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17/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24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澳大利亚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85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11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12-854

二.结论和/或建议86-8713

三.受审议国的自愿承诺8822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23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1年1月24日至2月4日召开了第十届会议。2011年1月27日举行的第八次会议对澳大利亚进行了审议。澳大利亚代表团由总理政务次长Kate Lundy女士任团长。工作组在2011年1月31日第12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澳大利亚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澳大利亚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6月21日选举吉布提、法国和斯洛伐克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澳大利亚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0/AUS/1和Corr.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0/AUS/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0/AUS/3)。

4.捷克共和国、丹麦、法国、德国、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澳大利亚。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澳大利亚感谢国际社会支持该国抗击该国正在遭受的洪水灾害。Robert McClelland先生本来要担任澳大利亚代表团团长,但由于其应急管理方面的责任及澳大利亚目前遭遇前所未有的洪灾而未能成行。

6.澳大利亚代表团对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及非政府组织为筹备澳大利亚普遍定期审议所作的工作表示赞赏。

7.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建设一个更为公正和更加富有包容性的国家,同时表示,一个社会,只要尊重全体公民的权利,社会变得更强大、更安全、更有能力应对挑战。

8.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虽然澳大利亚针对尊重、保护和增进人权制定了各种法律、政策和方案,但该国在一些特殊领域仍然面临人权方面的挑战,包括缩小土著与非土著澳大利亚人在各种机会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实现两性平等以及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

9.澳大利亚代表团介绍了2009年开展的全国人权协商工作,在50多个城市、区域和偏远地区举办了逾65次圆桌会议和听取公众意见的会议。协商委员会收到35,000份书面意见,成为澳大利亚同类协商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该协商为2010年4月宣布制订的《澳大利亚人权框架》提供了参考和基础。

10.澳大利亚代表团提请注意,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和解工作,帮助所有澳大利亚人更好地了解过去以及过去对土著人民当今生活的影响。代表团提及,澳大利亚于2008年向土著人民作了历史性的正式道歉,还新成立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全国代表机构,称为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

11.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与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开展合作由来已久,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落实千年发展目标,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人民合作,向最需要的地方提供最为有效的援助。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12.互动对话期间有53个代表团发言。一些代表团对澳大利亚近期遭遇洪灾的受害者表示哀悼和同情。一些代表团赞扬受审议国为编写国家报告开展全面、广泛的协商进程,欢迎澳大利亚于1月26日举行通过体育运动打击种族主义的活动。由于时间限制而无法在互动对话期间发表的讲话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外部网上查阅。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节。

13.联合王国表示期待了解《澳大利亚人权框架》制定的措施实际产生的效果。联合王国欢迎澳大利亚采取步骤,改善与土著人民之间的关系,注意到土著人民仍然是澳大利亚处境最为不利的群体;希望澳大利亚在制定方案时充分征求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意见,以满足他们的需要。联合王国提出了几项建议。

14.新加坡欢迎澳大利亚政府设立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并向“被偷走的一代”进行历史性的道歉,以努力改善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之间的关系。新加坡注意到,澳大利亚为消除歧视性做法制定了各种举措、立法框架和政策措施,旨在响应两性平等的倡议,以促进多元文化。新加坡提出了几项建议。

15.阿尔及利亚赞扬澳大利亚长期以来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传统,并提及澳大利亚向该国土著人民正式道歉这一值得效仿的措施。阿尔及利亚欢迎澳大利亚于2010年发布《人权框架》,以及该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阿尔及利亚指出,澳大利亚还需进一步改善人权状况。阿尔及利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16.中国赞扬澳大利亚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欢迎该国采取措施,保护土著人民、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中国请澳大利亚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执行《人权框架》的情况。中国询问澳大利亚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以保护土著人民、外国移民和少数民族免受歧视及媒体和互联网蓄意的种族主义的影响。

17.马来西亚赞赏澳大利亚努力应对一些领域的挑战,如土著社区获得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针对移民社区的种族主义和歧视问题,以及司法和法治方面的挑战。马来西亚注意到澳大利亚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马来西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18.瑞典注意到,《宪法》没有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禁止歧视的保障措施,一些现行法律似乎对一些土著社区成员有种族歧视,瑞典提出一个相关问题。瑞典注意到有关拘留移民的政策转变,对目前允许在隔离的岛屿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境外甄别的做法深表关切。瑞典提出了几项建议。

19.日本注意到,土著人民在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处境不利,日本赞扬澳大利亚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尤其是通过“缩小差距”运动扭转这一局面。日本对某些少数民族群体遭受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和歧视表示关切。日本希望广大公众更广泛地了解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日本提出了几项建议。

20.加拿大祝贺澳大利亚制定《人权框架》。澳大利亚向“被偷走的一代”土著儿童道歉,标志着该国向弥合创伤和实现和解迈出了重要一步。加拿大注意到,澳大利亚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开展了广泛的公众协商,询问澳大利亚打算如何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加拿大提出了几项建议。

21.泰国注意到澳大利亚坚决致力于履行该国的人权义务。泰国赞赏澳大利亚在打击贩运人口和偷渡,以及在处理非正规移民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方面在该地区发挥带头作用。泰国认为,澳大利亚已经成功地塑造了一个多民族和多元文化的社会,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泰国提出了几项建议。

