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23/8

大 会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巴哈马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913

A.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5-383

B.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39-917

二.结论和/或建议........................92-9314

附件

代表团成员..................20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3年1月21日至2月1日召开了第十五届会议。2013年1月23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对巴哈马进行了审议。巴哈马代表团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总检察长兼法律事务部部长Z. C. Allyson Maynard-Gibson任团长。工作组在2013年1月25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巴哈马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巴哈马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3年1月14日选举哥斯达黎加、加蓬及巴基斯坦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巴哈马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5/BHS/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5/BHS/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5/BHS/3)。

4. 墨西哥、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了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巴哈马。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接受审议国家的陈述

5. 代表团团长祝贺人权理事会主席,并感谢三国小组在审议期间对其代表团提供协助。

6. 代表团团长指出,巴哈马参与审议表明其对增进和保护基本自由与人权的重视。

7. 代表团团长解释说,巴哈马现代历史的帷幕开启于探寻宗教自由之路。若干世纪以来,在这些岛屿定居的人们学会了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这种尊重与日俱增。巴哈马是成千上万海地难民的庇护之地,他们在此就业、接受免费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并完全能够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伴随着漫长而值得骄傲的民主和法治的历史,议会民主制度的实行一直可以追溯到1729年,是西半球第三个最古老的议会制度。目前,在权力分立原则基础上实行的是充满活力的参与式民主制,《宪法》保障了基本权利的牢固地位,独立的司法得以巩固这些权利和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机构,包括独立的新闻媒体、有组织的工会和教会。

8. 代表团团长概述了对国内人权的落实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法律和体制性影响的一些综合因素。另外还有两项法理问题构成人权环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巴哈马现行《宪法》确立了许多基本条款,特别是与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关的规定。要对其进行修订需要专门程序、经议会多数同意和公民投票。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人民手中。

9. 代表团团长表示,巴哈马政府已重新启动宪法改革委员会进行全面审议,并于2013年3月底前即7月份独立40周年纪念日之前提出对宪法的修改意见。这些问题包括:歧视和性别平等;公民身份和国籍;国家权力分配与个人权力;死刑处罚;赋予妇女充分的平等权利。最终将于2013年6月付诸全民公决。

10. 将对委员会的报告开展公开磋商和教育。

11. 代表团团长介绍了第二个法理问题:即要求将国际公约纳入国内法的法律制度的二元性。尽管如此,巴哈马政府将致力于这一进程,决心使这类文书更加适合本国实情。

12. 关于主题的考虑,代表团团长报告说,民间社会一直深入参与审议的准备工作。与国内重要利益攸关方即所有主要宗教组织和民间社会(包括反对派)代表举行过磋商。

13. 关于向各条约机构报告的义务以及与这些机构日益增多的对话,代表团团长承认,由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困难,仍有一些应向若干人权文书提交的报告尚未完成。代表团团长报告说,正在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作为缔约国的所有国际条约进行审核,以确定提交报告的义务,同时欢迎提供技术援助。

14. 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例如监察员或人权委员会等,代表团团长澄清说,巴哈马有《西敏寺式”宪法,法院是主要的人权机构。高级法院在执行基本权利方面具有几乎无限的权力,但巴哈马普遍支持国家人权机构这一概念及其潜在的重要性。因此,正在探讨最佳做法。

15. 代表团团长指出,已经成立协调国家立法和国际协定的部门,还成立了机构间委员会,监督公约任务授权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16. 代表团团长承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有所延误,因为这两个公约的实施要求对《宪法》进行修订,而这有待履行全民公决程序,因此尚需时间及对公众进行教育。因此巴哈马不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关于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撤回对第29条的保留之前不会实施。

17. 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代表团团长指出,关于后一项议定书,国内法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由于巴哈马没有卷入任何武装冲突,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将于稍后阶段处理。

18. 关于司法工作,代表团团长指出,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实施多项举措处理积压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快速司法”制度及其由此形成的综合司法体系,提供信息系统从调查阶段开始管理重大案件(特别是谋杀案)的信息系统、刑事司法系统中的自动化以及所有利益攸关方(警察、检察官、监狱官员、法院等)之间的连通。还计划成立家庭法庭,提供一套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援助服务,诸如调解和咨询,并对立法中的20多项内容实施协调。关于条约报告问题,她指出,将最大限度地加强国内工作和所需技术支持,以适时、高效、协同地执行联合国相关文书。

19. 代表团团长提到了“城市更新”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在司法中纳入社会维度,以在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该计划的主要推动力在于通过由警方、社会服务和卫生工作者在内的跨部门机构实施社会干预,以加强社区管理。

