐待案件的强制报告,确保对所有此类案件展开适当调查,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处罚;

(f)确保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能够获得多学科支持,包括一站式中心或庇护所,以及医疗评估和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服务;

(g)加强针对教师、医务人员、宗教或信仰行为体、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关于暴力侵害儿童及其性别相关方面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

体罚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场所禁止体罚儿童,包括家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日托中心以及刑事和替代照料设施;

(b)在各州加快修订关于禁止体罚和侮辱性惩罚的规定,使《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生效;

(c)废除1928年《联邦民法》第423条赋予父母权威的“纠正权”,因为这与禁止体罚的规定相抵触;

(d)对家长以及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转变对体罚的态度并促进正面养育。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群中持续存在童婚现象,并且非正式结合中青少年比例很高,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解决童婚和非正式结合持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群中,以期改变影响高危女童的性别规范和文化习俗;

(b)开展一项综合研究以收集数据,通过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尊重土著人民文化的方式制定指标,并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以解决童婚问题;

(c)针对家庭、地方当局、宗教和土著领袖、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帮派暴力

30.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a)有报告称,警察、检察官和士兵经常使用暴力和酷刑逼供,并对包括儿童在内的被指控犯罪者实施其他虐待行为,司法系统经常无法确保正当程序;

(b)拘留所和剥夺自由情况下对儿童实施虐待或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增加;

(c)缺乏透明,忽视对此类虐待行为责任人的起诉和追责;

(d)未能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补救或专门照料,国家家庭全面发展系统能力有限;

(e)有组织犯罪、武装暴力和贩毒集团导致不安全状况加剧,对儿童的生活和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所有关于警察、检察官或士兵实施暴力和酷刑的指控,包括在儿童被剥夺自由的机构中实施暴力和酷刑的指控,都得到适当调查和处罚,并确保受害儿童得到有效补救;

(b)加强对儿童拘留设施的监督,保证独立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能够进入,并确保国家防止酷刑机制的所有建议得到落实;

(c)确保完全按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评估、更新和执行和平与安全政策,如2018-2024年《国家和平与安全战略》;

(d)通过被招募青少年复员方案,确保为儿童伸张正义和提供赔偿,保证各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并为这一方案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很少有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防止、发现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

(b)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可诉诸司法,包括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以儿童易懂的语言提供充分信息;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提供特别保护;

(c)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以及恢复身份;

(d)针对买卖儿童、以卖淫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以及儿童性虐待材料(特别是网上材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全面研究。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5条的声明,并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

(b)采取全面的替代性儿童照料政策,其中包括防止家庭分离的机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实施去机构化,毫不拖延地通过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予以实施;

(b)确保向国家寄养方案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有充分保障和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执行该方案;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资金;

(d)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尽可能便利儿童与家人团聚;

(e)为所有替代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和机构安置儿童的情况,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便利渠道用于报告、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

(f)确保向社会援助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尽可能便利在那里生活的儿童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禁止私下收养的资料,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针对所有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包括在收养前照料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确保有效落实被收养儿童知晓其亲生父母的权利。

F.残疾儿童(第23条)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确保有效执行《残疾人发展和包容国家方案》,包括实现残疾儿童的去机构化;

(b)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包括关于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儿童、暴力受害者和失学儿童的分类数据;

(c)确保向残疾儿童提供有效和适当的保护、保健和支助,包括早发现和社区服务;

(d)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在实施新的综合保健模式时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在联邦和州一级进一步保障儿童普遍获得高质量、可负担和具有包容性的医疗服务;

(b)特别注意为土著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儿童提供文化敏感的保健服务;

(c)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疫苗,并及时为所有儿童接种疫苗,优先接种5 岁以下儿童,以便通过加强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卫生中心,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降低儿童死亡率;

(d)紧急加快减少0至5岁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的现象;

(e)有效执行为减少儿童肥胖和超重而采取的措施,并加强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物的战略。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国家精神卫生和成瘾问题委员会的资料,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处理精神卫生问题的国家战略,包括对精神卫生专家进行能力建设,并加强现有举措,如“生命热线”(Línea de la Vida)紧急专线和“青少年联络网”(Contacto Joven)方案。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和非正式教育;

(b)加强《预防青少年怀孕国家战略》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根据专门的预算线以及监督和协调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失学、土著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都能获得保密、对儿童友好、适合年龄且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d)规定任何情况下任何阶段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她们的个人信息保密,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e)加强为防止儿童滥用药物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充分的照料。

间性儿童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的权利,确保间性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治疗或手术;

(b)向有间性子女的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8至2023年期间用于儿童,特别是用于幼儿年龄组的社会支出减少,导致社会贫困加剧,尤其是在南部各州和农村地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民社会保护计划,包括对儿童的财政转移,并将该计划有效纳入有关卫生、营养、教育和儿童保育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b)在联邦、州和地方一级采取必要的补充措施,包括将提供饮用水以及确保食物可及、可得和可负担作为优先事项,以便到2030年消除儿童赤贫现象;

(c)考虑推广成功的方案,如“Mi Beca para Empezar”奖学金计划,这些方案表明了社会保护对于生活在多重贫困中的儿童的重要性。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环境、气候变化、减少灾害风险和危机管理政策和制度时考虑儿童的意见;

(b)通过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准备;

(c)优先加强学校中能抵御气候变化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基础设施;

