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A/HRC/29/8

大会

Distr.:General

13 April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 理事会

第二十九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

西班牙

目录

章次段次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130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21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22-1305

二.结论和/或建议131-13313

附录

代表团成员25

导言

1. 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5年1月19日至30日召开了第二十一届会议。2015年1月21日举行的第5次会议对西班牙进行了审议。西班牙代表团由外交部国务秘书伊格纳修·伊巴涅斯(IgnacioYbáñez)任团长。工作组在2015年1月23日举行的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西班牙的报告。

2. 为便于开展对西班牙人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15年1月13日选举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塞拉利昂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 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和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西班牙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21/ESP/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21/ESP/2);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21/ESP/3)。

4. 捷克共和国、德国、荷兰、挪威、斯洛文尼亚、瑞典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西班牙。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西班牙外交国务秘书认为,普遍定期审议是评估人权政策和法律的重要工具,是各国之间就遵守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度进行对话的机制。

6. 代表团回顾,西班牙已批准大多数人权文书和任择议定书,向条约机构提交了所有报告,向各特别程序发出了无限期邀请。自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西班牙已接待四个特别程序的访问。

7. 西班牙将编写国家报告当作一次自我批评活动――普遍定期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邀请了各部委和其他公共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参加。民间社会的建议对更好地了解公众对政府法律和政策的看法十分有用。国家人权机构――“人民捍卫者",也作为观察员参与了这一过程。

8. 这份国家报告主要叙述2010年收到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另参见2012年提交的自愿中期报告),以及近几年的动态和事件,尤其是应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的财政调整措施,这些措施迄今仍有显著影响。代表团回顾,政府已考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调整措施标准,即应该是相称的、临时的、必要的、不倒退的或非歧视性的。

9. 代表团接着介绍了国家报告中的一些专题。它说,在制度层面,西班牙在每个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还设立了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以改善各有关机构之间的协调。

10 代表团强调,在立法层面,正在对刑法进行的改革将在人权领域带来显著变化。例如,改革将把强迫婚姻定为犯罪,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修订性剥削和强迫卖淫的定义,加强防范影响儿童性自由的犯罪。改革也将把强迫失踪罪列为一项单独罪行。

11. 关于2010年收到的建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团指出,经过进一步磋商后,政府将制定新的较长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使其成为国家政策。此外,自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西班牙已通过、执行或推进了各种具体计划,如《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

12. 代表团认为,只有为平等而斗争才能消除性别暴力。西班牙建立了被视为范例的性别暴力数据收集系统,政府对性别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

13. 2010年收到的一组重要建议涉及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代表团指出,西班牙于2011年11月通过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全面战略。它正在绘制国家的“歧视地图”,以改进歧视事件和罪行的数据收集和官方统计。也加强了对国家安全部队的培训,以帮助他们识别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还成立了向因种族或族裔原因而遭受歧视的个人提供援助的独立部门。

14. 代表团指出,移民收容中心不是监狱设施,那里的收容工作并不总是根据司法授权并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的。2014年3月通过了新的程序规则,纳入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15. 休达和梅利利亚两个自治市承受着巨大移民压力。临时移民收容中心实行开放的运行制度,向非法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政府正在对这些收容中心进行改革,以应对不断增加的难民人口。此外,政府已决定在休达和梅利利亚边防哨所设立难民事务处,就地处理庇护申请。

16. 关于反对酷刑,代表团回顾,监察专员发挥着国家预防机制作用,在目前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过程中,增加了禁止酷刑和虐待的保障条款。

17. 尽管发生了经济危机,但政府仍在设法保障最脆弱群体的诉诸司法权利,特别是通过了受害者地位法草案。地位法草案针对犯罪受害者需求提供全面的法律和社会援助,并列有详细的受害者权利清单。

18. 政府意识到经济危机对儿童的严重影响。在西班牙,儿童贫困率一直较高,经济危机导致家庭收入下降,失业也对家庭造成影响,对家庭构成负担,政府正在努力解决。

19. 关于受教育权,代表团指出,西班牙的公共教育学生人均投资率、学生与教师比率和公共教育支出比例,都高于邻近国家的水平。此外,2013年12月通过了《提高教育质量法》(第8/2013号组织法),旨在降低学生辍学率,按照国际基准提高教育标准,增加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和创业率。

20. 关于健康权,2012年政府已着手改革,确保全国医疗卫生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这项改革,在怀孕、分娩和产后保健等紧急情况下,以及18岁以下者就诊时,无证件移民与西班牙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21. 最后,代表团指出,西班牙拥有先进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但在执行上需要改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展示政治意愿,而政治意愿是有的,也需要获得必要资源,而金融危机和预算限制致使资源紧张。为了表明政治意愿,政府已宣布采取初步措施,扭转预算限制对最脆弱群体的影响,如从2015年1月1日起普遍降低个人包括低收入者所得税。此外,2015年社会支出预计占政府预算的53.9%。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22. 在互动对话中,有88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

23. 印度尼西亚赞赏西班牙通过不同文明联盟促进文化间和宗教间对话、建立省级处理仇恨犯罪的部门和制定反对种族主义的全面战略。

2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切各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针对少数群体特别是穆斯林的持续种族歧视。

25. 爱尔兰注意到,西班牙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并采取各种步骤,包括2011年《刑事诉讼法》,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