20. 代表团团长转达了巴哈马目前对死刑的立场。她强调说,自从1799年实行英国普通法以来,巴哈马法典一直有死刑处罚。谋杀罪和叛国罪必须处以死刑,直至2006年发生的一个案件才对此后产生了影响。枢密院在此案件中裁定巴哈马法律的相关条款应解释为建议裁量决定而非强制判决死刑。2012年,枢密院施以进一步司法限制,裁定只有认定为“罪大恶极”或“极为罕见”的犯罪行为才能判处死刑。受强大的犹太教――基督教准则支配,大多数人口都支持死刑。她指出,国际社会就此问题颇有分歧。这一问题将被提交宪法改革委员会。此外,上一次执行死刑发生在12年前,当时甚至没有正式的暂停执行期。

21. 关于特定情况下体罚的合法性问题,代表团团长指出,根据巴哈马法律,这一做法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关乎父母或监护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类是刑事处罚或监狱违纪行为的处罚。

22. 尽管法律认可对未成年人施行体罚,但巴哈马承认行为矫正机制更值得推广,并鼓励以这类惩戒性措施替代体罚。代表团团长表示本国希望就巴哈马实施体罚的效果开展研究这一愿望。

23. 代表团团长解释说,根据巴哈马法律,对儿童施行体罚应受惩治。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各项措施保护儿童权利,解决国内虐待儿童问题。通过制定《2009年儿童保护法》将《儿童权利公约》内容纳入国内立法(有些许保留意见)这一做法,就明确证明了这一点。

24. 代表团团长介绍了所采取的措施,技术专家目前正在设计一套系统,以便所有在巴哈马(包括群岛中最远端的岛屿)出生的婴儿都能在全国性数据库进行登记,这也将有助于官员处理国籍要求问题。社会服务部还牵头拟订了《全国机构间防止虐待儿童议定书》,该议定书试图将目前虐待儿童的做法记录在案,并制定关于儿童保护事宜的政策和程序。计划将于2013年初开始实施。

25. 代表团团长谈到涉及巴哈马儿童的性旅游指控。经过全面调查,未发现支持这一指控的证据。她指出,经她要求,政府刚刚批准允许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报告员今年来访。她向国际社会重申,如收到有关这类活动的可靠报告,将对此展开严厉调查、追究和起诉。

26. 谈到自2002年颁布《儿童地位法》以来非婚生儿童权利问题并在回答提问时,代表团团长指出,这些儿童在与其父母的法律关系上享有与婚生儿童同等的地位,包括继承权。显著的例外之处与国籍权有关,对此《儿童地位法》无法改变,需待宪法修正案来加以解决。

27. 代表团团长称,巴哈马拥有自由和非常包容的种族氛围。政府很理解关于应将种族歧视定为犯法行为的建议。然而,在经与多个政府机构联手开展广泛调查之后,至今尚未发现种族歧视案件。《宪法》规定要保护人民不受种族歧视,侵犯这一权利要给予有效赔偿。

28. 代表团团长称,政府强烈意识到需要保护身体或精神残疾人士的权利。政府与私营部门协作,一直积极致力于为残疾人提供援助、促进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并使其参与国家发展。目前正在就残疾人问题国内立法事项进行协商,预计2013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并制定立法以落实该项《公约》。

29. 关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问题,代表团团长报告说,《宪法》序言中提到要尊重基督教价值观。他们认为“家庭”是强大国家的基础。在巴哈马,婚姻是指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的结合。尽管不是《宪法》禁止的歧视理由,也不属立法所禁止的某些特定领域(如就业等)的歧视,但巴哈马法律不存在正式或明确的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未曾有过关于有人指控由于性取向而遭受歧视的案件报告。过去几年中确实发生过一些涉及据称是“同性恋”人士的暴力事件。然而,这些事件属于家庭内部性质,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而非源于任何形式的歧视所致。

30. 巴哈马是英联邦加勒比地区第一个将两厢情愿的同性别人之间的性行为非罪化的国家(1991年)。此外,2010年以及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巴哈马投票支持在谴责歧视导致杀戮的决议中保留有关措辞,特别是包括将“性取向”作为杀戮的歧视理由。巴哈马将继续参与国际社会就此事项进行的讨论。

31. 代表团团长报告说,2009年提交了一项修订《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的法案,将同居夫妻的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犯罪。与民间社会的磋商显示该法案遭到公共舆论的强烈反对,随后被撤销。与此同时,根据巴哈马法律如《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可能遭受伴侣性虐待的配偶并非不受法律保护。此外,通过社会机构和与民间社会的配合,政府已开始在学校实施多项计划,使人们对此一问题充分了解,希望借此有助于广泛减少家庭暴力,包括各种形式的配偶暴力行为。

32. 代表团团长指出,他们了解人们对强奸案高发的关切。她谈到为减少这类事件所采取的措施,例如对强奸案开展调查和起诉,发生强奸案时慎重抚慰受害者等。关于《管理、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战略计划》,她指出,2012年3月成立了审查该项计划的多学科小组,为今后的做法提供建议。该小组预计在2013年3月前完成报告。

