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24/4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Frenc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6

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布基纳法索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43

一.审议情况纪要5-1343

A.受审议国的陈述5-303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31-1346

二.结论和/或建议135-13915

三.自愿保证和承诺…14024

附件

代表团的组成25

导言

1.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决议设立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2013年4月22日至5月3日召开了第十六届会议。2013年4月22日举行的第2次会议对布基纳法索进行了审议。布基纳法索代表团由人权和公民促进部长Julie Prudence Somda-Nigna女士任团长。工作组在2013 年4月26 日第10次会议上通过了这份关于布基纳法索的报告。

2.为便于开展对布基纳法索的审议工作,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2月28日选举贝宁、印度尼西亚和爱尔兰组成报告员小组(三国小组)。

3.根据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段以及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印发了下列文件,用于对布基纳法索的审议工作:

根据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准备的书面陈述、(A/HRC/WG.6/16/BFA/1);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第15(b)段汇编的资料(A/HRC/WG.6/16/BFA/2 and Corr.1);

人权高专办根据第15 (c)段编写的材料概述(A/HRC/WG.6/16/BFA/3).

4. 墨西哥、黑山、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预先准备的问题单已由三国小组转交布基纳法索。这些问题可在普遍定期审议的外部网上查阅。

一.审议情况纪要

A.受审议国的陈述

5. 布基纳法索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长Julie Prudence Somda-Nigna女士首先表示布基纳法索代表团很高兴能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交布基纳法索的第二份报告。然后,她指出由于代表团由多个机构组成,有助于开诚布公和富有成果的交流。此外她指出普遍定期审议的依据是对所执行的政策和行动进行的周期评价以及对各项承诺的更新,这是符合她本国促进和保护人权政策的。

6.她指出,所提出的报告是一份以参与和包涵方式编写的共见文件,描述了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布基纳法索人权情况的演变。

7. 在介绍法律规范框架的演变时,Somda-Nigna女士指出,已通过了若干案文以便本国的立法符合国际上有关人权的标准。此外,还预定对布基纳法索的刑法进行改革,特别是通过修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项目,以便考虑到对人权的关切。

8. 在体制方面的改革主要在于使国家人权理事会符合《巴黎原则》的要求,设立一个反对党的首领,创立一个防止外阴残割做法国家委员会,创立一个两性平等国家委员会和加强最高国家管制权力机构的能力。此外也建立了对话和磋商机制。

9. 代表团又说,已通过一项促进和平与容忍文的国家战略,以推动族群和宗教之间的和平共处。此外,法索的总统通过为若干冲突进行调解,密切参与了恢复非洲和平的进程。

10.在发展政策方面,通过了加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的是使布基纳法索成为一个生产型经济和提高人口的生活水平。

11.在国际文书方面,布基纳法索批准了在报告里列出的某些国际公约,但意识到还必须努力,以便批准其他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2.代表团也表示已为人民组织了讯息活动,设立了有关国家后续行动委员会和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在遵守其国际义务方面,布基纳法索向条约机构提出或交存了应有的报告,名单列在报告中。

13.此外在教育、司法以及保护和捍卫人权的框架内展开了许多其他行动,以便改善实地的人权情况。然而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限制和困难,特别是:某些不良传统习俗的延续、文盲、公民品质的衰落、对条文的无知、人口贫穷和国家资源不足等问题。

14.主要的挑战仍旧是怎样通过落实国家人权和公民责任政策及其行动计划,继续促进和保护人权。

15.在书面提出的问题方面,代表团作出了以下的答复。

16.在加强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方面,正在进行部委间的协商,以便使国家法律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7.在与特别程序的合作方面,布基纳法索重申,就像过去一样,它欢迎各个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

18.在儿童权利方面,政府设立了国家警惕和监察委员会,以防止人口贩运和类似行为,以及加强了针对某些行为者的咨询、培训和提高意识活动,以便弥补资讯的不足。此外,在学校、学习中心,甚至在家中,体罚被严格禁止。有关在淘金地点雇用童工的问题,拥有开采执照者有义务禁止儿童进入他们负责开采的地点。

19. 在妇女权利方面,正在通过一项有关被指为施巫术的妇女的法律,以便禁止对这些女人的暴力行为,协助她们重新融合到原来的社区中。通过了一项关于性别配额的法律,以促进妇女参与公民活动。

20. 在促进就业方面,一个为年轻人和妇女创造就业的特别方案获得了重大的成果。

21.在残疾人的情况方面,布基纳法索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为了执行这一公约通过了一项具体法律。此外,一项在2012年通过的,有关促进残疾人福利的法令,为他们保留了公务员和国家机构人员招聘名额的10%。另外,设立了一个协商机制,汇集了在保护残疾人权利领域里工作的各方人士。

22.在教育权方面,采取了若干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小学学费,为小学生免费供应书本和文具,以及限制中学学费。为没有受到教育或终止学业的儿童开设了非正式基础教育中心。此外来自民间社会的合作伙伴也在协助为青少年提供非正规教育的工作。

23. 在健康权方面,也制定了一个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并采取了一些行动,以防止某些疾病。在防止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面,代表团指出,国家元首亲自参与了这一行动,并为患上艾滋病毒的人提供免费医疗。矿场里的卫生也是政府关切的问题之一。

24. 在司法方面,在2011年的危机之后,根据纪律程序开除了某些公安人员,并对那些犯了侵犯人权罪的人提出了起诉。

25 为了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正在进行改革,此外,采取了有利于获得司法协助的措施,为了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建造了新的法庭和监狱,使用替代监禁办法,和为有需要的个人所提出的司法行动提供援助。

26. 在新闻自由方面,记者证的发出为记者们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媒体的多元化也更为有效。