26. 以色列对非法移民子女接受教育和获得医疗保健面临各种障碍,以及边境地区过度使用武力表示关切。

27. 意大利赞扬西班牙政府设立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询问议会审议新的国家人权计划的情况。

28. 日本欣见西班牙现届政府继续高度重视人权,并听说西班牙正在考虑制定新的国家人权计划。

29. 约旦赞扬西班牙在立法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如对刑法进行改革和通过了第二个公民身份与融合战略计划。

30. 科威特赞扬西班牙改进法律框架,作出某些修订,以保护和促进人权。科威特还赞赏西班牙采取政策确保机会平等。

31. 黎巴嫩注意到西班牙实施《历史记忆法》。它赞扬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全面战略和在省级检察机关设立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

32. 利比亚祝愿西班牙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成功。

33. 马来西亚赞扬西班牙取得了显著成就,包括打击性别暴力方面的成就,但也指出应对经济危机影响仍存在不少挑战。

34. 毛里塔尼亚注意到西班牙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护移民权利和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方面取得的进展。毛里塔尼亚赞扬西班牙通过提高教育质量的法律。

35. 墨西哥承认西班牙在首轮普遍定期审议后取得的进展,包括男女平等就业方面的进展,但认为西班牙仍面临各种挑战,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挑战。

36. 黑山指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种族歧视委员会关切吉卜赛人在日常生活中长期遭受歧视。

37. 摩洛哥欢迎西班牙计划对刑法进行改革,以加强反对人口贩运、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努力,也欢迎西班牙重视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

38. 缅甸赞赏地注意到西班牙采取了若干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计划和措施,而且在执行上正在取得进展。

39. 纳米比亚赞扬西班牙通过《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并相信各种辅助计划将确保其实施。

40. 荷兰赞扬西班牙完成了《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但关切在预防警察刑事犯罪和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方面的改善有限。

41. 尼加拉瓜欢迎西班牙为加强人权保护进行法律包括刑法改革,但关切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移民在西班牙的处境。

42. 挪威欢迎西班牙努力缓解休达和梅利利亚的巨大移民压力,并询问西班牙如何消除人们对庇护程序公平和效率的担忧。

43. 巴基斯坦深受鼓舞地注意到西班牙努力落实首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收到的建议。

44. 巴拿马祝贺西班牙在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后批准了几项国际公约。

45. 巴拉圭赞赏西班牙对高专办的资金支持和向所有特别程序发出无限制邀请,并欢迎消除歧视和性别暴力的方案。

46. 菲律宾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和消除性别暴力方面的积极发展,但仍然关切联合国机制报告所载对无人陪伴移民儿童进行歧视和虐待的指控。

47. 波兰赞扬西班牙努力采用国际人权法和标准并修订刑法,以反对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

48. 葡萄牙欢迎西班牙决心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促进两性平等,并注意到西班牙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

49. 卡塔尔赞赏西班牙制定促进残疾儿童权利战略、设立贩运人口问题报告员和参加不同文明联盟。

50. 大韩民国欢迎在省级检察机关建立处理仇恨犯罪的部门、设立贩运人口问题报告员,以及将人权纳入学校课程。

51. 摩尔多瓦共和国注意到西班牙采取重要举措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要求详细了解制定第二个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计划的情况。

52. 罗马尼亚赞扬西班牙提交中期报告,并注意到西班牙在实现和平过渡后已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民主国家,勇敢地应对恐怖主义挑战和经济危机。

53. 俄罗斯联邦欢迎西班牙政府努力保护人权,包括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它关切侵犯移民权利和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

54. 西班牙代表团欢迎一些代表团提及原为西班牙和土耳其联合倡议的“不同文明联盟”以及《工商企业与人权计划》,对一些国家在编制计划时给予的合作表示感谢。在回答关于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问题时,西班牙代表团说,它已根据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战略采取了一系列预防和调查活动,如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问题年度报告。还加强了培训、公共政策和机构间合作。

55. 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西班牙代表团回顾,西班牙宪法和法律保障移民的权利。西班牙在这一问题上遵循欧洲联盟的立场。

56. 关于反对性别暴力,西班牙的政策方针是促进负责任、统一和持续的行动,鼓励所有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参加。前几年采取的措施有:建立了家庭性别暴力观察站、颁布了性别平等法律和制定了《2013-2016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代表团还说,西班牙努力加强对警察、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司法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从受害者角度看待问题。关于司法机关,代表团回顾,西班牙已对刑法进行改革,并起草了受害者法律地位法草案。西班牙也在努力宣传其他形式暴力,如贩运人口、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剥削、女性生殖器切割和强迫婚姻的危害。

57. 关于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市的移民境况,代表团说,法律对遣返已进入西班牙境内的外国人规定了两种不同法律诉讼程序。这两种法律诉讼程序都包含一系列保障措施,如请求国际保护的权利、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获得口译服务和孕妇在遇有健康风险情况下不遣返。代表团还说,阻止外国人进入西班牙的行动是各一种情况,发生于休达和梅利利亚边境巡逻期间。拒绝入境是西班牙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在其义务框架内行使的主权权利。西班牙代表团对工作组说,试图经由这些边界进入西班牙的情况持续不断,是大规模的,暴力性的,构成了内部安全和公共秩序问题。政府在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时,始终考虑到相称性和机会性原则以及人群中是否有需要帮助的弱势个人。