33. 代表团团长重申,巴哈马多年来吸引了主要来自加勒比共同体姐妹国家海地的大量移民,尽管最近也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弱势移民。除非经过适当甄别有资格获得难民身份,否则这类人员在遣返回国前均被安置在收容中心。涉及到儿童时,将尽一切努力将其遣返、确定难民身份或尽快重新安置。在这方面,入境事务处坚持依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授权准则筛选移民,确定他们是否在自己的国家处于遭受迫害的危险。巴哈马政府和难民署定期举行对话,并与难民署共同进行国家庇护评估,必要时请求提供咨询意见。此外,巴哈马政府正在审查有关卡迈克尔路拘留中心和寻求庇护者的现行政策。政府还开始修缮该中心的基础设施,先更换水管设施。

34. 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巴哈马不断与美国进行非常密切的合作,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成员接受了美国举办的识别和应对贩运人口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培训。

35. 巴哈马政府已经采取若干跨部门双边和多边措施,以应对人口贩运灾难。除了订立《(预防和制止)人口贩运法》(2008年),巴哈马还成立了全国机构间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起草了国家安全部队和卫生和社会服务议定书,与民间社会一道开展提高认识宣传活动,并与美国密切合作与开展培训。巴哈马政府仍将竭尽所能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

36. 代表团团长特别强调了安全部队特别是警方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政府一直对此表示关切。她首先指出,安全部队成员接受民事法庭的司法管辖,过去几年来,数名成员因其超出法律授权的暴力行为已被起诉。此外通过申诉程序也可针对警官进行投诉,使警察部门的投诉和反腐败科对其展开调查。她指出,按照2009年警察法,已经成立民事投诉警方监察局,针对警察的投诉进行监督。

37. 代表团团长保证,巴哈马政府致力于对民众开展人权教育,包括在中小学课程中引入这类培训。巴哈马虽然没有完全采纳2005年制定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但中小学许多教授科目纳入人权教育的主题。

38. 代表团团长指出,巴哈马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和见解自由,巴哈马人权捍卫者受到充分尊重,他们可以积极捍卫这些权利,而不受到政府的任何限制或阻碍。

B.互动对话与接受审议国家的回应

39. 互动对话期间,有45个代表团发了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可在本报告第二节查阅。

40. 新西兰承认,巴哈马作为一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发展能力和资源的挑战。新西兰注意到巴哈马已接受建议,考虑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并对其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示欢迎。新西兰欢迎巴哈马接受建议,考虑采取措施促进人们对性取向持包容性和不歧视态度,并感谢巴哈马政府提供信息,说明就此采取的措施。新西兰提出了建议。

41. 挪威对家庭暴力事件高发的报道表示关切,赞扬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的努力。挪威注意到巴哈马为促进儿童权益做出的努力,但对体罚儿童的情况仍然存在并且合法表示关切。挪威注意到巴哈马已接受建议,考虑采取措施以促进人们对性取向不予歧视。挪威还注意到巴哈马仍实行死刑。挪威提出了建议。

42. 巴拉圭祝贺巴哈马为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做出努力,特别是给予各种形式的财政援助。它特别强调该国为打击和预防贩卖人口而在立法方面做出的努力。它注意到儿童保护新法案提高了刑事责任的年龄,鼓励针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措施。巴拉圭提出了建议。

43. 秘鲁注意到巴哈马政府针对国内社会发展和尊重人权所做出的承诺,特别强调了旨在促进公共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合作的快速司法程序,以及鼓励就影响社会的各种问题举办会议和公众咨询的全民讨论。秘鲁提出了建议。

44. 菲律宾指出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是朝着最终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跨出的重大一步。菲律宾希望巴哈马进一步加强有关法规框架,确保移民在社会上的权利。菲律宾欢迎巴哈马加强努力,解决贩运人口问题,成立贩运人口问题部际委员会。菲律宾提出了一项建议。

45. 葡萄牙欢迎巴哈马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的保留。葡萄牙指出,巴哈马在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中拒绝接受废除死刑的建议。葡萄牙回顾称,巴哈马曾在第一次审议中表示拟废除有关许可司法体罚的法律,要求提供有关确保儿童享有法律保护免受一切体罚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葡萄牙提出了建议。

46. 新加坡认为,尽管作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各种挑战,但巴哈马仍然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进步,新加坡注意到该国政府提供自幼儿园至12年级的免费教育。新加坡还注意到巴哈马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建立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小组。新加坡提出了建议。

47. 斯洛伐克赞赏巴哈马撤回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的保留、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发起各种举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运动。斯洛伐克还注意到有报道称小学入学率有所增加。斯洛伐克提出了建议。