22.印度尼西亚赞扬澳大利亚致力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印度尼西亚认为,可加大努力吸引不同国家参与,以加强2002年由澳大利亚参与发起、旨在打击偷渡和贩运人口的“巴厘进程”。印度尼西亚赞扬成立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这一行动体现了澳大利亚政府对土著社区的承诺。印度尼西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2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赞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在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在履行该国已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义务方面取得的成就和进展。老挝支持澳大利亚努力确保该国人民的权利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老挝提出了几项建议。

24.柬埔寨赞扬澳大利亚努力建设一个更为公正和更加富有包容性的国家,并将尊重人权作为和谐生活的核心原则。柬埔寨赞扬《人权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今后为促进社会和谐采取的行动。柬埔寨赞赏澳大利亚承认文化遗产对促进土著和非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的民族和解发挥的重要作用。柬埔寨提出了几项建议。

25.尼泊尔赞扬澳大利亚努力促进所有公民的人权。尼泊尔感谢澳大利亚继续支持尼泊尔的和平进程,赞扬澳大利亚采取举措帮助重新安置生活在尼泊尔的不丹难民。尼泊尔承认澳大利亚致力于土著人民的福利,鼓励澳大利亚继续努力扶持最脆弱群体,以及保护包括移民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

2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之间的生活标准和生活质量的差距日益加大深表关注。除其他外,伊朗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执法人员使用武力以及警察使用“泰瑟枪”;有关监狱条件不符合标准的报告;持续导致土著人在在押期间死亡的问题,以及对土著人民监禁率过高的问题。伊朗提出了几项建议。

27.菲律宾请澳大利亚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如何将提高人权认识纳入学校课程和政府官员的职业培训方案。菲律宾询问澳大利亚政府是否为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采取步骤。菲律宾询问了澳大利亚多种文化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菲律宾对澳大利亚增加对亚太地区的官方发展援助表示赞赏。菲律宾了提出几项建议。

28.巴基斯坦承认澳大利亚政府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但关切地注意到,土著群体仍然受到歧视。巴基斯坦希望澳大利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增进和保护包括移民在内的所有人民的人权。巴基斯坦关切地注意到,非正规移民被无限期地关押在偏远的地方,认为应结束这一做法。巴基斯坦提出了几项建议。

29.匈牙利注意到,联邦、州和地区三级的反歧视法存在不一致之处。匈牙利提及特别报告员和条约机构有关颁布一项人权法案的建议,并询问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匈牙利欢迎澳大利亚开展“缩小差距”运动,希望该运动能够遏制针对土著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越来越多的歧视行为。匈牙利提出了几项建议。

30.摩洛哥赞赏澳大利亚在促进土著人民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采取了对澳大利亚土著人民正式道歉、设立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土著人民社会经济标准的措施。摩洛哥询问澳大利亚政府是否向伊斯兰教育提供支持,在澳大利亚的穆斯林学生能否得到经济方面的支持。摩洛哥提出了几项建议。

31.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承诺将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作为优先事项。

32.澳大利亚代表团还提及一些澳大利亚尚未加入但目前正在考虑加入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是在该国批准或接受某条约约束之前确定已制定执行该条约所需要的法律。

33.针对有关澳大利亚在国内履行人权义务的问题,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拥有一个承认和保护许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成熟的国内法律制度、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及《澳大利亚人权框架》的不同要素。经过全国人权协商后明显发现社会在制定宪章或权利法案方面依旧存在分歧。《框架》将要求向议会提交每项新的法律时必须同时发布一份该法符合澳大利亚国际人权义务的声明。《框架》还要求设立新的人权问题联合议会委员会。另一举措是协调和加强联邦反歧视法,以及保护个人免受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身份的歧视。最后,人权教育也是《框架》的关键要素,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制定新的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34.澳大利亚代表团回答了有关澳大利亚土著人民权利的问题。澳大利亚政府很高兴于2009年4月宣布支持《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并声明已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1989年)确定为优先考虑的公约。

35.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及新设立的澳大利亚土著人全国代表机构――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代表团指出,除2008年向“被偷走的一代”道歉以外,澳大利亚政府还承诺将在宪法中承认澳大利亚土著人。

36.澳大利亚代表团承认,许多澳大利亚土著人民在享有人权方面处境非常不利,面临许多挑战。“缩小差距”议程的明确和具体目标包括:大幅度缩小一代人期间的预期寿命差距;在2018年前将5岁以下土著儿童的死亡率减半;以及在2018年前将土著儿童在阅读、写作和识数方面的差距减半。已经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37.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就“北部地区应急措施”而言,经过与土著民族的广泛协商,2010年6月通过的法律已全面恢复了《1975年反种族歧视法》。

38.越南表示注意到澳大利亚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承诺。越南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发展方面的差异、有关妇女和儿童受到歧视及人权受到侵犯的报告、贩运人口、以及对移民和来自多样化社区的人民缺乏尊重和保护的问题,在这方面,越南指出,澳大利亚应加大努力改善其人权记录。越南提出了几项建议。