27. 在住房方面,政府设立了一个简化建筑程序中心,以减少时间和成本,并通过了一项建造廉价住房国家方案。

28 在人民享有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方面,设立了一个预警系统,以便收集和分析各项资料,预防可能会引起粮食危机的风险。

29. 在土地使用方面,关于保障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政策文件以及有关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承认所有生产者,包括弱势群体的权利。

30.此外代表团指出,只有当所有国家努力加强这一机制,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才会全面实现。最后它感谢贝宁,印度尼西亚和爱尔兰三国小组成员以及对布基纳法索的审议作出重大贡献的各代表团和其他人员。

B.互动对话与受审议国的回应

31. 在互动对话期间,84个代表团作了发言。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见本报告第二节。

3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欢迎继续暂停执行死刑,并呼吁废除死刑。它要求改善司法援助和根除有害的文化习俗。它问及国家人权理事会的运行及政府对其提供的支持。它提了若干建议。

33. 美利坚合众国赞扬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的设立,以及采取了根除童工的国家行动计划。它仍旧感到关切的是童工和人口贩运问题,以及劳工法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它还表示对任意逮捕和拘留,缺乏公正的审判和虐待被拘留者的关注。它提了若干建议。

34. 乌拉圭注意到一些国际文书获得批准,以及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全国委员会。乌拉圭提出了一些建议。

35.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欢迎该国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暂停执行死刑。它注意到入学人数、孕妇和儿童健康的改善。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提了若干建议。

36. 越南注意到该国落实了过去的各项建议以及体制上的改革,包括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它特别注意到为妇女和年轻人创造就业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它提了若干建议。

37. 赞比亚注意到该国执行了以往的建议,包括批准各项区域和国际文书,以及将这些文书的地位置于国家法律之上。为了克服贫穷、腐败和资源不当使用等问题,必须获得帮助。赞比亚呼吁为布基纳法索提供国际援助,使它能实现人权方面的优先项目。

38. 阿尔及利亚赞赏布基纳法索所取得的发展,包括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国家人权委员会、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国家委员会,以及通过了有关性别的国家政策,创造就业和改善卫生等。阿尔及利亚提了若干建议。

39. 安哥拉欢迎该国推行了善政和民主进程。它注意到《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以及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对以往的建议,采取了后续行动。

40. 阿根廷欢迎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阿根廷提了若干建议。

41. 亚美尼亚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采取了其他措施。它认识到该国识字率的增长和强迫义务小学教育。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仍是需要关切的问题。亚美尼亚提了若干建议。

42. 澳大利亚欢迎布基纳法索在该区域许多的冲突中发挥了主要和平谈判员的作用。它赞扬布基纳法索调查了与选举有关的暴力行为。澳大利亚对缺少正当法律程序和保安部队任意逮捕、酷刑和虐待的指称也表达了关切。人口贩运和对妇女及儿童的剥削也值得关切。澳大利亚提了若干建议。

43. 奥地利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它感到关切的是,在农业和金矿开采方面的童工问题以及不良的司法程序。它询问,在保护妇女不受歧视方面做了些什么?奥地利提了若干建议。

44. 阿塞拜疆欢迎该国进行了政治改革,和加入了各项人权文书,包括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和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阿塞拜疆提了一项建议。

45. 孟加拉国确认,该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通过了2011-2020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它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处境、儿童死亡率和教育等问题,以及需要一个相应的综合战略和更好的两性平等。

46. 白俄罗斯欢迎该国批准了一些国际文书,以及它对防止人口贩运的重视,和作出了努力,应对人权方面的挑战。白俄罗斯提了若干建议。

47. 比利时欢迎该国改善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设立了促进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和制定了一个防止贩运和虐待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它询问已采取了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应落实现有的反暴力法律。死刑仍旧存在。比利时提了若干建议。

48. 贝宁确认,该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非洲民主、选举和善政宪章》,布基纳法索在民主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它欢迎以下等事项:能力提升、就业创造和小额贷款国家战略。死刑应予以废除。

49. 博茨瓦纳赞扬布基纳法索落实了各项建议,设立了地区局及辅导和文献中心。它欢迎有关人权的国家政策、创造就业方案和国家卫生政策。它询问就女性外阴残割、社会排斥和妇女土地权等问题采取了什么措施。博茨瓦纳提了一项建议。

50. 巴西欢迎该国设立了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国家委员会,以及采取了步骤废除死刑。它对歧视妇女和童工的问题表示了关切。巴西提了若干建议。

51. 布隆迪赞扬该国落实了以往的建议、设立了一个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通过了一项关于委派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的法令。它提了若干建议。

52. 加拿大注意到,有两部有关酷刑的法律草案,并询问它们具有什么地位,以及计划了什么具体措施,以根除酷刑。由于孕妇健康是一个优先项目,它注意到为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质量太差。加拿大提了若干建议。

53. 佛得角注意到改善了的国内规范框架,包括一项防止贩运法律、一个防止贩运儿童行动计划、劳工法、儿童权利立法、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国家委员会以及女性外阴残割零容忍行动计划。它欢迎文盲的减少。它提了若干建议。

54. 乍得注意到普遍定期审议过去的建议获得落实、对体制和法规进行的改革和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以及与反对党党魁的对话。它欢迎人权方面的教育和批准了若干国际文书。

55. 智利欢迎在执行建议和法规及体制改革上的进展,特别是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智利提了若干建议。

56. 刚果除其他外,赞扬该国设立了一个人权部和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制定了关于女性外阴残割和两性平等的政策。它要求人权理事会和人权机制为布基纳法索提供技术援助。

