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A/HRC/17/8

大会

Distr.: General

18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奥地利

目录

段次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91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19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20-915

二.结论和/或建议92-9513

附件

代表团成员.......................24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1年1月24日至2月4日召开了第十届会议。2011年1月26日举行的第6次会议对奥地利进行了审议。奥地利代表团由欧洲和国际事务部长Michael Spindelegger任团长。工作组在2011年1月28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奥地利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奥地利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6月21日选举阿根廷、巴林和毛里塔尼亚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奥地利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0/AUT/1和Corr.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 (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0/AUT/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0/AUT/3)。

4.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芬兰、纳米比亚、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奥地利。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奥地利代表团表示,支持人权是本国政府的一项核心关切。奥地利有着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的悠久历史,不仅是确保在本国保护人权,而且在联合国以及欧洲委员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和欧洲联盟等区域组织中参与推进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体系。

6.奥地利在国际人权工作中始终本着合作与对话的精神。对话和伙伴关系对于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承诺变成人人享有的现实至关重要。奥地利始终与所有行为者共同努力以实现这个目标。

72009年和2010年,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奥地利坚持和积极倡导推进人权、遵守法治、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促进妇女作出贡献、作为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措施。

8.奥地利在国际上对人权的参与立足于确保国内充分尊重人权的坚定承诺。奥地利加入了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并向联合国所有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邀请。

9.奥地利目前是参选2011年6月起担任人权理事会理事国的候选国。根据奥地利在竞争这一席位时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在落实这些保证和承诺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奥地利最近将儿童权利列入了《宪法》;

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设立了国家预防机制,将归入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同时还将扩大目前的人权咨询委员会;

奥地利即将交存《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的批准书;

正在准备立法,以便在奥地利《刑法》中引入一条单独的酷刑罪;

《强迫和非自愿失踪问题公约》的批准程序正在进行,并正准备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刑事罪行列入奥地利《刑法》;

正在准备将关于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专门条款列入奥地利《刑法》;

议会将于今年春天开始讨论批准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问题。

10.奥地利意识到本国所应承担的特殊历史责任,承诺打击仇外、反犹、歧视穆斯林和所有其他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不容忍问题。

11.目前的政府方案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针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保护的措施,包括承诺执行欧洲联盟(欧盟)《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定》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12.近年来加强执行了反歧视法。平等待遇委员会、平等待遇问题监察专员以及联邦各州的相关机构负责提供保护,防止在就业和获得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歧视现象。不断扩大对各种形式歧视的处罚,由奥地利法院系统地予以执行,其中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损害赔偿。这些努力有助于不断提高对歧视问题的认识和公众敏感度。

13.奥地利对执法人员各种形式的歧视和虐待实施严格的“零容忍”政策。2010年1月设立了联邦反腐败局这个独立的机构,负责调查执法人员虐待行为的指控。刑事警察和公共检察官依法有义务调查所有的虐待嫌疑。

14.为确保保护移民的人权,奥地利法将规定可利用全部法律文书和上诉程序,包括向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此外,奥地利加强了对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人权培训。

15.在预防方面,奥地利努力强化宽容和开放的社会气氛。为支持这项政策,2010年1月通过了《国家融合行动计划》。行动领域包括语言、教育、就业、法治、社会服务和保健、文化间对话、休闲和运动、住房和各州层面的工作。由一个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专家委员会紧密跟进《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

16.奥地利承诺进一步推进保护和增进斯洛文尼亚族和奥地利其他五个本土少数民族权利的工作。目前正由各个专家小组连同所有相关的利害关系方一起审议奥地利少数民族的教育、社会经济和法律状况,以便在明年以前修正和调整《少数民族法》。关于卡林西亚双语标志的问题,政府承诺充分履行奥地利根据1955年《国家条约》承担的义务。所有利害关系方正开展建设性谈判,以便尽快找出持久解决办法。

17.男女平等,包括劳动市场上的男女平等问题被视为一个主要问题。为消除不平等现象采取了一些措施。2010年6月提出了《国家行动计划》。最近修正了《平等待遇法》,以确保在私营部门收入领域实现更大的透明度。此外,国家劳动市场政策预算中的50%被用于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专门方案,包括能力建设和培训。

18.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得到免费的法律和心理社会支持,以协助保证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家庭暴力案件由受过特殊培训的检察官负责。受害者也可向联邦各州充分建立的危机干预中心系统求助:有21个政府出资的妇女庇护所,提供750个床位,还有一个24小时热线。

19.经修订的2009年《暴力保护法》进一步对连续暴力案件规定了新的和更加严厉的处罚。为了家庭团聚赴奥的移民妇女的处境尤其脆弱,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因此,奥地利法律规定,可为这些妇女颁发单独的居留许可,以保护他们免遭进一步的暴力之害。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0.在互动对话期间,54个代表团作了发言。一些代表团表示欢迎奥地利全面的国家报告,欢迎奥地利对普遍定期审议的参与和承诺,并欢迎奥在编写报告时采取参与性方针和让非政府组织介入审议后续工作。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节。