39.博茨瓦纳满意地注意到国家报告中列举的多项成就,如新设立的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将于今年开始运行以及通过一项目标宏大的人权框架。博茨瓦纳注意到,《2009年公平工作法》成为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的渐进措施之一。博茨瓦纳提出了几项建议。

40.斯洛文尼亚赞扬澳大利亚为解决土著人民处境不利的问题采取“缩小差距”举措。斯洛文尼亚注意到,“北部地区应急措施”歧视土著人民,违反了澳大利亚的人权义务。斯洛文尼亚注意到澳大利亚恢复了《反种族歧视法》。斯洛文尼亚注意到人权机构建议澳大利亚关闭圣诞岛寻求庇护者拘留中心。斯洛文尼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41.玻利维亚赞赏澳大利亚政府明确承认在历史上和当前在该国领土上存在对土著民族的歧视,以及打算改善土著人民生活条件的意愿。玻利维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42.巴西赞扬澳大利亚制定具体目标以改善土著人民贫困生活条件的决定。巴西指出,针对移民的种族犯罪事件需要引起更多关注,强制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无证件移民的政策一直受到批评。巴西请澳大利亚审查现行立法的效力。此外,拘留可能加剧个人受到虐待和剥削的程度。巴西提出了几项建议。

43.俄罗斯联邦注意到,有民间社会指出,《澳大利亚宪法》和普通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规定有限。俄罗斯联邦还提及目前存在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问题、通过的反恐法律以及在家庭中的体罚等问题。俄罗斯联邦提出了几项建议。

44.印度提及澳大利亚2010年《人权框架》等举措以及与土著人民和解的承诺。印度注意到,澳大利亚已采取措施处理印度学生在该国的安全和福利问题,印度希望澳大利亚政府确保所有人在该国的安全。印度提出了一项建议。

45.法国欢迎澳大利亚制定《人权框架》,包括为打击歧视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和统一立法。法国满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努力扭转土著居民的贫困生活条件,尤其是开展了“缩小差距”运动。法国赞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在引渡程序中确保个人不会遭受死刑的做法。法国提出了几项建议。

46.摩尔多瓦共和国欢迎澳大利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承诺。摩尔多瓦共和国赞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决定确保包括反恐在内的所有程序在公正审判权方面遵守该国的国际义务。摩尔多瓦欢迎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制定一项综合框架,纳入确保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措施。摩尔多瓦提出了几项建议。

47.奥地利赞扬澳大利亚政府为促进土著人民的权利作出历史性道歉,以及为解决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处境不利及监狱囚禁人数过多的问题而采取的步骤。奥地利询问采取的措施效果如何,以及澳大利亚政府打算如何解决报告的执法官员过度使用武力对付土著民族和残疾人的问题。奥地利提出了几项建议。

48.比利时欢迎澳大利亚采取的各种举措,尤其是向“被偷走的一代”作出历史性道歉,但比利时对土著人民仍然受到歧视表示关注。比利时询问旨在缩小土著人民和其他人口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异的战略取得了哪些初步成果。比利时对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某些反恐措施表示关注。比利时提出了几项建议。

49.瑞士指出,应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瑞士注意到,澳大利亚没有任何禁止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或骚扰的法律规定。瑞士还注意到,移民常常因为违反移民法被澳大利亚拘留。瑞士提出了几项建议。

50.德国欢迎“缩小差距”运动,询问该运动有哪些具体步骤以及未来的计划。德国指出,一些条约机构和特别报告员批评澳大利亚没有充分地将人权条约纳入该国的法律框架,询问2010年《人权框架》如何处理这一批评意见。德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51.针对有关澳大利亚应对种族主义的方针的问题和建议,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努力争取成为一个容忍和富有包容性的多元文化社会。澳大利亚政府谴责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澳大利亚代表团宣布,澳大利亚政府将出资,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一名全职的种族歧视问题专员。澳大利亚代表团还指出,澳大利亚政府目前正在审议澳大利亚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制定一项新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报告。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严肃对待国际学生的安全问题,针对国际学生的任何攻击或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均受到谴责。

52.针对妇女权利的各项建议,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妇女和男子在澳大利亚社会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地位。澳大利亚近期制定了一项由国家付款的育儿假计划。

53.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政府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持零容忍的立场,即使只有一名暴力受害者亦已太多。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及澳大利亚《减缓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联邦、州和地区政府就该计划开展协作,旨在减少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盛行的问题。

54.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政府目前正在探讨一名国家儿童问题专员可能发挥的作用。

55.针对有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政府承认对澳大利亚的所有人,包括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承担国际义务。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承诺履行不驱回的义务,以及通过可持续的区域保护框架处理非正规移民问题。

56.关于拘留移民的问题,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政府承诺人道和公正地对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但同时保持对边境强有力的控制。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政府的“重要移民拘留标准”,根据该标准,某些案件仍然可以实施强制拘留,在移民拘留中心进行拘留只能用作最后的手段,拘留期限为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不得将儿童、可能有时包括其家人拘留在移民拘留中心。拘留的期限和条件,包括住宿和所提供服务的适当性接受定期审查。澳大利亚政府于2010年10月宣布扩大基于社区的拘留安排,已开始将大量的无人陪伴儿童和弱势群体的家庭迁出移民拘留设施,将他们安置在社区场所。所有被拘留者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和娱乐活动。

