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AM/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 Octo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关于纳米比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

1.委员会在其2012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732和1733次会议(见CRC/C/SR.1732和1733)上审议了纳米比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NAM/2-3),并在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NAM/2-3)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NAM/Q/2-3/Add.1),报告和答复加深了人们对缔约国儿童权利状况的认识。委员会还对与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还欢迎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儿童地位法》(2006年第6号法),2008年11月生效;

《劳工法》(2007年第11号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03年12月第24号法);

《抚养法》(2003年7月第9号法);

《打击家庭暴力法》(2003年6月第4号法);

《教育法》(2001年12月第16号法);

《打击强奸法》(2000年4月第8号法)。

4.委员会还欢迎批准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0年)。

5.委员会还欢迎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国家儿童议程(2012-2016年)》,2012年6月;

《2005-2015年国家普及教育行动计划》;

《第四个国家发展计划》,包含关于儿童的重要规定,包括强调儿童早期发展(2012年7月);

《消除童工的国家行动方案》(2008年1月);

《关于纳米比亚的孤儿和弱势儿童的教育部门政策》(2008年);

《教育和培训部门改进方案》(2006年2月);

《孤儿和弱势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6-2010年)》(2007年10月);

《教育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家政策》(2003年1月)。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积极邀请。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例如洪水、暴风雨和干旱的影响也日益加剧,导致疾病模式变化、农业产出减少和粮食不安全。

四.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儿童权利状况的客观评价,及其努力实施1994年通过的关于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4),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建议未得到实施。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未曾实施或未曾充分实施的建议,尤其是关于立法改革、歧视女童和残疾儿童、童工高发率和少年司法的建议。

立法

10.委员会欢迎始于独立前时期的法律审查举措,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和执行《公约》要求的关于儿童的关键国家法律。尤其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十几年前即已开始讨论,关于儿童权利的两项重要法律,即《儿童保育和保护法案》和《儿童司法法案》尚未得到通过。此外,注意到存在多种法律制度,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和习惯做法不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尤其是与最低婚龄、离婚和继承问题有关的那些习惯法和做法。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修订和通过关于儿童权利的待审定法律,尤其是《儿童保育和保护法案》和《儿童司法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纳入所有拟议和现存的法律,与此同时,确保在遇有抵触时,宪法条款和成文法优先于习惯法,同时儿童和妇女可充分诉诸正式司法制度。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2年6月推出了《国家儿童议程》,这是一个为期5年的框架(2012-2016年),指导缔约国所有部门努力履行其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义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用于执行《国家儿童议程》,并设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跟踪该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

协调

14.委员会注意到确定性别平等和儿童福利部作为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主要协调机构,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该部缺乏充足的人力和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各部和部门在各地区和选区有不同的战略政策协调框架,这就导致了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任务和作用的重叠,对决策和政策落实产生了负面影响。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性别平等和儿童福利部的协调作用,为此,应确保该部有较高级别和权威,包括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不同部门的儿童权利行动,切实监测《国家儿童议程(2012-2016年)》的执行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家、区域和地方协调机制,精简协调程序,减少不同部门之间的重叠。

划拨资源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国家预算中为其社会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划拨了大量资源,它感到关切的是,此一水平的开支不一定会促成许多儿童权利领域,包括教育部门中的改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就编制预算采纳儿童权利方针,以跟踪各部门用于儿童的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监测用于儿童的公共开支,确保不同部门之间资源的公平性以及对所有儿童而言的积极成果;

通过执行各主要部委惠及儿童的资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制度,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纳儿童权利方针。委员会还强调,应利用该一跟踪制度,对在任何部门投资如何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确保适当反映此类投资对女童和男童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同影响;

通过公共对话和参与,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和儿童参与,确保透明和参与性预算编制,并确保地方当局实施适当的问责制;

确定战略性预算额,尤其是针对需要社会平权措施的处于边缘化状况、生活贫穷、农村地区或弱势状态下的儿童(例如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加强出生登记方案、提供免费和便捷卫生保健的措施),同时确保即使在危机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额;

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收集数据

18.委员会欢迎2009/10年国家家庭收支调查第一次包含了对儿童贫穷状况的评估,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数据搜集制度,以分列和分析关于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信息,显示侵害儿童的暴力,包括体罚,以及残疾儿童的情况,并按性别、年龄、社会经济背景、地域和在学或辍学情况分列。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伙伴支持下,建立综合性数据搜集系统,并分析所搜集的关于儿童的数据,以此为基础,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所搜集的数据,除其他外,应当按年龄、性别、种族、地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群体和生活贫困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搜集关于侵害儿童的暴力案件的系统数据,尤其是性暴力和体罚,包括要求所有学校、替代照料机构和国家机构报告暴力侵害儿童的所有案例。