21.阿尔及利亚注意到对于在《宪法》中列入社会权利问题缺乏共识,询问这一现象的原因。阿尔及利亚提到在使男女平等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方面的困难,并提到关于针对具体群体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报告。阿尔及利亚注意到奥地利不准备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22.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赞扬奥地利承诺执行宪法法院2001年关于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的判决。联合王国欢迎《国家融合计划》,请奥地利提供资料说明为克服歧视行为受害者不愿诉诸法院问题而采取的措施。联合王国对同性伴侣身份方面始终存在不平等问题感到关切。联合王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23.土耳其注意到,奥地利表示将打击仇外现象和种族主义作为一项优先任务,并采取措施促进平等待遇和融合。在这方面,土耳其欢迎奥设立平等待遇监察专员一职。土耳其很高兴奥对警察提供人权培训,其中特别以在多文化社会中提供非歧视性警察服务为重点。土耳其提出了一些建议。

24.摩洛哥注意到,《宪法》中没有载入社会权利,询问奥地利是否准备实施国家报告中提到的宪法改革。摩洛哥欢迎有关打击歧视、仇外、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努力,并列举了这方面的一些最佳做法。关于移民问题,摩洛哥赞同奥地利关于原籍国和接收国相联系的看法。摩洛哥询问采取了哪些努力来帮助移民保持自身的特点并保持与原籍国的联系。

25.埃及注意到奥地利确保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政策,包括努力解决男女不平等和儿童权利问题以及反对种族歧视。但是,埃及感到关切的是,奥地利在保护少数民族权利上始终存在差距,包括文化和语言权利。埃及提出了一些建议。

26.伊拉克注意到奥地利承诺增进人权,体现在批准了许多人权文书。伊拉克注意到,人权是奥地利政策的主要支柱,奥地利对一些人权基金提供了捐款。伊拉克提到为使移民融合和确保文明间对话而采取的措施,赞扬奥地利采取步骤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27.阿塞拜疆指出,奥地利设立了一些国家机构来增进和保护人权。阿塞拜疆表示本国积极地注意到奥在不同领域执行广泛的国家方案和计划中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在保护妇女权利领域。阿塞拜疆提出了一些建议。

28.印度请奥地利介绍为落实同工同酬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反歧视法律的审查情况。印度询问奥地利是否认为向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起到有益的作用。印度提出了一项建议。

29.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深切关注人权问题,如令人震惊的仇恨言论事件、政客和媒体的敌视态度、歧视态度以及针对移民社群包括穆斯林和罗姆人的新纳粹主义、种族主义、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的表现等。伊朗请奥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伊朗提出了一些建议。

30.加拿大欢迎奥地利对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欢迎两个欧洲人权机构最近的访问。加拿大欢迎奥准备编制所有人权相关条款汇编。加拿大鼓励奥地利努力实现移民的融合,确保移民充分享有权利。加拿大准备继续就此问题与奥地利进行对话。加拿大提出了一些建议。

31.法国欢迎奥地利承诺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问何时兑现。法国注意到,刑法尚未依《罗马规约》列入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询问原因何在。法国欢迎最近为防止执法人员施加虐待和种族主义行径而采取的措施。法国提到奥劳动法中有歧视外国国民的条款。法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32.西班牙欢迎奥提交国家报告,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33.约旦表示,奥地利为在各个层面推进多边主义和人权议程发挥了作用,包括形成《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会议。约旦表示,看到奥地利努力进一步发展和加强长期以来的立法和体制框架,包括设立监察专员委员会,令人鼓舞。约旦提出了一些建议。

34.捷克共和国对奥地利的国家报告表示赞赏。捷克对2008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改革第55号法》予以肯定,这部法律为被告规定了更多的权利,并对指控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者提供了更大的诉讼透明度。捷克共和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35.斯洛文尼亚注意到,讲斯洛文尼亚语的社群大幅度萎缩,特别是在卡林西亚。斯洛文尼亚关切地注意到,奥地利未能落实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根据《圣日尔曼条约》和《奥地利国家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也未执行奥地利宪法法院就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语言作出的决定。斯洛文尼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36.印度尼西亚表示,必须指出,奥地利设立独立人权咨询委员会,特别是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了该委员会,这是奥地利值得嘉许的人权方针和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印尼还承认奥地利主动提倡对话,以加强不同区域、族裔和语言的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印度尼西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37.马来西亚承认奥地利按照区域和国际规范和标准建立了强有力的法律框架。马来西亚也注意到奥地利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了一些监察机构。马来西亚承认,奥地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媒体的种族画像和种族偏见事件,贩运人口案件以及有关移民社区和男女平等的问题。马来西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38.摩尔多瓦共和国注意到,奥地利将通过宪法改革将儿童权利列入《联邦宪法》。摩尔多瓦共和国提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7年关于确保妇女更积极参与决策层面的建议,询问奥地利计划采取哪些额外措施推动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摩尔多瓦共和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39.布基纳法索指出,奥地利投资于合作和发展事业,布基纳法索本国即是受益国之一。布注意到奥地利致力于国际人权体系,批准了大多数人权文书,并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布赞赏奥地利为寻求庇护者和移民采取的措施,请其继续确保尊重这些人的权利。布基纳法索提出了一项建议。

40.俄罗斯联邦提到人口中容易成为种族主义和仇外对象的部分,如撒哈拉以南非洲人、穆斯林和罗姆人。俄也提到持续存在的反犹问题。俄提到,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移民成为种族主义和仇外政治言论的目标。俄提到,待审拘留者中有60%都是非公民。俄罗斯联邦提出了一些建议。