48. 斯洛文尼亚注意到巴哈马正通过培训教育工作者反对歧视行为。它还欢迎辅导员开设教育课程,以增进学生的人权意识,特别是关于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方面的人权意识。斯洛文尼亚也欢迎巴哈马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斯洛文尼亚提出了建议。

49. 南非赞扬巴哈马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巴哈马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准备工作已取得进展,南非对此深受鼓舞,并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残疾人立法草案审议情况。南非注意到巴哈马致力于通过教育防止歧视问题。南非提出了建议。

50. 西班牙欢迎巴哈马代表团,并对该国参与目前的进程表示赞赏。西班牙确认巴哈马在人权领域作出的努力,特别称赞巴哈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西班牙提出了建议。

51. 斯里兰卡对巴哈马按照《儿童权利公约》颁布《儿童保护法》表示欢迎,并注意到巴哈马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的进展,妇女能够担任高级职位。斯里兰卡欢迎巴哈马就贩运人口问题采取措施,包括在2012年建立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小组。斯里兰卡提出了建议。

52. 泰国欢迎巴哈马撤销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从而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财产权。泰国注意到巴哈马在准备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取得进展。泰国赞扬巴哈马努力应对贩运人口问题的挑战。泰国对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表示关切,并提到女囚的待遇问题。泰国请所有国家积极回应分享良好做法、提供协助和开展技术合作的请求,以支持促进人权。泰国提出了建议。

5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注意到巴哈马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还存在困难,但承认巴哈马对此做出了努力,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即是证明。对该国政府做出的承诺以及为提高各类残疾公民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服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表示认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了建议。

54. 土耳其赞赏巴哈马考虑将人权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赞赏巴哈马的教育体制及较高的人类发展和性别平等指数。土耳其还赞赏巴哈马为使教育、司法和刑事判决等关键领域与国际标准接轨所开展的立法工作和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的保留。土耳其提出了建议。

55.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注意到巴哈马为确保执法部队能够恪守、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妇女权利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而做出的努力,它敦促巴哈马提高人们对婚内强奸的认识,并将其定为犯罪行为。它询问该国政府是否已考虑将暂停死刑执行作为迈向废除死刑这一目标的第一步。联合王国提出了建议。

56. 美利坚合众国赞同巴哈马针对一些特别报告员和民间社会代表就卡迈克尔路拘留中心的恶劣条件表达的关切做出回应;但仍有报道称基本必需品和医疗保健的获取受到限制,官员实施身体虐待的现象屡见不鲜。美国对巴哈马打击歧视现象的努力表示赞赏,但针对被边缘化人员的袭扰和暴力侵害持续不断。美国对巴哈马制止贩卖人口事件发展、成立工作小组处理具体指控和制定官方指南议定书表示赞赏。美国提出了建议。

57. 乌拉圭强调指出,尽管同性恋罪已被废除,但某些法律漏洞造成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它注意到尽管法院承认这种事实上的结合拥有财产权,但缺失管理此类结合的法律机制。乌拉圭请巴哈马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包括体罚在内的针对儿童的各种暴力形式。乌拉圭提出了建议。

58.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强调,巴哈马政府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步,目前正在推动这方面的磋商。巴哈马针对处理性犯罪和家庭暴力为警察开办培训班,以期有效适用保护法令,对此委内瑞拉表示赞赏。它还注意到,社会各个阶层都有妇女担当要职。委内瑞拉提出了一项建议。

59. 越南欣慰地注意到,巴哈马为保护和增进人权发展实施了具体举措并取得进展,这些进展表现在其人类发展指数、批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诸多国际文书和为打击贩卖人口成立部际委员会方面。越南提出了建议。

60. 阿尔及利亚鼓励巴哈马政府继续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国际义务相一致。阿尔及利亚注意到在增加妇女权利和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取得进展,但对强奸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大量存在表示关切。阿尔及利亚询问,巴哈马政府是否考虑更改其在巴哈马妇女国籍转给子女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建议。

61. 阿根廷欢迎巴哈马代表团,并对代表团作出报告表示感谢。阿根廷对巴哈马成立家庭和儿童全国委员会表示赞赏,并对巴哈马建立贩运人口问题部际委员会表示祝贺。阿根廷提出了建议。

62. 澳大利亚承认巴哈马在使妇女享有更多平等和妇女保护方面取得了进步,同时要求进一步提供关于国内性别政策的详细执行情况。澳大利亚称赞巴哈马再次表示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对报告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增多深为关切。澳大利亚关切巴哈马尽管自2000年以来未曾执行死刑,但仍然保留死刑。澳大利亚还注意到移民不断涌入该国。澳大利亚提出了建议。