57. 哥斯达黎加注意到,该国的提高人权意识运动、在普及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小学入学人数越来越多。它对妇女承受的有害习俗和暴力行为仍旧感到关切。哥斯达黎加提了若干建议。

58. 科特迪瓦欢迎该国制定了行动计划以执行普遍定期审议的各项建议,欢迎妇女和儿童情况的改善、减少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的计划以及小额贷款国家战略。它感到遗憾的是,被指控施巫术的妇女受到歧视。它提了一项建议。

59. 古巴承认该国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普及卫生和教育,及根除有罪不罚现象的重视。它欢迎《2012–2021年基础教育战略发展方案》和《2012-2022年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国家行动计划》。古巴提了若干建议。

60. 塞浦路斯欢迎批准了以下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在儿童权利方面尽管制定了一个战略政策框架,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和一条报告热线,但还需面对许多挑战。塞浦路斯提了一项建议。

61. 刚果民主共和国注意到,该国关于改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立法,以及批准了若干国际公约和设立了若干国家结构。它询问了关于根除女性割礼的措施,以及人民对废除死刑的反应。它提了若干建议。

62.在有关出生登记的问题上,代表团指出,布基纳法索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以便婴儿出生时的登记更为有效。这一计划受到国境管理和安全部领导,与人权部和促进妇女地位部合作。正在就此进行辩论,以便为落实这一计划寻求必要的资金。

63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它指出该机构今后将按照《巴黎原则》的规定,受到一项法律的规范。如此,它在管理和运行方面拥有自主权。此外,它证实政府将为其提供所需的运行资源,并提醒道,国家人权机构应自由地工作,以建立信用,在体制环境内植根,并得到各个主管机构的认可。

64 在回答有关废除死刑的问题时,代表团强调,由于国内目前的环境特殊,强盗行为件变本加厉,舆论并不赞成废除死刑。

65 在防止贪污方面,它指出这是国家的优先项目之一。因此国家元首为了防止这一现象,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如此,在诸如审计局和ASCE等检查机构报告中提到的人士的档案会被转达司法部门,以便进行起诉。

66. 关于体罚问题,代表团指出,国家法律在学校和家庭中都禁止体罚。同样地,也设立了一条绿色电话线,以告发对儿童的暴力事件。然而,由于受害者不愿意告发这类事件,很难在这方面找到具体解决办法,特别是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

67. 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代表团指出已针对各个社会专业采取了重大的教育和提高意识行动。的确,这些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某些社会文化障碍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加强人权教育。

68. 关于防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它指出政府采取了若干行动。如此,自2012年以来,规定了拥有开矿执照的人士必须禁止儿童进入他们负责的矿场。

69. 就2013年来说,已设想如下的行动:继续提高人民意识的活动:撤退和接管至少20000名在中北部、萨赫勒、中部高原、西南部等地区的金矿以及在瓦加杜古的Pissy采石场工作的儿童;加强这些儿童的家庭的经济能力,为它们的创收活动提高津贴,以便孩子能留在家里;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在喀斯喀特、上流盆地和Mouhoun河湾等地区,展开了一项名为《通过教育和服务,减少童工》的项目,预定在4年期间能有1万个受益者。

70. 在家庭童工,尤其是女童工的问题方面,社会福利和国家团结部与地球社这个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了提高公民意识的运动,以便他们的权利得到尊重。

71. 至于家庭佣工的工作条件,这是受到一项法律规定的。

72.关于在棉花田工作的儿童,正在进行一项调查,以便能更好地照顾他们。

73. 在防止贩运儿童方面,通过了一项关于一个防止人口贩运和类似行为国家警惕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职权和组成的法律。根据其条文,警惕和监察委员会在区域到省一级都有办事处,并有效地防止儿童的贩运。

74.丹麦注意到,尽管政府的零容忍政策,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仍旧很普遍。它欢迎该国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指出在拘留中心和监狱中仍旧发生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它问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批准过程。丹麦提了若干建议。

75. 吉布提欢迎2009-2013年女性外阴残割国家零容忍行动纲领以及保护和帮助残疾人国家战略。它要求国际社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布基纳法索执行普遍定期审议的建议。吉布提提了若干建议。

76. 埃及赞扬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民间社会组织全国理事会以及促进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埃及提了若干建议。

77. 埃塞俄比亚欢迎该国制定了国家人权政策、签发免费的出生证明书和设立了政治改革协商委员会。在确保两性平等和防止有害的习俗方面还需继续努力。埃塞俄比亚提了若干建议。

78. 芬兰指出尽管女性外阴残割的刑事化和设立了防止女性割礼国家委员会,女性外阴残割仍旧很普遍。它询问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将犯案者绳之以法。它也问道,将采取什么步骤来废除死刑。芬兰提了若干建议。

79. 法国欢迎该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通过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国家行动计划。法国提了若干建议。

80. 加蓬赞扬布基纳法索批准了若干国际文书以及通过了国家法律和设立了机构,以保护人权。加蓬鼓励布基纳法索继续努力,防止割礼。加蓬提了一项建议。

81. 德国对布基纳法索在防止贪污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并鼓励它特别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加强努力。德国询问该国预备采取什么措施以防止在贪污领域里的有罪不罚情况。尽管在防止女性外阴残割方面取得了进展,这种习俗还是很普遍。德国提了若干建议。

82. 加纳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促进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以及在公民的人权教育方面取得了进展,也注意到进一步发展所面对的挑战。为了应付这些挑战,特别是在人口贩运方面,需要国际援助。

83. 危地马拉 欢迎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全国理事会。它对妇女受到的歧视、女性外阴残割、强迫婚姻和早婚以及妇女的土地权表示关切。危地马拉提了一项建议。