41.孟加拉国赞扬奥地利与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并支持发展中国家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实现发展权的努力。孟加拉国注意到奥地利为打击种族主义和保护族裔群体、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而采取的行动。但是,孟对奥地利削减国民总收入中官方发展援助份额的政策表示关注。孟加拉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42.巴勒斯坦赞扬奥地利的国家报告透明而客观,其中罗列了长期存在的挑战,如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同时也介绍了为保护弱势人口权利而做出的努力。巴勒斯坦也提到奥地利为保护宗教自由和宗教少数群体而做出的努力。巴勒斯坦提出了一项建议。

43.危地马拉感谢奥地利评估本国人权状况以及各领域存在的挑战,如男女平等、歧视、移民法、贩运人口和儿童权利问题。危地马拉肯定奥地利的人权政策,赞扬奥地利在发展合作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危地马拉满意地注意到,打击种族主义被列为当务之急,并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抵制种族主义行为。危地马拉提出了一项建议。

44.瑞士欢迎奥地利承诺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设立国家预防机制。瑞士提到家庭暴力和拘押贩运受害妇女的事件。瑞士提出了一些建议。

45.巴西赞扬奥地利将打击仇外和种族主义作为优先事项之一。奥地利决心防止和调查反犹主义案件使巴西受到鼓舞。尽管这些努力可嘉,但巴西对反歧视法律的执行方式感到关切,指出在这方面必须改变一些国家官员的观念。巴西提出了一些建议。

46.菲律宾赞扬奥地利致力于加强不同文化和宗教之间的对话。菲律宾询问,在学校系统中执行不同文化的方针有哪些挑战,人权教育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不同文化的课程。菲律宾确认,奥地利采取了措施打击种族主义,赞扬奥关于推进劳动市场男女平等以及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菲律宾提出了一些建议。

47.在答复互动对话期间各代表团提出的问题时,奥地利解释说,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依照《奥地利宪法》独立监测奥地利的公共行政部门,从而履行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任何人不分年龄、国籍或居留情况,均可随时向委员会投诉,不收费用。奥地利准备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中扩大该委员会的任务授权。

48.奥地利定期重新审查对国际人权公约的保留。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奥地利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空白或不足。奥地利作出保留的目的是协调统一奥地利的国际义务。

49.奥地利公众和从政者强烈谴责在政论和媒体中的仇恨言论,刑法也禁止这种行为。

50.奥地利法律严格禁止纳粹活动和否认大屠杀的行为。奥地利法院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教育系统着眼于推动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和宽容。

51.人权教育是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以及警察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必要组成部分。

52.奥地利支持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和独立生活。奥地利是首批签署和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之一。联邦劳动、社会事务和消费者保护部下设独立监督机制。奥地利较高的劳动标准、加强融入劳动市场的特殊措施以及对包容性教育的倡导推动了扶持残疾人的事业。

53.奥地利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业已拥有较高的标准。目前正在讨论将这些权利列入宪法,奥地利业已通过立法和判例落实了众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自2009年以来,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通过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而在奥地利适用。

54.罗姆人较好地融入了奥地利。已制订的特别方案包括语言培训、教育和文化项目。提供支持措施,推动其融入劳动市场。

55.除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和《平等待遇法》提供针对歧视的一般性保护外,自2010年1月以来,奥地利的同性伴侣可以登记伴侣关系。登记的伴侣关系在大多数方面与婚姻关系相同,如生存和继承权利。关于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问题,奥地利目前尚未形成共识;因此目前难以期望在这方面做出立法改动。

56.17岁入伍完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对这个问题必须放到奥地利教育制度的背景下看待,奥教育制度允许年轻人较早完成义务教育。但是,严格禁止18岁以下的士兵参加战斗。

57.奥地利不断改进青少年囚犯的拘押条件,包括提供培训和教育机会。在所有拘押中心,青少年都和成人分开拘押。在Gerasdorf设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拘押中心。

58.在计划修订《外国人法》的大框架下,设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拘押期间。

59.两部奥地利《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中列出了完整的措施清单,包括预防、受害者保护、起诉犯罪者以及国家和国际协调与合作。奥地利在打击贩运人口和有组织犯罪方面与邻国开展密集的合作。在发展合作框架下,奥地利还在原籍国提供受害者支助。

60.奥地利不打算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因为这部公约与其他国际义务相冲突。公约中规定的许多权利已通过本国和欧洲的法律得到保护。公约会限制当局在劳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的能力。

61.在奥地利,寻求庇护者有权获得基本照料,包括住宿、食物、全面医疗和未成年人免费教育。每个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中均有权获得免费和独立法律援助。寻求庇护者提出申请三个月后即获准进入奥地利劳动市场。

62.奥地利仍然承诺实现官方发展援助达到占奥地利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但是,由于奥地利预算作出必要的削减,因此到2015年实现这一目标的计划几乎肯定要推迟。

63.巴基斯坦强调奥地利在加强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在这方面,巴基斯坦提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奥批准了几乎所有的人权条约一事。巴基斯坦对仇外和不宽容的态度以及针对少数群体和移民的歧视表示关切。巴请奥提供资料说明是否需要额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巴基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64.瑞典指出,尽管法律和司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解决虐待的个案,但仍有关于警方过度使用武力事件的报告,特别是在涉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时。瑞典还指出,令人不安的是,有报告称,针对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的仇外言论和煽动在奥地利政界和媒体并不罕见。瑞典提出了一些建议。