63. 孟加拉国欣慰地注意到,巴哈马已着手系统解决人们针对社会和经济长期发展目标的问题,孟加拉国欢迎防止贩运和保护受害人的立法条款,称赞巴哈马小学就学率较高。孟加拉国指出,巴哈马易受国内灾害和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根据人权条约作出报告问题上面临能力挑战,希望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之下克服这些困难。在男女性别角色、责任和身份方面仍存在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孟加拉国对此表示关切,并提出了建议。

64. 巴巴多斯称赞巴哈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意到在使国际义务与国家立法协调一致方面持续存在困难,呼吁人权高专办协助解决这一问题。巴巴多斯期待着宪法改革委员会的定论和2013年举行全民公投。巴巴多斯注意到近期就儿童、妇女和残疾人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以及就力图推进性别平等和更为负责的司法系统而制定的政策。它积极评价巴哈马将人权意识教育计划纳入普通学校课程的努力。

65. 巴西称赞巴哈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饶有兴趣地注意到该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儿童保护法》涵盖的内容更为全面。巴西提到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巴西对巴哈马致力于平等和不歧视表示欢迎,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提倡容忍以及不因性取向而受到歧视。巴西提出了建议。

66. 加拿大要求巴哈马提供针对虐待儿童事件展开综合研究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巴哈马于2009年同意开展此项工作。加拿大欢迎巴哈马消除对残疾人各种歧视形式的工作,称赞巴哈马不把同性恋定为犯罪行为。加拿大提出了建议。

67. 智利着重指出巴哈马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智利赞赏巴哈马当局承认在履行业已加入的不同人权公约时面临困难,包括提交报告。智利还赞赏哈马承认需要提高对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智利提出了建议。

68. 中国赞赏巴哈马努力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第一个周期提出的建议。它祝贺巴哈马成功地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有利于性别平等、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和体制措施。中国对巴哈马承诺帮助残疾人、即将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打击人口贩运新措施表示欢迎。中国提出了建议。

69. 哥斯达黎加表示关切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侵害以及使用体罚。它询问《刑法典》中涉及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立法改革,是出于设想阶段,还是已颁布或从立法提案中撤销。哥斯达黎加提出了建议。

70. 古巴承认巴哈马在儿童保护方面采取了专门措施,包括设立全国家庭和儿童委员会。古巴还注意到妇女事务局推出的提案。它特别注意到一致批准了关于改革宪法、从《大宪章》中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的决议。古巴提出了一项建议。

71. 厄瓜多尔对巴哈马成立家事法庭系统委员会表示认可,该机构有权针对目前由司法系统处理的家庭问题提供及时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厄瓜多尔还确认巴哈马根据《儿童权利公约》通过新的《儿童保护法》妇女事务局领导采取重要举措。厄瓜多尔提出了建议。

72. 爱沙尼亚祝贺巴哈马制定《宪法》,赞扬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强调指出,执行这些公约仍然是关键。爱沙尼亚感到欣慰的是,巴哈马政府已经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妇女担任高层职位。爱沙尼亚促请巴哈马继续努力,减少歧视,保护妇女的权利。爱沙尼亚赞扬巴哈马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爱沙尼亚提出了建议。

73.法国赞扬巴哈马的努力,包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法国提出了建议。

74.德国赞扬巴哈马承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它肯定了巴哈马对婚内强奸问题的解释,但仍然关注存在大量婚内强奸案件。德国鼓励巴哈马强烈考虑通过修订《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来明确规定婚内强奸为犯罪行为。德国提出了建议。

75.危地马拉欢迎巴哈马采取各种措施打击性别暴力。它强调人权高专办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巴哈马认为没有必要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条规定表示关注,该条款要求缔约国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以及子女国籍问题上给予妇女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危地马拉提出了建议。

76.匈牙利赞扬巴哈马撤销其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但表示,据报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在增加,没有受到惩处。匈牙利促请巴哈马提供更多信息,说明计划实施的“快速司法”举措是否有帮助,以及巴哈马计划审查其刑法体系后是否会支持大会关于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匈牙利对保护儿童的努力表示赞赏,但同时感到遗憾的是,体罚仍然合法。匈牙利提出了建议。

77.印度尼西亚欢迎并进一步鼓励巴哈马努力完成《2012-2017年管理、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战略计划》。印度尼西亚指出,巴哈马不断努力开展移民管理,理解巴哈马作为过境国的关切。印度尼西亚提出了的“巴厘进程”也许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会提供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印度尼西亚提出了建议。

78.爱尔兰赞扬巴哈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敦促巴哈马暂停死刑,视其为最终废除死刑的第一步。爱尔兰感到关切的是,巴哈马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没有监管框架或保护无国籍人士权利的系统。爱尔兰指出,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婚内强奸犯罪行为持续存在,并没有定为犯罪行为。爱尔兰提出了建议。