58. 代表团提到了关于在《保护公共安全法案》中列入一项条款以修订《移民法》的问题。这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从地域、边界和安全角度承认休达和梅利利亚具有特殊性。议会正在对修正案进行辩论,包括与国际专家机构磋商。这一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将遵守关于获得国际保护和不驱回的国际义务。

59. 卢旺达赞赏地注意到西班牙促进妇女机会平等的政策,以及处理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和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和政策。

60. 塞内加尔欢迎西班牙采取各种举措执行首轮提出的建议,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农村妇女境况、平等机会和教育等方面的建议。

61. 塞尔维亚满意地注意到西班牙提交了全面的国家报告,并与监察专员和民间社会的其他代表进行合作。

62. 塞拉利昂赞扬西班牙制定保护贩运受害者框架议定书,最近还任命了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

63. 斯洛伐克注意到西班牙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和打击人口贩运,要求更多了解对检察官进行打击种族主义培训的情况。

64. 斯洛文尼亚欢迎西班牙在反对仇恨言论和歧视方面加强体制建设,公开表示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大的群体恢复社会保护措施和援助。

65. 斯里兰卡注意到西班牙采取措施,打击仇恨犯罪和人口贩运;鼓励西班牙制定针对性的社会援助和收入支持计划,保障最弱势群体的权利。

66. 苏丹欢迎西班牙通过《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公民身份与融合战略计划》以及《2013-2016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

67. 瑞典表示关切的是,《公共安全保护法》可能限制公民公开抗议的权利,在法律上允许对跨越边界从摩洛哥进入休达和梅利利亚的移民即决驱逐。

68. 瑞士赞扬西班牙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它还指出,佛朗哥时代遗产仍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构成挑战。它对警察在和平抗议中的行为表示关切。

69. 泰国欢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请西班牙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援助。泰国鼓励西班牙尊重移民人权。

7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赞扬西班牙在每个省检察机关建立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以及2010年进行刑法改革。

71. 东帝汶欢迎西班牙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和支持受害者,并通过了吉普赛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

72. 多哥赞赏西班牙在所有省检察机关设立专门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它关切对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移民的种族脸谱化做法。

73.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称赞西班牙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并注意到经济危机影响到西班牙扩大发展合作的能力。

74. 突尼斯注意到西班牙自2010年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采取的措施,包括设立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办公室以及在每个省检察机关建立专门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

75. 土耳其欢迎关于强调西班牙具有多元文化的官方声明。土耳其认为不同文明联盟变得更加相关,支持西班牙发起的国际反对死刑委员会。

76. 乌克兰赞扬西班牙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和仇恨犯罪,并通过了机会平等战略计划。乌克兰鼓励西班牙最后完成《儿童保护法草案》。

7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赞扬西班牙进行改革,增加妇女获得法律服务的机会;也欢迎西班牙采取积极步骤,确保宗教和信仰自由和对少数民族的保护。

78. 美利坚合众国赞扬西班牙促进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权利,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和采取步骤协助罗姆人融入社会。它关切官员腐败可能破坏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79. 乌拉圭满意地注意到西班牙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鼓励西班牙加强努力满足儿童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80.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赞赏西班牙积极参加国际人权论坛,同时注意到经济危机对西班牙人民生活质量造成的影响。

81. 阿尔巴尼亚赞扬西班牙改革刑法,询问打算对刑法作出哪些修正,以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82. 阿尔及利亚赞扬西班牙采取措施反对种族歧视和煽动种族仇恨行为。它鼓励西班牙采取步骤协助移民融合。它赞赏西班牙和欧洲加强协调,共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83. 安哥拉赞扬西班牙批准了大多数人权文书。它赞赏西班牙努力履行保护移民及其家庭以及残疾人的权利的国际承诺。

84. 阿根廷欢迎西班牙积极采纳首轮普遍定期审议后收到的建议,并赞扬其出台有特殊教育需要各级学校学生的融合计划。

85. 亚美尼亚欢迎西班牙采取步骤,反对仇恨犯罪,消除种族歧视和打击人口贩运。亚美尼亚高度赞赏西班牙采取措施执行2007年《历史记忆法》。

86. 澳大利亚鼓励西班牙执行第二个人权计划。澳大利亚欢迎西班牙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群体的支持,承认统筹协调边境安全、移民政策和人权义务所面临的挑战。

87. 奥地利关切西班牙正在制定法案,可自动遣返试图跨越休达和梅利利亚边境围栏入境的移民。它注意到这些自治市的收容条件仍低于最低标准。

88. 阿塞拜疆欢迎西班牙设立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它注意到一些联合国条约机构对持续存在的歧视问题表示关切。

89. 巴林欢迎西班牙采取措施反对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巴林赞赏不同文明联盟的倡议。巴林要求了解对人口贩运受害者援助的信息。

90. 孟加拉国赞赏西班牙联合发起不同文明联盟和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它表示关切对移民和罗姆人的歧视,以及政客们的仇恨言论与仇外话语。

91. 贝宁欢迎西班牙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并建立仇恨犯罪受害者全国委员会。

92. 巴西欢迎西班牙根据巴西在首轮中提出的建议对儿童权利法进行改进。它重申仍然需要加强对移民人权的保护。

93. 西班牙代表团对互动对话中或预先提出的问题作了答复。

94. 《残疾人权利基本法》将这一领域的现行法律统一起来,并使残疾人政策主流化。在教育方面,2012-2013年期间接受特殊教育学生占所有学生的5.3%。此外,西班牙特别重视残疾人进入大学学习,残疾人上大学免缴学费和其他杂费。