65.斯洛伐克称,奥地利是个民主国家,高度尊重促进人权。斯洛伐克提出了一些建议。

66.乌兹别克斯坦注意到,国际条约机构对关于奥地利政客发表仇恨言论――特别是针对移民和少数群体成员――事件的报告表达了关注。还对针对移民社区及特定族裔背景社区的新纳粹主义、种族主义、仇外和相关不容忍的表现及其对这些群体儿童的影响表达深切关注。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了一些建议。

67.智利赞扬奥地利致力于保护人权,表现在奥批准了大量的人权条约,并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智利赞赏地注意到奥地利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支持。智利提出了一些建议。

68.美利坚合众国赞扬奥地利倡导妇女权利,支持本国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并赞扬奥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美国欢迎将儿童权利列入《宪法》,欢迎近期宪法法院关于宗教群体的裁决。美国注意到社会歧视和仇外现象的报告。美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69.博茨瓦纳称赞奥地利承诺继续将增进人权作为一项优先要务,奥地利对理事会工作的参与就是一个例证。博茨瓦纳注意到奥地利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了全面措施,请奥提供资料说明针对关于执法人员虐待的投诉采取的措施。博茨瓦纳提出了一项建议。

70.古巴欢迎奥地利批准《国家融合计划》,并采取其他措施打击种族主义。古巴呼吁奥地利解决下述问题:通过政治言论煽动对移民、寻求庇护者、非洲人后裔和少数群体的仇恨;非洲人、穆斯林和罗姆人易受种族歧视、就业歧视和种族偏见的问题。古巴还提到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古巴提出了一些建议。

7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称赞奥地利整体人道主义支助以及对获奥地利庇护的大量难民提供的照料。该国注意到,奥地利国家优先要务之一是打击仇外、种族主义和成见,并注意到奥地利制订了一个反对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在这方面,该国请奥地利分享有关与本地区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信息。波黑提出了一些建议。

72.加纳赞扬奥地利加强人权机构,设立了一个独立人权咨询委员会。加纳注意到,奥地利的妇女状况表明在许多领域中距离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仍有差距。加纳询问《劳动市场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加纳提出了一些建议。

73.以色列称赞奥地利对理事会的工作做出贡献,致力于促进人权并开展发展合作。但是,以色列对反犹事件感到关切,表示希望随着《国家行动计划》的确定以及处罚的落实,能够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率。以色列提出了一些建议。

74.荷兰指出,奥地利是联合国系统坚定的支持者。荷兰欢迎奥地利致力争取被平等和不歧视,其中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但《伴侣关系登记法》仍保留了某种程度的歧视。荷兰响应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关切,即该国警察施暴案件不受追究的情况严重。荷兰提出了一些建议。

75.挪威指出,奥地利的反歧视法似乎不成体系并令人困惑。挪威也对警察施暴案件不受追究的报告感到关切。挪威欢迎奥地利承诺保护在本国境内寻求庇护的人,但是,挪威不鼓励使用类似拘留的设施来收容寻求庇护者。挪威提出了一些建议。

76.意大利赞扬奥地利对民间社会采取合作性方针,对两国高质量的双边关系表示赞赏。

77.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注意到,人权教育被纳入奥地利学校的课程,并对警官、法官和公共检察官进行强制人权培训。特多也肯定奥地利保护残疾人的努力。特多表示,要消除职业妇女面临的不平等待遇,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多注意到奥地利为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做出的努力。特多提出了一些建议。

78.德国询问奥地利为何没有依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德国欢迎《国家融合计划》,请奥提供关于向移民教授德语的信息。德国还询问,自人权事务委员会2007年表示关注之后,奥地利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调查在警方拘押期间死亡或据称受虐待的案件。德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79.澳大利亚欢迎奥地利打击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培训公务员,调查歧视指控。澳大利亚鼓励奥地利扩大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加强人权咨询委员会的独立性。澳大利亚欢迎奥地利在安全理事会任期内为突出人权问题而发挥的作用。澳大利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80.中国肯定奥地利在男女平等、残疾人权利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等领域取得的进步。中国注意到奥地利努力保护少数群体和移民的权利。中国请奥提供资料说明为保护工作权和移民的健康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说明为消除种族歧视和确保少数群体的平等待遇采取了哪些步骤。中国提出了一项建议。

81.大韩民国赞扬奥地利将男女平等做为一项特殊的关切,欢迎该国设立妇女事务国务秘书处和性别问题主流化部际工作组。韩国注意到奥地利努力打击仇外心理现象,但也指出,有关于发生政客发表仇恨言论和排斥非公民事件的报告。韩国提出了一些建议。

82.墨西哥提到奥地利促进人权的框架十分周密,可视为一项良好做法。墨西哥称赞奥地利努力打击歧视,询问在这方面通过什么方式吸收《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德班审查会议的建议。墨西哥提出了一些建议。

83.哥伦比亚赞扬奥地利致力于促进人权。哥伦比亚强调奥地利努力推动文化间的对话,它询问奥地利是否会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哥伦比亚鼓励奥地利继续深化实现男女平等的努力,并欢迎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国家计划》。哥伦比亚提出了一些建议。