57.土耳其赞赏澳大利亚政府承诺在《宪法》中承认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土耳其赞扬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这一架构下设立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会正义问题专员”一职。土耳其提出了一项建议。

58.大韩民国赞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宣布其《人权框架》。大韩民国欢迎澳大利亚为过去的虐待行为向土著人民正式道歉。韩国询问澳大利亚已采取或即将采取哪些措施以缩小土著和非土著人民之间生活质量的差距。大韩民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59.哥伦比亚赞扬澳大利亚政府坦率地承认澳大利亚社会在土著民族人权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哥伦比亚欢迎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为增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采取的步骤,以及在打击一切形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哥伦比亚提出了几项建议。

60.阿塞拜疆注意到澳大利亚在执行《人权框架》方面取得的成绩。阿塞拜疆欢迎澳大利亚采取措施,促进儿童权利,包括通过了《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阿塞拜疆提出了几项建议。

61.乍得赞扬澳大利亚致力于增进与保护人权,强调每一名个人都有权享有平等机遇,有权充分参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乍得欢迎澳大利亚为编写国家报告开展广泛协商。乍得提出了一项建议。

62.马尔代夫注意到澳大利亚采取举措,为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从经济上对她们进行扶持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但在这方面仍需做大量工作。马尔代夫询问澳大利亚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解决土著在押者人数过高的问题。马尔代夫提出了几项建议。

63.东帝汶赞扬澳大利亚努力促进所有澳大利亚人的人权。东帝汶欢迎澳大利亚由国家作出道歉,并将通过可能的《宪法》修正加快承认土著人民作为一项国家优先事项,鼓励澳大利亚实现这一承诺。东帝汶注意到,澳大利亚缺乏保护人权的综合立法框架。东帝汶对仍然存在在澳大利亚法律管辖权以外拘留移民的情况表示关注。东帝汶提出了几项建议。

64.美国询问澳大利亚是否制定行动计划,执行禁止以种族、宗教、性别或民族为由对个人实行区别待遇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禁止歧视土著人民的法律规定。美国询问澳大利亚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计划采取哪些新的举措,对拘留无合法移民身份的外国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是否存在替代方式,以及该国境外处理中心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美国提出了几项建议。

65.约旦赞赏澳大利亚不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土著人民的权利,希望该国在这方面取得更多进展。约旦提出了几项建议。

66.新西兰指出,设立一项独立机制负责监测遵守《儿童权利公约》情况,可有助于改善弱势儿童的福利状况。澳大利亚没有禁止以性取向为由加以歧视的联邦法律。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监测可确保提供人道和适当的拘留待遇。新西兰指出,对羁押期间死亡进行死因调查虽然有助于了解死亡事件的原因,但不足以达到预防的目的。新西兰提出了几项建议。

67.南非敦促澳大利亚继续并加大努力,处理土著人民处境极为不利的问题。南非鼓励澳大利亚政府参与联合国的反种族主义议程,并积极参与世界会议的后续进程。南非请澳大利亚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关于制定和实施更新的全面多元文化政策的建议采取的后续措施。南非提出了几项建议。

68.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问题,代表团指出,澳大利亚政府承认这些权利对所有人固有的尊严至关重要,因此致力于采取步骤实现这些权利。

69.澳大利亚代表团介绍了澳大利亚政府《社会包容性议程》的优先事项,包括向最有可能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提供支持、帮助有子女的失业家庭、重点关注处境最为不利的地点、协助残疾人或患精神疾病者就业、解决无家可归的问题,以及缩小与土著澳大利亚人之间的差距等。

70.关于伊斯兰教育问题,代表团指出,2010年,自称为伊斯兰学校的32所学校有19,761名小学和中学在校生,这些学校收到的经常性拨款约为1.192亿美元。

71.代表团对有关澳大利亚残疾人权利的问题和建议做了答复。澳大利亚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之下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强调,残疾人是澳大利亚社区和工作场所极受重视的成员,并对澳大利亚社会作出积极贡献。除了联邦、州和地区三级的反歧视法以外,澳大利亚代表团介绍了“国家残疾人战略”草案,该战略旨在消除澳大利亚残疾人面临的障碍,促进社会融合。战略以广泛的政策目标为重点,包括权利的保护、司法和立法;包容和无障碍的社区;经济安全;个人和社区支助;学习和技能;以及健康与福利等。

72.在谈及与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反恐措施相关的建议时,澳大利亚代表团强调,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反恐措施与人权是相互依存的,并同时致力于二者,作为确保所有澳大利亚人的安全和自由的最佳手段。澳大利亚政府承诺确保在国家安全法律中载入适当的保障措施,并在行动中实行问责制。

73.澳大利亚代表团指出,2010年,澳大利亚议会颁布立法,新设一名国家安全立法独立监测员,负责监测反恐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的实施情况和效力,该监测员即将任命。澳大利亚政府还修订了反恐法律,落实了一些审查提出的建议。