84. 匈牙利高兴地注意到,该国采取了各种改善妇女权利的政策,但它仍旧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管制最低婚龄、一夫多妻和性别暴力的恰当立法。童工仍旧很普遍。匈牙利提了若干建议。

85. 印度尼西亚赞扬布基纳法索作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特别是通过建立法律和体制框架。它也赞扬为促进妇女权利而作出的努力。印度尼西亚提了若干建议。

86. 爱尔兰注意到布基纳法索不断就废除死刑的问题进行磋商以及实际上的暂停执行。它赞扬布基纳法索在儿童权利方面的法律改革,并注意到它设立了促进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它提了若干建议。

87. 意大利赞扬布基纳法索为防止贩运儿童所作出的努力,并询问它还预备采取什么其他措施来处理这类罪行。它要求提供更多的、关于在废除死刑方面还有什么其他障碍的资料。它提了若干建议。

88. 哈萨克斯坦积极地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批准了若干国家人权条约,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其他相关的国家委员会,以及在实际上暂停执行死刑。它提了若干建议。

89. 肯尼亚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扩充人权和基本自由范围方面取得的进展。它就此通过了许多不同的国家政策和立法也是值得赞扬的,但在充分实现所有人权方面还存在着多种挑战。它提了一项建议。

90. 拉脱维亚赞赏布基纳法索最近接待了反恐中注意增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它邀请其他特别程序负责人访问该国。它提了一项建议。

91. 莱索托指出设立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以及为残疾人提供援助是布基纳法索取得的许多突出成就中的例子,但它在确保其公民享有同等权利方面还面临一些挑战。莱索托鼓励布基纳法索继续改善其政策和方案,并加入还没有加入的人权文书。

92. 列支敦士登注意到利益攸关者的报告中指出,布基纳法索在儿童保护方面的新法律草案中,没有禁止家庭内的体罚。它注意到对在教养院和就业中普遍发生的体罚以及妇女在获得司法援助所面对的困难等所表达的关切。它提了若干建议。

93. 卢森堡注意到布基纳法索采取了若干重大措施以防止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和早婚。它询问是否有评估政府行动的机制。它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贩运和矿场中的危险工作。它提了若干建议。

94. 马达加斯加赞扬布基纳法索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以及防止妇女割礼国家委员会。它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当局作出了努力,以加强在教育、卫生、女童入学和儿童贩运领域里的政策。它鼓励该国政府巩固各项人权成就,而又同时注意到在执行人权承诺时所面对的社会文化、经济和财政约束。

95. 马来西亚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打击贩运女童和妇女从事性剥削等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它承认还需面对许多的挑战和困难,包括文盲和人民缺乏人权意识等。它提了若干建议。

96. 马里欢迎 布基纳法索在下列方面的成就:通过了一项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地位的法律;设立了各个国家委员会;就人权和促进公民政策进行了立法;制定了重要的教育和提高公共意识计划;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和执行了减少贫穷和不平等的重要政策。

97. 毛里塔尼亚欢迎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公共和私人部门为促进人权进行磋商的国家结构。它注意到,通过了一项国家计划以巩固司法改革行动,及其有关农村土地拥有权和农业和土地改革的法律。

98. 墨西哥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接待了反恐中注意增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它赞赏该国在设立新的法庭和监狱方面作出的努力,但呼吁它加强防止贪污的行动以便鼓励财富的平均分配。它提了若干建议。

99. 黑山询问布基纳法索关于在执行对女性外阴残割零容忍国家行动计划和国家性别政策时碰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在2013年后政府有什么预定活动。它提了若干建议。

100. 摩洛哥欢迎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体制和法律改革趋势。它欢迎该国执行了促进快速增长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它想知道这一政策怎样能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该国在各个阶层实现人权教育的努力。

101. 缅甸赞扬布基纳法索批准了若干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以及采取了有关的国内措施,包括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它提了若干建议。

102. 荷兰赞许布基纳法索改善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以及设立了防止女性割礼的国家委员会并就防止跨国境女性割礼,举行了区域磋商。然而,女性外阴残割还是很普遍。它提了若干建议。

103. 新西兰欢迎该国设立了一个具有广泛职权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它注意到该国为了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而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在女性外阴残割方面,以及它在处理这类问题的国际过程中的领导作用。它提了若干建议。

104. 至于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关切,代表团强调自2009年以来就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制度中引进人权,编制了一个教学大纲,接着是将人权纳入官方课程中并培训了300名教学指导员。目前正在考虑在其普遍化以前先进行一项试验。

105.此外,加快女童教育的国家战略,其中包括女童教育方面的持续学习以及社区设施都为女童提供了她们加入和继续留在学校制度里和完成学业和社会专业的必要条件。

106.此外,由于落实了重点置于妇女方面的加快扫盲国家方案以及各个特别扫盲运动,识字率将从现在的28% 达到2015年的60%。

107. 在酷刑方面,代表团指出布基纳法索不承认在其领土内存在酷刑和任意逮捕事情。保安部队受到人权方面的培训,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公约》的培训。此外拘留中心向民间组织开放,可进行访查。已采取措施,让所有的暴力受害者都可以提出控诉,伸张正义。

108.最后在加强司法独立的框架里,代表团指出布基纳法索在2012年内,分别对涉及司法人员的地位和最高司法会议的组织,组成和运作的条文进行了修正。

109.在有关司法人员的条文方面,主要是赋予布基纳法索的整体司法人员,特别是赋予法官一个不受到任何压力的地位。

110.关于最高司法会议的组织,组成和运作的条文,其中设想的改革在于减少由行政部门任命的成员和增加那些由同僚选举的成员。此外,也是为了使最高司法会议在行政和财政方面拥有自主权,以及赋予它管理法官升迁的独有职权。