独立监测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监察员办公室中,缺乏一个对所有儿童开放的儿童权利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的人力和资源有限,工作人员没有受过任何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门培训,这就严重限制了该办公室监测和回应侵权行为的能力,儿童向该机制的投诉数量很少就反映了这一点。

21.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 2002),呼吁缔约国在监察员办公室中设立儿童权利部门,负责监测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处理儿童的投诉。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向该一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保证其独立性和效率。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除其他外,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援助。

宣传和提高意识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积极举措,提高对儿童权利的意识,包括为此举办“纳米比亚儿童日”、“非洲儿童日”,并出版了照顾儿童特点的《公约》英文文本,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和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4)尚未译为当地语言,并广为传播。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推进和加强其提高儿童权利意识的方案,鼓励缔约国将《公约》和结论性意见译为当地语言,并将之纳入其提高意识方案。

培训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官员、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没有受到适当和系统的儿童权利培训。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受到适当和系统的儿童权利培训,尤其是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执法官员、监察员办公室、妇女和儿童保护机构和性别平等和儿童福利部的工作人员、记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有义务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系统和长期的儿童权利培训。

儿童权利和企业部门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告知,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它遵守了其保障安全铀活动的国际义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国的多国和国家公司,尤其是采矿业和铀生产业,其运作缺乏明确的监管框架,难以确保国际人权、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有关儿童和妇女权利的标准得到执行,以保护自然资源,例如土地、大气和水,以及个人、家庭和社区免遭高毒性辐射和污染的影响。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环境管理法》尚未生效,而其中载有重要的保障条款,涉及在发放特许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监测对法律的遵守情况。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与铀矿开采的环境和健康影响有关的问题既未进行讨论,也未传达给相关人员或向公众披露。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有关条例,确保企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关于儿童权利的标准,并应参照人权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7号决议(第4(d)段)和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第6(f)段)。它特别建议缔约国:

为在缔约国运作的采矿业和铀生产业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不会影响人权或危害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有关儿童和妇女权利的标准;

确保企业,尤其是铀矿开采业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健康标准,并监测执行情况,对违反情况进行适当惩处和补救,同时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要求各公司就其企业活动的环境、健康和人权影响以及其处理此类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并向公众充分披露;

在2008年人权理事会一致接受的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下,落实这些建议。

B.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在国家立法中,关于儿童的定义差异很大,相互矛盾(CRC/C/15/Add.14,第6段)。它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宪法》将“儿童”定义为任何16岁以下者,这与《公约》第1条不一致。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规定最低婚龄为18岁的《已婚人士平等法》不适用于习俗婚姻。

29.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审查和修订《宪法》以及所有现行法律,使儿童的总定义符合《公约》条款,并确保所有现行法律为18岁以下所有儿童提供充分保护,并尊重其发育能力,加强其自主权;

确保《已婚人士平等法》有关最低婚龄的条款适用于习俗婚姻。

C.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包括为此制定了许多政策和方案,例如《关于孤儿和弱势儿童的教育部门政策》和《教育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家政策》。尽管有这些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对土著社群,尤其是奥瓦辛巴和桑族儿童、生活贫困儿童、街头流浪儿童以及难民和移民儿童的广泛歧视导致了侵犯人权;

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排斥和歧视,包括歧视女童,严重限制其人权的父权观念和根深蒂固的规范和习俗。此外,委员会对歧视妇女和女童的习惯法和习惯做法,包括与婚姻和继承有关的习惯法和习惯做法表示关切。

31.按照《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措施,包括及时执行有关政策和战略计划,减轻贫穷,防止和消除在教育、卫生和发展方面的歧视,尤其是对女童、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群体的歧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妇女和女童在习惯法下面临的歧视,尤其是在婚姻和继承权领域,包括为此作出努力,防止在农村地区适用此类法律。在这些努力中,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全过程中与女童、妇女、传统首领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

审查所有民法,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法律歧视。尤其是,缔约国应审查1996年《已婚人士平等法》,撤销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影响婚姻、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的条款;

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详尽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适用歧视女童和妇女或导致产生或维持对女童的歧视的习惯法。

儿童的最大利益

32.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申明并载于《儿童保育和保护法案》和《儿童司法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机构没有充分适用这一原则,因此,它在关于儿童的大多数立法、政策和方案中暂付阙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普通民众,包括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政府官员缺乏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意识。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进程中,并在涉及儿童和对其产生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和一致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这一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有关程序和标准,以在各个领域为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众,包括传统和宗教领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进行宣传。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4.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在缔约国的遗弃新生儿(或“弃婴”)和杀害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