74.波兰承认澳大利亚制定了良好的体制和人权基础框架,但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致力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波兰赞扬澳大利亚政府鼓励民间社会积极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这一做法对该机制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波兰提出了几项建议。

7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指出,条约机构对联邦法律没有全面地保护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表示关切,请澳大利亚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不歧视采取了哪些步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及土著人民的权利,赞扬澳大利亚努力帮助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难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出了几项建议。

76.也门强调普遍定期审议本身的重要意义。也门承认,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声称不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澳大利亚承认该国面临的挑战再次证明澳大利亚对人权问题的重视。也门询问澳大利亚作出哪些努力应对该国面临的挑战。也门提出了一项建议。

77.墨西哥承认澳大利亚努力改善其法律和体制框架,以确保向所有人提供保护。墨西哥欢迎澳大利亚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并批准大多数人权条约。墨西哥希望澳大利亚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国际文书,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墨西哥提出了几项建议。

78.加纳表示对澳大利亚近期采取重要步骤,重新确定与土著人民之间的关系表示赞赏。加纳提及条约机构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包括澳大利亚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政策以及立法框架,如对无国籍人无限期拘留、儿童被关押在偏远地区类似拘留的条件之下,有时还与其父母隔离等。加纳提出了几项建议。

79.乌克兰欢迎澳大利亚设立新的议会人权事务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更严格地审查澳大利亚的法律是否符合该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乌克兰询问澳大利亚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全国移民拘留场所儿童状况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尤其是确保不再将儿童关押在移民拘留场所。乌克兰提出了一项建议。

80.危地马拉赞赏澳大利亚为致力于与土著人民和解采取积极举措,如在《宪法》中承认土著人民、“缩小差距”运动、保护土著语言,以及统一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等。危地马拉还欢迎澳大利亚的《人权框架》,并询问议会委员会是否是监督执行联合国人权机制提出建议的唯一机制。危地马拉提出了几项建议。

81.丹麦赞扬澳大利亚认可《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丹麦赞赏地注意到,澳大利亚打算采取步骤,确保该国的反恐措施充分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丹麦提出了几项建议。

82.阿根廷欢迎澳大利亚制定《人权框架》,包括开展有关人权的宣传方案,并向公务员提供培训,以便在执行政策和法律时加强对人权的保护。阿根廷提出了几项建议。

83.以色列指出,澳大利亚在立法方面的突破性进展及其《国家人权框架》表明,澳大利亚在将人权方针纳入国家法律及实践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以色列指出,在充分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同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这两方面,澳大利亚实现了微妙的平衡。以色列提出了几项建议。

84.挪威对有报告说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在土著社区中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严重表示关切。挪威欢迎澳大利亚于2008年开展全国人权协商工作,国家向土著人民作出道歉,恢复《反种族歧视法》,以及支持《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挪威指出,澳大利亚尚未通过《人权法》,仍然有土著人民受到歧视和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报告。挪威提出了几项建议。

85.最后,澳大利亚代表团宣布了澳大利亚政府打算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后在澳大利亚开展后续工作的承诺。首先,政府打算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协商,回顾普遍定期审议进程,讨论如何以最佳方式处理各项建议。第二,政府打算设立一个支持公众访问的联合国系统建议在线数据库。第三,政府将采用审议期间提出并为澳大利亚所接受的建议作为澳大利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参考。

二.结论和/或建议

86.澳大利亚将审议以下建议,并在不迟于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第十七届会议的适当时候作出答复:

86.1 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摩尔多瓦共和国);

86.2 加快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阿塞拜疆);

86.3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针对拘留场所指定一项国家预防机制(马尔代夫);

86.4 作为重要优先事项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设立一项国家预防机制(新西兰);

86.5 确保设立一项可进入所有拘留中心的独立监督机制,为加快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供便利(墨西哥);

86.6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不再拖延(丹麦);

86.7 鼓励加入该国尚未加入的其他核心人权文书,尤其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泰国);

86.8 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法国);

86.9 研究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

86.10 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玻利维亚);完成《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程序(土耳其);就可能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事宜与民间社会协商(菲律宾);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86.11 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家规范(玻利维亚);

86.12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挪威);

86.13 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匈牙利);

86.14 考虑撤销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子)项的保留(大韩民国);

86.15 撤销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子)项的保留,因为这一保留有损于该《公约》的一项关键目标(南非);

86.16 取消对以下国际公约的保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丹麦);

86.17 使立法和实践遵守该国的国际义务(瑞典);

86.18 采取必要措施,将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充分纳入澳大利亚的法律(法国);

86.19 将人权文书规定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法律(约旦);

86.20 继续努力加强有效地将国际人权义务和标准纳入其国内立法的机制(阿根廷);

86.21 通过设立一项包括所有人权的全面立法计划加强其人权框架(东帝汶);

86.22 考虑根据国家人权协商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一项全面的人权法(加拿大);通过制定一项全面的、可在法律上强制执行的《人权法》,将国际人权义务纳入国内法,确保从立法角度保护人权(乌克兰);通过制定一项有关人权的全面的法律,将其国际人权义务充分纳入国内法(俄罗斯联邦);实施一项联邦人权法,使澳大利亚根据其国际义务,从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人权(挪威);