111.尼加拉瓜表示知道布基纳法索在人权方面的良好做法,包括设立了一个专职部委和一个不受政府控制的国家委员会。它注意到政府继续加强其促进两性平等行动的决心。它提了一项建议。

112.尼日尔赞扬布基纳法索各项保证其人口享有发展权的公共政策,尽管其困难的经济处境。布基纳法索批准了几乎所有的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它提了若干建议。

113.尼日利亚赞扬布基纳法索用功编写了报告以及努力于促进和保护该国的人权。它提了若干建议。

114.菲律宾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批准了若干区域和国际人权条约,采取了反贪污措施和改善了社会福利的提供。它欢迎该国设立了促进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和制定了促进两性平等的方案。它提了若干建议。

115. 摩尔多瓦共和国赞扬布基纳法索就儿童权利进行的改革,及采取了措施,以根除人口贩运和对妇女的歧视。它提了若干建议。

116. 卢旺达注意到布基纳法索通过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政策,包括在性别、卫生、和司法等领域里的国家政策。它赞扬布基纳法索防止贪污的努力以及采取了措施,根除女性外阴残割.它提了若干建议。

117. 沙特阿拉伯特别注意到该国设立了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显示了它对促进人权和提高人权意识的重视。它也注意到为了在2020年前改善卫生和福利所作出的努力。它提了若干建议。

118. 塞内加尔注意到该国通过立法,和设立了类如人权和促进公民责任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等体制建设,再加上改善生活条件的公共政策,进一步加强了整体人权框架。它提了若干建议。

119. 塞拉利昂指出应该集中强调下列四个方面:加强提高公共人权意识的各个方案;执行各项纠正有害传统习俗的法律;将法律和政策落实为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在西非区域内交流经验。

120. 新加坡注意到该国作出努力,促进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更多的权力,并通过了法律,保护妇女的土地拥有权和选举权。布基纳法索已执行措施防止人口贩运,特别是儿童的贩运。它提了若干建议。

121. 斯洛伐克注意到布基纳法索批准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赞扬它采取了有关防止人口贩运,促进两性平等和对女性外阴残割的零容忍等法律和体制措施。它提了若干建议。

122. 斯洛文尼亚赞扬布基纳法索在根除女性外阴残割方面的活动,并欢迎它在防止贩运儿童和童工方面的努力。它注意到在安全饮用水和卫生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它提了若干建议。

123. 南非注意到布基纳法索通过批准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加强了其法律框架,以及它通过了相关的国家立法,特别是关于使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的立法。它提了若干建议。

124. 西班牙欢迎布基纳法索暂停执行死刑和它意图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它赞扬该国为保安部队成员举办了人权培训班、在促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方面的努力,以及它设立了促进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和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国家委员会它提了若干建议。

125. 斯里兰卡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法规方面的发展,包括批准了《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通过了若干人权方面的国家法律以及其旨在普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它提了若干建议。

126. 巴勒斯坦赞赏布基纳法索在困难和制约因素下,促进其人权情况的努力,并通过了若干教育方案。它欢迎有关儿童和妇女权利的立法,特别是女性外阴残割零容忍国家行动计划。它提了若干建议。

127. 苏丹欢迎该国通过了防止人口贩运的立法,以及它对人权方面的努力予以优先重视,并宣布了未来期间的承诺。它提了若干建议。

128. 瑞士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它感到遗憾的是对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没有法律惩罚。瑞士对金矿里的工作条件,及其社会和生态后果表示关切。它提了若干建议。

129. 泰国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改善监狱条件和促进被拘留者权利方面取得了关键性进展,但是女监犯可能会有特别的需要。它对儿童遭遇的侵害,包括儿童的贩运,表示关切。泰国呼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响应布基纳法索提出的关于能力建设的援助要求。它提了若干建议。

130. 多哥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关于执行第一周期建议的承诺。它欢迎该国通过了若干政策和战略,包括加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了一个国家医疗保险计划、就业政策和基本教育发展。它提了若干建议。

131. 突尼斯注意到该国批准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并欢迎它加强了体制结构。突尼斯赞扬布基纳法索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的努力,并鼓励它通过具体立法,根除特别是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和儿童的体罚。它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技术援助方面的期望。突尼斯提了若干建议。

132. 土耳其鼓励布基纳法索继续其通过一项教育方案提高人权意识的努力,并促进女童获得教育和继续上学的努力。它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出生登记和儿童拘留条件方面表达的关切。它提了若干建议。

133. 乌干达注意到布基纳法索在下列方面取得的成就:制定2011-2020年国家卫生发展计划;根据宪法列出的基本人权,通过一项两性平等国家政策;以及起草一项2010-2019年国家司法政策。它提了一项建议。

134. The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布基纳法索对人权的重视,如它在2012年设立了一个专门部委,以及该国政府在落实普遍定期审议第一周期的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它提了一项建议。

二.结论和(或)建议**

135.下列在互动对话期间提出的建议已经过布基纳法索的审议并得到其支持。

135.1.加入1954《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斯洛伐克);

135.2.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坎帕拉修正案》,如果可能的话,在2017年年初,协助国际刑事法院就侵略罪启动司法程序(列支敦士登);

135.3.采取措施通过具体立法,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巴西);

135.4.引进适当法律措施,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加以刑事化(布隆迪);

135.5.通过具体立法,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被指为施巫术的妇人进行的社会排斥(吉布提);

135.6考虑通过一项具体立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内暴力(智利);

135.7.颁布和执行具体法律,惩罚对妇女的暴力(哥斯达黎加);

135.8.考虑制定有关消除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印度尼西亚);

135.9.通过具体立法,消除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爱尔兰);

135.10.考虑通过一项法律,消除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作出更多的努力,以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义务教育(巴勒斯坦);

