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吉布提

1.2011年7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991次和第992次会议(CEDAW/C/SR.991和992)审议了吉布提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DJI/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JI/Q/1-3,吉布提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DJI/Q/1-3/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虽然这些报告缺乏一些按性别分列的具体数据并且已经逾期,但它们提供了详细情况并总体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编写合并报告时,由部际委员会协调开展了参与性进程,参与者包括不同部委、国民议会议员、全国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所作的口头发言、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大部分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由吉布提共和国提高妇女地位和计划生育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多个政府部门和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同时指出,一些问题未获答复。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面临众多挑战的情况下仍承诺执行《公约》的规定。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8年该《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以来批准了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a)2002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2002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2002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d)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e)2005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自《公约》生效以来已实行下列立法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a)《家庭法》(2002年),其中规定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尽管有例外),提高了妇女在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经济地位,废除了休妻做法,并把离婚丈夫拒付赡养费定为刑事罪(“遗弃家庭罪”);

(b)2009年修订了《刑法典》第333条(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罪),对不报告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做法加以定义并把它定为刑事罪;修订了《刑事诉讼法》第7条,放宽妇女权利组织把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提交法庭须满足的条件;

(c)《人口贩运法》(2007年),其中把参与或协助贩卖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罪,并规定向受害者提供协助;

(d)《教育制度法》(2000年),实行6至16岁女童和男童免费义务教育;

(e)《劳工法典》(2006年),其中除其他外规定14周带薪产假和3天父亲带薪育儿假。

7.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体制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

(a)2008年成立负责与议会关系的提高妇女地位、家庭福利和社会事务部,后来更名为提高妇女地位和计划生育部;

(b)2008年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协调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部际委员会;

(c)妇女参与发展全国战略(2003-2010年)及其行动计划,该计划力求增强妇女对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以及增加妇女和女童受教育和扫盲的机会。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需要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的问题。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把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向所有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地区议会、司法机关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结论性意见纳入整个权力下放过程。

国民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全面履行各项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承担问责,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的步骤,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公约》展开缔约国下次报告过程。

《公约》的能见度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

1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构成其国家法律一个部分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宪法》第37条),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人认为国内法已充分反映《公约》的规定,法官、治安法官和执法官员不必要再适用《公约》。它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并没有被翻译成民族语言,即阿法尔语、索马里语和阿拉伯语,也没有得到广泛传播。它还感到关注的是,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并非所有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妇女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最近吉布提颁布了一项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虽然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妇女,但是它缓解了法律费用的影响,而法律费用是限制妇女诉诸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委员会欢迎吉布提的这种做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并不知道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而她们获得这些权利的能力受到以下方面的进一步限制:长期存在的文化定型观念、传统司法机制、文盲、不能获得信息以及向法院申诉时的其他实际困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所有民族语言翻译和广泛传播《公约》,并为此酌情寻求国际援助;

(b)采取措施,确保国家和地区两级所有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建议,把它们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c)确保《公约》成为对法官和治安法官,包括家事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法律教育及培训的组成部分,从而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男女平等和无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

(d)通过法律扫盲方案等途径,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其获取途径的认识,通过使用包括媒体在内的一切适当方式,确保缔约国各地妇女获得有关《公约》的信息;

(e)通过有效实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以使贫困妇女能够就《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提出申诉,以及通过宣传如何利用现有的反歧视法律补救办法,消除妇女在诉诸法律时可能面临的障碍。

法律的协调统一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基于习惯法、伊斯兰法和现代法律元素的《家庭法典》中增强妇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权利。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家庭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如丈夫作为家长的作用和妇女不平等的继承份额,均植根于“较高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价值观”中,因而不能修改。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法典》内有些条款所规定的妇女和男子在婚姻中以及在离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与《公约》不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当初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涉及侵犯妇女权利的纠纷,尤其是性暴力案件常常通过传统司法机制解决,例如向受害者家人象征性地支付一点钱,而不与受害者协商或向其提供赔偿。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典》的歧视性条款,以使这些条款与《公约》保持一致。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借鉴该区域其他缔约国的成功经验,即根据《公约》在逐步解释《古兰经》的基础上审查家事和家庭法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让公众认识通过司法机制、而不是习惯机制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权利案件的重要性,以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并且培训法官、治安法官和执法人员根据《公约》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来适用有关法律。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欢迎吉布提建立由提高妇女地位部、性别平等问题地区办事处和各政府部门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组成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确保有效协调和实施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确保妇女权利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战略中获得优先安排方面,国家机制的能力和资源没有得到适当的加强,特别是在地区一级。

15.委员会回顾其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提出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加强现有的各级国家机制,以便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性别平等和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法律和政策主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协调和监督其编制与实施方面提高其效用;

(b)向提高妇女地位部、包括其地区办事处的男女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

(c)优先重视妇女权利、不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包括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编制和实施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建议;