86.23 重点关注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现有的反歧视法,为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反歧视法制定适当规划,尤其关注歧视土著人民的问题(美国);

86.24 充分执行《反种族歧视法》和对联邦法律的修正,以遵守《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挪威);

86.25 考虑无条件地恢复《反种族歧视法》,将其纳入“北部地区应急措施”的安排以及任何后续安排(加拿大);

86.26 在为今后采取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干预措施而考虑暂停实施《反种族歧视法》之前,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协商,并考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意见(斯洛文尼亚);

86.27 为向人权委员会和各类专员,包括近期任命的禁止种族歧视问题专员提供充分的资金和工作人员提供便利(玻利维亚);

86.28 设立一名国家儿童问题专员,监测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新西兰);

86.29 考虑设立一名独立的儿童权利问题专员(波兰);

86.30 继续为制定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采取措施(阿塞拜疆);

86.31 针对气候变化政策在国内和国外采纳以权利为基础的方针,包括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符合充分享有人权的安全水平(马尔代夫);

86.32 制定一项综合的减贫和社会融合战略,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加纳);

86.33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一项全面的减贫和社会融合战略,纳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巴基斯坦);

86.34 制定必要的法律,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确保任何人不会被引渡到可能面临死刑威胁的国家(法国);

86.35 就执行人权机制的建议开展后续工作(奥地利);

86.36 考虑执行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机制关于土著人民的建议(约旦);

86.37 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访问后提出的建议(挪威);

86.38 考虑执行难民署、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就寻求庇护者和非正规移民,尤其是就儿童问题提出的建议(约旦);

86.39 遵守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儿童遭受绝育手术的建议(丹麦);颁布国家法律,禁止对儿童实行非治疗性绝育手术,不论他们是否残疾,禁止在成年残疾人不知情和非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这类成年人实施绝育手术(联合王国);废除所有允许未征求同意和出于非治疗性原因对残疾人实施绝育手术的法律规定(比利时);废除对残疾妇女和儿童实施非治疗性绝育手术的做法(德国);

86.40 继续制定解决残疾人困境的良好政策,尤其应继续制定《国家残疾人战略》草案,并交流这方面的经验(博茨瓦纳);

86.41 尽快制定完成一个确保残疾人平等机会措施的综合框架(摩尔多瓦共和国);

86.42 确保统一和加强联邦反歧视法律的努力纳入所有禁止歧视的理由,并促进实质性平等(联合王国);

86.43 在联邦一级颁布全面的平等法(巴基斯坦);联邦法对平等和不歧视的权利给予全面保护(印度);

86.44 颁布全面的法律,禁止一切理由的歧视,以确保社会的所有成员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南非);

86.45 继续努力根据国际标准统一和加强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内法律(阿根廷);

86.46 加强打击歧视的联邦法律,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以便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儿童、被拘留者和残疾人的权利(摩洛哥);

86.47 采取坚决措施,制止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成员的行为,以促进更好地尊重他们的尊严和人权(越南);

86.48 在实际和法律中结束以种族为由的系统性歧视,尤其是针对某些弱势群体妇女的歧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6.49 根据法律和行动计划所载规定,进一步确保人人有获得平等尊重和公平参与的权利,能够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柬埔寨);

86.50 采取适当措施,缩小发展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以促进所有澳大利亚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领域(越南);

86.51 加大努力,进一步打击性别歧视(挪威);

86.52 加强国家报告中提到的《性别歧视法》,考虑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色列);

86.53 制定和执行确保全社会两性平等的政策,加大努力增进和保护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的权利(南非);

86.54 继续努力纠正其他的两性不平等问题,尤其是涉及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的问题(日本);

86.55 制定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董事会占40%比例的目标(挪威);

86.56 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两性平等政策,尤其是通过该国的《公平工作法》实施这类政策(博茨瓦纳);

86.57 进一步加大努力促进平等、不歧视和容忍,方法包括监测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和大学课程等(泰国);

86.58 加大措施,如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以促进建设一个更加容忍和富有包容性的社会(日本);

86.59 进一步加强措施,制止对包括澳大利亚穆斯林群体在内的少数群体的歧视(阿尔及利亚);

86.60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公民,包括土著社区成员平等和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并有效防止和在必要时打击种族歧视(瑞典);

86.61 继续努力,通过澳大利亚多元文化咨询委员会以及《多样性和社会融合方案》等倡议促进多元文化和种族间相互容忍(新加坡);

86.62 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歧视和其他与种族和少数民族关系相关的问题,包括制定和执行适当政策和方案,以便改善和加强各种族和文化之间的关系(马来西亚);

86.63 加强措施并继续努力促进多元文化和社会包容(摩洛哥);

86.64 继续积极努力,结束一切可能干扰澳大利亚多民族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和平共存的做法(也门);

86.65 采取额外措施,打击针对阿拉伯人、澳大利亚穆斯林、近期抵达该国的移民(主要来自非洲)和针对外国学生(主要来自印度)的歧视、诽谤和暴力行为(包括网络种族主义)(俄罗斯联邦);

86.66 继续统一和加强反歧视法,并推动颁布保护个人免受以性取向或性别为由的歧视的法律(哥伦比亚);