135.11.使刑法典符合布基纳法索为缔约国之一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第5条的规定,其中禁止对未成年者执行死刑(比利时);

135.12.促进进一步的内部磋商,以确保通过一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保护儿童法典(巴西);

135.13.加快制定和通过一部儿童法典(摩尔多瓦共和国);

135.14.加快批准一部儿童法典并确保这份文书包涵《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所有规定(智利);

135.15.通过一部全面的儿童法典,并确保其包涵《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所有规定(爱尔兰);

135.16.通过一部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法典(多哥);

135.17.通过一项保护儿童的国家立法,并进一步加强其区域伙伴关系,以补充国家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努力(菲律宾);

135.18.加快努力,以设立一个免费的国家普遍出生登记制度,在包括遥远地区的整个国境内执行,并提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乌拉圭);

135.19.加强儿童权利,特别是确保所有儿童都被登记在公民登记册里(奥地利);

135.20.继续它在国家一级设立一个免费的出生登记制度的努力,以便儿童在他们的生命中能够要求他们的权利和获得公共服务(土耳其);

135.21.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便国家人权委员会能在国境内顺利和有效地进行活动(阿塞拜疆);

135.22.继续采取旨在促进公民责任的措施,以通过培养价值观和尊重人权,改善公民品德(阿塞拜疆);

135.23.拟定一项国家儿童计划,以确保一贯有效地落实在这个领域里制定的新立法(佛得角);

135.24.从人权的角度,审查在促进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以便各项规定有利于那些尊重人权和环境的工业(哥斯达黎加);

135.25.继续其在公民人权教育方面的努力,包括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中纳入这些观念(刚果民主共和国);

135.26.继续促进和鼓励那些扎根于当地并以其成员为动力的国内民间组织(埃塞俄比亚);

135.27.加强努力以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监察和报告机制运行正常(意大利);

135.28.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运作和财政能力并确保它遵守《巴黎原则》(法国);

135.29.继续努力,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印度尼西亚);

135.30.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按照《巴黎原则》独立、公正和有效地运行(新西兰);

135.31.进一步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结构和职权(尼日尔);

135.32.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助,确保它能有效运行(南非);

135.33.设立一个遵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苏丹);

135.34.加强促使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的进程(突尼斯);

135.35.加强促进妇女地位部以应付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摩尔多瓦共和国);

135.36.继续在相关的利益攸关者之间执行人权教育和能力建设方案(缅甸);

135.37.继续提高公共人权意识,包括执法机构人权意识的努力(尼日利亚);

135.38.加倍努力,以便提高社会所有类别的人的人权意识(苏丹);

135.39.采取更多步骤,促进地方人口对人权文书的认识(乌干达);

135.40.继续其旨在提高人权意识的政策,包括为在落实人权和巩固国家法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执法机构提供培训(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35.41.进一步与人权任务负责人合作(科特迪瓦);

135.42.执行那些在普遍定期审议范围内接受的建议(尼加拉瓜);

135.43.加强与条约机构的合作程度(尼日尔);

135.44.继续加强其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新加坡);

135.45.尽一切可能,确保该国的两性平等(危地马拉);

135.46.加强现有的消除对妇女歧视措施,特别是在她们的承继权方面,以及尤其在农村地区针对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方面(佛得角);

135.47.展开一个提高意识运动,促进有效落实赋予妇女农村土地拥有权的法律(第034/2009/AN号法律)(加拿大);

135.48.在所有社会经济部门,促进两性平等(越南);

135.49.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阿尔及利亚);

135.50.继续努力解决性别问题,促进在社会经济生活所有领域里以及在获取资源方面的男女平等(阿尔及利亚);

135.51.采取必要措施,以期在社会经济生活所有领域里以及为此在获取必要资源方面达到男女平等(阿根廷);

135.52.采取额外具体措施,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如防止、报道和反抗对她们的歧视和暴力(卢森堡);

135.53.继续促进有利于在社会经济生活所有领域里以及在获取资源方面的男女平等的改革(古巴);

135.54.考虑加强其在执行现有的实现妇女权利和改善两性平等方案方面的努力(菲律宾);

135.55.继续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妇女、儿童和女童的环境,以及处理可能会妨碍充分实现妇女权利的社会排斥问题(菲律宾);

135.56.根除现有针对妇女的不良习俗,如强迫婚姻;保证妇女的受教育权,以及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权(亚美尼亚);

135.57.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和充分获得教育、保健服务、信贷和销售设施、土地和创收项目(埃及);

135.58.继续在国家两性政策框架内提供充分行使妇女权利的机会(哈萨克斯坦);

135.59.采取步骤,促进妇女获得同等工作条件和获得私人财产的权利(墨西哥);

135.60.继续减少所有社会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在充分享有人权方面的不平等的政策(哈萨克斯坦);

135.61.继续其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包括执行其国家性别政策,其目的是改变行为和鼓励社会经济生活所有领域里和在获取资源方面的男女平等(马来西亚);

135.6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残疾人所面对的歧视(阿根廷);

135.63.加强人口中弱势群体的权利,包括老年人权利(塞内加尔);

135.64.继续采取措施,确保为人口中的最为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社会保护(白俄罗斯);

135.65.继续加强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并通过政策,将他们纳入正规教育(埃及);

135.66.继续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最脆弱的儿童,特别是女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并确保为儿童面对的风险,特别是性侵犯、贩运和童工问题提供有效的保护(塞浦路斯);

135.67.调查有关执法和治安部队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确保迅速采取司法行动(奥地利);

135.68.采取所有必要步骤,设立一个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改善监犯的的条件,不论是他们的物质条件或他们包括正当程序在内的法律权利(丹麦);

