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5月4日至22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9年5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4、15和16次会议(E/C.12/2009/SR.14-16)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E/C.12/GBR/5),并于5月20日和22日分别举行的第26和2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遵循了委员会的准则,并明确提及委员会以前各项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欢迎对问题清单(E/C.12/GBR/Q/5/Add.1)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缔约国代表团由对《公约》所涉问题具有专门知识的各政府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来自苏格兰和威尔士的代表。委员会注意到,北爱尔兰、英国属地和海外附属领土未派代表出席。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参与了缔约国报告的编写进程,它鼓励缔约国建立一种体制框架,以便今后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合作编写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采取后续行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设立了多个国家人权机构,即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及苏格兰人权委员会。
5. 委员会欢迎发布题为“权利和责任:建设宪法框架”的绿皮书,并欢迎随后就《权利和责任法案》进行的公共协商。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平等法案》。该法案旨在简化现有的平等立法,并扩大保护以使人免受其他(如年龄和性取向)方面的歧视。此外,它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大量旨在解决平等问题的机构,如司法多样性小组和公平职业准入小组。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有助于落实《公约》权利的措施,除其他外,这些措施还减少了生活贫困儿童的数量,改善了工作条件并提高了整体健康水平。它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进行了多种立法和政策改革,包括《2003年(苏格兰)无家可归等问题法令》、2006年《儿童保育法》及《国家卫生服务章程》(2009年1月21日发布最后文本)。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承诺,根据国际商定的政策,于2013年前捐赠0.7%的国内总产值作为官方发展援助。
10. 委员会注意到了《北爱尔兰权利法案》草案,其中包含了可予审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呼吁立即颁布该法案。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没有任何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制定旨在执行《公约》的国家战略,尽管它已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政府结构: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分权政府以及海外领土和英国属地的独立政府结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介绍海外领土和英国属地执行《公约》情况的信息非常有限。
鉴于在全部领土上执行《公约》的责任在于缔约国,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或个人群体均可平等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旨在于缔约国全部领土上执行《公约》的国家战略。
13. 委员会重申了其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即虽然缔约国通过了大量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但《公约》仍未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且无法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代表团所作发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原则和价值观,《公约》所载多数权利均不具可审理性――表示遗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中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确保《公约》各项权利可予审理,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侵害者可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即无论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应依循哪种制度(单轨制或双轨制),在批准一项国际文书后,缔约国负有遵守该项文书并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给予该项文书完全效力的法律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14. 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遵照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建议,通过全国人权行动计划。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在该计划中载明关于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方案。它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制全国人权行动计划的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进行广泛协商。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保证会提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但不只广大公众,就连法官、公职人员、警察、执法人员、医务从业人员及其他保健相关专业人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水平都很低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广大公众以及法官、公职人员、警察、执法人员、医务从业人员及其他保健相关专业人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可采取的方式包括向为提高认识而做出相关努力的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供适当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人们的认识,即《公约》权利是可予审理的人权,而不只是属于“福利国家”的一种权利。
16. 委员会仍然对部分最弱势和边缘化个人和群体(如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在享受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住房、就业和教育领域的此类权利方面受到事实上的歧视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来增强旨在打击歧视行为的立法和体制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平等法案》并未保护人们免受与《公约》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的一切形式歧视,且不适用于北爱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