95. 关于吉普赛人,过去40年已取得重大社会进步。例如,100%的吉普赛儿童进入小学读书。不过,西班牙仍在努力应对各种挑战,如学生过早辍学和一些教育机构处于隔离状态。

96. 在回答各代表团评论时,西班牙代表团说,它在努力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调查机构其他成员的反对性别暴力能力建设。

97. 近年来,国家已颁布条例,促进男女就业平等,鼓励兼顾工作与家庭,共同分担家庭责任。由于妇女失业率较高,2014年采取的减少失业措施尤其重要。

98. 2014年,政府通过了关于对抵达西班牙领土无人陪伴儿童采取某些行动的议定书,以加强有关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受西班牙保护的未成年人在西班牙逗留期间,被视为合法居民。他们成年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更新其居住和工作许可,享有比一般移民更有利的条件。

99. 不久,政府预计将通过一项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全面计划,并制定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议定书,以更好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行动。

100. 代表团回顾,单独监禁制度是为了应对例外情况,仅适用于恐怖主义犯罪,由法官或法庭以合理理由作出决定,而且时限必须绝对必要。在《刑事诉讼法》改革框架内将对这一制度进行审查。

101. 近年来,政府为解决抵押贷款债务采取了临时性和结构性措施。临时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因金融危机而无法履行购房抵押贷款债务而且生活困窘的个人。结构性措施对欠款利率实行限制,在房屋出售后仍存有债务的情况下改进拍卖程序,以便能够注销债务。

102. 保加利亚赞赏西班牙最近批准各项公约、建立仇恨犯罪受害者委员会和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还通过了机会平等和反对种族主义的战略。

103. 加拿大欢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鼓励这一战略也处理对移民和残疾人群体中女性受害者其他形式的歧视问题。

104. 乍得欢迎西班牙执行以前的建议,并回顾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105. 智利注意到民间社会参与编制国家报告。它也注意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欢迎西班牙努力解决金融危机对保护人权造成的后果。

106. 中国赞赏西班牙在促进男女机会平等、打击性剥削和医疗保健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中国欢迎西班牙努力反对种族歧视。

107. 刚果赞扬西班牙设立仇恨犯罪受害者全国委员会。它注意到对贩运人口、贩运人体器官和强迫婚姻问题法律框架作出的改进。

108. 哥斯达黎加强调西班牙努力实现国际废除死刑的目标,并说西班牙对建立国际反对死刑委员会的作用值得称道。

109. 科特迪瓦赞扬西班牙的人权改革,例如《外国人法》(2010年)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59条之二,并通过了《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议定书》(2011年)。

110. 古巴注意到紧缩措施对人权状况的影响。它请西班牙进一步努力解决失业、贫困、驱逐、仇恨言论和种族歧视问题。

111. 塞浦路斯欢迎西班牙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包括设立报告员,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塞浦路斯欢迎西班牙努力打击种族主义和促进移民融合。

112. 捷克共和国赞赏西班牙执行以前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和对一些预先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13. 厄瓜多尔注意到西班牙努力执行以前的建议,包括批准《经济、社会、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人权计划评估和采取措施克服经济危机影响。

114. 埃及欢迎西班牙设立省级处理歧视问题的部门和继续大力维护妇女权利。它也注意到金融和经济危机对社会保护和促进人权带来的各种困难。

115. 爱沙尼亚注意到西班牙承诺打击人口贩运和重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爱沙尼亚赞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西班牙政府应继续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包容性教育的建议。

116. 法国欢迎西班牙在省级检察机关建立处理仇恨犯罪的部门和制定反对性别歧视的计划。它指出,内战和独裁统治期间犯下的罪行仍然没有受到惩罚。

117. 加蓬赞赏西班牙采取措施反对性别歧视,特别是出台政策鼓励职业领域机会平等和反对对妇女的暴力。

118. 德国欢迎西班牙改进法律框架,赞赏民间社会参与编制国家报告。它赞扬设立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

119. 加纳赞扬西班牙采取各种措施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人口贩运、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性暴力问题。它表示关切对移民的歧视以及媒体中的种族主义成见和偏见。

120. 希腊赞扬西班牙批准大部分国际文书和与特别程序合作。它欢迎改进残疾人问题的法律框架。

121. 危地马拉欢迎在省级检察机关设立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它关切妇女移民的境况以及外国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

122. 洪都拉斯欢迎在地方检察机关设立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的部门,以及通过关于人口贩运、强迫婚姻和强迫失踪问题的新法律。

123. 匈牙利注意到,自第一次审议以来,尽管面临经济和财政困难,但还是取得了众多成就。匈牙利回顾,2010年西班牙接受了它提出的三项建议,现在正在落实这些建议。

124. 印度欢迎西班牙通过吉普赛人融入社会战略。印度说它关切单独监禁做法,鼓励西班牙说明种族脸谱化做法。

125. 西班牙代表团强调它对国际人权规范框架的承诺,提到了西班牙最近加入的以下文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体器官公约》。

126. 代表团强调,西班牙在制度上的承诺表现为积极支持和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理事会所有活动――西班牙2011-2013年为人权理事会成员。西班牙从2015年1月起担任安全理事会成员国,是在多边层面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另一机会。