135.69.保证监犯的权利,从他被逮捕时起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并制定包括为青少年罪犯提供的康复方案(墨西哥);

135.70.考虑执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为她们提供适当的待遇(泰国);

135.71.探讨为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设立单独设施的方式(土耳其);

135.72.确保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的卫生条件(法国);

135.73.继续和加强努力,在整个国境内根除女性外阴残割,并将犯案者绳之以法,确保他们受到适当的惩罚;并采取措施,禁止传统的婚姻习俗,包括对儿童特别有害的强迫婚姻(乌拉圭);

135.74.采取具体措施,特别是在常常发生这类事的地区,消除诸如受到法律禁止的女性外阴残割等有害的习俗(丹麦);

135.75.与国境内各个群体的利益攸关者,包括村长、宗教领导人、男人和男童以及民间组织,经常进行对话,以便促进对男女平等的重要性的了解,以及寻求实际可行的办法,终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诸如女性外阴残割、早婚、强迫婚姻和娶寡嫂制等(加拿大);

135.76.继续努力促进儿童权利和继续它在根除该国仍舊流行的女性外阴残割方面的斗争(布隆迪);

135.77.加强努力防止有害的传统习俗(埃塞俄比亚);

135.78.采取措施以便有效地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多哥);

135.79.为了根除女性外阴残割,扩大公共宣传和针对男女司法和政府官员、传统领袖和父母亲进行的培训(芬兰);

135.80.继续努力,消除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女性外阴残割(法国);

135.81.加倍努力,提高人民反对女性外阴残割和切除的意识(德国);

135.82.继续努力,诸如参考该区域其他国家在处理这个问题方面获得的经验,以便根除女性外阴残割的习俗(荷兰);

135.83.继续它在根除.女性外阴残割方面值得赞扬的努力(卢旺达);

135.84.进一步加强消除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妇女能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斯洛文尼亚);

135.85.继续通过和执行必要的措施和规定,提高法律和认识水平,以便在全国有效地根除女性外阴残割(西班牙);

135.86.采取措施,保护被指控施巫术的妇女(奥地利);

135.87.考虑制定一个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的总体行动纲领,特别是针对强迫婚姻和越来越多的街头儿童现象(比利时);

135.88.规定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匈牙利);

135.89.通过具体立法,禁止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匈牙利);

135.90.采取进一步强烈措施,防止贩运和剥削妇女和儿童(澳大利亚);

135.91.继续努力,防止所有形式的儿童贩运,并制定一个保护儿童政策,确保有一个能更好地保障儿童权利的制度(卢森堡);

135.92.继续加强努力,防止和根除人口贩运,并考虑是否可能制定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和邀请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白俄罗斯);

135.93.加强努力,防止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贩运(摩尔多瓦共和国);

135.94.确保执法官员有效地执行其防止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以便摧毁非法的网络,同时让受害儿童重新上学,防止他再次受害(泰国);

135.95.加强对儿童的保护,特别是通过禁止早婚(瑞士);

135.96.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明确禁止强迫早婚(德国);

135.97.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贩运和国际儿童拐卖,以保护政府在这个领域里已取得的成就(尼日利亚);

135.98.继续努力,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打击贩运人口和拐骗儿童(新加坡);

135.99.就违反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法律,制定适当的法律处罚和为此进行游说(美利坚合众国);

135.100.加强努力,通过加强劳工监察,确保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有效地执行儿童劳工法,以防止所有形式的童工(匈牙利);

135.101.继续努力,终止特别是在采矿部门的童工(荷兰);

135.102.尽最大努力,消除和防止特别是在采矿和农业部门的童工以及作为家庭佣工的童工(斯洛伐克);

135.103.继续努力,优先重视童工和在金矿场工作的儿童的情况,并加强劳工监察,以确保有效地执行有关正规和非正规部门童工的法律,并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庭佣工的第189号公约》(乌拉圭);

135.104.继续努力,使儿童脱离小金矿场的劳动(斯洛文尼亚);

135.105.禁止雇用违反《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的童工,并针对那些有关的家庭,推广一项宣传政策(奥地利);

135.106.通过鼓励报道体罚的案件,并提供进行有效调查和将犯案人起诉的手段,确保执行禁止体罚的法律(列支敦士登);

135.107.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财政措施,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包括终止行政机关的行政和财务控制,并确保高级司法委员会不在行政机关的权力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5.108.对司法部门进行一项深入的评估,优先注重少年司法制度,鉴定和纠正布基纳法索和国际法下的缺陷(美利坚合众国);

135.109.维持它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改善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积极努力(埃及);

135.110.进一步加强该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监狱管理(埃塞俄比亚);

135.111.作出立法、行政和财政安排,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并废除行政机构对法官和高级司法委员会的任命、评级和控制的权力(德国);

135.112.促进妇女诉诸法律的努力,向她们提供有关她们的权利、对歧视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和怎样使用这些办法的资料(列支敦士登);

135.113.聘请和培训更多的劳工监察员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便有效地执行相关的劳工和人口贩运法(美利坚合众国);

135.114.继续努力,支持为年轻人创造就业机会(斯里兰卡);

135.115.加强对矿场和区域劳工监察办事处的管理,以便有效地执行相关的法律和保障有关的人权(瑞士);

135.116.继续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便改善人口的生活条件(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35.117.作出努力,消除在获得安全饮用水方面存在的区域性差距,尤其是城市和农村间的差距(斯洛文尼亚);

135.118.继续优先重视旨在根除贫穷和发展不足的政策和方案,并确保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南非);

135.119.评估是否能作为一项国家优先项目,充分实现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对于实现其他确定的优先事项,如健康、教育和两性平等,这是必要的(西班牙);