84.洪都拉斯满意地注意到奥地利对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并批准了几乎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洪都拉斯提到遭受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之害的移民和其他人员面临的挑战。洪都拉斯鼓励奥地利处理执法人员进行种族定性的指控,并处理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洪都拉斯提出了一些建议。

85.哥斯达黎加强调奥地利对人权的承诺,其表现是该国批准了大多数人权文书,接受个人和国家间申诉程序,并宣布接受调查程序。哥斯达黎加提出了一些建议。

86.厄瓜多尔为奥地利国家报告的质量向其表示祝贺。厄承认奥地利为执行移民融合国家行动计划而做的努力。厄瓜多尔提出了一些建议。

87.乌干达满意地注意到奥地利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乌干达询问残疾人及其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和政策的情况,并询问2010年宣布的《国家行动计划》何时拟订。乌干达提出了一些建议。

88.吉尔吉斯斯坦注意到有一些机构均参与人权问题。该国称赞奥地利的报告及其中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吉尔吉斯提到在教育方面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特别是就移民女童和移民妇女而言。最后,吉尔吉斯坦欢迎奥地利准备加强关于保护非洲人、穆斯林、罗姆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欧盟国家移民的培训和提高认识工作。

89.葡萄牙询问奥地利政府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解决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对青少年司法系统和对未满18岁的被拘留者所表示的关切。葡萄牙也请奥地利提供进一步资料,介绍2009年通过的第二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葡萄牙提出了一些建议。

90.纳米比亚赞扬奥地利努力在本国境内和在国际上增进和保护人权。纳米比亚提到奥地利面临的挑战,特别是移民和少数族裔方面。该国注意到关于警方虐待外国人指控的比例很高。

91.奥地利在总结时指出,充分实现人权本身就是一项不断的挑战和进程。民间社会肩负重望,具有重要的职责。民间社会的批评是推动政府不断前进的关键。通过与全国民间社会进行密切和透明的接触,增加了奥地利国家报告的可信度。政府从本报告的编写进程中受益良多。政府有意在审议后续工作中继续与民间社会进行富有成果的对话。已经安排2月份在维也纳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后续会议。

二.结论和/或建议

92. 互动对话中提出的以下建议得到奥地利的支持:

92.1.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将国内法与人权条约相统一,特别是在国内法中将酷刑列为刑事罪行;依照“零容忍”政策,无限制地促使与《儿童权利公约》取得一致(厄瓜多尔);

92.2. 签署(乌干达)和批准(哥斯达黎加、荷兰、瑞典、乌干达)《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92.3. 作为优先事项,争取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2010年的建议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在本国《刑法》中列入《禁止酷刑公约》所载的酷刑的定义(德国);

92.4. 继续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为此目的通过国家法律(智利);

92.5. 尽早完成《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批准程序(西班牙);

92.6. 尽早签署(乌干达)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摩尔多瓦共和国、乌干达);

92.7. 在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时宣布接受《公约》第31和32条中规定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职权(法国);

92.8.尽一切努力实现在国家《刑法》中收入《禁止酷刑公约》中所载酷刑定义的自愿保证(大韩民国);

92.9.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奥地利法律中纳入欧洲乃至国际人权标准(加拿大);

92.10. 尽早完成宪法改革,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将儿童权利列入《联邦宪法》(摩尔多瓦共和国);

92.11.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确保建立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在法律草案中规定该机构充分独立(瑞士);

92.12.全面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国家立法(斯洛伐克);

92.13.将国际人权义务纳入国内法,特别是儿童权利(埃及);

92.14.确保恰当执法和作出刑事处罚,有效解决私营和公共领域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以色列);

92.15.采取措施,确保以一致有效的方式在各级适用免遭提供保护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法律(瑞士);

92.16.废除《外国人就业法》第8(2)条,因该条规定雇主在裁员或全体雇员的工作时数时,应首先终止外国人的合同(法国);

92.17.采取进一步措施充分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更好地实现移民少数群体的融合及其权利的保护(土耳其);

92.18.改进宪法法院关于在卡林西亚州使用斯洛文尼亚语判决的执行情况(美利坚合众国);

92.19.按照《巴黎原则》进一步加强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授权(约旦);

92.20.加强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尽早扩大其任务授权,确保充分符合《巴黎原则》(印度);

92.21.确定有利于加强国家人权机构有效性和独立性的环境(澳大利亚);

92.22.确保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均尊重每个人的平等价值和所有人的自由及尊严(瑞典);

92.23.明确谴责一切煽动暴力或仇恨的行为,确保在奥地利法律中明确规定处理煽动针对某个民族或族裔群体的行为(瑞典);

92.24.继续采取措施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布基纳法索);

92.25.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开展提高认识的公共宣传活动,打击歧视和仇恨言论――对这类政策可辅之以通过和执行立法措施;提倡包容性教育体系,不要置移民儿童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于不顾(哥斯达黎加);

92.26.继续推动有利于培养不同文化间理解的举措,这是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的核心内容(哥伦比亚);

92.27.继续在执行劳动市场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方面取得进展(哥伦比亚);

92.28.考虑通过一部行动计划,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大韩民国);