127. 代表团回顾了西班牙在人权领域的一些外交政策重点:反对死刑,促进普遍暂停执行死刑,作为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反对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水权和卫生设施权;残疾人权利;工商企业与人权;人权维护者。

128. 西班牙对收到的每项建议都认真研究,以便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政府立场。代表团说,它希望利用不立即表达立场这一权利,充分意识到深入分析哪些承诺可以承担十分重要。

129. 代表团指出,它收到的许多建议和问题都与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的财政调整措施的影响有关。它重申,政府充分认识到许多人为这些措施作出了牺牲,但也必须认真考虑遵守必要性、及时性、不倒退和非歧视这些条件。

130. 代表团最后重申其对普遍定期审议的重视。

二.结论和/或建议**

131. 西班牙将审查下列建议,并在适当时候作出答复,最晚不迟于2015年6月15日至7月3日举行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

131.1. 按照以前的建议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印度尼西亚);

131.2. 继续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尼加拉瓜);

131.3. 考虑采取具体步骤,加入移徙工人权利公约或《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菲律宾);

131.4. 考虑是否有可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和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厄瓜多尔);

131.5.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卢旺达)(斯里兰卡);

131.6.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在本国保护人权的基本步骤(危地马拉);

131.7. 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苏丹);

131.8. 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贝宁)(科特迪瓦)(加蓬)(加纳)(洪都拉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拉圭)(塞内加尔)(塞拉利昂)(东帝汶)(土耳其)(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9. 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阿塞拜疆)(巴拉圭)(葡萄牙);

131.10. 建立部际人权委员会,以进一步改进国家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提高人权办公室的有效性(意大利);

131.11. 考虑建立负责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部际委员会,以协调提交条约机构的国家报告的起草和安排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对该国的访问(葡萄牙);

131.12. 建立人权问题高级别政府工作组,确保人权领域部际工作的顺利合作与协调(德国);

131.13. 考虑是否有可能建立监督国际建议执行情况的公共系统,以便系统归纳和后续落实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机制的建议(巴拉圭);

131.14. 继续发扬制定国家人权计划的良好做法,着手编制全面行动计划或战略(印度尼西亚);

131.15. 着手制定新的国家人权计划和实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希腊);

131.16. 考虑按照人权高专办的建议编制人权指标,以便对国家人权政策进行更精确和更一致的评价(葡萄牙);

131.17. 作出特别努力提高人权意识,在公民中间传播人权原则(科威特);

131.18. 2016年底前对在各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战略计划框架内开展的行动进行一次评估(法国);

131.19. 进一步努力推进民族团结与和谐,包括促进社会不同种族和宗教团体进行对话(马来西亚):

131.20. 加强努力在不同文明联盟的框架内,促进不同宗教和民族之间对话与和解(摩洛哥);

131.21. 考虑将加勒比地区列为海外和国际发展合作计划的优先区域,西班牙在经济危机中紧缩开支,对这些计划作了新的调整(特里尼达和多巴哥);

131.22. 继续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罗马尼亚);

131.23. 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逾期未提交的报告(塞拉利昂);

131.24. 鼓励民间社会更直接参与后续落实人权理事会的建议(特里尼达和多巴哥);

131.25. 执行《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以消除仍然存在的任何性别歧视(黑山);

131.26. 继续执行《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以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特别是缩小薪酬差距(缅甸);

131.27. 继续实施《2014-2016年机会平等战略计划》中规定的措施(阿尔巴尼亚);

131.28. 继续努力实施已通过的战略,消除仍然存在的任何性别歧视(苏丹);

131.29. 继续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和政策主流,为实施全面防范性别暴力措施的法律分配足够资源(塞尔维亚);

131.30. 考虑通过新的立法,要求上市公司为妇女保留一定的非执行董事席位配额(意大利);

131.31. 继续努力增加妇女担任负责任和决策职位的机会(摩洛哥);

131.32. 加强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卢旺达);

131.33. 缩小性别差距,促进和监测妇女在决策职位中的平等代表权(塞拉利昂);

131.34. 有力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积极参与(加纳);

131.35. 加强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恨外国人问题的立法(黎巴嫩);

131.36. 进一步强化防止和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措施,包括现行法律,不断改进国家统计(巴西);

131.37. 加强反歧视立法,制定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全面法律(科特迪瓦);

131.38. 加倍努力打击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包括将仇恨言论以及一切形式的煽动仇恨和暴力行为定为犯罪(马来西亚);

131.39. 制定惩治仇恨犯罪、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的法律,改进反歧视政策,(以色列);

131.40. 继续努力,加强处理仇恨犯罪和歧视问题部门的工作(卡塔尔);

131.41. 采取措施,打击仇恨言论/话语(巴林);

131.42. 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种族仇恨和宗教不容忍、仇恨言论和仇外话语(孟加拉国);

131.43. 全力制止基于仇外心理的仇恨言论,竭尽所能在整个国家各机构内解决这个问题(利比亚);

131.44. 加强努力,反对国内对少数群体的歧视,对任何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适当处罚(纳米比亚);

131.45. 向属于种族和宗教少数的个人提供充分的诉诸司法机会,打击种族和宗教脸谱化,加强反歧视法律。为此,制定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全面法律,惩治仇恨言论,列入有效调查和起诉此类犯罪的措施(巴基斯坦);

131.46. 确保对所有种族主义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给予应有处罚(多哥);