135.120.继续优先为卫生部门分配财政和人力资源,把重点放在预防措施和医疗方面(埃及);

135.121.延长和扩充为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更为脆弱的农村妇女等,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综合方案(新西兰);

135.122.继续努力,改善为所有人提供的保健服务(沙特阿拉伯);

135.123.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保护婴儿和产妇的健康,以及提供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西班牙);

135.124.继续加强在实现健康和教育权方面的努力(塞内加尔);

135.125.继续执行在健康和教育领域里的教育政策(古巴);

135.126.确保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为女童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受教育机会,以及消除文盲(加蓬);

135.12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改善为儿童提供的教育(亚美尼亚);

135.128.继续执行允许女童和残疾人获得教育的计划(沙特阿拉伯);

135.129.继续目前的努力,保证女童能够上学(古巴);

135.130.继续努力,推广教育,特别是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斯里兰卡);

135.131.改善其在扫除文盲方面的工作,以便扭转现行趋势(刚果民主共和国);

135.132.进一步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中(埃塞俄比亚);

135.133.继续其在教育领域里的积极做法,包括确保提供免费的小学和小学后教育,以及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中(马来西亚)。

136.下列建议获得布基纳法索的支持,它认为这些建议已经获得执行或正在执行中:

136.1.进一步履行已承诺的国际义务以及落实最近批准的国际条约(哈萨克斯坦);

136.2.通过立法,将提供环境服务的支出包括在内,以便促进持续的经济和工业发展(墨西哥);

136.3.采取必要的司法改革,以便保证司法部门的独立和改善特别是弱势群体诉诸法律的可能(斯洛伐克);

136.4.制定一个综合的创造就业方案,特别以年轻人为目标(越南);

136.5.考虑通过一项为女孩提供小学后和中学教育的战略(巴勒斯坦);

137.下列建议将受到布基纳法索的审议,它将在适当时间作出答复,最迟不会超过在2013年9月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四届会议。

137.1.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最终目的是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37.2.加快磋商程序,以便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乌拉圭);

137.3.继续在2011年已经有过一项法律草案的、对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批准程序(比利时);

137.4.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吉布提);

137.5.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德国);

137.6.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芬兰,西班牙);

137.7.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便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瑞士);

137.8.具体废除死刑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法国);

137.9.完成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加入程序,以便使事实上的暂行执行死刑正式化(黑山);

137.10.加快协商程序,以便更好地为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准备全国人民的意见(卢旺达);

137.11.完成旨在废除死刑的国家程序,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土耳其);

137.12.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斯洛伐克);

137.13.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新西兰);

137.14.通过停止判处死刑和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使不执行死刑的做法正式化(澳大利亚);

137.15.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死刑的废除,并将现有的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斯洛伐克);

137.16.继续进行协商,以期废除死刑(多哥);

137.17.废除死刑,因为在过去二十年内,实际上已没有执行过死刑,(布隆迪);

137.18.将所有死刑判决改为无期徒刑(意大利)。

138.下列建议没有获得布基纳法索的支持:

138.1.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法国);

138.2.向所有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匈牙利);

138.3.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建立合作,并考虑向所有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拉脱维亚);

138.4.向所有的主题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黑山);

138.5.向特别程序的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突尼斯);

138.6.明确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家庭内和各类教养院中的体罚(列支敦士登);

138.7.向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危地马拉);

138.8.在未来的一个防止对妇女和儿童暴力的综合行动计划中特别注意一夫多妻制问题(比利时);

138.9.取消有关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匈牙利)。

139.本报告所载的所有结论和/或建议反映了提交国和/或接受审议国的立场。这些结论和/或建议不得理解为得到了整个工作组的赞同。

III.自愿保证和承诺

140.布基纳法索承诺在2015年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就在执行各项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提出一份中期报告。

Annex

[English/Frenc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Burkina Faso was headed by Her Excellency Ms. Julie Prudence Somda-Nigna, Minis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Civil Promotion,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S.E.M. VOKOUMA Prosper, Ambassadeur, Représentant permanent du Burkina Faso à Genève;

M. SOUGOURI Dieudonné Désiré, Premier Conseilleur près l’Ambassade, Mission permanente du Burkina Faso à Genève;

Mme MERINDOL/OUOBA Clarisse, Conseiller juridique près l’Ambassade, Mission permanente du Burkina Faso à Genève;

M. BAMBARA Paulin,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GOUBA Nosse Firmin,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GOUBA P. Pascal,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NANA Adama,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DIALLO Issa,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BAMBARA Jean de Dieu,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TIEMOUNOU Oumarou,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me NIKYEMA/TAPSOBA Stéphanie, Ministère des droits humains et de la promotion civique;

M. ILBOUDO/YAMEOGO Marie Justine, Ministère de l’enseignement secondaire et supérieur;

M. KABORE Jean Paul; Commission 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homme;

M. OUEDRAOGO/KABORE Honorine Félicité, Ministèr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 la solidarité nationale;

M. SANDWIDI Elie, Ministère de la jeunesse, de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et de l’emploi;

M. LOYA Tuansi Bruno, Ministère de la santé;

Mme KINDA/REMEN Emma, Ministèr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et de l’alphabétisation;

M. NAMOANO Rodrigues, Projet de renforcement de la gouvernance politique (PRGP);

M. ZIGANI Guehon, Ministèr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du travail et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Mme TOURE Mariam Vanessa, Radio-Télévision du Burkina;

Mme TRAORE Nadine,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Étrangères et de la Coopération Régionale;

Mme DAHO Agnès, Ministè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

M. DABIRE Urbain, troisième Secrétaire près l’Ambassade, Mission Permanente du Burkina Faso à Genè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