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MKD/CO/2-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6年6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2和33次会议(见E/C.12/2016/SR.32和33)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MKD/2-4),并在2016年6月24日举行的第4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尽管此次提交延迟甚久;并对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E/C.12/MKD/Q/2-4/Add.1)中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部际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1年;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

4.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4 年《防止和防范家庭暴力法》;

(b)《2013 -2020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

(c)2012年《最低工资法》;

(d)2012年《男女机会均等法》;

(e)2010年《防止和禁止歧视法》;

(f)2009年《免费法律援助法》;

(g)2009年《社会保护法》;

(h)《2010-2020年减少贫困和社会排斥国家战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98条和第108条规定可在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适用《公约》,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具体案例或统计数据,以说明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司法官员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公约》权利的培训程度不足。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直接适用性的认识,包括将《公约》纳入法官和检察官学院的课程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其他培训方案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推迟了原计划于2011年开展的全国人口普查,因此现在没有关于人口构成的最新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统计数据不足。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开展人口普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及时收集关于《公约》权利各领域的可靠数据,进行稳健分析以及有效、高效的数据管理。

权力下放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9.委员会注意到,中央政府的一些职责,特别是在社会保障、供水和卫生、初级医疗保健和其他公共服务以及小学和中学教育领域的职责,在权力下放过程中已移交给市政当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市政当局的行政和财政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可能对生活在缔约国不同地方的人(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歧视性影响。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权力下放绝不减少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责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进市政当局对其《公约》义务的认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由中央政府监督市政当局执行《公约》的情况,使所有市政当局履行职责,以期确保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所有人平等享有《公约》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权力下放进程对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开展全面分析。

监察员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前身为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授予B级认可的监察员机构并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迟迟没有任命在2013/14年度任务已到期的四位副监察员中的三位;迟迟不根据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通过2003年《监察员法》修正案 ;为监察员办公室配置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相关部委对监察员提出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越来越少。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立即填补三个副监察员空缺职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全球联盟提出的建议,确保关于补充和修订《监察员法》的法律草案符合"巴黎原则",并加快通过该法律草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