(d)确保儿童参与实施2022年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参与编写下一份国家自主贡献,其中应包括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目标和覆盖面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公共教育部门的预算,为教育政策和基础设施,包括水和卫生设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采取措施处理辍学的根本原因,发现有辍学风险的儿童或失学儿童,以防止学生辍学,特别是弱势儿童辍学;

(c)考虑恢复“全日制学校方案”或制定新的措施,以充分减轻取消该方案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无法获得充足的食物,如学校早餐和其他餐食,以及与帮派暴力有关的风险;

(d)采取一项全面的留住学生和重返校园政策,包括规定帮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措施;

(e)利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维持和加强国家幼儿教育战略;

(f)确保贝尼托-华雷斯奖学金方案得到有效实施、受到监督并产生成果。

教育质量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采取综合战略,解决教育系统学习成果不佳的结构性原因;

(b)提高教育质量,确保有合格的教师,确保学校向所有人充分和安全地开放,并配备适当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和卫生设施)和教育技术;

(c)确保儿童在学校受到保护和安全,特别是通过确保有效执行2024年《消除基础教育中欺凌行为的规程》。

全纳教育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文化上适当的全纳教育;

(b)确保有效实施2019年《全纳教育国家战略》;

(c)扩大并确保有效实施2019年《全纳教育国家战略》;

(d)加强“我们的学校”(La Escuela es Nuestra)方案,建立监督机制以评估方案的影响,特别是对在学率、学习成绩和营养的影响。

人权教育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原则纳入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以及职业培训的必修课程,并特别通过有效执行《行业教育计划》,将人权教育和《公约》原则纳入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都能使用安全的游戏场地和户外空间。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移民法》和《难民、补充保护和政治庇护法》进行立法改革。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没有得到执行,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a)《移民法》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不一致;

(b)领事机构、移民机构和儿童保护机构之间的协调有限;

(c)缺乏关于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分类数据;

(d)拘留移徙儿童,包括孤身或离散儿童的做法长期存在;

(e)缺乏促进和便利家庭团聚的能力;

(f)最大利益确定程序的执行力度不足;

(g)缺乏对寻求庇护儿童的保护措施。

49.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为使《移民法》和《难民、补充保护和政治庇护法》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总法》相一致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b)加强相关实体,包括国家家庭综合发展系统、国家移民局、保护办公室和墨西哥难民援助委员会的能力,以及相关实体之间的协调机制,以确保评估儿童和青少年的最大利益,并逐案保障补救措施;

(c)加强领事当局、移民当局和儿童保护当局之间的协调,以保证为从美利坚合众国返回的墨西哥儿童提供特别保护;

(d)确保有效执行“全面保护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权利路线图”;

(e)加强收集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包括孤身和离散儿童的分类数据;

(f)立即停止拘留移民儿童和剥夺移民儿童自由的做法,而是确保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g)在禁止移民背景下以任何形式剥夺自由的同时,确保所有收容或救助场所均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提供获得信息、笔译和口译服务的机会,以确保儿童能够以自己的语言理解相关信息,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食物和其他权利;

(h)采取措施,确保为孤身和离散儿童寻找家人,以促进家庭团聚;

(i)确保儿童保护当局适用最大利益确定程序,以防止家庭分离,并确保特别保护和恢复儿童的权利;

(j)加强机制,查明寻求庇护儿童的国际保护需求;

(k)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包括免费和适当的法律援助,来报告儿童拘留中心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收容设施中的所有此类案件;

(l)考虑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批准《全面预防、处理和赔偿境内强迫流离失所问题总法》草案,并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与相关立法协调,确保该法得到有效执行;

(b)确保通过并实施一项针对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综合应对方案,包括一项国家预防战略和若干保护措施,特别是禁止童工和照顾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措施。

土著儿童和非裔墨西哥儿童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

(a)加快宪法改革的协调进程,以确保承认土著人民和非裔墨西哥人是权利持有人;

(b)采取措施,通过和平解决争端和处理冲突的根源,及早发现并及时干预土著人民所占据地区的冲突案件;

(c)在通过和执行任何可能影响到土著儿童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之前,系统地保障土著儿童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参与,并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的信息,建议缔约国:

(a)加强墨西哥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和保护法定工作年龄青少年部际委员会,以有效应对童工现象的严重性;

(b)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用的童工监察机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迅速采取有效行动,确保没有儿童从事被认为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家务中的这类劳动,并确保他们重新融入教育和社会保护体系;

(d)确保法定工作年龄青少年的劳动条件符合所有安全标准。

街头流浪儿童

53.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针对街头流浪儿童或有此危险儿童的综合保护体系,在联邦和州一级运作;

(b)定期深入研究街头流浪儿童现象的范围和根源。

儿童司法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确保按照州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诉讼的早期阶段和整个过程中,在所有州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确保有效执行《少年司法法》,以进一步扩大对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使用转送和调解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d)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修订了《墨西哥陆军和空军征兵工作条例》,将最低招募年龄定为18岁,同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对招募儿童和儿童卷入武装暴力的结构性原因的深入循证评估,在地方一级采取战略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帮助风险最大的儿童;

(b)在《联邦刑法》中,明确将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确保将被征募和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视为受害者并作为受害者对待,以确保在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保护儿童(尤其是女童)和儿童的权利,并确保保护儿童免遭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武装暴力。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关于国家间来文程序的第三十二条。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问题,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接触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并编写向其提交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