92.29.继续努力确保执法人员虐待行为和种族主义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并处罚肇事者(法国);

92.30.采取进一步措施跟进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即“采取坚决行动,打击任何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族裔出身而对人进行攻击、丑化、定型或定性的倾向,或在政论中使用种族主义宣传的倾向,特别是政客的这种倾向”。(土耳其);

92.31.传播国内现有种族歧视的救济途径信息,包括法律救济,并便利受害者获得这些救济(埃及);

92.32.设立独立机构,调查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指控(捷克共和国);

92.33.加强在教育系统适当级别和相关公共官员中提供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工作(菲律宾);

92.34.加快行动,以便使奥地利的全体儿童实现儿童权利并得到保护(加纳);

92.35.继续采取措施以便通过“国家残疾人行动计划”(阿塞拜疆);

92.36.在通过普遍定期审议报告后,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继续普遍定期审议协商进程(挪威);

92.37.便利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包括人权非政府组织积极介入本次审议的后续工作(葡萄牙);

92.38.利用民间社会组织拥有的大量专家和专业知识,定期就有关人权的政策文件与民间组织协商(挪威);

92.39.确保移民体系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斯洛伐克);

92.40.争取通过和执行高效的政策,促进移民的经济和社会参与(斯洛伐克);

92.41.重新努力,确保跟进和系统执行条约机构及奥地利宪法法院的建议(加拿大)

92.42.跟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即解决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特别是就业领域的不平等问题,加紧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墨西哥);

92.43.改进社会各阶层的男女代表情况(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92.44.深化解决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的措施(澳大利亚);

92.45.采取充分措施打击种族歧视,打击所有形式的这种歧视(乌兹别克斯坦);

92.46.加倍努力,克服种族歧视和不宽容障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92.47.有系统地谴责政治言论中一切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表现,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这种现象(阿尔及利亚);

92.48.依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坚决行动,打击任何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族裔出身而对人进行攻击、丑化、定型或定性的倾向,或在政论中使用种族主义宣传的倾向,特别是政客的这种倾向(巴基斯坦);

92.49.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打击政党或其代表使用煽动种族仇恨或仇外言论的做法(俄罗斯联邦);

92.50.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防止和打击政党和媒体仇恨伊斯兰教的各种形式和表现;确保所有关于执法人员种族主义不当行为的指控均得到有力的调查和应有的处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2.51.努力消除社会和政治言论中仇恨伊斯兰教的危险,建立全面的系统,记录和监测奥地利的种族主义犯罪(联合王国);

92.52.加强打击歧视、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的政策和方案(加拿大);

92.53.继续努力打击社会性歧视和仇外心理现象(美利坚合众国);

92.54.采取必要步骤打击针对少数群体成员的新纳粹、极右和仇外表现和事件(捷克共和国);

92.55.确保充分尊重移民和罗姆人等少数群体的权利,包括加强反对种族主义歧视、仇外心理和不容忍行为的措施(古巴);

92.56.关切地注意到奥地利法律中没有酷刑罪,应界定这项罪行,确保受害者依照国际标准获得经济和法律赔偿(西班牙);

92.57.根据依《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主张完全禁止酷刑,改革本国法律(瑞典);

92.58.确保迅速、全面和公正地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荷兰);

92.59.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迅速、全面和公正地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乌兹别克斯坦);

92.60.针对警方过度使用武力问题迅速采取行动(瑞典);

92.61.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施暴的指控紧急开展全面的公正调查,将任何涉嫌犯有过度使用武力、酷刑或其他侵犯人权行为者绳之以法(瑞典);

92.62.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调查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确保将此类违反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申张正义,得到赔偿(挪威);

92.63.继续处理执法当局所犯虐待行为指控方面的可嘉做法(博茨瓦纳);

92.64.进一步依照相关人权标准,处理执法人员对待刑事嫌疑犯、被拘留者和囚犯的问题(印度尼西亚);

92.65.考虑对遣返前拘押采取替代办法(巴西);

92.66.加快发展“开放性管理”项目,收容等待遣返人员(挪威);

92.67.为孤身儿童提供特殊保护和援助(巴西);

92.68.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司法当局或警务人员基于体貌、肤色或族裔或民族出身开展调查、任意拘留、搜查和讯问;对牵涉到此类滥权和虐待行为的当局严加惩处(厄瓜多尔);

92.69.调查、起诉和纠正基于种族动机的虐待和歧视案件,包括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行为(埃及);

92.70.进一步努力改善监狱机构条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92.71.加紧努力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预防、打击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犯罪者,包括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犯罪者(马来西亚);

92.72.进一步努力确保建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打击和处罚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加拿大)

92.73.进一步加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措施(阿塞拜疆);

92.74.继续向国际上介绍本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做法(葡萄牙);

92.7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性旅游,打击买卖、贩运儿童以及对儿童性剥削的行为(埃及);

92.7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被警方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被告知自己的基本权利(捷克共和国);

92.77.确保少年司法体系依照国际标准适当地运作,保证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总有律师在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2.78.确保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严重侵犯权利的指控进行充分调查和适当处理(联合王国);

92.79.继续推进妇女给权赋能工作,特别是确保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古巴);

92.80.编写和执行《劳动市场男女平等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92.8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法律上和现实中实现男女平等,尤其关注缩小男女在参与公共领域和劳动市场上的差距(大韩民国);

92.82.继续向社会一些群体提供充分协调的财政和其他适当援助,如单亲家庭、人口多的家庭和外国藉家庭(马来西亚);

92.83.继续执行改进全体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措施(智利)

92.84.将人权教育和培训作为贯穿各级正式教育体系、特别是小学和中学教育的一项科目(哥斯达黎加);

92.85.考虑适当的教育系统改革,确保其更具有包容性和方便进入(斯洛伐克);

92.86.调查少数族裔包括非洲人和罗姆人的所有虐待投诉,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纳米比亚).

