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卢旺达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3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3250和第3251次会议(CCPR/ C/SR.3250和3251)上审议了卢旺达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RWA/4)。委员会在2016年3月24日举行的第32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卢旺达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所载的资料,尽管提交的有点晚。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有机会重启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RWA/Q/4)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RWA/Q/4/Add.1)(代表团在对话期间通过口头答复作了补充)以及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立法和体制层面采取的以下措施:
2011年12月14日通过了有关儿童权利和保护的第54/2011号法;
2013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获取信息的第4/2013号法;
自2009年7月以来,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人设立了Isange一站式服务中心,2011年7月通过了关于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政策;
2014年10月通过了《法律援助政策》和《儿童司法政策》,缔约国所有区均设有诉诸司法人员。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6月30日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公约》地位和适用性
5.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015年缔约国《宪法》修正案确立《宪法》和组织法凌驾于国际条约法之上,此后,《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发生了改变。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国家法院援引《公约》规定的案例以及缔约国正考虑批准《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6. 委员会忆及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国内法,尤其是组织法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做出巨大努力,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以及可将《公约》直接适用于国内法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确立了个人申诉机制 。
撤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受理案件权限的声明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撤销审议承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受理个人和具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交案件的权限的声明。
8.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再次做出声明,承认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受理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所提交案件的权限,以期在区域一级为《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提供附加保护。
国家人权机构
9.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第19/2013号法再次确认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财务自主性,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委员会成员由主席任命的委员会甄选,这可能会削弱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没有将该委员会视为独立机构(第二条)。