79.意大利高兴地注意到,教育占巴哈马预算的很大比例。意大利请巴哈马提供进一步详情,说明有关寻求庇护者和保密原则的现行政策,以及巴哈马拟采取何种措施防止虐待被拘留的非法移民。意大利还要求提供信息说明计划采取何种后续措施来改善福克斯山监狱的条件。意大利提出了建议。

80.拉脱维亚感谢巴哈马代表团提交全面的国家报告,并提出应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的问题。拉脱维亚提出了建议。

81.马来西亚赞扬巴哈马在上次审查后承诺进一步加强人权标准和做法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它特别赞扬巴哈马2009年制定了全面的《儿童保护法》,同时指出,巴哈马继续面临人力和技术能力的挑战。马来西亚提出了建议。

82.马尔代夫祝贺巴哈马在上次审查后在巩固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欢迎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在赋予妇女权力和贩运人口问题上采取措施。马尔代夫呼吁国际社会向巴哈马这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开展培训和宣传方案,巩固其国家人权框架。马尔代夫提出了建议。

83.墨西哥注意到巴哈马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墨西哥赞扬巴哈马修订立法,扩展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保护框架,并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墨西哥希望巴哈马加强这些行动,以便克服这些领域的限制。墨西哥提出了建议。

84.荷兰指出,巴哈马在落实建议中,通过“市政厅”会议与民间社会磋商,促进发展和对话。荷兰赞扬巴哈马2007年制定了《家庭暴力法》,对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作出全面定义,把跟踪和骚扰定为犯罪行为。然而也担心,“伴侣”仅指男子和女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歧视性。荷兰提出了一项建议。

85.在回答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评论和意见时,代表团团长就一些问题作出了澄清,如公民问题。她回忆说,有两个法理问题,如宪法的改变或修正,需要经过特别程序、议会多数同意和公投。关于死刑,巴哈马一直坚持这一观点,是联合国保留国家集团(“志同道合集团”)的积极参与者,坚持死刑是国内管辖刑事问题的立场。这个集团曾多次重申,关于死刑问题,国际上没有协商一致意见,每个缔约国都有选择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受另一个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扰。

86.关于残疾人,代表团团长重申将继续进行磋商,颁布残疾人问题的国内法律,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87.关于拘留中心,巴哈马政府正在积极审查现行政策,以找出弱点,并采取校正性措施,巴哈马和难民署定期对话与合作。儿童也会安置到家庭,目前拘留中心没有儿童。关于庇护问题,移民部遵守根据难民署授权订立的指南,筛选移民,确定他们在自己国家是否可能遭受迫害。

88.关于贩运人口问题,代表团团长重申,巴哈马政府经过全面调查,没有发现支持指称存在性旅游的证据。事实上,与民间社会的磋商显示,受国际援助机构资助的一家当地人权团体也进行了一项独立于政府的调查,得出的结论相似。

89.关于婚内强奸,代表团团长指出,他们了解理事会和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个特殊问题的关切。2009年,巴哈马提出了一项法案,对《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进行修订,把夫妇共同生活发生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与民间社会的措施显示,公共舆论强烈反对这项法案,因此后来撤销了该项法案。

90.代表团团长还着重强调了“快速司法”系统取得进展的情况,为的是不要一再犯错。

91.最后,代表团团长引述了《巴哈马宪法》序言,视其为保护人权的精神和指南:

四百八十一年前重新发现这一群岛屿、岩石和珊瑚礁,预示着新世界的重生;

这群岛屿上的人们认识到,全民上下精于自律、勤奋、忠诚、团结,尊重基督教和法治,才能保障自身的自由。

因此,现在大家知道:

我们这群岛屿的继承人和继任者,认识到上帝的至高无上,相信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此庄严地宣布,在基督教价值观的基础上建立自由和民主的主权国家,男人、女人和孩子永不沦为奴隶或受任何人的奴役,他们的劳动不受剥削,他们的生活不因匮乏而沮丧,兹以本条款,并以上帝名义规定巴哈马联邦的统一不可分割,屹立世界。

二.结论和/或建议 **

92.巴哈马将审议以下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不迟于人权理事会2013年6月第二十三届会议)给予答复:

92.1考虑批准其余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南非);

92.2继续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法国);

92.3继续积极寻求在增进和保护人权的道路上取得进展,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葡萄牙);

92.4考虑加入《禁止酷刑公约》(斯洛文尼亚)/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和已经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土耳其);

92.5考虑加入其他相关人权文书(斯洛文尼亚);

92.6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巴西)/成为《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爱沙尼亚)/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德国)/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马尔代夫);

92.7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一步加强对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承诺(澳大利亚);

92.8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批准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菲律宾);

92.9继续努力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阿根廷);

92.10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马尔代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新西兰);

