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RT/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418和2419次会议上见(CRC/C/SR.2418和2419)审议了葡萄牙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PRT/5-6)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见CRC/C/SR.2430)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PRT/Q/5-6/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委员会对与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修订了关于促进和保护处境危险儿童和青年的立法,并重组了负责规划、协调、监测和评估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行动的国家机制。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所有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下列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全面政策和战略(第8段)、儿童的最大利益(第18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1段)、生活水平(第39段)和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0段),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国家、省和市各级执行符合《公约》的立法,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19-2022年国家儿童权利战略。然而,委员会对该战略的批准受到不必要的拖延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妨碍了对《公约》执行进展的有效监测,并导致对起草儿童和青年地方行动计划的指导不足。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该战略和相应的行动计划;

(b)给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国家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和协调该战略的实施;

(c)加快通过地方行动计划,保证这些计划符合《公约》,并保护和促进所有儿童的权利。

协调

9.委员会欢迎设立促进儿童和青年权利和保护国家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增加分配给该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跨部门的任务和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评估根据经济调整方案(2011-2014年)实施的紧缩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并确定解决儿童权利相关指标差异的预算要求,同时考虑到经济改革人权影响评估指导原则(A/HRC/40/57);

(b)在制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在整个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实施跟踪制度;

(c)为所有儿童确定足够的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社会措施予以帮助的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得到保护,即使是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

(d)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资料,说明国家预算中用于在国家和地方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比例。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PRT/CO/3-4,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数据收集系统的改革,以确保协调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移民状况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并涵盖18岁以下的整个儿童时期以及《公约》的所有领域;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在监察员办公室内指定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

(b)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

(c)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的认识,并支持监察员办公室就直接向监察员提出申诉的权利开展的提高认识努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承认国家公民教育课程的相关变化,建议缔约国:

(a)为“公民与发展”课程科目制定强制性和结构化的内容和目标,将《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包括在内,确保所有教师接受关于该科目内容和目标的强制性培训,并将其实施扩大到缔约国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

(b)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向儿童、家庭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及其看法;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保健人员、移民和庇护事务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公约》和国内法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d)对即将进入家庭和少年法院的法官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将关于儿童权利、对儿童友好的沟通技巧和儿童发展各阶段的模块纳入向与缔约国所有法院一起工作的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提供的强制性职业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工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的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其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和行政),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特别是旅游业的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改善问责制和透明度;

(c)与旅游业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在旅游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d)通过防止和消除对儿童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和打击基于种族和族裔出身、肤色、国籍、血统和原籍国的歧视的第93/2017号法律,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国家战略》(2018-2030年),但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6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和公务员以及执法官员对文化多样性和族裔间理解的重要性的认识,以打击对女童、残疾儿童、移徙儿童、族裔、宗教和种族少数群体儿童,包括罗姆人、非洲裔和穆斯林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青少年和双性人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