131.47. 继续打击一切表现形式的种族歧视和不容忍,保护移民和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中国);

131.48. 强化措施,反对在就业、获得住房和教育领域对外国人和少数民族的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加蓬);

131.49. 采取措施,制止民族和种族脸谱化和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加纳);

131.50. 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民族和种族脸谱化(印度);

131.51. 惩治执法人员的歧视行为,确保对出于种族动机的任何渎职行为进行有效调查和给予充分惩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52. 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声称遭到酷刑或其他虐待的个人享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行政和司法框架,防止被指控犯有此种罪行人员有罪不受惩罚(荷兰);

131.53. 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遭受酷刑和虐待者得到有效补救,并加强起诉这类犯罪的法律框架(澳大利亚);

131.54. 确保对自己安全部队和民兵过度使用武力指控进行尽职调查(以色列);

131.55. 确保由普通司法系统对安全部门犯下的所有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指控毫不拖延地进行公正和独立调查,并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法国);

131.56. 确保有效监督执法部队的拘留和羁押程序(波兰);

131.57. 建立对警察的监管系统,在发现个人成员可能实施酷刑和虐待的迹象时,进行处理(德国);

131.58. 进一步采取具体、有意义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机制,有效防止警察和狱警的任何虐待,包括是否有可能改革单独监禁做法(匈牙利);

131.59. 取消单独监禁,确保警方羁押的所有嫌犯可以迅速、立即见到律师(伊朗);

131.60. 审查单独监禁制度,以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法(爱尔兰);

131.61. 取缔单独监禁和酷刑,并确保警方羁押的所有嫌犯在拘留之初便可以迅速见到律师(巴基斯坦);

131.62. 审查单独监禁制度,确保被拘留者毫不延迟地获得法律援助,有可能与自己选择的律师私下沟通,并在72小时内接受法官审讯(奥地利);

131.63. 审查允许单独监禁的反恐立法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废除单独监禁制度(捷克共和国);

131.64. 通过一项改善监狱条件的国家战略(俄罗斯联邦);

131.65. 加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措施(日本);

131.66. 继续努力,有效实施《2013-2016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以此打击性别暴力,特别是对残疾妇女的暴力(马来西亚);

131.67.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暴力,包括对外国妇女的暴力,并评估这方面相关专门法院的运作情况(纳米比亚);

131.68. 继续努力消除性别暴力,增加妇女在所有部门决策职位中任职的机会(大韩民国);

131.69. 继续采取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打击性别暴力,特别关注移民受害者(斯里兰卡);

131.70. 加强防范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保护方案,重点关注保护措施的可用性、可及性和质量,并确保人们充分享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瑞士);

131.71. 评估性别暴力受害者得到有效保护、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障碍,以及阻碍他们提起诉讼的原因(荷兰);

131.72. 评估专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法院的运作情况,发现和鼓励最佳做法(爱尔兰);

131.73. 确保负责调查性别暴力案件的司法机构得到有效培训(斯洛伐克);

131.74. 确保负责调查性别暴力案件的所有司法机构都得到专门培训,以达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消除性别暴力组织法》的要求(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1.75. 制定关于性别暴力、贩运人口、性剥削和强迫婚姻问题的新法案,以对刑法进行修订(乌克兰);

131.76. 建立打击性别暴力的正式机制,以加强卫生部、司法部和内政部之间的有力协调,确保司法、执法和其他官员得到处理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和歧视问题的适当培训(美利坚合众国);

131.77. 加强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东帝汶);

131.78. 全面实施《2013-2016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澳大利亚);

131.79. 采取更有力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落实《2013-2016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战略》(古巴);

131.80. 加强措施,打击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别暴力(阿塞拜疆);

131.81. 加强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印度);

131.82. 确保为实施关于防范性别暴力措施的第1/2004号组织法分配足够资源,特别重视通过国家行动计划获得有关资源(智利);

131.83. 加倍努力打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加纳);

131.84. 继续努力促进儿童权利,特别是移民儿童和性暴力及性虐待受害者的权利(乌克兰);

131.85. 有效打击对未成年人性虐待引起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86. 加强努力打击对儿童的非法待遇和暴力,包括性虐待(俄罗斯联邦);

131.87. 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黎巴嫩);

131.88. 在打击贩运人口问题上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卡塔尔);

131.89. 继续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罗马尼亚);

131.90. 改进受害者识别程序和满足受贩运儿童的特殊需要(阿尔巴尼亚);

131.91. 继续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亚美尼亚);

131.92. 尽快制定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新计划(澳大利亚);

131.93. 继续努力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考虑起草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全面计划(法国);

131.94. 加强努力促进透明的政治制度,精简司法程序,从速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美利坚合众国);

131.95. 回顾2014年初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为了实施和加强国际人权法的普遍性原则(德国);

131.96. 考虑在少年司法制度上采用改造性司法的原则,以此替代判刑(印度尼西亚);

131.97. 继续实施《历史记忆法》,尽管发生了经济危机(黎巴嫩);

131.98. 根据受害者权利和国家义务,即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的义务,制定解决历史问题的全面和包容性战略(瑞士);

131.99. 继续努力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解决历史上的不公正和保护此种不公正受害者的权利(亚美尼亚);

131.100. 按照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运用比较研究,解决调查内战和佛朗哥政权期间犯下的违反国际法罪行所带来的挑战(智利);