92.11定期与代表残疾人的组织进行磋商,特别是审查现行立法是否充分考虑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所涉各项权利(新西兰);

92.12考虑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项任择议定书》(斯洛伐克);

92.13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其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协定(斯洛伐克);

92.14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斯洛文尼亚)/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西班牙);

92.15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加入该规约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协定(爱沙尼亚);

92.16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使其立法与《罗马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充分相符,充分纳入《罗马规约》关于犯罪的定义和一般原则,采纳各项法律条款,以便能与法院合作(拉脱维亚);

92.17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使其立法与《罗马规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充分相符(哥斯达黎加);

92.18继续努力,加强能力,提高对人权的认识(马来西亚);

92.19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全国人权机构(德国)/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全国人权机构(马来西亚)/建立全国人权机构(马尔代夫)/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全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法国);

92.20考虑建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印尼)/考虑建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全国人权机构,作为加强增进和保护所有公民人权的步骤(南非);

92.21根据国家的优先事项寻求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援助,解决拖延提交缔约国公约报告的问题(阿尔及利亚);

92.22向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进一步推动尊重人权(西班牙);

92.23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加强与条约机构的合作(法国);

92.24考虑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邀请(拉脱维亚);

92.25继续与人权理事会及其机制合作,并向特别程序发出公开邀请(危地马拉);

92.26巩固人的发展、批准国际文书、打击贩卖人口和反对暴力侵害妇女领域的积极成果(越南);

92.27努力使国家法律与《儿童权利公约》一致(巴拉圭);

92.28努力确保儿童的安全和权利(孟加拉国);

92.29加强法治和现行法律改革进程,为更好地确保人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平等、自由和享有各项人权(越南);

92.30继续在其宪政改革进程中的对话,以便充分定义“歧视”问题,并保证巴哈马社会所有妇女的平等权利(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92.31加强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孟加拉国);

92.32继续积极努力改进立法,进一步增进男女平等和妇女的权利(中国);

92.33以注重成果的方法,制定全面战略,与民间社会合作消除在家庭、工作场所、政治上歧视妇女的成见(挪威);

92.34进一步采取旨在解决男女之间歧视状况的措施,消除负面定型观念(意大利);

92.35修订《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挪威);

92.36加强立法和政策框架,确保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作为国家优先事项,特别是迫切考虑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爱尔兰);

92.37采取措施,解决基于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民族或人种、语言、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精神或身体残疾、性取向或任何其他类似因素的侵害人的犯罪行为或暴力问题(加拿大);

92.38为制定和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请求合作和技术援助(智利);

92.39向妇女事务办公室提供更多的资源,考虑可否遵守难民署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废除禁止给予巴哈马妇女国籍的法律规定(巴拉圭);

92.40考虑修订立法,给予巴哈马母亲在国外生养的子女和外国配偶以国籍,确保男女在这方面的权利充分和切实平等(秘鲁);

92.41确保巴哈马妇女能够与男性一样平等地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国籍,撤回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斯洛伐克);

92.42考虑修改有关父母为子女申请国籍问题的法律,确保男女权利平等(泰国);

92.43提高公众对妇女在取得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的意识,考虑修改国家法律制度,确保男女在这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继续努力推动旨在促进国内两性平等的举措(危地马拉);

92.4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普及出生登记,无论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墨西哥);

92.45促进死刑的立法改革,限制其适用范围,以便废除这一残酷的惩罚(意大利);

92.46采取步骤,争取废除死刑(挪威);

92.47采取措施,努力全面废除死刑,将现有死刑减至无期徒刑(斯洛伐克);

92.48将实际上的暂停死刑改为正式暂停处决,以便废除死刑,签署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议定书》,毫不拖延地将所有死刑判决减至监禁(葡萄牙);

92.49彻底废除死刑(爱沙尼亚);

92.50废除死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92.51根据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的规定,规定暂停执行死刑,以便废除死刑(乌拉圭)/按照大会决议规定暂停死刑(智利)/作为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的第一步规定暂停死刑(澳大利亚)/规定暂停死刑,以便永久废除死刑(法国);

92.52考虑作为优先事项切实暂停判处和执行死刑,并考虑在其国内立法中废除死刑(厄瓜多尔);

92.53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并考虑废除允许死刑的条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乌拉圭);

92.54考虑参照《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改善英联邦国家监狱的拘留条件(泰国);

92.55根据独立观察员的反馈意见,审查卡迈克尔路拘留中心现况,使中心的状况达到国际标准,对有关拘留中心官员进行身体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美国);

92.56继续实行反对性别暴力的政策和“快速司法”方案(土耳其);

92.57采用包括预防、调查和处罚暴力行为以及为受害者讨回公道、提高认识和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战略计划(匈牙利);