(d)把注重成果的做法——包括具体指标和目标——纳入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e)按照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能力、独立性和资源,强化其实现妇女权利的任务。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6.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消除歧视性文化态度和把一些有害习俗定为刑事罪,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良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的长期存在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方面角色、责任和身份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样的习俗和做法会造成对妇女的长期歧视并反映了妇女在公共生活、经济生活、决策以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方面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地位。它指出,这类定型观念也促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的长期存在,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早婚;它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持续、有系统的行动,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歧视性文化价值观和有害习俗。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f)和第五条(a)的规定,制定全面战略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努力与民间社会合作,对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对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并提高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b)建立公众教育计划并禁止和(或)有效禁止这些习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习俗,取缔切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早婚等有害习俗;

(c)采用创新措施,加强人们对男女平等的了解并继续与媒体合作,以增强妇女的积极和无陈规偏见形象;

(d)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以查明不足并加以相应改进。

切割女性生殖器

18.虽然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多项措施,以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所产生有害影响的认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依然非常普遍(高达93%),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一般不会报告、起诉及惩处此类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往往会造成产科并发症、剖腹产、失血过多、产程过长和孕产妇死亡,特别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的阴部扣锁做法是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最极端形式,更容易造成以上问题。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14号(1990年)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1992年)一般性建议以及各方在关于吉布提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提出的建议(A/HRC/11/16,第67.18、67.25、68.3和68.8段)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RC/C/DJI/CO/2,第56段),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人及合谋者或对这一罪行知情不报者,有效执行《刑法》中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第333条的内容,其中规定对这一行为判处5年监禁,并向委员会通报相关报告、起诉和定罪的数目以及对切割女性生殖器施行人所作判决;

(b)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加强针对家庭、执行人员、社区、传统和宗教领导人、保健工作人员、法官和治安法官(其中包括家事法庭法官)、检察官及警官的提高认识活动及培训工作,以便解释切割女性生殖器是一种性别歧视和暴力行为,并杜绝此种行为及其文化根基;

(c)向家庭、社区、执行人员、教师以及保健工作人员解释切割女性生殖器对妇女和女孩生殖健康的有害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对付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缔约国向法官、律师及民间社会散发法律应答和受害者援助指南;主要妇女权利组织“吉布提全国妇女联盟”在Ali-Adeh难民营等地设立信息、指导和咨询中心,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审查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极少报告性别暴力行为,这些问题通常是在家庭内部解决,婚内强奸没有被定为犯罪行为,被强奸后进行人工流产属于非法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在Ali-Adeh难民营存在性暴力行为,但受害者无法获得司法救助。

21.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1992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在接获受害者或依职权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起诉所有侵害妇女和女孩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并适当惩处犯罪人;

(b)考虑订正刑法,以便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将强奸后人工流产非刑罪化;

(c)就严格适用《刑法》中相关条款的问题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强制性培训;

(d)鼓励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向警察报告案件,采取的办法包括提高对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消除对受害者的诋毁,培训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在对待受害者、有效调查申诉方面采用标准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e)确保提高妇女地位部编写的国家两性平等政策草案把取缔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列为优先事项;

(f)通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所以及支持包括吉布提全国妇女联盟在内的多个妇女权利组织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力度,使她们恢复正常生活;

(g)在Ali-Adeh营地派驻更多执法人员,向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确保营地难民中妇女和女孩的人身安全;

(h)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申诉、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犯罪人判刑的数据,并将此类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应对入境和过境的难民和移民人数多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妇女和儿童往往遭到贩运人员的虐待并在目的地国被强迫劳动及遭到性剥削。这些措施包括与次区域其他国家达成多项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移民组织的合作——该组织最近在Obock开设了一个移徙事务中心——以及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行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能力有限,被起诉和定罪的贩运者很少,而对容易成为贩运受害者的难民或移徒妇女及儿童的保护措施很缺乏。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采纳国家行动计划,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包括难民和移徒者在内的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b)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者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以有效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

(c)就严格适用刑法中的相关条款问题继续提高认识及培训执法官员;

(d)建立适当机制,以尽早发现、移交处理并帮助贩运受害者,包括难民和移徒妇女和女孩;

(e)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和自主创业机会,向难民和移徒妇女提供创收途径,以减少她们为生计不得不卖淫及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风险;

(f)收集按性别分列的被起诉和定罪的贩运者人数数据,并将这一数据列入下一份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欢迎2002年法令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必须在其名单中包含10%的女性比例,这使得国民议会、区议会和市议会中妇女人数增多。2009年,妇女占了国民议会65个议席中的9个。委员会还注意到,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女性在国家高级职务中的配额为20%,目前已有3个女部长,而且女法官包括个人身份法院中的女法官人数有了大幅增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依然不足,尤其是在决策职位、地方行政当局以及外交事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