131.101.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由普通法庭而不是由军事法庭等特殊法庭来处理强迫失踪案件(利比亚);

131.102. 采取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受害者定义符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因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任何个人都可以诉诸依法设置的所有赔偿和补救措施,即使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巴拿马);

131.103. 与人权机制密切合作,全面解决强迫失踪问题(大韩民国);

131.104. 采取适当的立法或司法措施,按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促进内部制度的变化,以便对强迫失踪进行彻底和公正调查(阿根廷);

131.105. 保证儿童最低结婚年龄可以防止早婚(塞拉利昂);

131.106. 消除童婚,提高例外情况下的最低结婚年龄(阿塞拜疆);

131.107. 确保在实践中充分尊重少数群体,包括穆斯林的礼拜权利(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08. 废除诽谤罪,按照国际标准将其置于民法条款之中(爱沙尼亚);

131.109. 加强政府保证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这些基本权利的承诺,继续与民间社会,特别是人权捍卫者合作,更加努力地为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创造良好环境(塞尔维亚);

131.110. 避免作出有可能严重限制行使集会自由权的任何立法修正案(瑞典);

131.111. 确保对《公共安全法》进行调整,以便不限制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权利(智利);

131.112.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立法,特别是关于人人有权参加和平集会和示威权利的法律,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哥斯达黎加);

131.113. 确保人们充分享受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为举行和平集会提供便利,修订有可能限制和阻碍行使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现行法律,或不通过此类新法律(捷克共和国);

131.114. 制定法律,对警察在平民抗议活动中使用武力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作出规定(俄罗斯联邦);

131.115. 增加安全部门在民众游行示威中尊重人权的意识,确保和平集会、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利(瑞士);

131.116. 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尤其是男女青年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并确保男女机会平等(马来西亚);

131.117. 更加重视就业,尤其是减少青年失业率(中国);

131.118. 解决青年失业问题,消除工作条件和就业要求方面对移民的现有歧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19. 确保反对就业或职业歧视的法律得到实施,罗姆民族成员与其他人享有相同的包容性法律保护、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美利坚合众国);

131.120. 充分确保移民工人,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孟加拉国);

131.121. 参照此次审议的建议,审查和修改可能阻碍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享受基本权利如医疗、教育和住房权利的措施(尼加拉瓜);

131.122. 评估预算调整对普遍享有医疗保健和教育的任何不利影响,尤其是对弱势群体,如移民、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的影响(挪威);

131.123. 着手系统评估财政紧缩措施对最脆弱社会群体,特别是对儿童的影响(阿尔及利亚);

131.124. 考虑优先采取可减轻经济危机影响的措施(斯里兰卡);

131.125. 采取措施,确保紧缩措施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适足住房权、医疗保健权、食物权和受教育权产生不利影响(巴西);

131.126. 确保政府采取的紧缩措施应该是影响最小、临时的、相称的和非歧视性的,并考虑到最贫困和最弱势公民的需要(埃及);

131.127. 恢复对受国际经济和金融危机影响最大群体的社会保护和关怀措施(古巴);

131.128. 尽快恢复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群体的社会保护和关怀措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29.在恢复社会保护和援助措施时,优先考虑改善生活极度贫困个人的状况(斯洛文尼亚);

131.130. 继续努力,充分确保所有弱势群体,包括移民和残疾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大韩民国);

131.131. 采取针对性行动,使弱势群体,包括移民(不论其移民身份)能获得医疗保健和法律援助(摩尔多瓦共和国);

131.132. 出台改革措施,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消除贫困,解决失业和社会不平等(巴基斯坦);

131.133. 考虑出台全面政策,保证不再支付抵押贷款的业主不被强行搬迁(斯洛伐克);

131.134. 推动相关立法审查,鼓励个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协议,以避免被强行搬迁(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35. 考虑采取全面措施,提供足够保障,保护移民的权利,特别是住房权(厄瓜多尔);

131.136. 确保所有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医疗保健和有效的医疗覆盖(泰国);

131.137. 向生活在西班牙的所有人,无论其行政地位如何,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131.138. 确保生活在西班牙的所有人,包括非正规移民,都无受歧视地享有基本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乌拉圭);

131.139. 审查卫生改革措施,确保移民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印度);

131.140. 方便最脆弱群体儿童获得医疗保健和接受教育(阿尔及利亚);

131.141. 考虑将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斯洛文尼亚);

131.142. 继续努力增加教育预算,确保教师有足够报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有儿童,不论种族、性别和是否残疾,都享有高质量教育和在同等条件下接受教育(墨西哥);

131.143. 维持足够和适当的预算,以保证小学教育(巴林);

131.144. 继续努力,减少教育和培训中的过早辍学(缅甸);

131.145. 采取必要措施,降低辍学率(土耳其);

131.146. 继续采取行动,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儿童都能平等接受基本教育(菲律宾);

131.147.确保移民子女,特别是罗姆人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机会(波兰);

131.148. 继续努力,保障所有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或移民儿童有权接受包容性教育(塞内加尔);

131.149. 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有移民背景儿童的教育机会(孟加拉国);

131.150. 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少数群体儿童和移民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制定方案,减少辍学率(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31.151.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禁止学校中对吉普赛学生的任何隔离做法(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1.152. 确保所有残疾人不遭受歧视,不论其残疾程度,都享有平等机会(约旦);

131.153. 创造广泛的保护环境,不剥夺残疾人利用设施的权利和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利比亚);