92.58更加努力防止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和虐待问题,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的问题(意大利);

92.59确保在拟定管理、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战略计划的过程中,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者进行全面协商(智利);

92.60加强努力,并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现象(阿尔及利亚);

92.61全面落实和加强立法框架,打击家庭暴力、性侵害和强奸,包括婚内强奸(法国);

92.62通过关于在各种情况下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法律及其实施战略(墨西哥);

92.63采取法律和教育措施,改变人们对体罚儿童问题的态度(挪威);

92.64颁布立法,禁止各种场合下体罚儿童(葡萄牙);

92.65禁止体罚儿童(斯洛文尼亚);

92.66删除其立法中所有提及体罚的条款,在下一个普遍定期审查周期之前禁止各种场合下体罚儿童(匈牙利);

92.67修正立法,禁止和惩处在家庭和学校对儿童的体罚,并努力提高人们对这种做法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墨西哥);

92.68废除在学校中将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立法规定,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西班牙);

92.69提高男孩和女孩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巴哈马国内立法中取消可对未成年人体罚的规定(厄瓜多尔);

92.70与非政府组织协调,确保有效实施正式的程序,指导警察和有关政府官员如何识别弱势群体内强迫劳动和强迫卖淫的受害者,推荐他们利用所提供的服务,并大力追究人口贩运者(美国);

92.71继续加强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内框架和体制(新加坡);

92.72确保有效执行《人口贩运问题法》,不断打击人口贩运以及军火走私和贩毒问题(斯里兰卡);

92.73在打击非法移民和人口贩运问题上,努力在政策和行动中使人权主流化(越南);

92.74采取必要措施,建立统一的家庭法院系统,确保充分履行国家的义务,保护、尊重和落实妇女在家庭事务中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乌拉圭);

92.75建立完全独立的监督机构,受理和调查投诉警察不当行为和侵犯人权的报告。它可确保所有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立即得到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有不当行为,其案件会以快捷的方式按照国际标准受到审判(加拿大);

92.76在宪法改革进程中把性取向也列入禁止歧视的原因(新西兰);

92.77修改法律框架,保护性少数不受歧视(挪威);

92.78废除以性取向为由实行歧视的各项规定,包括《家庭暴力法》(保护令)和《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92.79通过立法,禁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加强现行宪法规定,禁止基于种族和民族血统的歧视(美国);

92.80订立和落实反对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政策和措施(乌拉圭);

92.81提出采取必要措施,废除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性规定,包括《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内容(乌拉圭);

92.82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各项基于性倾向的歧视性待遇(阿根廷);

92.83在《家庭暴力法》中包括同性伴侣,确保每个人都不会遭受家庭暴力(荷兰);

92.84废除会造成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歧视的各项规定,确保尊重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法国);

92.85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继续努力提高人们,特别是最受排斥人口的生活质量,他们特别需要得到巴哈马请求国际社会给予的支持和技术援助(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92.86落实政策,保障残疾女童和妇女平等地获得教育、就业和工作(哥斯达黎加);

92.87继续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特别是旨在促进赋予妇女权力的战略和计划(古巴);

92.88继续努力促进教育普及和建设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知识型社会(新加坡);

92.89在教育领域加强努力,以提高小学和中学入学率,在2015年前实现全民教育的目标(斯里兰卡);

92.90继续为教育投入大量资源,特别考虑到人权(意大利);

92.91继续努力满足不同技能者的需求,在不久的将来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92.92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提高庇护申请的可见度和透明度,确保申请者享有一个开放程序,并与人权原则相一致(澳大利亚);

92.93把拘留作为最后手段,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不驱回原则对待寻求庇护者(巴西);

92.94制定和实施适当的确定程序,识别巴哈马国内的无国籍人士,并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爱尔兰);

92.95考虑对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采取非监禁替代措施,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和弱势群体类别移民的特殊需求(秘鲁);

92.96通过保护移民和难民人权的移民政策,推动巴哈马人口中少数族裔人口融入社会(西班牙);

92.97考虑是否可以将人权办法纳入移民政策的主流(阿根廷);

92.98考虑有效执行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条款规定,特别是对寻求庇护者的不驱回原则、可诉诸的程序和保密规定(厄瓜多尔);

93. 本报告载述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Annex

[Engl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the Bahamas was headed by Senator the Honorable Z. C. Allyson Maynard-Gibson,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er of Legal Affairs,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Ms. Cleola Hamilton, M.P., Parliamentary Secretar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mmigration;

Ms. Mellany Zonicle, Director,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Ministry of Social Services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Ms. Marilyn T. Zonicle, Under-Secretar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mmigration;

Ms. Jewel Major, Chief Counsel, Offic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

Mr. Charles Major, Education Planning Officer,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s. Angelika Hillebrandt, Administrative Cadet,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m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