86.67 在本国法律中规定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为由的歧视和骚扰(瑞士);

86.68 作为优先事项制定一项联邦法律,禁止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新西兰);

86.69 采取措施确保各州在承认同性关系问题方面保持一致和平等(联合王国);

86.70 对《婚姻法》进行修订,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并承认在海外缔结的同性婚姻关系(挪威);

86.71 颁布法律,确保对囚犯的人道待遇(匈牙利);

86.72 加大努力打击针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尤其重点关注土著社区(美国);

86.73 制定专门法律,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6.74 对法律进行修改,确保妇女和儿童的安全更有保障(瑞士);

86.75 出台一项正式禁令,规定所有州和地区都不得在家中的实行体罚(俄罗斯联邦);

86.76 加快通过《减缓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的程序(阿塞拜疆);

86.77 与州、地区和地方政府合作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执行《减缓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以便有效解决暴力侵害这些弱势群体屡禁不止的问题(加拿大);

86.78 执行一项旨在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瑞士);

86.79 立即执行《减缓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国家计划》(挪威);

86.80 通过制定一项独立监督机制,吸收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等方式执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考虑土著妇女和移民的具体情况(墨西哥);

86.81 有效执行旨在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政策(菲律宾);

86.82 确保所有的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咨询服务和恢复援助(匈牙利);

86.83 继续与该地区其他国家开展合作和协调,以一种全面和可持续的方式加强旨在打击非正规移徙和贩运人口的区域框架,考虑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泰国);

86.84 加强履行对“巴厘进程”的承诺,将该进程作为该地区应对偷渡和贩运人口的主要机制(印度尼西亚);

86.85 考虑采纳人权高专办《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拟议原则和准则》作为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措施指导(菲律宾);

86.86 加大打击贩运人口的力度(阿塞拜疆);

86.87 加大努力,对贩运人口的犯罪者,包括对要求移徙工人服债役和非自愿劳役的雇主和劳动力雇佣者进行刑事起诉(美国);

86.88 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禁止警察针对不同群体成员过度使用武力和“泰瑟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6.89 通过设立适当机制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司法和法治,以便确保对警察使用武力、警察渎职和与警察相关的死亡事件进行充分和独立的调查(马来西亚);

86.90 执行具体措施,解决土著人在拘留场所死亡情况过多的问题(俄罗斯联邦);

86.91 制定一项要求,规定由负责防止死亡事件的独立机构对所有拘押期间死亡的事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执行死因调查和其他调查及询问提出的建议(新西兰);

86.92 向土著人民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服务,尤其是使最偏远社区的土著妇女也能够得到所需的翻译服务(玻利维亚);

86.93 执行措施,处理导致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监狱人口中比率过高的因素(奥地利);

86.94 审查增加使用非拘押措施的可能性(奥地利);

86.95 促进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区与执法官员代表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加强向这类执法官员提供有关上述社区文化特征的培训(奥地利);

86.96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中的人权要素(美国);

86.97 根据《带他们回家》的报告的建议设立一个国家赔偿法庭,向受同化政策负面影响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提供赔偿,尤其应向被强行从家人身边带走的儿童及这些儿童的父母进行赔偿(斯洛文尼亚);

86.98 采取常规措施预防仇恨言论,包括针对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动机煽动歧视或暴力行为者采取法律行动(巴西);

86.99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一项国家薪资战略,对薪资差距机制进行监测,并制定全面的儿童保育政策(以色列);

86.100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在法律和实际中取消对工人罢工权利的限制(以色列);

86.101 加大努力确保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人民,尤其是土著人民,能够得到与食宿和卫生及教育所有方面相关的适当支助服务(马来西亚);

86.102 对1993年的《土著土地所有权法》进行改革,修订一些苛刻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可能阻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行使其进入和控制其传统土地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联合王国);

86.103 启动正式的和解进程,以便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达成协定(斯洛文尼亚);

86.104 继续重要的宪法改革进程,以便更好地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法国);

86.105 继续努力,最终实现通过《宪法》承认土著人民(哥伦比亚);

86.106 为充分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修订《宪法》、法律、公共政策和方案(玻利维亚);确保包括北方领地在内有效执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向澳大利亚最先住民全国大会提供充分支持,使之有能力满足土著人民的需要(加纳);与土著人民协商制定一个详细框架,以执行《宣言》并提高对《宣言》的认识(匈牙利);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执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丹麦);

86.107 启动宪法改革进程,更好地承认和保护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权利,改革框架应包括《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原则和目标,并考虑土著人民的意见和贡献(危地马拉);

86.108 由国家法律对土著人民的文化、价值观和信仰及宗教习俗给予承认和充分保护(玻利维亚);

86.109 促进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融合,使他们能够参与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任何进程或决策(玻利维亚);

86.110 加大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著人民享有所有权利,包括参与所有级别决策机构的权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86.111 确保法律规定就所有影响土著人民的行动开展协商进程(墨西哥);

86.112 继续与土著人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合作,确保对他们的根本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印度尼西亚);

86.113 促进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社区参与缩小各种机会和生活水平差距的进程(奥地利);