92.87.依照劳工组织的建议,提供关于罗姆少数群体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罗姆少数群体融入本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厄瓜多尔);

92.88.考虑酌情执行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有关寻求庇护者和身份不正常移民特别是儿童的建议(约旦);

92.89.进一步打击对有移民背景人员的歧视行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92.90.确保移民在移民程序中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在移民当局滥用权力的案件中有权得到充分的救济(捷克共和国);

92.91.充分尊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确保他们为社会所接纳(孟加拉国);

92.92.执行宪法法院关于“居留权”的判决,防止遣返移民儿童使其与家人分离(孟加拉国);

92.93.采取进一步坚决行动,以综合方式处理关于有报告称政客发表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以及非裔人口仇恨言论的问题(印度尼西亚);

92.94.使寻求庇护者能够不受阻碍地诉诸司法(斯洛伐克);

92.95.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倡导不歧视,保护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菲律宾);

92.96.立即采取步骤,执行宪法法院关于双语标志以及斯洛文尼亚语作为卡林西亚州正式语言的所有判决(斯洛文尼亚);

92.97.确保按照《圣日尔曼条约》和《奥地利国家条约》中的规定,充分落实本国境内少数群体的权利(斯洛文尼亚)。

93.奥地利将对下述建议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6月的人权理事会第十七届会议前适时做出答复:

93.1.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厄瓜多尔);

93.2.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葡萄牙、西班牙、乌干达);允许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理关于上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申诉(葡萄牙);

93.3. 考虑撤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中一些条款的保留(印度尼西亚);

93.4.考虑撤销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六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乌干达);

93.5.考虑撤销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保留(布基纳法索);

93.6. 遵行劳工组织的建议,更好地实现移民少数群体的融合和对其权利的保护(土耳其);

93.7.加快将基本社会权利纳入《宪法》的进程(阿塞拜疆);

93.8. 在国际法律秩序中落实保护不受任何理由歧视的协调进程(洪都拉斯);

93.9.起草或修正国家法律,防止针对所有少数群体的煽动仇恨和攻击行为(以色列);

93.10.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审查当前关于不歧视的法律框架的效力,以启动协调工作(以色列);

93.11.审查和更新反仇恨言论法,对所有宗教少数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埃及);

93.12.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13、15、17和18条的保留(斯洛伐克);

93.13.将国际人权义务纳入国内法律,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义务(埃及);

93.14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哥斯达黎加);

93.15.探索是否有可能将现有的各个监察专员机构和机制整合成一个唯一的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争取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A级资格认证(马来西亚);

93.16.使国家人权机构符合《巴黎原则》(西班牙);

93.17.考虑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菲律宾);

93.18.按照《巴黎原则》,加强和扩大奥地利监察专员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以纳入保护和增进所有人权的内容(加拿大);

93.19.增加平等待遇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洪都拉斯);

93.20.开始制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家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相关不容忍现象国家行动计划》(纳米比亚);

93.21.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方案,充分列入奥地利加入的国际文书中规定的权利(墨西哥);

93.22.作为防止不容忍、歧视或仇外心理的一种机制,通过有效措施打击和惩处各种形式的不容忍、歧视、仇外心理以及针对特定后裔人群,特别是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而不论其身份如何)的种族主义(厄瓜多尔);

93.23.继续努力,通过2010年1月19日通过的《国家融合行动计划》实现移民的融合和对政治、文化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巴勒斯坦);

93.24.采取实际措施收集种族主义事件数据,并据此加以公布(大韩民国);

93.25.采取进一步步骤遵循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即“审查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律,确保提供针对歧视的充分保护”(土耳其);

93.26.进一步采取步骤加强对移民少数群体中入学儿童的社会、经济和教育支持(土耳其);

93.27.采取进一步步骤扩大提高认识活动,加强学校课程中关于不歧视和宽容原则的教育,包括对移民少数群体教授母语(土耳其);

93.28.确保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绝不会被拘留,尊重他们获得医学跟踪、居留和工作的权利(瑞士);

93.29.创建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评估脆弱群体和少数群体的状况(俄罗斯联邦);

93.30.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更好地评估当前针对奥地利各种少数群体歧视的程度(以色列);

93.31.收集和采集关于种族主义和歧视表现的分类数据,以评估关于奥地利少数群体、种族和族裔群体的状况(巴西);

93.32. 针对煽动仇恨行为的措施应具有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视角(西班牙);

93.33.使官方发展援助达到国际承诺的占国民总收入0.7%的水平,特别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减贫、男女平等、儿童、残疾人和气候变化等领域(孟加拉国);

93.34.撤销对联合国各项条约的保留,确保所有的国际条约均充分转化成本国法律(荷兰);