131.154. 继续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民间社团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参与目前关于法律行为能力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改革进程(墨西哥);

131.155. 加强努力进一步改进保护残疾人权利情况(塞浦路斯);

131.156. 确保残疾人享有选举权(加纳);

131.157. 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残疾人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享有平等机会(希腊);

131.158. 继续和加强努力,使吉普赛人和其他少数群体充分融入社会(黑山);

131.159.贯彻落实罗姆人融入社会国家战略,以实现为这一社会群体规定的目标(阿尔巴尼亚);

131.160. 加大努力,打击对罗姆人的歧视,改善他们接受教育以及获得住房、医疗和就业的机会(印度);

131.161. 增加措施,消除对移民人口的歧视,改善吉普赛人的境况,使其能够融入西班牙社会(阿塞拜疆);

131.162. 在处理非正规移民问题时,继续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泰国);

131.163.明确保障非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以色列);

131.164. 确保非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待遇(洪都拉斯);

131.165. 保障个人获得领事服务的权利(印度);

131.166.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移民权利情况,包括停止擅自强行遣返移民的做法(俄罗斯联邦);

131.167. 强化措施,确保移民充分享受权利,调查和惩治煽动对移民仇恨和其他歧视行为的言论,特别是来自警察、司法和监狱机构以及移民局官员的此种言论(阿根廷);

131.168. 继续努力,确保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日本);

131.169. 继续努力,维护移民权利,为移民融合政策提供充足资金(约旦);

131.170. 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正规和非正规移民的权利(土耳其);

131.171. 采取措施,在与移民和其他弱势个人打交道时,采取的一切行动都应该遵守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保障和保护要求(哥斯达黎加);

131.172. 采取更加适当的措施,改善移民的社会融合,消除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的贫困(安哥拉);

131.173. 确保被发现非法进入自治市的移民享有程序保障,包括获得律师和翻译服务(以色列);

131.174. 确保被拘留的所有移民都获得基本服务和适当生活条件(加拿大);

131.175. 在外国人接受身份检查或履行驱逐程序时,进一步加强对其权利和尊严的保护(突尼斯);

131.176. 确保迅速调查安全部队在边境虐待移民的指控,以确保按照国际人权义务对待移民(加拿大);

131.177. 确保按照国际法实施有效的庇护程序,移民政策尊重不驱回原则并符合欧盟法规(挪威);

131.178. 确保按照国际法实施有效的庇护程序,移民政策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并符合欧盟法规(瑞典);

131.179. 充分尊重不驱回原则,确保因人权遭受侵犯而逃离的个人可切实利用庇护程序(乌拉圭);

131.180. 审查休达和梅利利亚的目前驱逐移民做法,以及西班牙国家安全法的拟议修正案,以确保个人寻求庇护权利(奥地利);

131.181. 确保有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市的法律框架,符合国际人权义务,包括程序保障(加拿大);

131.182. 确保移民法和拟议修订案符合不驱回以及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原则,最重要的是修改允许未经正当程序即决驱逐移民和难民的规定(捷克共和国);

131.183. 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移民儿童保护框架议定书符合国际标准,而且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菲律宾);

131.184. 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对无人陪伴外国未成年人的保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31.185.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更好地保护无人陪伴移民儿童(多哥);

131.186. 采取立法措施,加强对无人陪伴外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31.187. 采取适当措施,在遣返无人陪伴儿童时,遵守国际标准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采取立法措施,防止他们成为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洪都拉斯);

131.188. 完成《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1.189. 与西班牙民间团体合作,推动采取举措,在人权理事会框架内制定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文书,考虑到企业问题是西班牙六个外交政策优先事项之一(厄瓜多尔)。

132.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应理解为得到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附录

[Engl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Spain was headed by Mr. Ignacio Ybáñez,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Mrs. Ana María Menéndez, Ambassado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Spain to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Mr. Javier Sanabria, Director General for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Ms. Cristina Frail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Mr. Jorge Vazquez, Technical Advisor of the Cabine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Mr. Javier Gómez de Agüero, Advisor of the Secretariat of State for Justice, Ministry of Justice;

Ms. Eugenia Hernández, Advisor to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and Relations with the Confessions, Ministry of Justice;

Ms. Almudena Darias de las Heras, Assistant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for Justice Affairs in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Ministry of Justice;

Ms. Laura Fernández Castro, Advisor of the Cabinet of the Under- Secretary for Economy and Competitiveness,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Competitiveness;

Mr. Pascual Tomás, Counsellor for Financial Affairs, before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Mr. Joaquín Támara,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Office for Asylum,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Mr. Juan Carretero, Advisor to the Cabine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ecurity, Ministry of Interior;

Mr. Francisco González Pacheco, Assistant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mmigration and Aliens, Ministry of Interior;

Ms. Teresa Udaondo, Technical Advisor for Multilateral Organizatio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ports;

Ms. Valle Ares, Advisor of the Cabinet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arliamentary Relations, Ministry of the Presidency;

Mr. Rubén Moreno, Secretary 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ption, Ministry of Health, Social Services and Equality;

Mr. Ignacio Sola,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for Equ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 Ministry of Health, Social Services and Equality;

Mr. Luis Angel Redondo, Counsellor, Permanent Mission of Spain to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

Mr. Vicente Cacho, First Secretary, Permanent Mission of Spain to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