86.114 继续执行旨在提高土著人民生活水准的政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土著人民的歧视(法国);

86.115 继续努力缩小土著和非土著澳大利亚人在各种机会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新加坡);

86.116 加大当前的努力,继续缩小土著和非土著人民在各种机会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尤其是在住房、土地权、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差距(泰国);

86.117 继续有效处理土著人民面临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约旦);

86.118 与相关社区协商,对旨在改善土著人民社会经济条件的行动和战略的有效性开展综合评估,必要时纠正这类行动(比利时);

86.119 立即采取法律措施,消除土著妇女和儿童在获得适当医疗和教育服务及教育机会方面面临的限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6.120 继续努力提高担任决策职位的土著妇女的比例(摩洛哥);

86.121 维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瑞典);

86.122 遵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确保尊重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帮助他们了解澳大利亚难民法(斯洛文尼亚);

86.123 确保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处理寻求庇护者的申请,仅在极为必要的情况下拘留寻求庇护者(挪威);

86.124 停止驱回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做法,因为该做法使这些人及其家人面临生命危险(斯洛文尼亚);

86.125 确保国内法在处理将寻求庇护者遣返回本国的案件时遵守不驱回的原则(加纳);

86.126 废除1958年《移民法》中与强制拘留相关的条款(巴基斯坦);对1958年《移民法》进行修订,使联邦措施不对非正常情况的外国移民进行处罚(危地马拉);

86.127 审查对寻求庇护者进行强制拘留的制度,将拘留时间限制在合理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加纳);

86.128 以一种综合方式处理儿童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的问题(菲律宾);

86.129 确保不因移民地位拘留任何儿童,并向无人陪伴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援助(巴西);

86.130 采取有效措施,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改善羁押中心的条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6.131 考虑拘留非正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替代方式、限制拘留的时间、确保被拘留者可获得法律和医疗方面的援助,遵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义务(巴西);

86.132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不拘留移民,将这类拘留时间限制在六个月之内,拘留条件应符合人权方面的国际标准(瑞士);

86.133 确保所有非正规移民能够平等了解并获得澳大利亚法律的保护(东帝汶);

86.134 以一种全面和可持续的方式继续与该地区其他国家开展合作与协调,以便加强应对非正规移徙和贩运人口的区域框架,考虑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泰国);

86.135 在发生国际危机的情况下保护官方发展援助不受预算缩减的影响,并尽一切努力使官方发展援助达到国际商定的国内生产总值的0.7%的目标(阿尔及利亚);

86.136 对与反恐措施相关的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巴西);

86.137 对2001年以来新通过的所有50项有关反恐的法律及这些法律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进行审查,以查明这些法律是否遵守澳大利亚的人权义务(俄罗斯联邦);

86.138 审查有关反恐的立法框架是否符合该国在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并弥补任何可能的差距(比利时);

86.139 继续确保该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和方法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摩尔多瓦共和国);

86.140 通过设立国家安全立法独立监测员等方法确保该国的国内法遵守其在人权方面的国际义务(瑞士);

86.141 继续在该地区和全世界范围内交流增进人权方面的经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86.142 继续积极执行旨在增进和保护权利及提高生活水准方面的最佳做法和政策,缩小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以惠及该国弱势群体(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86.143 在普遍定期审议后续工作阶段继续与民间社会协商(波兰);

86.144 继续通过双边和多边对话在国际上增进和保护人权,加强其在亚太地区的区域人权能力并通过澳援署的方案加强其在全球的人权能力(柬埔寨);

86.145 继续努力在全球及其本国增进和保护人权(乍得)。

87.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三.自愿保证和承诺

88.澳大利亚代表团借这一机会宣布了澳大利亚政府作出的一些新的承诺,包括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亚太论坛提供资金、在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内部设立一名全职的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向议会提交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以及为审查澳大利亚对人权条约的保留制定系统性进程等。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Australia was headed by Senator the Hon. Kate Lundy, Parliamentary Secretary to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Alternate Head of Delegation,H.E. Mr. Peter Woolcott, Ambassador and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Dr. Annemarie Devereux, Assistant Secretar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Branch,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Ms. Cath Halbert, Group Manager, Office of Indigenous Policy Coordination, Department of Families, Housing, Communities and Indigenous Affairs;

Ms. Vicki Parker, Principal Advisor, Border and Humanitarian Strategies,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Mr. Pablo Kang, Assistant Secretary,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Branch, DFAT;

Ms. Elizabeth Brayshaw, Senior Advisor, Attorney-General’s office;

Ms. Miranda Brown, Counsellor &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to the UN;

Mr. Sanjeev Commar, Minister-Counsellor (Health),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r. Greg Vines, Minister-Counsellor (Labour),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r. John Matthews, Minister-Counsellor (Immigration),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r. Philip Kimpton, First Secretary, UN,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r. Peter Higgins, First Secretary, UN,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s. Helen Horsington, First Secretary,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to the UN in New York;

Ms. Rowan McRae, Senior Legal Officer,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Ms. Sally Dawkins, Third Secretary, UN,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s. Robyn Hodgkin, Policy Research Officer,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

Ms. Phoebe Ling, Executive Officer (Immigration), Australian Permanent 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