93.35.协调所有反歧视法律,确保针对各种歧视理由提供平等保护(联合王国);

93.36.修订和协调反歧视法律,确保针对各种歧视理由提供平等保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3.37.审查现有关于不歧视的法律框架的效力,以启动一个协调进程,吸收民间社会参与这项进程,简化程序,确保关于种族歧视的投诉切实得到处理(乌兹别克斯坦);

93.38.继续遵照有关建议,修订《平等待遇法》,协调现有法律,特别是在针对各种理由的歧视提供平等保护方面(挪威);

93.39.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政府为消除妇女进入就业市场上的障碍而确认的55项具体措施(阿尔及利亚);

93.40. 拟订针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俄罗斯联邦);

93.41. 与民间社会密切协商,通过一部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93.42. 通过一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现象的国家计划,其中包括对各级公共行政部门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建立数据收集系统监督和控制仇外和种族主义行为;就禁止和惩处政治党派使用仇外信息而煽动种族歧视的立法措施效力进行全面分析;建立简化和灵活的机制,处理和解决关于安全部队和机构可能的歧视行为的指控(西班牙);

93.43.通过立法措施,禁止从事种族主义和仇外宣传的党派领取公共资金(俄罗斯联邦);

93.44.确保针对各种形式歧视提供平等保护,包括基于年龄、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加拿大);

93.45.准备一份关于刑事司法体系中直接和间接种族歧视程度的研究报告,特别是预先拘留和监禁中的歧视(俄罗斯联邦);

93.46.确保不对儿童进行拘留(巴西);

93.47.按照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将应征入伍的年龄至少提高到18岁(加纳、斯洛伐克);

93.48.就警事拘留发展一个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没钱请律师者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整个警方拘押期间切实得到律师的协助(捷克共和国);

93.49.平等对待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关系,包括在收养和获得生育医疗方面得到平等的考虑(荷兰);

93.50.采取措施确保罗姆儿童有权接受以本族语言和适合本族文化的方式提供的教育(厄瓜多尔);

93.51.为寻求庇护者和等待遣返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提供必要的资金及提供咨询机构的联系途径(挪威);

93.52.禁止将寻求庇护者-非犯罪者――拘押在警察拘留所的做法,尤其关注未成年人和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斯洛伐克);

93.53.将对卡林西亚和施蒂利亚州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的财政支持增加到按实值计算的1995年的水平(斯洛文尼亚);

93.54.以对德语音乐学校适用的同等标准向卡林西亚州斯洛文尼亚语音乐学校提供财政支持(斯洛文尼亚).

94. 奥地利不支持以下建议:

94.1.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将其作为保护人权的一个基本步骤(危地马拉);

94.2.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土耳其、乌干达);

94.3.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洪都拉斯);

94.4. 尽早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中国);

94.5.采取渐进措施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菲律宾);

94.6.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为缔约国(巴基斯坦);

94.7.遵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以期在可能时加以批准(墨西哥);

94.8.根据2006年3月17日欧洲委员会议会第1737号建议,重新考虑对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阿尔及利亚);

94.9.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塞拜疆);

94.10.修正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地位,以便得以享有收养和拥有子女的权利(联合王国);

95. 本报告中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不得理解为得到工作组全体成员的赞同。

Annex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Austria was headed by Mr. Michael Spindelegger, Minis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H.E. Mr. Christian Strohal, Deputy Head of Delegation, Ambassador and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r. Helmut Tichy, Deputy Head of Delegation, Ambassador, Ministry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r. Jochen Danninger, Director of the Cabinet of the Minis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r. Thomas Schmid, Spokesman, Cabinet of the Minis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s. Claudia Reinprecht, Cabinet of the Minister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r. Johann Spitzer,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Deputy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r. Gerhard Doujak,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Ministry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s. Gerlinde Paschinger,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 Ministry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s. Gerda Vogl, Ministry for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ienna

Ms. Brigitte Ohms, Federal Chancellery, Vienna

Ms. Sylvia Kölbl, Federal Chancellery, Vienna

Ms. Ingrid Nowotny,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Vienna

Mr. Max Rubisch,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Vienna

Ms. Iris Dembsher, Federal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Vienna

Mr. Gerhard Aigner,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Vienna

Mr. Walter Ruscher, 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Vienna

Mr. Albert Grasel, Federal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Vienna

Ms. Karin Dotter-Schiller,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Vienna

Mr. Bernhard Weratschnig,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Vienna

Ms. Julia Wieltschnig, Federal Ministry of Justice, Vienna

Mr. Heinz Tichy, Federal Ministry for Education, Arts and Culture, Vienna

Ms. Maria Orthofer,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y, Family and Youth, Vienna

Ms. Terezija Stoisits, Ombudswoman, Austrian Ombudsman Board, Vienna

Ms. Claudia Marik, Austrian Ombudsman Board, Vienna

Mr. Georg Zehetner,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s. Eveline Jamek,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r. Peter Guschelbauer,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r. Gerold Vollmer,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r. Johann Strasser, Second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s. Stephanie Karner, Attaché,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Geneva

Ms. Ulrike Fernandes,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Mr. Mohibul Jabir,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Mr. Alois Schläffer, Permanent Mission of Austria

Mr. Kevin Whiteley, translator

Ms. Roswitha Ginglas-Poulet, trans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